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了充分發揮司法職能作用,切實提升環境執法效能,推進全市生態文明建設,7月1日,南通中院在全省率先出臺涉環保行政處罰、行政命令先予執行的實施意見,并從即日起開始在全市法院試行。

  南通中院在審理涉環保案件中發現,隨著人民群眾對環保的關注度越來越高,環保部門因沒有強制執行權,導致涉環保案件執行周期較長,難以滿足公共利益和民生利益的急需。為此,該院在充分論證調研的基礎上,出臺此意見,共20條。意見明確,涉環境保護行政處罰、行政命令先予執行,是指環保行政機關作出涉及停產、停業、關閉的行政處罰、行政命令,人民法院為了公共利益和民生利益的急需,依法裁定義務人預先履行一定行為的制度。

  為防止申請權的濫用,造成先予執行錯誤,意見要求,行政機關申請先予執行應當符合下列五種情形之一,即環境污染嚴重,不停止污染行為,對公共利益和人民群眾的生活造成嚴重影響的;因環境污染問題,中央、省級部門的文件明令關停的項目;因環境污染問題,人民群眾反映強烈,出現集體信訪的;污染行為可能嚴重危害環境資源安全、導致環境資源難以恢復的;其他可能給國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權益造成不可彌補損失的行為。

  意見還要求,對于在當地有重大影響、疑難復雜、矛盾易激化、群體性的環境污染案件,人民法院應當組織相關行政機關、環保專家、受污染侵害的群眾代表、實施違法行為的單位或個人等進行協調,建立多元協調機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