論法官裁判權的行使與司法公正的實現
作者:李曼 發布時間:2013-07-22 瀏覽次數:1100
法裁判權是法官獨特的專享權力,理性行使裁判權是法官永恒的職責與目標。但是近年來,各種媒體時常披露"同案不同判,同事不同理"的司法個案判決,從不同的角度抨擊了司法裁判的隨意性,揭露了司法腐敗和司法不公的現象。司法判決是法官對案件行使裁判權的產物,裁判結果的公正性與法官享有的司法自由裁量權直接相關。的確,司法自由裁量權已經成為影響司法公正與權威的重大問題。
目前中國正處在社會轉型期,法官裁判受到太多因素的影響(如政治、經濟、社會環境等等),以及司法監督體制的欠缺,使得法官行使裁判權時更加艱難。法官自由裁量權在審判是實踐中存在是必然的,而法官裁判權行使不當甚至濫用對司法公正造成的損害也是不容忽視的,本文討論的重點是如何在此環境下合理地行使法官裁判權,以促進司法公正的實現。
本文打算先從法官裁判權的內涵著手,然后結合我國法官裁判權的現狀和存在的問題,并分析其原因,提出要進一步對法官裁判權進行理性規制,通過排除不利因素、司法獨立、提高法官素質和能力以及完善監督機制等途徑,在最大程度排除對法官裁判權干擾的不利因素的同時,把法官裁判權的行使控制在合理限度內,以促進司法公正。
司法公正是司法審判的靈魂,是法官的神圣職責,它要求法官成為社會沖突的最終裁判者和社會正義的最終維護者。要扮演好這個角色,就必然要求法官在審判中保持獨立性、中立性,只有這樣,法律才可以定爭止紛,值得人們尊重,法官才可以真正樹立裁判者的社會權威性。
一、法官裁判權的內涵
(一)法官裁判權的概念
法官裁判權是指在訴訟過程中,法官法律與事實的基礎上,依據法律基本精神以及公平、正義等基本法律原則或道德原則在缺乏法律明確指引的情形下,對事實和法律進行裁決的權力,其目的是為了實現公平和正義。
(二)法官裁判權的特征
1.法官裁判權是一種司法權力
法官對裁判權的行使要在法律賦予的權限范圍內,同時與國家的憲制結構、政治理念、社會生活相適應。法官應當在把握法律精髓上對法律進行適當性的理解基礎上作出解釋,從而行使審判權。
2.法官裁判權具有主動性
法官行使裁判權并不是一味地被動解釋法律,其具有主動性。黑格爾認為,法律既有其概念的界限,即原則性,又具有偶然性,即靈活性。實體法中存在著不是由概念規定的量的東西的領域。概念僅僅規定了一般的界限,在界限之內還存在著上下的空間,他認為,"在實際適用上,這種游移情況必須予以解決,因此在上述界限內就會出現偶然的任意的裁決"。法律具有滯后性和模糊性,任何一部法律從其公布之時起就是落后于事多,并逐步與時代脫節的,因此當法律的穩定與社會生活的變動之間產生矛盾時,法官在司法過程中的自由裁量就可以有效地彌補法律的滯后性。同時法律是以語言為載體的,語言本身就具有模糊性和歧義性,當遇到有歧義的條文時,就需要法官根據對之加以解釋。因此,法官行使裁判權具有一定的主動性。
二、我國法官裁判權行使中存在的問題和原因
(一)法官在行使裁判權時"不自由"
1.外部因素
(1)行政化傾向的法院人事管理制度。
首先,法院的人員編制由地方政府決定,同時由地方政府的人事部門配合組織部門對法院的編制和法官的人選進行考核選拔。
其次,我國各級人民法院的經費均由同級人民政府進行預算,經報同級人民代表大會審議通過后,由政府部門劃撥。
法院不能脫離于地方,地方司法價格必然聽命和受制于地方各個權力機構和掌握權力的個人,干預是必然發生。
(2)民意和網絡對審判活動的消極影響。
在網速高速發展的今天,微博、博客以及網站的飛速發展,加劇了信息的傳遞,而與此同時諸多受害人在法律訴求未能解決問題的時候,往往在網上就能得到廣泛關注形成一種強大的輿論壓力,其中就有些案子因為輿論的關注出現重大轉折,比如李昌奎案、天價過路費案、鄧玉嬌案等。不可否認,民意可以增強司法裁判的可接受性,樹立司法權威,監督法院公正審判。但有的時候民意過度介入司法,對司法公正產生了巨大的沖擊。在群體心理學的作用下,對正義的關注導致了非正義的結果。在一個缺乏言論自由的環境下,由于缺少溝通渠道和理性的交流實踐,民意的表達變成了集體的非理性。《法官職業道德基本準則》第七條規定:"法官在審審判活動,應當獨立思考、自主判斷,敢于堅持正確的意見。"第十五條規定:"法官在審理案件的過程中,應當避免受到新聞媒體和公眾輿論的不當影響。"
如何處理好民意、網絡輿論與司法獨立之間的關系,是一個值得重視的問題。
2.內部因素
(1)上級法院對法官裁判權的限制
根據憲法第123和127條,我國上下級法院之間是監督與被監督關系,而不是行政性領導與被領導關系。但是在現實生活中,上級法院對下級法院不僅僅是監督與被監督關系。
首先,現在法院的工作主要是由上級法院考核,這就難免造成一審法院在審理案件時要考慮到上級法院下一步的考核,要考慮到改判率和發回重審率,過多地考慮上級法院的傾向性意見。這是一種潛移默化的影響。在一件又一件的判決中,下級法院逐漸地、迫不得已地接受上級法院對某些法律問題認識和某類案件的處理方法,實際上體現了二審法院的旨意,從另一層面看也剝奪了當事人的上訴勝訴權。
(2)審委會對法官裁判權的限制
在遇到一些疑難復雜案件時,審委會會參與具體案件的審判決策,本身是為了解決部分審判人員業務素質不高,辦案經驗缺乏問題,這種決策模式的最大優勢在于集中了法院優秀的頭腦和充分發揮了集體決策的優勢。但審判是一個連續性的司法過程,也是審與判的一個有機結合體,法院領導和審委會委員沒有直接參加開庭,無法直接聽取當事人及其代理人或辯護人的陳述和辯論。同時,審判委員會委員受到專業限制,對自己不熟悉的案件也要作出決定,其進行集體表決得出結果有時會與案件的真實情況有偏差,不能確保案件治療,導致案件審理的效率低下。而且,有的時候法院領導作為審判管理主體利用其身份、地位影響,直接或間接向承辦法官、合議庭施加影響,不利于司法公正。
馬克思說"法官除了法律就沒有別的上司",法官的主要任務是在具體案件的裁判中,嚴格適用法律,法官除了應向法律負責以外,不應該接受任何人機關和個人的指示和命令。
除此之外,法官有時自愿選擇請示匯報案件,這主要是當遇到某些疑難復雜案件時,懼怕所謂的"錯案",為了抵制不當干預,實現風險轉移,頻頻請示匯報。這樣不僅不利于督促審判人員加強學習主動提高審理能力和水平,反而助長了其對審委會的依賴性和放松自我學習的惰性。
(二)法官在行使裁判權時"超自由"
1.自由裁判權的濫用
馬克思說:"法律是普遍的,應當根據法律來確定的案件是單一的,要把單一的現象歸結為普遍的現象就需要判斷。判斷還不是最后肯定,要運用法律就需要法官,法官的責任是當法律運用到個別場合時,根據他對法律的誠摯的理解來解釋法律"。不論法律條文制定的如何完善都不可能達到盡善盡美,這也就決定法官的自由裁量權將永遠存在。
但是,首先,我國目前的法官職業道德修養還存在著一些差異,在權力、利益、情感等各種因素的干預下,并非所有的法官都能本著公平、合理的心理審理案件。其次,由于目前我國法律對法官如何行使自由裁量權,缺乏一整套完備的規則,導致自由裁量權的行使過于"自由",甚至出現不同法院對同類型案件做不不同判決的情況。因此,法官的自由裁量權過大,容易滋生司法腐敗,從而造成司法不公,讓老百姓對法院失去信任。
2.合議庭"空心化"
合議庭是人民法院審判案件的基本審判組織,實行合議制是為了發揮集體的智慧,彌補個人能力上的不足,以保證案件的審判質量。因為,在許多情況下,法官對案件事實的認識中所包含的主觀成分和客觀成分并不是完全相同的,由于客觀的東西更具有內在的合理性和邏輯性,因而在合議庭進行評議時,法官認識案件事實中所包含的的客觀成分會相互重疊、補充,從而強化對案件事實認識的客觀化,抑制主觀偏見和防止權力濫用。
但是長期以來,我國合議制流于形式,在審判實踐中抑制存在名為合議庭審判,實為法官獨自辦案,從庭前準備、證據調查到案件的裁決都是由承辦人一人獨立完成,其他合議庭人員不直接參與審判活動,只是在最后評議案件時,憑閱卷和承辦人的匯報意見,這種合而不議的合議模式等同于將合議庭抽空了,合議庭空心化在所難免。
著名的趙作海案,案件有那么多疑點,在省法院復核階段的合議庭合議筆錄僅有161字,連審委會也沒上,這充分說明主審法官一人說了算,裁判權缺乏監督制約,合議庭形同虛設,只注重書面審理、走形式等情況還很突出。
3.人民陪審制度形同虛設
陪審員制度是一項基本訴訟制度,是指國家審判機關吸收普通公民參與刑事、民事和行政案件審判的制度。人民陪審員可以將"民間智慧"引入司法,和職業法官的專業知識優勢互補,更加廣泛地解決社會矛盾和糾紛,還能一定程度上抵御各種非法干預,有利于實現審判公開和司法獨立、增強裁判的可接受性以及提高司法效益。但是,我國目前的陪審員制度形同虛設。首先,人民陪審員的產生是由人民法院院長提出人選,提請同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任命,在這種情況下,法院很可能選擇對法院有利的人民陪審員,而不是真正從群眾中選拔,失去"人民"這一根基。其次,陪審員享有的權利表面上看起來很大,但在實際操作過程中,陪審員幾乎猶如"聾啞人",基本是對所有意見都是"我同意",失去了陪審員本應發揮的作用。
三、對法官裁判權行使的一些構想
(一)最大程度排除干擾因素
1.改變對法院的人事管理制度
目前我國的人、財、物受制于地方行政機關,法院和法官在審理某些案件時,不可能完全不考慮法院的人、財、物受制于人的實際,因而給審判工作帶來或多或少的不良影響,甚至會左右案件的裁判結果,影響司法公正。
筆者認為法院的管理體制可以效仿海關、工商、稅務、質量監督部門的垂直管理體制,實行"條塊結合,以塊為主"。垂直管理體制可以通過保持人事、財務的獨立,使下級部門擺脫地方政府的干預,加強司法的權威。從制度上確定司法機關的客觀、中立地位,保證法院依法獨立、中立、公正地行使職權,使其在體制上脫離地方的控制,不被迫也不主動成為"保護"地方利益的工具。但不管是分級管理還是垂直管理都是黨的領導,指示實現的方式不同,都是一級服從一級,最后統一服從于中央,這不僅不是削弱黨的領導,還在在體現司法管理規律的同時切實加強黨對司法機關的領導的表現。
2.規范上下級法院關系
法院上下級關系變成行政上領導與被領導關系,基層法院習慣性地把拿不準的案件或者影響重大的案件,一審判決前主動征求意見或者獲得支持,實質上把兩審變成了一審,失去了兩審終審制的意義。
但在目前包括司法水平在內整體司法環境堪憂的情況下,簡單地取消上下級法院請示的做法并不現實,但如果任由其發展下去,又無法解決審級制度的弊端。
筆者認為,可以選擇典型性、示范性、指導性案列及新類型、疑難案例以及格式規范、說理充分、論證透徹的優秀裁判文書,形成案例指導,統一司法尺度。下級法院不得向上級法院就具體案件的審理問題請示匯報,上級法院也不得向下級法院就具體案件審理發出命令、指示和意見,可以通過該提級管轄、發布指導案例等方式,加以規范和指導,每個法院只向法律負責,而不是向上級法院負責。
3.降低民意對審判活動的消極影響
在現代社會,民意深刻地影響到司法,司法活動必須高度重視民意,但審判的依據只有法律和證據,民意不能作為審判的直接依據,只能作為一種考量的因素。但有時候很多民眾在簡單地是非判斷、狂熱的道德激情和強烈的憤怒情緒作用下,對問題本身不加以深入分析,忽略了對規則的遵守和尊重,對司法判決中的內容予以完全否定,不加以分析。
筆者認為,首先,對社會關注的案件應及時公布審理進展,讓當事人及民眾全面、及時和快捷地了解案件相關信息,還可以通過視頻直播,滿足民眾了解案情和審理情況的需求。
其次,對于民眾關注的熱點案件,法院可以成立輿論評價小組,對案件的輿論進行收集匯總,并進行分析形成報告,以幫助審判組織在合法的前提下科學合理地處理案件。
最后,法院應加強裁判文書的說理性,發揮裁判文書說服大眾、引導民意的作用。裁判文書作為司法機關面向社會的權威性結論,公眾總會不自覺地根據這些裁判結論得出的印象,對司法是否公正作出評價,當判決結果與民眾預期結果不相符合時,裁判理由必須擔負起解釋和說服民眾的職能。
(二)適度限制法官的裁判權
1.提高法官素質和能力
首先,強化法官的職業道德。可以定期舉辦以愛崗敬遵紀守法為主題的"道德講堂"活動,引導干警積極投身道德實踐活動,不斷強化內在的道德良知,提升精神境界。在平時工作和生活中,也不可忽視細節,要從不抽當事人一支煙、不吃當事人一頓飯坐起。法官作為中立的裁判者,只有具備讓人敬佩和尊重的品德,并將個性魅力融入到審判活動中,實現案件的程序公正、實體公正,法官的裁判才能獲得社會的認可,才能體現法律的威嚴和神圣。
其次,由于歷史的原因,我國法官整體素質參差不齊,司法能力欠缺。但"司法能力是司法公信的關鍵",因此,全面提升法官司法能力是現在法官的重要任務。
強化法官業務學習。鼓勵干警多讀書讀好書,營造良好的學習氛圍,培養知識型、專家型法官。
加強對法律文書的評查。裁判文書制作是法官最基本、最重要的司法能力,直接關系社會公眾對司法的信服和認同。筆者認為,可以實行裁判文書評比,定期選出審判經驗豐富的老法官對其他法官的法律文書進行點評,切實提高年輕法官庭審駕馭能力和裁判文書質量。
2.合議庭實體化
進一步強化合議庭功能,發揮合議庭作用。杜絕"合而不議"、"審判長說了算"的現象。
首先,可以出臺合議庭辦理案件的考核辦法,對合議庭辦理案件的質量等情況納入年度考核體系,與法官晉級晉職掛鉤。
其次,規范合議庭工作程序。合議庭評議案件時,每一個法官包括陪審員都必須毫無保留的、充分展示其心證的過程,以及對案件作出自己的判斷,不能簡單地表示贊同或者反對
3.完善人民陪審員制度
首先,在選任陪審員時,法院不要隨意確定陪審員對象,一定要經過嚴格的選任程序。法院還應優先考慮退休司法工作人員,因為他們熟悉下審判工作,在陪審中必然更積極主動,比無司法經歷的陪審員能發揮更大的作用。
其次,注重對陪審員的培訓。通過案例研討會、庭審觀摩、學習培訓等方式提升人民陪審員的法學素養,定期組織人民陪審員學些新出臺的法律法規,有效促進人民陪審員業務素質的提高,從而能夠加大人民陪審員與法官之間的交流,增進溝通與理解,這樣人民陪審員才"會言",才能更好地發揮人民陪審員的功能。
最后,在經過討論后,由陪審員組成的合議庭可以進行無記名投票的形式對案件中所有重要的問題進行表決,依照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得出結論,這將有利于陪審員堅持獨立的裁判意見。
4.完善對法官的監督機制
孟德斯鳩說:"從事物的本性來說,要防止濫用權力,就必須以權力約束權力。"因此,為防止法官濫用裁判權,促進司法公正,即必須加強對法官的監督。除了外部監督,如人大、紀委和媒體的監督,筆者認為,最有效的還是內部監督
首先,法院充分利用各種渠道開展廉政月活動,法院的局域網設置廉政教育專欄,干警可以隨時從局域網上收看警示教育片。
其次,法院可以制定關于法官廉潔辦案的規范。同時,在院機關和基層法庭設立了執法監督臺和投訴意見箱,公布了舉報電話,紀檢組每月根據案件質量評查結果以及群眾來信來訪、投訴舉報等線索查究干警在執法辦案過程中違法違紀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