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某以自己為投保人和受益人,以丈夫杜某為被保險人,與某保險公司簽訂了身故保險金為30萬元的終身保險合同。保險合同中約定:被保險人因違法、故意犯罪或拒捕、故意自傷、醉酒、斗毆造成人身傷害或身故的,保險公司應免除保險責任。合同生效后,杜某在追討其借給王某賭博的5萬元借款時,與王某發生口角,被王某失手擊中頭部,經搶救無效死亡。之后,杜某之妻張某在多次向某保險公司索賠未果的情況下,將某保險公司訴至法院,要求某保險公司給付保險金30萬元。

 

本案在審理中,對保險公司應否承擔理賠責任,有兩種不同的意見:

 

第一種意見認為,應駁回張某的訴訟請求,理由是:杜某之妻張某與保險公司簽訂的保險合同明確約定被保險人從事違法行為而導致身故的,可免除保險公司的保險責任。

 

第二種意見認為,應支持張某的訴訟請求,理由是:雖然杜某借給王某賭資具有賭博性質,屬于違法行為,但導致杜某死亡的真正直接原因并非是杜某提供賭資而被王某殺害,即,杜某追討賭資的行為與其被殺的損害結果之間沒有內在的、必然的、合乎自然規律的聯系,不具有法律上的因果關系。所以,保險公司不能免除自身的保險責任。

 

筆者同意第二種意見。

 

本案的爭議焦點是杜某追討賭資的行為與其被殺身亡之間是否存在因果關系,這就涉及到保險業中的一項基本原則--近因原則。對于近因原則,我國現行保險法并沒有直接規定,但在司法實踐中,近因原則是判斷保險人應否承擔保險責任的一個重要標準。

 

所謂近因原則,是指危險事故的發生與損失結果的形成須有直接的后果關系,保險人才對發生的損失承擔理賠責任的一項原則。實踐中,引起損失的原因可分為單一原因和多種原因兩種情形。多種原因,是指保險標的損失由兩個或兩個以上的原因所致。

 

認定近因和保險責任,主要分三種情況:一是多種原因同時發生導致的損失。該種情況中,如果同時發生導致損失的多種原因屬于保險責任或責任免除的,則保險人應負全部的或不負賠償責任;如果同時發生導致損失的多種原因不全屬保險責任,則應嚴格區分。對不能區別保險責任和責任免除的,可以協商賠付。二是多種原因相繼發生導致的損失。該種情況中,如果相繼發生導致損失的多種原因屬于保險責任或責任免除范圍的,則保險人應負全部或不負賠償責任;如果相繼發生導致損失的多種原因中的前因屬于責任免除且為近因,后因屬于保險責任的,保險人不承擔保險責任;反之,后因屬于近因,則保險人承擔保險責任。三是多種原因間斷發生導致的損失,該種情況中,由于在間斷發生的原因中,有一種新的獨立的原因介入,使原有的因果關系鏈斷裂,并導致損失,則新介入的獨立原因是近因。如果近因屬于保險責任范圍的事故,則保險人應負賠償責任;反之,則保險人不負賠償責任。

 

本案中,杜某的死亡顯然不是單一原因所致,而是由追討賭資和被王某失手所殺兩個原因相繼發生導致。即杜某追討賭資是前因,王某失手錯殺的犯罪行為是后因,這兩個原因是相繼發生且前后銜接的。那么,追討賭資的行為和王某的犯罪行為,哪個原因是引起保險事故發生的最直接、最有效、起決定性作用的因素?這就需要用近因原則來判斷。而本案杜某追討賭資時,王某如果沒有產生失手殺人的動機,并采取相應的暴力手段,而是如數交付,就不會導致杜某身亡。即,王某實施的犯罪行為并不是杜某追討賭資直接的、必然的結果。也即,杜某追討賭資的行為與其的死亡后果僅存在事實上的因果關系,無法構成法律上的因果關系。因此,杜某追討賭資的行為作為前因不具備近因的條件;相反,真正導致杜某死亡的近因則是作為后因的王某實施的犯罪行為。故此,王某的犯罪行為不屬于保險公司的免責范圍,保險公司仍應承擔理賠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