現年69歲的退休職工李某,月工資收入3000余元。二十年前與王某(女)再婚。王某無任何經濟來源,再婚前王某生育有一子一女,均已獨立生活。再婚后兩人經濟來源為李某的工資收入。后雙方因家庭生活瑣事產生矛盾而訴訟離婚,經法院調解和好。二十年來李某的工資收入一直交由王某管理使用。雖經法院調解和好但雙方矛盾依然尖銳,在這種情況下李某將工資卡從王某手中要回。王某本來就沒有經濟來源,因再婚其子女也拒絕支付贍養費。王某無奈,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李某履行夫妻間扶養義務,每月給付扶養費1500元,但沒有提起離婚的訴訟請求。

 

本案在審理過程中,存在幾種不同的意見。

 

一種意見認為,王某的起訴法院不應受理。理由是:原、被告系夫妻關系,王某并沒有要求離婚,而僅是要求李某給付扶養費,屬于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的家庭矛盾,屬倫理道德調整的范疇,不應作為民事案件予以受理。如法院已經受理,則應駁回原告的起訴。

 

第二種意見認為,本案應駁回王某的訴訟請求。理由是:在王某可以向其子女提出給付贍養費請求的情況下,其應先向子女要求給付贍養費,如確實沒有贍養人的話,才可以向李某要求給付扶養費,但本案中王某有一子一女,且均已獨立生活,具備贍養能力,應由其子女履行贍養義務。故應判決駁回王某的訴訟請求。

 

第三種意見認為,王某的訴訟請求符合法律規定,依法應予以支持。理由是:王某的起訴符合我國法律關于訴的幾個要件,具備訴權。且夫妻間的扶養義務是法定的,不以離婚為提起要件,也不以有無子女贍養為前提,享受贍養的權利和享受夫妻間的被扶養的權利是兩個并不沖突的權利,二者是可以并行存在的,權利人可以選擇主張,也可以逐一主張。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九條規定,起訴必須符合下列條件:一、原告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二、有明確的被告;三、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理由;四、屬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范圍和受訴人民法院管轄。從以上規定可以看出王某起訴是符合條件的,駁回其起訴沒有法律依據。實踐中,由于婚姻家庭糾紛案件往往夾雜著大量的風俗人情、倫理道德因素在里面,所以在處理此類案件時,這些因素往往就成了無法回避的問題。在傳統觀念中,夫妻是一體的,夫妻的財產是共同的,而很少強調夫妻個人財產的存在,尤其是在一些老年人心目中這些觀念更是根深蒂固。所以,在一些婚姻家庭案件中往往是法律規定與人們的關于倫理道德的感知上存在一定的差距,有時甚至是截然相反的。本案即是明顯的一例。王某與李某既已成夫妻,那么兩人的財產就不應分彼此,不管李某收入多么高。

 

在一些人的觀念里,王某和李某在夫妻關系存續的情況下,錢無論由誰支配都是左手與右手的關系,屬于兩人之間的私人問題,法律對此不應過多干涉。應該說,上述意見有一定的合理性,最起碼它指出了夫妻財產共有的特征,但對于這種基于夫妻共有財產的支配權法律應否進行干涉呢?答案是否定的,確如上文中所言,夫妻共有財產支配權的歸屬是屬于夫妻私人事務,法律無權也不應過多干涉。但看到這一點的同時我們更應該看到,從很大程度上講,共有財產支配權畢竟不是法定的權利,而扶養費請求權卻是法定的。所以,在法定請求權利面前,夫妻共同財產支配權就要受到一定的限制,只有在法定義務得到履行的情況下,相對“私人”的權利才能行使。因此,將法定扶養費請求權作為倫理道德調整范圍的觀點是錯誤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二十條規定,夫妻有互相扶養的義務。一方不履行扶養義務時,需要扶養的一方,有要求對方給付扶養費的權利。也就是說,夫妻相互扶養義務存在的前提是要有合法的婚姻關系存在,同時,必須有一方當事人需要扶養,而另一方有扶養能力。需要扶養的一方有權請求對方給付扶養費。目前我國相關法律規定對在當事人未起訴離婚的情況下就扶養費給付問題單獨提起訴訟進行相反的規定。法律既然沒有對此進行限制,那么,法院就沒有理由對當事人的權利進行限制。本案原告在沒有生活來源的情況下要求被告給付扶養費 ,其請求符合法律規定,應當予以支持。

 

筆者同意第三種意見。至于夫妻間支付扶養費的方式及數額,則是另外一個法律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