讀《強制執行法》談執行法外案件的存在
作者:王志明 發布時間:2013-07-10 瀏覽次數:992
李浩主編的《強制執行法》于2004年5月由廈門大學出版社出版發行,該書分上下兩篇共二十三章,他是訴訟制度的重要組成部分,其目的在于運用國家公權力,強制債務人履行義務,以實現債權人的權利。
在我國,由于體制轉型、社會變遷及誠信缺失等原因,“執行難”的問題長期困擾司法界,引起社會各界的廣泛關注。理論研究和司法實踐都表明,強制執行制度單獨立法勢在必行。全國人大已將制定獨立的《強制執行法》列入立法計劃。為適應這一新形勢,在著名訴訟法學者李浩教授主持下,大陸及港澳臺地區的學者、法官、律師通力合作完成了這部學術專著。
本書闡述強制執行法的基本原理和主要制度,評述英、美、法、德、日、俄等國以及我國臺港澳地區強制執行制度,并對我國近年推行的執行制度改革進行調研,總結其成功經驗,分析其不足之處。在此基礎上,提出改革與完善我國強制執行制度的立法建議。
要進行民事強制執行立法工作,首先應當解決的是強制執行法的基本原則問題,基本原則作為整個執行法律體系的靈魂,直接決定了法律體系的基本性質、基本內容和基本價值取向。《民事強制執行法草案(第四稿)》與《中國強制執行法(試擬稿)》兩部建議稿對于強制執行法基本原則的規定并不統一,理論學術界也有很多各自學派的看法,《強制執行法》對此問題提出一些自己的看法和意見。
改革開放以來,民事案件執行難問題就一直嚴重困擾著各級執行法院,尤其是承辦著大量一審執行案件的基層法院。為此,人民法院及有關部門作了大量努力,并取得一定成效。近年隨著民事執行案件的大量增加,強制執行工作的重要性日益突出,而人民法院的執行工作也遇到了一些新情況、新問題,這些問題主要表現在:1、有關單位拒不協助執行甚至幫助被執行人逃避執行;2、地方保護主義思想阻礙執行活動的正常進行;3、人民法院本身執法干警數量有限,無法跟上案件增加的速度和難度;4、與執行相關的法律漏洞較多,使大量被執行人能鉆法律的空子;等等。這些問題出現的主要原因在于我國現有的強制執行立法很不完善,規定在民事訴訟法中的強制執行程序無法得到有效的執行,缺乏有效的法律督促機制。基于我國民事強制執行工作的現狀,制定一部強制執行法已迫在眉睫,它對于保障人民法院及時、公正地執行生效法律文書,公平保護執行當事人的合法權益,維護社會信用和市場秩序都具有積極意義。
讀了該書,認為目前雖然國家沒有制定完整的《強制執行法》,但還是有法可依的,那就是《民事訴訟法》及相關司法解釋。
但在現實中有的法院執行并不完全依照現有的法律辦事,存在大量執行法外的案件,這些案件的存在帶來了無窮的隱患。
一、執行法外案件的存在
執行法外案件是指執行案件中以撤回執行申請、程序終結、終止、其他、和解等結案方式所結的執行案件,該類案件的特點是:雖在形式上結案,但事實上并未執結,該類案件因有大量的后續工作待辦,但卻又在形式上結了案,因而成了執行法外案件。
二、執行法外案件的類別
(一)程序終結、終止類法外執行案件。即以被執行人無財產可供執行,做當事人思想工作,讓當事人撤回申請,承諾當事人在一定時限內、一定條件下再為其執行,將案件進行程序終結的執行案件。該類別案件數量居執行法外案件之首,也是實踐中最難管理、最難清理的執行案件。
(二)和解類法外執行案件。該類案件是在案件未執結或未完全執結時,做申請執行人和被申請執行人的工作,讓雙方“和解”(并非民訴法規定的真正和解),達成還款協議,后該協議并未實際履行,仍需執行的案件。
(三)執行備案類法外執行案件。這類案件是沒有通過規定的立案渠道立案,而是某些法院為提高執結率而將案件不立案就轉入執行人員執行的案件,由于此類案件無監管,不能執行后,便不管不問,成了“死案”。
三、執行法外案件的成因
(一)濫用終結執行。目前部分法院的部分執行人員利用程序終結這個事由,將被執行人有財產可供執行的、可以在一定期限執行的案件也不予積極執行,而是放在“口袋”中。依照《民訴法》的規定,案件終結后不可能再有機會恢復執行。
(二)以結案率為重要考核指標不合理。片面追求指標好看,不實事求是,甚至違背審判執行規律、脫離實際、完成虛假任務,造成大量的執行案件并未真正執結,成為“抽屜案”,法院存在大量的執行法外案件。
三、執行法外案件的危害
(一)規避審限管理、影響執行效率。因為執行法外案件有存在空間,很多執行案件即形成當事人不找不執、不告不執、不訪不執,有的案件執行能拖多年之久甚至更長時間。因執行法外案件有空間存在,產生大量的隱性超審限案件,有的執行員為了規避審限管理,平時不努力執行,在執行時限快到時,做當事人工作,將案件以程序終結方式結案,將案件放心大膽地擱置一邊,想什么時候辦,就什么時候辦,案件想辦多久就多久。執行法外案件的長期存在,會讓執行工作形成被動局面、惡性循環,特別是程序終結類法外案件的存在更是危害極大。
(二)案件證據材料易滅失。由于法外案件名義上已不是真正的案件,也就沒有相應的把關機制,完全由原執行人員操作,有很大的隨意性。檔案管理規定證物袋只能放裁判文書,這樣法外案件后續工作的材料無法歸檔,也無處歸檔,執行人員手中留有各種筆錄、收據等。一旦崗位變動等就會造成相關訴訟材料的滅失,給法外案件造成帳目上的混亂,也不利于廉政建設。究其原因是沒有建立法外案件的管理機制,在檔案管理上沒有考慮到這方面的問題。
(三)引發當事人上訪告狀。有很多執行案件因為長期不能執結,引發權利人的不滿,造成當事人對法院的司法公信力產生懷疑,權利人不滿的發泄途徑,便是多頭信訪告狀,甚至引發慘案,當前法院的信訪案件有不少都是來源于該類案件。
(四)給執行人員提供違法亂紀的溫床。很多執行員因執行法外案件有存在空間,有意無意拖延辦案,如有的執行案件的被執行人有財產可供執行,執行員為了主觀增加案件數量,便做當事人的工作將在手的可以執結的案件先以程序終結的方式結掉,結掉后將案件扔在那兒,靜觀當事人的態度,如果當事人找得緊,再恢復執行,找的不緊,不予執行。不僅降低工作效率,還會引發腐敗。有的當事人為了自己案件能夠快速執行到位,便通過拉關系、吃請、禮賄等不正當方式去腐蝕執行人員。
四、執行法外案件的預防和清理
(一)執行考核指標的設置應科學合理。上級法院考核指標的設置,對下級法院來說,有導向作用,各項執行工作考核指標應遵循科學合理機制,設置前應多方調研論證,并應嚴格遵守法律、實事求是,一些創新機制的開啟應遵循現有法律和客觀規律。
(二)審判管理部門應積極發揮應有的作用。審判管理部門應把好執行案件的流程管控關,嚴格執行法定的中止、終結案件標準,確保實體與程序公正,消除“重實體,輕程序”的思想,轉變執行理念。對違反審限管理規定的執行案件應及時通報、督辦,對不符合結案條件的,堅決不予結案。
(三)廢止“程序終結”或“終止”這種結案方式。“程序終結”這種結案方式的存在,沒有合法依據,我國民訴法規定的“終結”,與“程序終結”有天壤之別,民訴法規定的“終結”,是真正意義上的結案,不可恢復執行。
(四)提高辦案人員的素質。辦案實踐中,辦案人員應該實事求是,案件執結就執結,未執結就未執結,不能為了追求指標好看,而選一個“口袋”,將不愿辦的、不好辦的執行案件都放在里面。
(五)廢止執行備案類法外執行案件,提高執行案件的透明度,依照法律規定立案、執行,廢除法外執行案件。
執行法案外的存在,給案件的管理帶來了無窮的隱患,大量的“終止”、“終結”、“其他”類的案件不斷從檔案室進出,大量的“復執”類的存在,給整個法院各項管理造成無窮無盡的混亂,也讓人們感覺執法者在違法亂紀。
法院應當依法辦事,應當學習《強制執行法》,應當廢止各類法外執行案件,公開、透明、高效的辦理強制執行案件,更好的為社會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