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在主張以人為本,提升刑罰執行效能的要求下,社區矯正開始走進人們的視野,日益受到重視和關注,刑法修正案八也將"社區矯正"作為法律條文正式作出規定。此舉對于減少社會上的對抗,增強社會的和諧,有很大益處,與和諧社會的戰略目標相一致,也是對社會管理方法的一種創新。我國的社區矯正實踐還是處于雛形階段,現有法律尚不完善,矯正措施單一,社區力量介入有限。一方面要從刑事一體化、刑罰個別化的角度加強社區矯正立法研究,重構刑罰執行體系,進一步明確社區矯正對象的義務,提高執行的可操作性;另一方面要基于社區承載力的視角,建立社區矯正判定前的評估、調查制度,對矯正對象的社區矯正可行性進行科學判斷,促進矯正實效的取得。

 

 

關鍵詞   社區矯正  執行  制度完善

 

一、社區矯正的價值--行刑方法的創新

 

關于何謂社區矯正,學界并無統一或精確的概念,從社區矯正的工作過程來看,有學者認為社區矯正是"指將符合矯正條件的罪犯置于社區內,由專門的國家機關在相關社會團體和民間組織以及社會志愿者的協助下,在判決、裁定或決定確定的期限內,矯正其犯罪心理及行為惡習,并促進其順利回歸社會的非監禁刑罰執行活動。" 也有學者認為"社區矯正是指兼有刑罰執行和社會工作屬性,由專門機關與社會力量共同對符合條件的犯罪人在社區實行監管、教育與幫助,致力于追求促使犯罪人順利再社會化并過上守法生活的個別預防目的兼顧一般預防的刑罰執行制度。" 筆者認為,無論學界對此概念有何種表述或是存在何種爭議,作為社區矯正的理論依據,即社區矯正的立論基礎在現代刑法"以人為本"的精神追求上是一致的。故本文無意探討究竟對社區矯正概念的何種表述更加精辟、貼切。但筆者認為在中國目前所倡導的寬嚴相濟刑事政策是刑罰發展的理性選擇,也是社區矯正工作的重要支點,或者也可以說社區矯正也就是一種社會管理方式的一種創新。

 

(一)恢復性司法理念要求犯罪人回歸社會

 

社區矯正的發展,與恢復性司法理念的興起有密切關系,恢復性司法核心價值觀包含有社區矯正的諸多基礎理念。作為新的刑事法治模式,恢復性司法指一種通過加害人與被害人之間面對面的協商,并經過專業人員或社區志愿者充當的中立的第三方的調解,促進當事方的溝通與交流,并通過道歉、賠償、社區服務、生活幫助等使被害人因犯罪所造成的物質精神損失得到補償,使被害人的受犯罪影響的生活恢復常態,同時,也使犯罪人通過積極的負責任的行為重新取得被害人及其家庭和社區成員的諒解,并使犯罪人重新融入社區,這種全新的理念認為對犯罪的正確反應不是懲罰,而是恢復因犯罪而造成的各種損害,強調在分清是非曲直的基礎上,以"向前看"的態度,對待犯罪人過去的犯罪行為,推行"輕刑化""非刑罰化""非監禁化",這種理念下孕育了社區矯正制度。

 

(二)行刑社會化要求利用社區資源改造犯罪人

 

 "為了避免和克服監禁刑存在的某些弊端,使刑事執行服務于罪犯再社會化的目標,而應慎用監禁刑,盡可能對犯罪人適用非監禁刑,使其在社會上得到教育改造;同時對于罪行較重有必要監禁的罪犯,應使其盡可能多地接觸社會,并使社會最大程度地參與罪犯矯正事業,從而使刑事執行與社會發展保持同步,為罪犯順利回歸社會創造有利條件。" 行刑社會化承認罪犯有回歸社會的權利,社會同樣也有使犯罪人復歸的義務,以社區矯正為主要內容的重新回歸模式應運而生。其認為監獄不是矯正犯罪的理想環境,把社區當作治療中心,將罪犯置于社區環境中,通過強化罪犯與社區之間的聯系,更容易使其適應社會生活  。體現了對人之社會屬性的重視,任何個體都是社會整體的一部分,通過多種方式與外界發生聯系,監禁狀態下存續的社會關系具有薄弱性,其整體的道德水準、行為習慣與正常人群差距較大,因而具有腐蝕性。"監獄的封閉生活造成犯罪人出獄以后難以回歸社會。尤其是在變化日新月異的現代社會,與監獄的封閉性形成強烈的反差,這就增加了犯罪人再社會化的難度"。 引入社區矯正,將犯罪人置于社區改造,不僅無礙于報應目的之實現,而且能夠給犯罪人提供近乎正常社會的行刑環境,這將有助于提升犯罪人重返社會的能力和再社會化的成功率。行刑社會化代表著當今世界刑罰改革和發展的趨向之一,發揮著刑事政策的導向功能,積極地滲透和影響著刑事立法與司法實踐。

 

(三)社區行刑是實現刑罰個別化的方法創新

 

貝卡利亞將功利觀引入刑罰目的論,指出刑罰的目的既不是要摧殘折磨一個感知者,也不是要消除業已犯下的罪行,刑罰的目的僅僅在于阻止罪犯再重新侵害公民,并規戒其他人不要重蹈覆轍。由于犯罪人犯罪性之大小及形成過程均有不同,故在矯治犯罪性上需因人而異,依各個犯罪人之個性及需要而個別化。現代刑罰理念的發展體現了這樣一種趨勢,即報應色彩漸趨淡化,預防尤其是特殊預防的地位日益凸顯。其中,積極的特殊預防對犯罪人個體的特殊情狀給予更多關切,通過教育、規訓、感化等針對性舉措,矯正其人格,重塑其行為模式。社區矯正以刑罰個別化理念為指導,在細分犯罪人類型的基礎上。輔以綜合性措施,矯治其人格、心理、行為,以達致最佳的特殊預防效果。與監禁刑相比,其少用甚至不用刑罰以最小的支出卻有效地預防和控制犯罪,客觀上節省了行刑資源,可以說非監禁化和輕刑化是刑法謙抑性的重要表現,而社區矯正是非監禁刑和輕刑的一種新的實現方式。"社區矯正是一種人道、有效、經濟的罪犯處理制度,是貫徹寬嚴相濟的一種途徑,是寬嚴相濟刑事司法政策的具體體現,對降低重新犯罪率,提高罪犯教育改造質量,最大限度地增加社會和諧因素,最大限度地減少社會不和諧因素,實現社會和諧穩定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 黨的十六大提出了建設社會主義政治文明的目標,社區矯正是一個重要組成部分。 推行社區矯正制度,不僅符合刑罰發展的趨勢,而且能合理地整合社會上各種行刑資源、增強刑罰的效能,對構建和諧社會具有重要的意義。

 

二、理論與現實的差異--司法實踐中的困難

 

社區矯正作為一種在社區中對服刑人員執行刑罰的非監禁刑罰執行活動,充分體現出人類社會的刑罰執行智慧,符合國際社會行刑的歷史發展淵源和當今的行刑趨勢。我國開展的社區矯正試點工作,拉開了我國社區矯正實踐探索的序幕,業已取得了豐厚的成果,由于我國長期的重刑主義思想影響,致使人們對社區矯正制度存在著認識的偏差,社區矯正試點工作也面臨著一些困難。

 

(一)地區間矯正標準及程序亟待統一

 

司法機關在對一些罪犯擬判處緩刑的時候,往往考慮的是其幫教措施能否得到落實,尤其是對轄區外的犯罪人如何落實矯正措施,是困繞司法機關的難題,而各地關于社區矯正的條件和程序又規定各異,造成一些犯罪人因不能在開庭前取得居住地或者戶籍地所在的社區矯正機關的接收證明,而使法院在判處緩刑時有所顧慮。以筆者所在的江蘇省揚州市邗江區人民法院為例,2008-2010年上半年該院共判決罪犯1385名,其中本地人(邗江區)411名,外地人974名。411名本地人罪犯有229名被判處非監禁刑,非監禁刑適用比例約為56%,974名外地人罪犯有465名被判處非監禁刑,非監禁刑的適用比例約為48%,造成本地人適用非監禁刑比例高于外地人的主要原因是由于各地社區矯正標準和要求不統一、缺乏相互協調的機制和規范性文件,在如何對外地犯罪人進行矯正、適用標準及如何進行矯正因地方司法機關缺乏明確統一的規定,使部分犯罪人的社區矯正措施得不到落實,給判處非監禁刑帶來障礙。但這種情況下,如果因審前調查或者各地對社區矯正的要求不一造成不能對一部份外地人適用非監禁刑,又將產生量刑不均衡的難題,亟待進行統一。

 

 

(二)司法機關之間的銜接工作仍不順暢

 

僅以緩刑犯罪的社區矯正為例,判處緩刑進行社區矯正,法律文書及執行材料應傳遞給哪個部門,是傳遞給社區矯正部門還是給戶籍地所在的公安機關抑或是居住地的監管機構,試點進行的過程中,承載社區矯正的任務落到了各個司法所,但是由法院直接寄給司法部門還是分別寄送給公安部門及司法部門,沒有一個統一的規范性文件,這個問題尤其在被告系省際或市際間的"外地人"的情況下更為明顯,如前文所述,由于缺乏統一的規定各地標準也不一致,從而造成司法機關的銜接工作不暢。

 

由于目前我國各地區社區矯正工作開展的進度不一,有些地區已經成立了專門的矯正機構,如江蘇省司法行政機關內部進行了詳細的工作劃分,由矯正對象所在的基層司法所進行矯正。而有些地區尚未開展矯正試點工作。各地具體情形不一造成對緩刑犯的監管主體混亂,司法實踐中,法院轄區內的矯正材料流轉銜接不存在問題,但對于法院轄區以外的犯罪人則十分混亂,有的地區要求以郵寄方式送達犯罪人戶籍所在地公安機關,由公安機關負責執行,有的地區要求寄發給其政府的綜合治理等行政部門,有的要求分別寄送,另外所在地的檢查機關也要求寄送,在執行材料的送達與接收的銜接上目前司法實踐中的做法十分混亂,缺乏統一。另一個問題是但由于受"人戶分離"、"遷居"等因素影響,犯罪人戶籍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使得矯正對象未在有關部門的掌握中,非監禁刑的執行和社區矯正工作出現脫節,基層司法所不掌握緩刑人員的流動狀況,僅以犯罪人經常居住地開展矯正工作易形成銜接上的"真空地帶"。從而造成形式上的"矯正",實質上的"脫管"

 

(三)義務規定模糊使矯正流于形式

 

現有法律規定中,矯正對象應履行的法定義務比較籠統、抽象,使矯正實施部門缺乏操作細則,這造成矯正內容空乏。矯正力度不足使矯正對象有較大的自由度,懲罰性不足使社會輿論往往詬病"社區矯正"的合理性和正當性。"當一條規則或一套規則的實施因道德上的抵制而受到威脅時,它的有效性就可能變成一個毫無意義的外殼。只有服從正義的基本要求來補充法律安排的形式秩序,才能使這個法律制度免于全部或部分崩潰。" 從《刑法》第39、84條的規定上可以看出,對社區矯正人員的義務規定相對抽象,且對于違反規定情形,如何視情而給予相應措施無操作依據,法律規范與具體實踐的脫節,使刑罰執行的性質淡化,法律嚴肅性嚴重不足,使矯正對象不能接受真正的教育,工作流于形式。實踐中社區矯正對象的考察矯正實際上是形式有之但內容缺乏,尤其在矯正方案的制定、矯正及矯正過程中開展心理咨詢、心理矯正存在較大困難,對于不服從矯正管理的對象缺乏有效的管理措施,基本上是不出事不鬧事、非下落不明的就可以了,雖然有的試點省市也要求對矯正對象進行多種形式的教育和矯正,但是由于工作人員數量少、專業素質還達不到要求,往往也無法落實,社區矯正工作的效果不得不在"把人盯住"、不"脫管、漏管"的低水平徘徊。沒有擺脫"從管理的方式上來講也基本上是在監管和控制上下功夫,而矯正犯罪心理和行為習慣方面的辦法還較少。" "只是將主管部門從公安部門改換為司法行政管理部門,具體內容不變,這最多只能是認為新瓶裝舊酒。" 我國目前的法律沒有賦予承擔矯正對象監管和教育任務的司法行政機關以行刑權,因此刑事獎懲的相關建議仍由公安機關行使,這種做法,雖與目前我國的法律保持一致,但直接承擔矯正工作的司法部門卻無獎懲的決定權和建議權,獎懲力度也因此彰顯不足,激勵作用有限。

 

(四)社區功能不足對矯正工作的制約

 

筆者認為社區矯正依賴的是社區特有的地緣、人緣、和文化氛圍、甚至是特有的社會輿論監督,而我國目前的絕大多數"社區"離真正社會學意義上的社區尚有較大的差距,社區仍存在著行政化的傾向,還沒有這種地緣相近、人緣相親、文化相連的良好氛圍,還只是處于行政管理的目的,處于如此尷尬境地的社區,要想完全承載起對社區矯正對象的職能力不能及,不能完全承擔起國家對社區的管理職能,社區居民的自治也沒能有效建立。筆者所在江蘇省揚州市邗江區的社區矯正隊伍由專業人員和志愿人員兩部分組成,專業人員是以司法所人員、社區民警為主體的社區矯正工作者,其中司法所人員主要負責對社區矯正對象的接收、教育、幫助和日常監督;社區民警則更多地承擔指導職責,參加對矯正對象的考核評議,根據社區矯正組織的考察意見提出司法獎懲建議。但是據筆者了解,因各種因素制約,大多工作數停留在組織架構的層面,實際工作的內容還沒有很好的開展、活動流于形式,沒有實現矯正工作的目的。

 

三、因地制宜與因人施教--矯正的完善之路

 

鑒于我國社區矯正工作在實踐中遇到的問題和國外社區矯正的成功經驗,筆者認為,目前我國的社區矯正應著力做好以下幾點工作。

 

(一)重視隊伍培養、完善刑事執行法律

 

"以法治國"、"建設法治國家"的宏偉工程,要求各行各業要依法辦事。行刑更應如此,各項司法改革均應在法律范圍內進行,社區矯正試點工作也不例外,這樣才能彰顯法律的嚴肅性,而不能 "違法"改革、"破法"行刑。為規范現在的試點工作、積累立法經驗,筆者認為在刑法修正案八對社區矯正做出框架性規定的前提下,應由全國人大常委會授權試點省市的人大制定有關地方性法規;根據全國人大常委會的授權,試點省市的人大制定地方性法規,規定開展社區矯正的試點工作。這樣,社區矯正試點工作具有了立法依據,經過一定時間的試點工作,立法條件成熟時,再考慮社區矯正的立法問題。鑒于我國現行的刑事執行體制存在著職權配置科學性不足,各執行主體職能重疊混淆,執行主體的職責不清,缺乏明確規定的現實狀況,應當從完善刑罰執行的一體化著手,繼而完善社區刑罰的執行機制。此外,建立完善社區矯正執行機構還必須加大矯正工作的人力配備,尤其要將有法律專業背景的人才引進矯正工作者隊伍,在當前的狀況下,在多元主體參與的組織框架下,應加大對基層社區民警、司法所工作人員的培訓,整合執法資源,加強協調、配合,并建立相應的考評、獎懲體制,長遠應從社區矯正工作的特點著手,在相關高校設置社區矯正專業,著手培養專業化人才。

 

(二)重視個體差異、完善審前評估調查制度

 

在西方發達國家,社區矯正工作者不僅僅是刑事執法人員,而且參與司法活動。法官在審理案件時,往往讓社區矯正工作者作出"判決前的報告"。作出"判決前的報告", 需要社區矯正工作者對犯罪嫌疑人的個人情況和在社區中的有關情況進行比較詳細地了解,并且分析這些情況與犯罪的關系,同時"因人而異"的作出對犯罪嫌疑人的判決建議。這項活動,有利于法官在審理案件時客觀、公正地作出適用監禁刑或非監禁刑的決定。目前在上海和北京剛剛開始這樣的嘗試,筆者所在的法院也在積極嘗試審前評估的制度化,但這樣的改革需要統一指導,更需要盡快形成制度。首先,明確調查主體、程序。社區矯正機構對犯罪人所在地情況熟悉,有獲得真實、翔實調查資料的條件和可能性,同時社區矯正工作者以自己監督、管理、幫教社區矯正對象的經驗來了解被調查者的人身危險性情況,可以作出綜合、客觀的評價,這樣也有利于法官保持中立的地位,從而對犯罪人做出相對冷靜、正確的判定。其次,加強協調配合。審判機關要重視與司法行政機關的溝通配合,在審前即開展矯正的預備工作,進行詳細的審前調查,了解擬判對象的平時表現以及接受矯正的必要條件,并爭求有關社區矯正機構的意見,根據矯正機構的意見決定是否對擬判對象適用緩刑,落實矯正的預備工作。

 

(三)重視社區獨有的地域功能、完善監管方式

 

要充分挖掘適合當地的社區管理模式,"因地制宜"的進行矯正。充分利用社區"地緣相近、人緣相親、文化相連"的獨有特征,不拘一格,采取多樣形式,多種措施在社區和矯正對象之間建立情感聯系,從而更加有效的進行矯正。另外,還有要對社區矯正對象的義務性規定進行盡可能的細化,而不僅僅是實踐中"交思想匯報和參加公益性勞動"這么簡單,設立相應的獎懲機制,從而激勵矯正對象認可社區矯正的意義,使其明了通過自己在社區的行為和表現,能夠真實的給其帶來益處、同時如果其違反了社區矯正的某些義務性規定,也必將受到相應的懲罰。必須有專門的司法機關來對他們進行執行和監督,社區矯正工作者也要切實履行對所轄區域內社區矯正罪犯的監督管理考察職責,依靠基層組織、單位保衛部門、治保會等加強對社區矯正罪犯進行經常性的幫教,對不服管理幫教的,違反義務性規定的,要根據相關規定進行查處甚至是收監的處罰。相關部門如檢察機關可以依據有關法律和法規,督促執行機關規范對社區矯正罪犯的監督管理,加強對社區矯正中違法行為的查處,加大對社區矯正罪犯執行的監督考察力度,促使執行機關嚴格執法,切實履行監管職責。積極探索與檢察、公安、司法行政機關建立矯正工作的配合協作、情況通報、信息交流的常態化工作機制十分必要。筆者所在的法院為進一步明確刑事被告人的判后報告義務,除了正常的對緩刑犯進行教育,責令其填寫接受社區矯正保證書外,還專門制定了《接受社區矯正告知書》,告知書一式三份,判決生效后送達被告知人一份,送交矯正機構一份,存檔一份,告知書中明確述明被告知人自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外省服刑的在二十日)必須到居住地或戶籍地公安派出所和社區矯正機構報到,并告知未在規定的時間內報到將產生的法律后果。此舉明確了緩刑犯的報到義務,完善了判后矯正工作的縱向流程,進一步順暢了法院與公安及社區矯正機構的工作銜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