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以來,金湖法院堅持以規范司法行為為抓手,在審、執崗位全面推行案件質量負責制,規定法官必須對自己審理案件的質量長期負責,出現問題后不因時間、崗位和職務變化而免責。

 

實行案件質量包案制。年初,該院制定出臺了進一步規范司法行為的指導意見,硬性規定對案件質量實施包案負責制,即誰承辦誰負責、誰簽發誰負責、誰分管誰負責。同時實施未執結案件案隨人走制度,規定凡未執結案件不得因崗位調動而變更承辦人或調離法院。

 

實行案件審前承諾制。法官對所審理(執行)案件實行一案一承諾,在案件宣布開庭后,由承辦案件的獨任審判員或由審判長代表合議庭全體成員,當庭向訴訟各方當事人作出的鄭重承諾,嚴格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做到公正司法、高效司法、廉潔司法、文明司法。接受案件當事人、律師及旁聽群眾監督,同時承諾書將隨著案卷永久保存。

 

實行案件質量獎懲制。堅持把案件質量作為法官評先評優、晉職晉級、福利待遇的主要考核依據。對因案件審判瑕疵、釋法不清或存在司法不廉、司法不公、程序違法、實體處理錯誤,而導致涉訴信訪、改判發回、申訴申請再審,除了給予案件承辦人、責任人一定的經濟處罰外,還將依據《人民法院工作人員處分條例》相關規定,逐級追究政紀責任直至法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