論“媒體審判”與司法獨立
作者:奚錦靜 發布時間:2013-07-04 瀏覽次數:1263
【摘要】 在提倡法治的今天,司法活動受到了越來越多的關注,新聞媒體對其表現出了相當濃厚的興趣,獨立而公正的司法和自由且發達的傳媒之于法治民主與文明有著無以替代的重要作用。然而,兩者之間的價值平衡、制度配設以及本質和行為方式的差異,又是任何一個現代法治國家都必須面對的問題。我國應當采取有效手段處理表達自由和司法獨立之間的矛盾,從而構建司法和傳媒之間的和諧關系。
【關鍵詞】 輿論監督;媒體審判;司法獨立
現如今媒體在司法活動進行過程中起到了不可忽視的作用。在當代中國,媒體與法院在社會生活中扮演著日益重要的角色,一般情況下二者相安無事,但是當法院審理的案件乃至法院自身成為新聞報道或者評論所關注的對象,尤其是當媒體操持著批評話語權時,媒體與法院之間往往就會出現不同程度的緊張關系。因此,如何最大限度地發揮新聞自由的價值,同時又能在媒體報道之中實現公正的判決結果,這是法官、傳媒、司法制度乃至整個社會都必須面對的兩難選擇。
一、 媒體審判、司法獨立的內涵及特征
新聞媒體的鋪天蓋地,無處不在,對我們的生活產生著越來越大的影響。它作為黨和政府重要的宣傳輿論工具,能夠讓我們了解黨的方針、政策,國家的法律法規,現代化建設的成就等。同時又因是黨和政府宣傳工具而具有了很大的權威性和可信性,新聞媒體的報道常常成為公眾關注的焦點。當媒體之間的競爭處于無序狀態,當傳媒業沒有建立足夠的行業規范和法律規范,傳媒的監督功能極易被不當使用甚至濫用,“媒體審判”也就應運而生。魏永征先生將“媒體審判”界定為:“新聞報道干預、影響審判獨立和公正的現象”,“其最主要的特征是:超越司法程序搶先對案情做出判斷,對涉案人員做出定性、定罪、量刑以及勝訴或者敗訴等結論。”合理的媒體監督充分體現了一個社會的言論自由,但是,媒體基于新聞自由的原則,對司法活動的報道往往超越法律所允許的界限,使不應公開的信息公之于眾,從而對司法獨立、司法公正造成傷害,這就違背了媒體監督促進司法獨立和公正的初衷。
現行《憲法》126條規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規定獨立行使審判權,不受行政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的干涉。”從世界通行的法律層面看,司法獨立一般包括三個層面的含義:(1)司法獨立首先意味著司法權在國家權力機構中的獨立地位。司法獨立意味著司法權從立法權和行政權中分離出來,在國家權力機關中居于不依賴也不受其他權利干預的獨立地位。(2)法院獨立。法院獨立包括兩個方面,一方面,法院獨立意味著法院作為審判組織不受任何外部權勢和壓力的干涉何影響;另一方面,不同審級的法院之間也應當保持獨立,不同層級法院組織之間并非領導與被領導的關系,僅僅是法律上的監督與被監督的關系。(3)法官獨立。法官履行職務事只能依靠法律和事實,不必顧及事實和法律之外的各種關系,在其秉持理性形成內心決斷后做出裁判。
二、媒體監督保障司法獨立
建國以來,從共同綱領到以后的各部憲法都將言論自由作為公民的一項權利寫入憲法之中。新聞自由作為言論自由的一種,是現代民主國家的一項基本原則。通過新聞自由這項民主原則,公民可以了解司法程序,知悉一些案件的審理過程及裁判結果,在成文法國家了解法院及其法官是如何按照成文法律規定保護公民的合法權益、懲治犯罪行為的,同時更能對這些具體司法行為進行監督。可以說,在新聞自由與司法審判的關系中,由于新聞自由的存在,從而揭開了司法審判的神秘面紗,為公眾知悉審判活動提供了輿論平臺,也使審判活動暴露在輿論監督的陽光下,在近現代促進了法治的進步和發展。這是新聞自由對司法審判活動的積極價值所在。
另外,從我國司法領域的現狀來說,司法獨立僅僅存在于法院獨立的層面,法官獨立并未真正實現,法官在審理案件中往往受到多方因素的影響,許多不公正的審判并不只是由于法官專業知識的欠缺或者自身偏好造成的,他們的審判工作往往受到行政機關或者個別領導人的干涉。特別是目前中國法院在人事管理上、在經費上以及機構產生上都處于從屬地位,就必然使得法院常常要以其他強勢機關的價值取向為自己的追求方向。此時,通過新聞媒體對案件的報道,將法官的審判過程以及審判結果公布于眾,對干預司法審判的行為進行曝光,這對于實現司法獨立意義重大。
因此,公正的司法應當歡迎新聞媒體公正的報道和評論,因為“公正的意見是不會損害公正的審訊的”。新聞媒體公正的報道對實現司法獨立和司法公正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作用。
三、媒體監督與司法獨立的沖突
2002年,廣東省四會縣法院法官莫兆軍案件,雖然公安機關最后證實判決所依據的事實與客觀事實不符,可在案件最初的審理過程中,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二條的規定“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或者反駁對方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有責任提供證據加以證明”,“沒有證據或者證據不足以證明當事人的事實主張的,由負有舉證責任的當事人承擔不利后果”。那么在被告不能提出反證來反駁原告的訴訟請求所依據事實的前提下,莫兆軍的判案做到了“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完全符合司法程序公正的理念。但是,由于兩個生命的死亡,由于新聞傳媒大肆渲染的報道,人們表現除了極大的不滿,從感性角度出發來考慮問題,認為這二人受到了不公正的審判,輿論的壓力使得檢察機關提出抗訴,莫兆軍被控涉嫌玩忽職守。這就是因為一些傳媒在報道案件的審判時以裁判者自居,而非以中立的旁觀者和獨立的報道者進行報道。
上述案例讓我們看到:“媒體審判”不僅極易侵犯案件雙方當事人的隱私,最重要的是會煽動“民意”來影響案件的裁判結果,莫兆軍一案中如果沒有媒體對自殺者“冤屈”的渲染以及對審判者“草菅人命”的論斷,自然不會引起人民群眾極大的不滿,從而造成“民意”戰勝法律的不公正結果。眾所周知,新聞媒體享有憲法所賦予的自由權,權利設置的目的之一就是為了加強對國家機關以及工作人員的監督,當然包括司法機關及其工作人員,以此來保障司法的公正,但是當監督權的行使是沒有遵守一定的規則和程序時,淪為一種不合理的干預時,便容易帶來更大的不公正。
四、媒體監督和司法獨立的平衡
1.新聞媒體提高自身素質
首先,輿論監督要以維護司法權威與司法獨立的為宗旨,應當在充分尊重審判活動的基礎上進行采訪和報道,既不能影響、干擾審判,也不能對案件作傾向性報道,始終做到慎重和嚴謹。
其次,新聞媒體要明確無罪推定原則,要明白是法官審理案件,記者并非裁決者。對于刑事案件在法院作出判決之前,只能對案件和審理過程進行如實描述,不在報道中作出有罪或者無罪的判斷;對于民事案件,也不能先于法院的判決在報道中對案件的結果作出推測或者評論。
再次,必須堅持合法程序。對于法律明確規定不公開審理的案件杜絕審前報道以及對審判過程的報道。對于終審后的報道未經當事人各方同意不得使用真實姓名和正面圖像,必要時作技術處理。
2.司法機關及其工作人員須加強自律
“媒體審判”之所以能夠產生,一方面由于新聞媒體缺乏維護司法獨立的意識以及對利益的一味追求,另一方面也是因為司法腐敗的存在,導致了傳媒乃至人民大眾對司法機關的不信任,因此,潔身自好對于法官來說極其重要,只有法官嚴格要求自己,懷著公正公平的法律信仰去審理案件才能夠避免新聞媒體的炒作和編造,才能夠有效地抵御社會和公眾的胡亂猜測和評論。每一個法官都應該始終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在審判過程不畏強權,不徇私情,不偏不倚,堅決做到公正審判。
3.法院應完善與傳媒的溝通
作為法院,應當通過正確的渠道來解釋、說明案件審理過程中出現的問題,以此來滿足公眾的知情權,接受輿論和民意的監督。2009年5月11日,人民法院報公布了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開展“人民法官為人民”主題實踐活動2009年度工作實施方案。實施方案要求,“各級法院要完善新聞發布制度,主動向媒體提供新聞線索,大力宣傳廣大法院干警公正司法、一心為民的感人事跡,及時應對負面輿論炒作”。
4.完善新聞監督規范,采取必要限制
新聞媒體的監督在西方社會中被稱作是立法權、司法權、行政權外的“第四種權力”。我國媒體的監督雖然沒有西方社會中影響大,但在現實社會中對司法公正的監督方面作用越來越大。既然是權利就必須有一定的限度,否則只能形成新的不公正。為防止新聞自由在實現價值追求與實現時對司法獨立和司法公正造成負面影響,就必須對新聞自由進行必要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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