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省籍罪犯社區矯正率不高的原因及對策分析
作者:丁蕭 發布時間:2012-02-17 瀏覽次數:529
蘇州相城法院在刑事案件審理過程中發現,由于本地社區矯正機構不愿意接收外省籍被告人進行社區矯正,導致外省籍被告人被適用緩刑的數量遠遠低于本省籍被告人,應引起足夠的重視。
一、原因分析
1、調查難。由于本地被告人有固定的工作和居住地,司法行政機關及法院在審前社會調查時,容易掌握其社會關系并確定監管條件,司法所也樂于接收,因此較容易適用社區矯正。而外省籍犯正好相反,由于難以掌握其社會關系和監管條件,當地司法所一般也不會出具愿意接收的社區矯正機構調查函,導致判處緩刑后執行工作出現困難。
2、監管難。基于流動性強、聯系方式經常變換、本地社會關系不穩定、語言文化層面存在差異等原因,外省籍社區服刑人員在監管上的難度相對較大,容易產生脫管、漏管現象。外省籍社區服刑人員常常因春節、農忙季節等較長時間離開流入地返回流出地,居住地司法所難以監管,委托管理也困難重重。
3、幫教難。外省籍犯一般以農民工為主,總體而言其個人素質與文化程度不如本地居民高,加之司法所對其信息掌握較少等原因,對其進行教育矯正活動往往難以取得良好的效果。外省籍犯在流出地的社會支持網絡相對不暢,加之行政機關對外來人口的管理政策還不夠到位,流入地社區矯正機關可協調整合的資源力量有限,其基本生活保障難以解決。
4、資金難。在現有體制下,對外省籍犯實施社區矯正,必然增加流入地社區矯正經費的支出,給以地方財政為支撐的流入地經費保障帶來壓力。另外,由于全國地區經濟發展不平衡,受執法經費局限,部分經濟欠發達省份也不太愿意接收本省籍在外省犯罪后移送適用矯正的服刑人員。
二、危害后果
1、損害刑罰公平原則。由于本地區矯正機構不愿意接收外省籍社區服刑人員,失去執行緩刑的前提條件,本地籍犯可以判處緩刑的案件到了外省籍犯身上就變成了監禁刑,寬緩化的刑事司法政策在外省籍罪犯身上沒有得到應有的體現,事實上造成了刑罰的不公平。
2、增加監獄監禁壓力。由于對本可適用緩刑的外省籍罪犯適用監禁刑,導致監獄押犯數量增大,給監獄管理工作帶來較大的壓力和嚴峻的考驗。
3、不利于增強社會和諧。這種現象不僅影響到了外省籍犯的服刑情緒和改造效果,也難免影響其回歸社會后看待國家政策和正常生活的心理,增加了社會的不和諧因素。在監服刑的外省籍犯常常在會見、匯款等與外界社會聯系上相對欠缺,再社會化較難,出獄后容易重新犯罪。
三、對策建議
1、提高社區矯正能力。加強社區矯正機構尤其是人員的配置,同時加強社區矯正專家庫與志愿者隊伍建設以補充社區矯正力量,提高監管、教育等能力。擴大地方政府對社區矯正工作的財政支持力度,建立外省籍異地接矯與經費隨之轉移支付制度,提高異地社區矯正機構接納外省籍犯的積極性。
2、建立公益托管機構。由公益機構、企業等單位與社區矯正機構簽訂協議,建立協作機制和共同監管機制,接納本省籍和外省籍中適用社區矯正條件但無法落實社區矯正接納點的服刑人員,為他們提供住所、就業機會等,提高對社區服刑人員的基本保障水平。同時,將這些公益托管機構建設成社區矯正人員謀生技藝培訓場所,提升社區矯正機構服刑人員再社會化的成功率,預防重新犯罪。
3、加強法律政策支持。盡快出臺專門性的社區矯正法律法規,為全面實行社區矯正工作提供法規性、政策性、制度性的支持。進一步推進一體化戶籍制度改革,建立健全覆蓋流動人口的社會保障體系和居住管理體系,保證外省籍犯能享有“法律同城待遇”,為更深入地推進外省籍犯社區矯正打下基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