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間借貸是一種古老、普遍的社會現象,作為一種社會形式和正規金融的補充,其存在具有合理性和積極作用。因民間借貸涉及人民群眾的切身利益,部分案件審理及執行難度較大,給社會帶來不安定因素,應引起重視。

 

一、民間借貸糾紛案件的新特點

 

1、收案數量和涉案標的額逐年上升。2011年,本院受理民間借貸1127件,涉案標的金額1.95億元;2012年,本院受理民間借貸1553件,涉案標的金額3.47億元;201216月份受理民間借貸729件,涉案標的金額1.67億元,201316月份受理民間借貸789件,涉案標的金額2.02億元。民間借貸糾紛案件數量及涉案標的金額逐年上升,其中,多數案件涉案標的金額動輒幾十萬元,甚至幾百萬元。

 

2、民間借貸糾紛中隱藏大量非法行為。高利貸現象普遍,且手段隱蔽,多數案件將利息計入本金計算復利,或預先將利息在交付款中扣除等。當事人出具的借條上往往只有本金,沒有利息的約定,從常理分析,無償借貸可能性小,但沒有相應證據證明案件上述的事實。部分大額案件原告往往僅持有借條缺乏款項交付憑證,出借人所陳述的普遍交付方式都是現金,使得法院對高利事實無法查清。

 

3、原、被告雙方不出庭或被告出庭情緒激動現象較普遍。為了回避法院查明案件的事實,出借人本人往往不出庭,只有委托代理人到庭,代理人多數是從事法律工作的,知道如何規避法院的詢問,致使案件事實的查明變得不易。而借款人為躲避出借人追討債務不愿出庭應訴,有些借款人認為只要沒有接受法院應訴手續,出借人就對其沒有辦法,因而改變聯系方式、變更住所,拒不出庭陳述事實。由于被告不到庭進行抗辯,即使存在高利貸現象,法院也很難查清事實。部分被告到庭,不是陳述事實,而是反復陳述其沒有借款,在沒有相關證據的情況下,故意利用社會同情弱者的心理,制造各種借口,以期對法官審理案件施加壓力。更有部分被告對于存在高利貸情況,因苦于沒有相應證據支持,出庭后情況緒異常激動。

 

4、實際借貸主體認定難。目前,債權轉讓較多,由于多重借貸,部分從事職業放貸者,在無法支付到期債務的情況下,只得將他人對放貸者的債權出讓給放貸者的債權人,導致案件事實查明難。部分放貸者,由于沒有足夠勢力,或沒有足夠經驗,將借款人出具給他的借條向職業放貸者出讓,也就轉讓借據,以規避風險,導致實際借貸主體認定難,案件的事實查明困難。

 

5、夫妻關系存續期間一方對外舉債的責任認定難。夫妻一方對外舉債往往數額較大時,出借方一般均將夫妻雙方訴至法院,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24條規定要求按夫妻共同債務處理。而借貸方的配偶一般以雙方已離婚,且對夫妻財產進行了約定為由,或借貸方沒有將借款用于夫妻家庭共同生活為由進行抗辯。由于該條規定較為原則,缺乏具體而明確的適用規則,致使司法實務中較難把握,審判中幾乎均將夫妻一方的舉債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

 

6、原告申請財產保全現象明顯上升。由于企業資金鏈斷裂及企業主出走,或大量的借貸人出走,導致部分債權人在一定程度上形成了心理恐慌,當事人為了確保自己的利益得到保護,申請法院對借貸人的財產進行保全。加上江蘇省執行司法查控系統的啟用,為查詢借貸人銀行帳號提供了極大的便利,多數出借人在起訴后直接申請查詢并申請財產保全。

 

二、民間借貸糾紛的化解對策

 

1、加強源頭管理。2009年起,因全球金融危機蔓延所引發的矛盾和糾紛在司法領域已明顯反映,民商事案件呈大幅度增長,現仍有進一步擴大的趨勢,最高人民法院曾經于2009年出臺《關于當前形勢下審理民商事合同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指導意見》,結合該意見,作為審理化解矛盾糾紛的人民法院,應當圍繞國家經濟發展戰略和“保增長、保民生、保穩定”要求,堅持“立足審判、胸懷大局、同舟共濟、共克時艱”的指導方針,從思想上充分重視民間借貸糾紛的審理與化解工作。民間借貸的存在和火爆,主要是因為居民個人存款數額增多、國家實現適度從緊的貨幣政策、正規金融資源不足和民間借貸手續方便、到位及時等諸多因素的作用。治理民間借貸要源頭抓起,需要相關部門加大金融創新力度,針對中小企業和“三農”的資金困難問題,制定扶持政策和服務措施。

 

2、依法審理維權。由于被告經常不到庭,雖然當前基層法院案多人少,承辦法官應盡量采取直接送達,現場了解情況。審理中,注重對證據的審查,從出借人能否合理說明借款發生的具體情況、庭審言詞辨論等嚴格審查證據。對被告情緒激動的案件,盡量讓原告本人到庭,由原、被告雙方進行面對面的辯論,以觀察雙方的表現。對于大額標的案件,要嚴格審查借款發生的事由、時間、地點、交付方式、款項來源、借款用途,特別要重視借貸雙方的經濟實力等事實。對有證據證明有賭債或非法吸收公眾存款嫌疑的,及時向公安部門通報;對民間借貸中涉黑犯罪問題,公、檢、法等司法機關要共同加強對高利貸及相關違法犯罪行為的研究;對于高利貸的案件,嚴格依法裁判,切實維護當事人合法權益。

 

3、調判結合化解。民間借貸糾紛案件審理中的難點在于案件事實的認定。在案件審理中,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2012年《關于依法妥善審理民間借貸糾紛案件促進經濟發展維護社會穩定的通知》的規定,依法客觀、公正的認定案件事實。在查清事實的基礎上,“能調則調,當判則判,調判結合”。通過人民法院對典型民間借貸案件的判決達到引領、示范、指導社會生活的作用。法促進哪些價值,法本身有哪些價值,往往通過法官的司法者的身份做出判決的方式表達法律的態度。通過法官的判決表明法律對事件、現象的態度,來闡述法律對社會價值取向的引導作用。同時,要加大調解力度,通過調解平衡借貸雙方的利益,將約定較高的借貸利率調整到合理地范圍,妥善化解當事人之間矛盾和沖突,達到案結、事了、人和。

 

4、妥用強制措施。部分債務人雖經判決,但人走他鄉,或經執行卻沒有履行,從而逍遙法外,樂得自在,導致其他債務人也部分仿效,使得債權人合法權益保護不力。因此加大執行,懲處債務人,維護債權人合法權益,讓失信的人受到懲罰,讓守信的人得到實惠,使整個社會形成講誠信、樹誠信的良好氛圍,從而減少糾紛。但對于誠信守法、有發展前景的困難企業,要加大調解、和解工作,盡量爭取債權人的支持,用“放水養魚”、“騰籠換鳥”等措施,謹慎采取財產保全等措施,盡量避免因訴訟活動加劇資金鏈斷裂的風險,防止因司法不當給企業生產經營造成不良影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