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22日,鹽城中院正式下發《行風監督員工作辦法》,規范行風監督員選任機制,明確其權利與責任,依靠監督進一步規范該市法院及其工作人員執行國家法律、法規、政策以及司法作風、審判紀律、隊伍廉政建設情況。

 

行風監督,有德有能。“辦法”規定,行風監督員實行聘任制,由該院在人大代表、政協委員、法律職業者及工會、婦聯、企業代表等人員中聘請,相關人員必須作風正派,敢于堅持原則,勇于同不正之風和腐敗現象作斗爭,有一定的社會影響力和廣泛的群眾基礎,并且具備較高的政策法律水平和實際工作經驗。

 

行風監督,權利明確。行風監督員了解法院工作相關情況時,人民法院相關人員應當予以配合。同時,行風監督員可以調查收集民群眾對法院審判工作和隊伍建設方面的意見和建議,接受并轉遞當事人或有關知情人對法院及其工作人員在司法作風、司法廉潔等方面問題的檢舉、控告和投訴。

 

行風監督,責任重大。“辦法”要求行風監督員通過列席法院廉政工作會議,參與法院黨風廉政建設調研工作等形式,對該院及其工作人員的審判、執行以及廉潔自律等情況進行監督,成為法院溝通社情民意的紐帶和橋梁。為保證工作效果,行風監督員有義務主動加強學習,熟悉法院業務,實事求是不偏不倚地對待法院違法違紀事宜。同時,在監督中不得向案件當事人和其他利害關系人泄露審判秘密,不得違反規定泄露群眾檢舉、揭發和控告材料的相關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