試論民間高利轉貸行為違法犯罪的綜合治理與防范措施
作者:陳忠林 發布時間:2013-07-03 瀏覽次數:1020
近年來中央銀行連續降息,目的就是把居民儲蓄從銀行擠出去,轉移到其他投資領域,從而減輕銀行的經營壓力。但是證券市場風險太大,令許多投資者卻步。這樣,高于銀行利率數倍的高利貸與非法集資迎合了投資者追求高回報的需求。據江蘇省某縣公安局不完全統計,2007年到2009年8月間,句容市公安局共接報和掌握涉及高利貸的案件、糾紛共370余件(民事訴訟160余件,報警求助事件210余件),涉及金額達1.3億余元,放貸人達420余人,借款人達4500余人。 近一年來,在浙江和廣東這兩個沿海發達地區出現了大規模的企業倒閉,尤其是大企業。這些企業的倒閉最嚴重是浙江的這些企業,所有倒閉的企業有一個共同點,都是資金鏈的斷裂,在資金斷裂企業當中,都是在民間借貸市場(高利貸)不惜以月息4分、5分,甚至9分的條件下向高利貸市場借錢。這類案件在全國各地有很多,高利放貸在各地已經形成了一定市場,引發的一系列的刑事案件,危害了群眾生活。從某種意義上說,放高利貸是”趁人之危的搶劫”,有必要進行法律制裁。
現實生活中,參與高利放貸收取利息的有各式人員,有的是公務員,有的是個體業戶,有的是生意人,有的幾乎已經成為專門以出借高利貸為業的專業戶,嚴重影響了正常的金融秩序,現有的民間高利轉貸行為民事、行政法律規制的乏力,刑法對此規制不足,引發了系列問題,給社會穩定帶來了非常大的隱患。鑒于近幾年社會上民間借貸比較活躍,在一定程度上緩解了中小企業融資難,以及一些自然人資金暫時短缺問題,在方便群眾融資、激活民間投資、刺激居民消費、促進金融服務的改善等方面,民間借貸具有積極的金融功能,但也存在信用風險較大、借貸糾紛增多、擾亂金融秩序等諸多負面效應。特別是民間高利轉貸行為對社會所帶來的不良影響,甚至是違法犯罪的嚴重后果,筆者認為,通過完善立法積極引導和規范民間借貸行為,使其走向規范化、法制化的軌道。
一 、民間高利轉貸行為違法犯罪的綜合治理
(一) 民事、行政法律規制的完善
1、制定和完善相關法律法規,立法使民間私人借貸走向法制化。
民間借貸的引導必須以民間借貸的監測為基礎,在監督管理方面也主要側重怎樣構建更有效的金融體系來實現低收人群體及中小企業的融資需要。如民間借貸同樣發達的香港地區,在民間借貸方面側重的是監管。香港政府也針對民間借貸行為頒布了《放債人條例》,就放債行為的定義、設立的資格、牌照領取、注冊登記、具體交易事宜、借貸的利率等作出規定。[1] 在民法中增設民間借貸部分,同時,在金融法律制度中制定相關法律法規引導現有民間借貸組織及其行為規范化。在我國現階段應盡快通過并實施《放貸人條例》,明確界定民間合法借貸的相關手續,引導民間借貸走上正常的軌道。建議制定《民間融資法》,從法律上肯定民間融資在社會經濟生活中的地位和作用,除對放貸主體、放貸對象、利率等做出規定外,還對放貸人的索債方式、貸款宣傳等方面做出了具體的規范。有利于保護合約雙方的正當權益,促使其逐步走向契約化和規范化軌道,使正當的民間借貸有合法的制度規范,非法的金融活動有相應的制度約束。鑒于我國目前的情況,我國《放貸人條例》可以暫時設定一個利率上限,可以不用具體比例,而是規定一個相對靈活的利率上限,如放貸利率最高不得超過中國人民銀行確定的銀行同期同類貸款基準利率的四倍。
2、允許民間金融組織注冊登記,建立民間金融機構的退出(破產)機制。開放對新型合規民間借貸機構的市場準入限制,促進民間金融與正規金融之間的有效合作和適度競爭。民間金融和正規金融可以發揮各自的比較優勢開展合作,兩者可以利用各自的優勢在一個好的金融秩序下進行公平有序地競爭,享有公平競爭的機會,滿足不同層次的金融需求。對經營不善借貸機構,形成健全的淘汰機制,退出或破產,以保障民間借貸有效運作。我國應當結合社會經濟實際和歷史文化特點建立符合我國國情的個人破產法律制度,合理界定破產標準,科學設計自由財產制度、破產和解制度、免責制度等內容,建立完善的民間融資主體市場退出機制。
3、行政法律規制的完善
行政機關應建立信用機制,建立全國統一法定的,有權威性的查詢機制。行政上的,對民間高利(超過4倍利率的)借貸實行登記不收費制度,加強對民間借貸的管理,對違反相關規定的及時進行處罰。
人民法院應強化各種訴訟救濟措施,及時受理各類民間融資糾紛,依法制裁逃廢債的行為。法院審理此類糾紛時,應當確認借貸關系是否合法,嚴格甄別涉及高利貸案件,對高額攬息、預先扣息的不合法行為堅決不予保障,防止出借人通過法院判決將非法利益合法化,保障民間融資的規范健康發展。同時應將違反民間借貸的高利借貸進行治安處罰。對于一般的非法經營行為,可以通過加大行政處罰力度,如增加罰金、吊銷執照、取消資質等手段予以規制,對監管不及時不到位的行政管理人員應以瀆職違法或犯罪處理。行政機關可以要求放貸人必須與借款人一起填寫情況說明書,核實付款事故文檔,統一放貸者的傭金,進行適時審查。
(二) 增設高利放貸罪進行刑法規制
筆者認為應對民間高利貸行為重新界定,以實現罪刑法定,保護合法交易,維護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正常發展。由于目前我國刑法并沒有將高利貸明確規定為犯罪,根據罪刑法定原則,將高利貸犯罪化可以通過刑法修正案直接將高利貸規定為犯罪,歸入破壞金融管理秩序罪中,實現體系的合理性。當然就犯罪而言,凡合理的或者不是顯著有害的,就不應被犯罪化。當然利與害之間需要理性的權衡,只有惡害顯著超過利益時才有犯罪的存在。對民間高利轉貸行為,當其充當銀行的角色,經營性質明顯,筆者建議,對民間高利轉貸行為,以高利放貸罪進行規制。高利放貸罪是指個人或者非金融機構以牟取暴利為目的,利用非銀行借貸資金,多次向不特定的多數人,以高利率放貸給他人的行為。并將其歸入刑法第三章第四節破壞金融管理秩序罪中。作為刑法中規定的高利貸罪,應當于民間高利借貸嚴格區分。民間高利借貸有民事法規調整,刑法所需調整的僅僅是職業放高利貸者。
二、民間高利轉貸行為犯罪的防范措施
(一) 規范、發展民間融資的方式,加以制度保障
銀行業是一個非常典型的”嫌貧愛富”的行業,它多為大企業為富人服務,如何才能讓中小企業和不富裕的人獲得有效的資金,促進經濟生活健康有序的發展?
1、根據我國國情完善和增加小額貸款公司,設立專門的鄉村銀行,降低其貸款門坎、利率以及簡化貸款手續。
小額貸款公司是由自然人、企業法人與其他社會組織投資設立,不吸收公眾存款,經營小額貸款業務的有限責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它的最顯著特點是”只貸不存”。小額貸款公司以其簡便的手續、靈活的擔保、較高的辦事效率,但仍存在小額貸款公司設立困難,利息較高(利息與銀行同期貸款的4倍相近)的情況。其發展空間不夠大。其業務資金有限,其只能從事貸款而不能吸收存款。從長遠看,筆者認為,還是要設立鄉村銀行,才能有效的防范高利放貸的行為。鄉村銀行是由孟加拉的經濟學教授由諾思提出的。他發現給窮人小小的一筆錢,就能夠解決他們的貧困問題、生計問題,而且窮人都很講信譽。這是一種小額貸款,所有小額貸款銀行都是大面積解決貧困問題,現在這個鄉村銀行已經成為孟加拉最大的銀行之一,貸款額達到50億美元,貸款戶超過500萬戶,貸款回收率達到99.2%。[2]如果能從銀行借到錢,誰也不會冒著極大風 險借高利貸,這是個常識。現在到銀行借款,對百姓而言很難、很麻煩。可以借鑒成立專門的鄉村銀行,允許個人經營,從事小數額、短期貸款,實行低利率,國家予以補助。借貸及歸還時可參照 “五戶聯保” “整貸零還”的方式。”五戶聯保”就是把五戶人家捆在一起,只要有一戶不還錢,其他四戶都別想借錢。其二叫做”整貸零還”,銀行借一筆錢給你,你從第三個星期就開始還錢,每個星期還一點。[3]小額貸款公司、鄉村銀行是當前及今后促使民間融資健康有序發展的迫切需要,更能有效地防范民間高利轉貸行為犯罪。
2、完善民間融資監管法律制度,規范民間借貸,建立民間借貸的保險制度,防范借貸風險。
明確民間融資有關管理部門的職責。要吸取美國次貸危機的教訓,加強對放貸人金融創新的監管和對消費者的保護,防范金融風險。明確對于放貸人的登記管理和民間融資廣告宣傳的監管,進一步明確相關監管部門在打擊、防范非法集資和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等非法民間融資中的職責。加強對民間借貸行為的監測和分析,通過定期采集民間借貸的相關數據,及時分析民間借貸資金流向和利率變化趨勢,從而全面掌握民間借貸市場的變動情況。在此基礎上,通過”窗口指導”、金融穩定協調機制等途徑,有效調節信貸資金供求,合理引導民間借貸行為發展,防范金融風險發生。各金融機構要從風險防范的角度出發,切實把好個人信貸的關口,認真做好貸前調查和貸后的跟蹤檢查。要防止信貸資金被挪用于民間融資。
目前我國沒有建立存貸款的保險制度,而銀行等正規金融機構的存貸風險一直由國家承擔隱性擔保。但民間非正規的存貸款不能納入國家擔保風險的范圍,而儲戶和貸款人的權益不能得到保障,所以應建立存貸款保險制度。建立存款保險制度的主要是是保護小儲戶的資金安全,防止擠兌現象;還有是為出現嚴重現金流短缺、破產或瀕于破產民間金融機構提供資金支持。這也有利于加強我國金融管理部門的監管能力和對瀕臨破產的民間金融機構的處置能力,從而降低民間金融機構的脆弱性,以保護公眾信心。因此有必要建立民間借貸的存貸款保險制度。
(二)建立聯動預警防范機制
首先,數要加強對相關法律知識的宣傳和教育,不斷增強社會公眾的法律意識,建立良好的金融法治環境。引導民間融資當事人依法規范融資合同,有效預防法律風險,減少糾紛的發生。人民銀行要加強信貸管理,嚴格落實貸后檢查,及時發現和制止一些貸款企業在高利誘惑下參與民間高息借貸,在銀行信貸與民間借貸之間構筑有效的防火墻。
其次,行政機關切實加強典當寄售行業的管理,規范典當寄售行業的經營行為。典當寄售行業從事非法吸收存款、拆借資金、發放貸款等金融業務活動,一經發現,由經貿部門會同工商、銀監、公安等部門予以取締和處理。及時消除犯罪的隱患,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從而形成防范、監管與打擊涉高利轉貸行為的合力,規范民間借貸市場秩序,引導民間借貸向規范、安全、守信、健康的方向發展。
[1] 中國人民銀行廣州分行聯合課題組《民間借貸監測方法與機制研究》,《南方金融》2006年第9期。
[2]《企業家看社會責任:中國企業家成長與發展報告》,機械工業出版社2007年4月版
[3]孟加拉的鄉村銀行 發布時間: 2007-07-19 08:27 來源:文摘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