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諧社會視野下的環境審判組織創新研究
作者:張蘇飛 發布時間:2013-07-03 瀏覽次數:886
論文提要:由于環境糾紛的復雜性以及環境法與傳統法律理念的差異性,法院在審理環境案件時遇到了法律和技術上的巨大困難, 造成了傳統司法機制在環境救濟中的不足,增加了社會的不和諧因素。因此設置專門的環境審判庭、提升我國的環境司法保護水平,為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已成為現實需要。本文在論述我國設置環境審判庭的現實意義和分析可行性的基礎上,提出了設置環境審判庭的若干制度構想,并就相關配套制度的完善提出了自己的建議。
一、問題的提出
《國家環境保護"十一五"規劃》指出,隨著我國工業化和城市化進程的加快,我國已進入污染事故多發期和矛盾凸顯期,我國每年環境侵權案件多達十多萬件,但由于環境糾紛的復雜性和環境法與傳統法律理念的差異性,造成目前環境司法救濟存在著案件受理難、審理難、判決難等問題,使得環境案件久拖不決,從而使得對環境權和環境利益的司法保護難以發揮應有的作用,增加了社會的不和諧因素。在構建和諧社會的進程中,人民法院肩負著維護社會穩定、實現公平正義的重大使命,所以有必要健全和完善我國的環境司法體制,而專門的環境審判組織是公正高效環境司法的載體和先導,故本文主張在現行法律框架內設置環境審判庭,以優化我國環境審判資源配置,提升我國的環境司法保護水平,為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
二、設置環境審判庭的現實意義
(一)是環境司法對構建和諧社會的應有回應,反應出國家對公民環境權和環境利益保護的高度重視。黨在十六屆六中全會提出了構建以民主法治、公平正義、誠信友愛、充滿活力、安定有序、人與自然和諧相處為特征的和諧社會的戰略任務,胡錦濤總書記在黨的十七大報告中也將生態文明作為小康社會的奮斗目標。保護環境盡管有行政、經濟、科技、法律等手段,但是法律手段是最直接和終局性的。作為回應,最高人民法院專門出臺了《關于為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提供司法保障的若干意見》,其中明確要求妥善處理環境侵權案件,促進人與自然和諧。面對目前環境侵權案件增多,環境案件受理難、審理難、判決難,對公民環境權和環境利益保護不夠充分的問題,及時改革現有的環境審判組織,設置專門的環境審判庭,可以強化環境審判職能,遏制環境侵權,打擊環境資源犯罪、糾正環境資源保護行政不作為亂作為,極大地提高我國對公民環境權和環境利益的司法保護水平。
(二)有利于統一司法尺度,增強環境司法的公信力,實現法律效果、社會效果與生態效果的有機統一。在目前的司法體制下,各級法院的人、財、物都受制于地方政府,而環境案件的當事人一方通常是地方納稅大戶的企業或個人,出于地方經濟和利益的考慮,地方政府往往對環境司法橫加干涉,不允許法院受理環境訴訟,或者受理以后不允許公正判決。同時由于環境污染具有跨區域性、長期性、累積性、復合性的特點,不同法院對于同一污染源引起的環境訴訟往往審理尺度不一,處理結果也不近一致,使得人們對環境司法的威信產生懷疑。改革現有的環境審判組織,設置專門的環境審判庭,通過指定管轄方式,統一司法管轄權,形成環境案件專屬管轄的格局,有利于法院排除地方保護,獨立審判,也有利于統一不同行政區域間審理環境案件的司法尺度,提高環境案件的審理效率和質量,增強環境司法的公信力。在此過程中,可以加大對環境資源的保護力度,促進人與自然和諧共處,在追求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的同時也保護了生態,從而實現法律效果、社會效果與生態效果的有機統一。
(三)有利于發揮環境司法的宣示、教育和引導作用,增強全社會的環境保護意識和環境法制觀念。環境保護是我國的一項基本國策,依法治國是我國的重要方略,三十年的環保宣傳教育和普法宣傳雖然取得了一定效果,但是公眾對我國的環境司法還不甚了解。以改革現有的環境審判組織,設置專門的環境審判庭為契機,借助由專門法院統一審理環境案件的集中效應,可以產生較大的公眾影響力。環境審判庭可以選擇一些典型案件,通過公開審判、新聞媒體等多種形式,宣傳有關環境保護的法律、法規,普及保護環境的法律知識,增強全社會的環境保護意識和環境法制觀念。
三、設置環境審判庭的可行性分析
(一)符合我國現行法律規定?!度嗣穹ㄔ航M織法》第十九條規定,基層人民法院根據地區、人口和案件情況可以設立若干人民法庭,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六條、第三十條分別規定,中級人民法院、高級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除設刑事審判庭、民事審判庭、經濟審判庭之外,可以根據需要可以設其他審判庭?!度嗣穹ㄔ航M織法》的上述規定,為各級法院設置環境審判庭提供了法律依據。
(二)我國業已形成較為完備的環境法律體系。截至2002年6月,國家制定和完善了一部綜合性環境保護基本法以及九部自然資源保護單行法,五部防治環境污染單行法,另外還制定了大量的環境保護行政法規、規章及地方法規和規章,與此同時,經過多年的法學研究和爭論,過去一直被納入經濟法或行政法體系的環境法,已被公認為一個獨立的法律部門,擁有獨立的調整對象。既然環境法已形成完備的環境法律體系,環境審判庭擁有獨立適用的法律規范,那么與傳統的民法、刑法、行政法自成體系后在各級法院成立刑事審判庭、民事審判庭、行政審判庭一樣,也有必要在法院內部設置環境審判庭。
(三)國外環境法庭(法院)的成功模式為我國設置環境審判庭提供了借鑒經驗。成立專門的環境法庭,是國際上許多國家強化環境保護所采取的一個通行做法。環境法庭的設立的先驅者是1980年作為一攬子復雜環境立法的中心而建立起來的新南威爾士土地與環境法院(Land and Environment Court),它的主要目的是給普通公眾一個參與環境許可的權利。該法院具有與州最高法院具有同等的訴權效力,同時根據超過20部不同的環境法律對已經形成的環境爭端裁決具有排外管轄權。土地和環境法院的級別與新南威爾士州最高院等同,其管轄權非常廣泛,涉及土地征用補償、土地評估、環境保護及規劃等諸多方面,法院既可以對上述領域的民事爭議作出處理,也可以對相關的行政爭議進行審查,另外還可以接受環境保護機構對嚴重違反環境保護法律者的控訴。土地與環境法院很快取得了成功。 瑞典1998年頒布了瑞典環境法典,規定了八種可以在環境法庭起訴的案件以及在環境法庭的訴訟程序。從而在實體和程序上有效的保障了環境訴訟的成功解決。南非政府日前正式推出第一家環境法庭,以支持政府制止捕撈珍稀鮑魚、保證海洋資源可持續利用的行動。南非環境法庭設在西開普省的赫爾曼努斯市,它雖然為地區級法庭,卻擁有較大的裁決權。2000年孟加拉國頒布了《環境法院法》,法案規定設立環境法院和附帶環境問題是適宜性和必要的,以便為法院審判環境污染案件和其他有關環境糾紛提供保障。該法就環境法庭的權利、管轄范圍以及程序性權利都做了詳細的規定。美國城市孟菲斯城市100多年來,試圖運用環境法典和法院的處罰去阻止環境惡化。但不幸的是,法院并沒有能很好的做到這一點。因為法官并沒有對于此類案件進行連貫性審理,導致訴訟延期。為解決這個問題,該市便在全國范圍內尋找一種成功的模式以解決這個問題,最終他們以印第安納波利斯環境法庭為模式建立了孟菲斯環境法庭。"專門法庭的建立使得法官有足夠的精力和時間去研究環境法典,以針對不同的環境訴訟,做出恰當的判決";"當事人也不用再等待很長的時間,因為如此這般,案件很快就能進入到訴訟程序"。
(四)國內部分地方法院的嘗試以及我國先行設立知識產權審判庭的經驗為設置環境審判庭的奠定了實踐基礎。2004年大連市沙河口區環保巡回法庭在區環保局正式成立,其主要針對的只是環境行政執法問題。但是巡回法庭的設立減少了環保行政執法和司法執法的中間環節,大大提高辦案效率,規范環境執法工作,提高環保部門的執法水平和執法權威。2008年2月江蘇省南京市建鄴區環保局與區法院協作,成立建鄴區法院環保巡回法庭。環保巡回法庭主要是依法審理涉及環境保護的行政訴訟案件;依法審查環保局申請法院強制執行的各類涉及環境保護的具體行政行為;依法強制執行法院裁定準予執行的各類涉及環境保護的具體行政行為;開展有關環境保護法律法規知識的宣傳和咨詢活動,對環境保護規范性文件提供法律咨詢意見;參與化解、組織協調具體環境保護行政爭議。2007年11月20日,貴陽市中級人民法院被批準成立環境保護審判庭,并成立清鎮市人民法院環境保護法庭,專門審理環違法案件。環境保護法庭正式成立后,將統一審理和執行涉環境保護、管理、侵權等民事、行政案件及相關案件。清鎮市民法院環境保護法庭的成立無論對于環境糾紛的解決還是對法院審判庭制度的建設將具有里程碑的意義。 貴州省高級人法院院長張林春認為,環保法庭擁有跨地域的審判權限和執行力,有利于司法機關突破地方保護主義,保護水資源,解決以往環保違法案件處罰不力的問題。2008年5月6日無錫市中院得到了江蘇省高院的正式批復,正式成立環境保護審判庭,該庭成為了與刑事、民事、行政等專門審判庭并列的內設機構,實行刑事、民事、行政"三合一"的審判模式。環保審判庭將承擔轄區內水土、山林、保護的排污侵權、損害賠償、環保公益訴訟等涉及環保的一、二審刑事、民事、行政案件,案件生效后的相關執行工作,以及法制宣傳、提出環保整改司法建議等職能。環保審判庭首次明確環保公益訴訟的原告主體資格范圍: 各級檢察機關、各級環保行政職能部門、環境保護社團組織以及居民社區物業管理部門。首次明確環保公益訴訟案件的受理范圍:凡是無錫市中院轄區內環保自然生態規劃區域發生影響自然生態環境保護的公益訴訟,居民居住社區范圍內影響生活環境質量的公益訴訟,沿太湖水域、長江水域、古運河水域環境規劃帶范圍內發生的影響環境保護的公益訴訟,以及重點風景旅游區環境保護規劃帶范圍內發生的影響環境保護的公益訴訟。
環境審判庭與知識產權審判庭擁有很多共性,都具有較強的專業性、技術性、學科交叉性,都對審判法官有復合型知識與經驗的要求,都是為適應我國新的經濟社會形勢設立的。從1993年北京市高、中級人民法院設立專門審理知識產權案件的業務庭開始,至今全國很多高、中級人民法院都先后設立了知識產權審判庭,案件比較集中的部分基層法院也設立了知識產權審判庭,形成了比較健全的知識產權審判組織,培養了一批高學歷、高素質,有專業特長和豐富審判經驗的知識產權專業法官隊伍。知識產權審判庭取得的成功經驗無疑是環境審判庭設置過程中值得借鑒的。
四、設置環境審判庭的構想
(一)環境審判庭的職能定位。涉及到環境保護的民事案件、刑事案件、行政案件分別由民事審判庭、刑事審判庭、行政審判庭進行審判,難免出現不同的法官就同一法律關系或相同的法律事實作出不同的認定。因此為了更妥善地處理環境民事案件、環境刑事案件、環境行政案件在管轄和程序銜接上存在的矛盾和沖突,確保在適應法律上的相對統一性,我們主張將環境審判庭的職能定位于人民法院依法成立的、負責環境民事案件、環境刑事案件、環境行政案件審理和執行的專門法庭。
(二)環境審判庭的組織體系??紤]到環境案件相對于傳統案件數量不多,但對承辦法官有法律和環保知識雙重要求,而基層法院普遍存在"案多人少"的困難,同時水污染、大氣污染、土壤污染引發的環境案件具有跨地域性的特點,我們主張在中級法院、高級法院、最高法院同時設立環境審判庭,在環境案件比較集中的地區的部分基層法院也可以設立。關于設置進程,建議由最高人民法院牽頭先進行設立環境審判庭的調研,可以先在條件較好的部分省市法院進行試點,待經驗成熟后再自上而下進行推廣。譬如貴州省貴陽市及其下轄的清鎮市、江蘇省無錫市都是為了加強對水資源環境("兩湖一庫"和太湖)的保護成立環境審判庭的。
(三)環境審判庭的人員組成。新的審判庭的出現,一個重要問題就是審判人員的組成。特別是環境糾紛存在著行政、民事、刑事三類性質的案件,審判人員的素質的高低是其設立成功與否的關鍵因素。考慮到環境糾紛的技術性要求,尤其是對環境侵權結果和因果關系的認定,讓具備環境科學專業人士參加到案件審理過程中是一種很好的選擇。法官與環境專業人士結合等一系列制度的設置大大提高了環境訴訟案件解決的效率和科學性、合理性,使有關環境案件能夠得到快速、有效的解決。我們主張,一抽調民庭、刑庭、行政庭中既往負責環境案件審理和具有環境科學或理工科背景的法官進行環境法專業知識與技能的培訓,并經考核合格后成為環境審判庭的審判力量,充分利用現有的審判資源;二吸收專業人才,招考具有專業知識、專業經驗的人士,尤其是研究生進入法官隊伍,以充實審判力量;三是對于復雜案件可以組成合議庭,邀請環境科學專業人士,比如環保局工作人員、大學環境教授以人民陪審員的身份參與庭審。
(四)出臺關于環境訴訟的司法解釋,加強案例指導。迄今最高人民法院已經出臺了涉及環境審判實體法與程序法兩方面以及環境民事訴訟、環境刑事訴訟和環境行政訴訟三種訴訟類型的司法解釋。如1992年7月14日頒布實施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一次規定了環境污染損害賠償訴訟的舉證責任問題,2002年4月1日起實施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對于環境污染損害賠償訴訟的舉證責任作出了更為明確的規定;2003年8月21日起實施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確定罪名的補充規定(二)》,該司法解釋根據全國人大常委會的《刑法修正案》,對破壞環境資源保護罪的罪名進行 了專門規定,確定了"重大環境污染事故罪"等15個罪名,5同時,還確定了"走私廢物罪"等16項罪名。在環境審判庭設立以后,面對各環境審判庭受案范圍、證據規則等不規范、不統一的問題,亟需最高人民法院出臺關于環境案件受案范圍、環境審判事實認定規則、法律適用規則、證據規則、專門的環境訴訟程序、環境案件執行程序等的司法解釋。同時有必要及時總結司法經驗,公布典型案例,對各級法院的環境審判給予指導。最高人民法院針全國法院在審理環境案件方面經驗不足、法適用不盡一致的情況,及時總結審判中的問題與成績,將一些典型案例在《人民法院公報》予以公布,以案例形式指導全國法院環境審判庭的審判工作。
五、配套制度的跟進
(一)加快環境公益訴訟立法。據報道無錫市環境保護審判庭成立兩個月來,受理的環保公益訴訟案件數是"零"。從表面看,原因是公民的公益訴訟觀念薄弱。然而深究下去,卻是我國目前的環境公益訴訟立法空白。事實上,我國學者經過多年的探討,已經充分論證了環境公益訴訟制度在我國的必要性和可行性。然而在環境公益訴訟適格原告上,立法尚存空白,至今還有較多的爭議,誰有起訴資格,法院對主體資格如何審查,法律沒有明確規定。環境公益訴訟制度在我國尚未形成,使得環境審判庭面臨尷尬境地。只有通過立法建立環境公益訴訟制度,將訴訟主體的擴大化,才能使我國的環境審判庭有較為充分的用武之地。
(二)組建環境損失評估鑒定機構。貴州省清鎮市環保法庭在審理一起環境民事訴訟時,當事人申請對遭受煙塵污染的果樹死亡的損失價值進行評估, 由于目前貴州沒有環境損失評估鑒定機構,評估無法進行,法院只得邀請當地環保局、林業局、招商局相關人員參與調解,多次輪流做當事人調解工作,最終以調解結案。 由此可見,環境損失評估鑒定機構的缺失使得環境審判庭的辦案工作十分被動,亟需有關部門組建環境損失評估鑒定機構。
除此之外,根據環境案件的特點,為保證環境審判庭的有效運作,仍需配套建立環境法律援助制度,設立生態環保法律援助專項基金7,支持 環境污染受害者積極拿起訴訟的武器保護自己的環境權益;組建環境公益律師事務所,為環境污染受害者提供專業且低廉或免費的訴訟代理及咨詢服務;引進專家輔助人制度,允許雙方當事人在庭審中申請專家輔助人就案件的專門性問題進行對質,以使法官能夠更準確地認定事實。
結束語
應當說,環境審判庭的設置是我國環境司法體制的一次偉大創新,開創了我國環境訴訟的新局面,對于提升我國的環境司法保護水平,促進社會和諧,推動生態文明建設意義重大。但是環境審判庭的設置及健康運作仍然存在立法制度空白、資金人員缺口、配套制度缺位等諸多困難,有待國家立法機關、司法機關、專家學者深入研究并加以解決。
注釋:
1、韓德培:《環境保護法教程》,法律出版社,2003年1月版,第33頁。
2、董燕:《從澳大利亞土地環境法院看我國環境司法的創新》,載于《華東政法學院學報》,2007年第1期。
3、李云超、金晶:《環保法庭助力生態文明城市建設》,載于《人民法院報》,2008年1月9日第8版。
4、丁國峰:《江蘇首個環境保護審判庭在無錫成立》,載于《法治日報》,2008年5月7日第5版。
5、呂忠梅:《論環境糾紛的司法救濟》,載于《華中科技大學學報(社科版)》,2004年第4期。
6、閻志江:《貴州尚無環污損失評估機構,法院審案遇難題》,載于《法治日報》2008年2月24日第5版。
7 、王斗斗:《我國首次建立生態環保法律援助專項基金》,載于《法治日報》,2008年1月21日第8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