讀《美國聯邦法院環境訴訟經典判例選》有感
作者:郭睿 發布時間:2013-07-19 瀏覽次數:2495
我一直認為,當代西方先進資本主義國家在法律、法治方面的研究成果對我們今天的社會、法制以及經濟發展有極強的借鑒作用。值此機會,我讀了《美國聯邦法院環境訴訟經典判例選》這本書。談一談自己的切身感受和其中幾個經典案例的分析吧。
《美國聯邦法院環境訴訟經典判例選》為北京大學法學院教授汪勁所著,全書的結構從美國環境法和美國法院制度開始談起,以經典案例塞拉俱樂部訴內政部長莫頓案開端,深刻描述了數十個環境法案例,我就其中的幾個經典法案談談自己的心得體會。
一、美國《國家環境政策法》的主要內容及相關介紹 美國《國家環境政策法》于1969年12月31日在國會通過,1970年1月1日由尼克松總統簽署生效并施行。《國家環境政策法》的主要內容有4個方面。其一是宣布國家環境政策和國家環境保護目標;其二是明確國家環境政策的法律地位;其三是規定環境影響評價制度;其四是設立國家環境委員會。這4個方面的內容具有緊密的內在聯系,是一個整體。
《國家環境政策法》宣布了一項新的國家政策,叫做“國家環境政策”。它的法律表述是:“聯邦政府與各州、地方政府以及有關的公共和私人團體合作,采取包括財政和技術援助在內的一切切實可行的手段和措施,以旨在發展和增進普遍福利的方式,創造和保持人類與 自然 得以在建設性的和諧中生存的各種條件,滿足當代美國人及其子孫后代對于社會、 經濟 和其他方面的要求。” 與上述國家環境政策相適應,《國家環境政策法》宣布了國家環境目標。它包括6個方面:1.國家能夠履行作為子孫后代的環境受托保管人的責任;2.國家能夠保證為全體國民創造安全、健康、多產的并富于美學和文化價值的優美環境;3. 國家能夠最大限度地合理利用環境,不得使其惡化或者對健康和安全造成危害,或者引起其他不良的和不應有的后果;4.國家能夠保護國家 歷史 、文化和自然等方面的重要遺產,并盡可能保持一種能為每個人提供豐富與多樣選擇的環境;5.國家能夠促進人口與資源的利用達到平衡,以實現國民享受高度的生活水平和廣泛舒適的生活;6.國家能夠提高可再生資源的質量,并使易枯竭資源達到最高程度的再循環。這項6個方面的國家環境目標是國家環境政策所追求的總目標——創造和保持人類與自然得以在建設性的和諧中生存的各種條件,滿足當代美國人及其子孫后代對于社會、經濟和其他方面的要求——的細化。
這項法律對美國國家環境政策的表述是相當精辟的。它充分體現了國際社會到1987年才正式提出,到1992年才得到公認的“可持續發展”的思想。美國提出這個國家環境政策的時間是1969年,比國際社會提出類似的思想早了18年,難能可貴。
值得注意的是,國家環境目標的6個方面中,每一個方面都以“國家”二字作為主語,這體現了在環境危機面前立法者對于政府公共職能的新認識。立法者認為確保這些目標的實現是政府的職能和責任。
美國的《清潔空氣法》介紹及經典案例
美國的《清潔空氣法》將國家管理的大氣污染物分為基準空氣污染物和有害空氣污染物兩類。根據《清潔空氣法》,基準空氣污染物是指普遍存在于環境空氣中,對公眾健康和公共社會物質財富有害,且在大尺度區域范圍內對公眾和生態系統的影響比有害空氣污染物大的環境空氣污染物。起初的基準空氣污染物共6種,主要包括一氧化碳、二氧化氮總懸浮顆粒物、光化學氧化劑、碳氫化合物、二氧化硫。后來又增加了鉛、 二氧化碳 ,取消了碳氫化合物標準分級制度。《清潔空氣法》要求,應根據保護對象制定基準空氣污染物的環境空氣質量標準。美國的環境空氣質量標準分為兩級,一級標準是為了保護公眾健康,包括保護哮喘患者、兒童和老人等敏感人群的健康;二級標準是為了保護社會物質財富,包括對能見度以及動物、作物、植被和建筑物等保護。
美國清潔空氣法不僅規定了旨在減少污染空氣排放的制度、項目等,也為法律的有效實施設定了一些保障措施。這主要包括行政保障措施、民事訴訟和刑事保障措施等。行政保障措施方面,適用主體是國家行政主管機構,包括聯邦環境保護總署和州政府,性質屬于行政管理行為。行政實施保障措施的適用是主動性的,是行政管理機構的職責所在,主動執法是積極履責,反之則應因不作為而受到責任追究,且其適用要受到司法審查。民事訴訟方面,《清潔空氣法》第113條b款規定,聯邦環境保護總署可以向污染排放源的經營者和擁有者提起民事訴訟,請求法院對其違規行為進行民事制裁或者實施永久禁令。1970年的《清潔空氣法》還規定了公民訴訟條款。公民訴訟的原告可以是公民、地方政府或非政府組織。也就是說,任何人均可對違反環保法律的行為提起訴訟,而不要求與訴訟標的有直接利害關系。公民訴訟的被告有兩類:第一,任何人,包括私人的和官方的主體;第二,享有管理權而不作為的執法管理機構。刑事實施保障措施是指對嚴重污染環境觸犯刑法的行為,聯邦環境保護總署和司法部向法院提起刑事訴訟,請求追究違法的企業和實體刑事責任的措施。該措施是《清潔空氣法》最為嚴厲的執行措施,追究的對象是造成嚴重空氣污染的企業、實體及其負責人,而且對《清潔空氣法》所要求的各項報告、文件、證明作虛假陳述的,也構成犯罪。
塞拉俱樂部等訴拉克爾肖斯案
《清潔空氣法》第307條第f款規定,在一項就空氣排放標準進行的司法審查行動中依據此法而確定,法院可以判給合理的律師費,“只要其決定該費用是合適的”。被上訴人向地區法院提出請求討論環保署(限制燃煤裝動力置二氧化硫排放標準。地區法院駁回了被上訴人質疑標準有效性的主張。隨后,地區法院批準了被上訴人關于審查活動而引起的律師費請求,判給每一個被上訴人定額的律師費。由于原告的幾度缺席,根據該法第307條第f款,聯邦法院判給律師費的做法并不妥當。該法第307條第f款沒有任何地方顯示國會在制定該部分時意圖取消歷史性的律師費用轉移支付原則和公平的直覺概念。相反,其顯示該條款適當的修改幾乎不能完全排除傳統的原則,即律師費的主張人在其獲得律師費前勝訴。該結果非常合理地解釋了國會的立法意圖。該法第307條第f款的立法歷史不支持被上訴人的主張,即該部分有意根本違反傳統的原則。此外,該法第307條第f款和304條第d款之間的關系——就像該法第307條第f款規定“適當”時判給律師費——反駁了被上訴人的辯解。因為如果該辯解能夠接受的話,其意味著一個失敗的訴訟案件鎮壓了304條——當一個市民起訴一個商業機構違反清潔空氣法時,勝訴的被告可能要支付失敗的原告的律師費。當然國會想要不會是這個結果。倫奎斯特大法官呈遞了法院意見書,伯格大法官、懷特大法官、鮑威爾大法官、奧康納大法官呈遞了附隨意見。斯蒂文斯大法官呈遞了反對意見,布倫南大法官、馬歇爾大法官和布萊克門大法官呈遞了附隨意見。見694頁。倫奎斯特大法官呈遞了法院意見書。在1979年,即在研究和公眾討論的次年,環保署發布了限制燃煤動力裝置二氧化硫排放標準。該案的兩個被上訴人——環境保衛基金會和塞拉俱樂部——請求在哥倫比亞特區巡回法院討論環保署的行動。環境保衛基金會辯稱,環保署發布的該標準受環保署與個私工業界代表的片面聯系所影響,而塞拉俱樂部主張,依據《清潔空氣法》環保署沒有被授權發布該類標準。在一份很長的意見書中,地區法院駁回了環境保衛基金會和塞拉俱樂部的主張。盡管其沒有勝訴,環境保衛基金會和塞拉俱樂部遞交了一份關于塞拉俱樂部行動引起的律師費要求。他們相信《清潔空氣法》第307條第f款,該條款允許在一定過程中——“只要法院決定該費用是合適的”——判給律師費。被上訴人辯稱,盡管他們沒能減輕所請求的事項,但是他們因致力于《清潔空氣法》的目的的實現而獲得律師費是“適當的”。地區法院批準了被上訴人的請求,最終判給塞拉俱樂部45000美元,判給環境保衛基金會46000美元。我們同意發布調卷令以考慮地區法院所判決的重要問題。
《瀕危物種法》及其經典判例
美國《瀕危物種法》對瀕危物種保護的對象進行了明確規定。所謂 “瀕危物種”是指處于瀕臨滅絕的危險狀態的任何物種(包括物種的全部或物種中有重要意義的一部分),除由商務部指定的是有害的物種,對它們的保護將對人類產生巨大的風險那些有害物種外。在美國將保護的對象分為瀕危物種和受威脅物種兩類。具體這些物種包括瀕臨滅絕危險的漁類、野生動物與植物,“漁類和野生動物”是指動物王國的任何部分,包括但不限于哺乳動物、漁類、鳥類(包括候鳥、不遷移鳥類或由條約或其他國際協議提供保護的瀕危鳥類)、兩棲動物、爬行動物、軟體動物、甲殼類、節肢動物和無脊椎動物,這些保護的物種包括動物的一部分、產品、卵及后代、尸體及尸體的任何部位。“植物”是指植物王國的任何部分,包括植物的種子、根及其他成分。該法開門見山地指出,主要是由于人類過分關注經濟發展和增長,而導致許多漁類、野生動植物已經或將要處于瀕臨來絕的境地。在人類的歷史發展中,我們忽略了野生動植物所具有的美學、生態學、教育、歷史、景觀和科學價值,而過高地估價和利用它們的經濟價值。近年來生態倫理學的發展為動植物的保護提出了理論支持,然而無論是人類中心主義還是生態中心主義,似乎都難以為野生動植物的保護提供非常合理的辯護。
美國的瀕危物種保護的主要法律法規主要有:1958年的《魚類和野生生物協調法》;1969年的《國家環境政策法》;1972年的《珍貴稀有生物品種保護條例》和《海洋哺乳動物保護法》;1973年的《瀕危物種法》;1976年的《國家森林管理法》和《漁業保護和管理法》;1978年的《公有草地改良法》;1980年的《漁業和野生生物保護法》及1994年修訂的《海洋哺乳動物保護法案》等。《瀕危物種法》明確規定了列為國家級保護的瀕危物種的條件,并要求政府各部門在其管理行為中不得破壞瀕危物種,并提供資金支持和扶助聯邦政府及各州的瀕危物種保護工作,加強各州之間與國際合作。
田納西流域管理局訴希爾案
美國田納西流域管理局訴希爾案堪稱美國環保史上第一大案,該案導火索實際上是一種新發現的小鱸魚,而就是這種小魚,使得一項工程浩大的大壩功虧一簣。該案在美國環保法律史乃至整個法律發展史上占據非常高的地位。
1967年,美國聯邦議會批準在小田納西河上修建一座用于發電的水庫以應對能源危機。美國聯邦機構田納西流域管理局開始在小田納西河上修建泰利庫大壩作為配套工程,工程先后投入了一億多美元。雖工程龐大,耗資巨大,但進展還算順利。事件轉折發生在1975年,這年,生物學家發現小田納西河有一種瀕臨滅絕的小鱸魚,也就是通常被人們稱為蝸牛鏢的小魚種,聯邦內政部不久就根據公民申請將其列入了瀕危物種名單,從而使其進入尼克松總統在1973年12月28日簽署生效的《美國瀕危物種法》保護范圍之內。不巧的是,蝸牛鏢就像大熊貓一樣挑剔,只能生活在泰利庫大壩附近,大壩最終建成的話將導致這種魚的滅絕。在這種情況下出現了要“蝸牛鏢”這種“分泌粘液的彩色小東西”(小魚)還是要關系幾千人就業的“大壩”的爭議。
在“蝸牛鏢”的關鍵棲息地將受到泰利庫水庫破壞消息傳出之后,以希爾等為首的田納西州環保組織和一些公民以田納西流域管理局為被告向聯邦地方法院提起環境公益訴訟,認為田納西流域管理局違反了《美國瀕危物種法》的規定,要求法院確認其違法并終止泰利庫大壩的修建,但初審沒能成功。聯邦地方法院認為,雖然大壩的修建將會對蝸牛魚的關鍵棲息地造成破壞,但大壩在該法案生效前七年就開始動工,當時田納西流域管理局已經為魚類的洄游采取了合理措施,到蝸牛鏢被列入瀕危物種名單時,大壩已經接近完工,以犧牲納稅人一億多美元的利益為代價來保護一個微不足道、沒有重大經濟價值且生態價值也不明顯的魚種是很不明智的。因而駁回了原告訴訟請求,拒絕下達大壩停工禁令。
該案歷經周折,最終雙方將案件上訴至聯邦最高法院,最高法院于1978年6月15日做出了終審判決,聯邦最高法院認為,國會制定《美國瀕危物種法》的意圖就是將瀕危物種置于絕對優先保護地位,不論付出任何代價,都要扭轉物種繼續滅絕的趨勢,因為瀕危物種的價值是無法估量的。至于停止修建大壩的禁令是否恰當,最高法院認為,這涉及到犧牲大壩或犧牲小魚各自所帶來的損失的衡量,但《美國瀕危物種法》和聯邦憲法都沒有規定聯邦法院有權對二者進行功利的比較。讓法院在一億多美元和國會在立法意圖中所表明的“無法計算的”價值之間做出抉擇,顯然勉為其難。法院的任務就是根據《瀕危物種法》將生物多樣性保護置于首位的要求,頒發大壩停建的禁令。法院發布了禁止令,禁止修建大壩。終于,這些小魚兒在最高法院贏得了它們的權利,可以在它們的家園自由地棲息,而它們身邊是那被永久廢棄的價值一億多美元的大壩。之后,一家新聞傳媒對這個問題進行公眾調查,90%以上的人認為停止大壩建設是對的,民眾的理由很簡單,發電站可以建在別處,而蝸牛魚一旦滅絕就永遠無法再生了。不具有明顯經濟價值且生態價值無從準確衡量的小魚竟然能夠阻止一項已耗資上億美元的大型水利工程的修建,這對美國人的環境倫理意識產生了深遠的影響,也加深了美國人對《美國瀕危物種法》的認識。正如打贏這場官司的原告律師所言,“這場爭論是新的、剛剛出現的環境價值觀,與那些關于社會價值與經濟重要性的根深蒂固的觀念之間的一場經典性的交鋒。”
四、美國超級基金法案及對我國的啟示
二十世紀后半葉,美國經濟發生了深刻的變革,經濟和工作重心經歷了從城市到郊區、由北向南、由東向西的轉移,許多企業在搬遷后留下了大量的“棕色地塊”,具體包括那些工業用地、汽車加油站、廢棄的庫房、廢棄的可能含有鉛或石棉的居住建筑物等,這些遺址在不同程度上被工業廢物所污染,這些污染地點的土壤和水體的有害物質含量較高,對人體健康和生態環境造成了嚴重威脅。1978年,以拉夫運河事件為契機,1980年美國國會通過了《綜合環境反應、賠償和責任法》,該法案因其中的環保超級基金而聞名,因此,通常又被稱為超級基金法。
超級基金主要用于治理全國范圍內的閑置不用或被拋棄的危險廢物處理場,并對危險物品泄漏做出緊急反應。該法案授權美國環保局敦促有責任各方予以清理,法案第102條授權環保局局長可以頒布規章,指定只要滲漏到環境中去就可能對公眾健康、福利和環境造成“實質性危害”的物質為“危險性物質”。當事人不管有無過錯,任何一方均有承擔全部清理費用的義務。法案也允許美國環保局先行支付清理費用,然后再通過訴訟等方式向責任方索回。法案第103條要求危險物品的業主和股東通知美國環保局,在他們那里發現的或者是從處理場地了解到的,懷疑的或者是有可能滲漏的危險物質的總量和類型,美國環保局從中選出需要長期治理的地區,列入“國家優先名單”,然后由或委托私人機構分析該地區的危險程度,選擇、設計清理方案,以進一步采取相應的清理行動。超級基金法分別于1986年和1996年做了重要的修訂。美國國會于1986年年10月17日通過了對超級基金法的修正案——《超級基金修訂和補充法案》。在該法的第三章中擴展了環境法中知情權的內容。該法中的“知情權”條款要求有關公司就排放的化學品設立一個數據庫以便為公眾提供信息,公開有關信息這種作法促使公司在公眾要求之前自覺開始削減污染物。1996年美國國會再次通過了超級基金法的修訂案,對相關責任方進行了例外規定,即對被污染的設施只是通過掌握其所有權標志而擁有擔保物權的出租人,如果沒有實際參與對該設施的經營管理和使用,則該種出租人不應被視為相關責任方和使用人,同時在修訂案中還增加了有關設施的信托人對以信托人身份保管該等設施期間發生的污染應承擔法律責任的規定,只是該中責任應以其實際保管的財產價值為限。
我們對比美國的超級基金法,值得借鑒的有四個方面。首先對搬遷企業遺留場地再開發過程中各利益相關方責任的規定對場地的再開發有舉足輕重的影響。在歷史上美國法律對于開發商責任的規定過于廣泛和嚴厲,嚴重阻礙了遺留場地的再開發。第二,美國的法律法規越來越傾向于減免開發商的責任和風險,越來越鼓勵地方政府強制進行棕地的治理和開發;但開發過程仍然具有巨大的不確定性,開發商對開發棕地仍然不夠積極。第三,國內現有的搬遷企業遺留場地開發模式非常粗放,沒有具體規定各利益相關方的責任,特別是污染者的治理責任沒有得到體現。最后,各方對于開發涉及的責任和風險的意識非常淡薄。這種粗放的開發模式很可能在不久的將來導致各方之間的糾紛,妨礙搬遷場地的順利開發。
美國聯邦法院環境訴訟經典判例選對于新時期我國環境法制建設提供了具有戰略意義的啟示。當前,在資源環境問題成為我國經濟發展的“瓶頸”的形勢下,我國可以基于國情,借鑒美國《國家環境政策法》,在環境法制戰略突破口、執政觀念、政府職能和決策程序四個重要問題上進一步發展環境法制,使政府更好地行使其公共職能,有效地的解決“發展的資源環境代價過大”的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