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本案看被告的行為行為是否構成犯罪以及如何定性?
作者:陸守磊 發布時間:2013-07-11 瀏覽次數:750
正當防衛,是指為了使國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權利免受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發侵害的行為,對不法侵害人造成損害的,屬于正當防衛,不負刑事責任。正當防衛有兩個主要特征:一、目的正當,即防衛人進行防衛是為了使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權或者財產權免受不發侵害。二、行為正當,即防衛行為的防衛性與目的正當性高度統一。
防衛過當,是指防衛行為明顯超過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損害的應當負刑事責任的犯罪行為。防衛過當具有兩方面的特征:一、目的正當,即防衛人進行防衛是為了使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權或者財產權免受不發侵害。二、行為不正當,即防衛行為明顯超過了為制止不法侵害所必須的限度而造成了重大的損害。
故意傷害是指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行為。故意傷害也具有兩方面的特征:一、客觀上必須實施了傷害行為。二、這些傷害行為必須是非法的,如果是因正當防衛等行為造成傷害他人的,不構成故意傷害。
本案被害人陳某欠被告丁某欠款十余萬元,丁某長期索要無果。2012年5月中旬的一天,丁某糾結鄭某、梁某二人到被害人陳某經營的網吧索要欠款,雙方因此發生口角。在雙方糾纏過程中,被害人陳某見對方人多,就用事先準備好的錘子到處揮打,被告人丁某、鄭某的頭部均被打中但并無大礙,后在搶奪過程中錘子落地被被告人鄭某搶到,即向陳某面部擊打,致其額部開放性顱腦損傷、額骨凹陷粉碎性骨折、硬腦膜破裂,經鑒定,屬重傷;右眼挫傷、右眼眶內側壁骨折,經鑒定,屬輕傷;上唇腫脹、左上中切牙缺失、右前臂下段內側皮下出血等,屬輕微傷。被告人鄭某、梁某、丁某自動投案。
評析本案在審理過程中,對被告人丁某、鄭某等三人的行為是否構成犯罪以及如何定性?
第一種意見認為,被告人的行為構成故意傷害罪。理由是:被告人丁某與被害人陳某因民事糾紛引起爭執繼而發生打斗,在互毆中被告人鄭某拾起掉在地上的陳某的錘子,故意傷害陳的身體并致其重傷,其行為符合故意傷害罪的特征,應以故意傷害罪對鄭某等三人定罪判刑。
第二種意見認為,被告人的行為屬于正當防衛,不負刑事責任。理由是:我國《刑法》規定:“為了使國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權利免受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發侵害的行為,對不法侵害人造成損害的,屬于正當防衛,不負刑事責任。” 本案被害人陳某欠被告丁某欠款十余萬元,丁某長期索要無果,丁某、鄭某再次索要欠款時,被陳某的錘子砸到頭部,此時,丁某、鄭某的人身安全已受到嚴重不法暴力侵害的威脅,在此緊要關頭,鄭某為了保護自己及他人的人身安全,上前奪錘,后錘子被搶落在地,眾人均彎腰搶錘子。試想此刻錘子若被陳某搶在手,后果將不堪設想。這時的鄭某正與對方處在緊張的對峙狀態,其精神極度緊張,情況又十分危急,一時間很難判明對方不法侵害的確實意圖和危險程度;對于采取什么防衛方式,造成多大損害才能制止住不法侵害,也難以迅即作出判斷,故將被害人陳某打成重傷。鄭某的行為符合《刑法》關于正當防衛的規定,不應負刑事責任。
第三種意見認為,被告人的行為屬于防衛過當,應以故意傷害罪減輕處罰。
筆者同意第三種意見,即被告人鄭某等人的行為屬于防衛過當,應以故意傷害罪減輕處罰,理由是:
一、第一種意見把被告人鄭某用錘子打傷陳某的行為作為一個孤立的情節來看待,將這一后果與陳某不法侵害行為的前因割裂開來,忽視了鄭某的行為是針對不法侵害而做出的具有防衛性質這一重要情節,從而認定鄭某的行為構成一般的故意傷害罪,未免過于簡單化。
二、第二種意見雖然看到了鄭某的行為具有防衛性質,但又過份強調了公民的防衛權,沒有認識到正當防衛一旦超過了量的限度就會導致質的變化,有益的行為就會轉化成有害于社會的行為,成為一種特殊形式的犯罪。
三、第三種意見較為準確地把握了《刑法》關于保護公民正當防衛權的立法精神,這種精神體現在兩個方面:一方面正當防衛是法律賦予公民的一項合法權利,司法機關在適用法律時應當予以有力的支持;另一方面任何公民在行使這項權利時都必須符合法律的規定,不允許超越必要的限度,更不允許濫用這項權利。根據這種立法精神,結合本案的具體情況,認定被告人鄭某的行為屬于防衛過當無疑是正確的。
四、根據刑法理論,防衛過當的罪過形式分為兩種:一是疏忽大意的過失,也就是說防衛人在實行正當防衛的過程中,應當預見自己的防衛行為可能超過必要的限度造成不應有的危害,因為疏忽大意而沒有預見。二是過于自信的過失,即在實行正當防衛的過程中,防衛人已經預見到自己的防衛行為可能超過必要的限度造成不應有的危害,因為輕信能夠避免而導致危害結果的發生。但是,也不排除在個別情況下,防衛人在實行正當防衛的過程中,明知自己的防衛行為會超過必要限度造成不應有的危害,卻放任這種危害結果的發生,這種情況的防衛過當在主觀上就出于間接故意,是一種故意犯罪行為。結合本案而言,被告人鄭某在將錘子搶在自己的手中而被害人赤手空拳的情況下,明知自己向被害人的身體擊打數下的行為會超過防衛的必要限度,可能造成被害人受傷,但卻放任這種結果的發生。
綜上所述,鄭某的行為屬于間接故意,構成故意傷害罪,只是依法應當減輕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