邵伯法庭為提升辦案效率,通過采取四項措施確保法定正常審限率百分百,取得顯著成效。2011年度法定正常審限率為100%2012年度為99.89%(僅有1件案件超正常審限8天),今年1-5月份,法定正常審限率為100%

 

強化審限意識,杜絕“隱形超審限”。法定正常審限率是基層法院審判績效綜合考評的重要指標(權重為15%),通過該項指標,既能反映法官辦案的效率,也能體現法官的辦案水平。因此全庭強化審限理念,杜絕因調解、公告、簡轉普等隱形超審限。

 

精控審判節點,實行“流程全跟蹤”。首案接待后,第一時間呈交庭長批轉各承辦法官,由其在7日內征詢當事人是否同意訴前調解,若同意,則進行訴前調解;否則轉由正式立案,排定開庭時間(20天內)。承辦法官閉庭后3日內作出裁判,及時送達文書并報結;對于確需簡轉普、公告的案件,承辦法官在窮盡方法后,及時填表交庭長、分管院長審批,力爭在法定正常審限內審結。

 

把握7天審查期,確保“一庭到位”。承辦人利用7天審查期,熟悉案情、固定爭議焦點、組織證據交換、調查取證,力爭“一庭到位”。對確需訴前鑒定、管轄權異議的及時向當事人釋明,進行訴前鑒定或到有管轄權法院訴訟。

 

堅持通案制度,避免“辦案拖沓風”。 將“周五通案制度”常態化,及時討論疑難復雜案件。由承辦法官運用“要件九步法”匯報案情并提出需討論的“疑點”、“難點”,共同研究,對吃不準或意見分歧的,及時請示分管院長或提交審委會,避免疑難案件成“積案”、“沉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