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協議能否以精神障礙和顯失公平主張無效?
作者:胡珍玉 發布時間:2013-07-03 瀏覽次數:716
2008年5月23日,原告林某(男)與被告魏某(女)在當地婚姻登記機關辦理協議離婚,雙方領取了離婚證。離婚協議書中關于財產部分約定為:1、婚前財產屬于女方的可直接領走;2、美家臣店由女方經營,女方付款給男方9萬元,一個月內首付5萬元,余款半年內付清。同年8月21日,被告向原告出具欠條,注明欠項鏈、戒指各一枚,于8月23日歸還。原告稱被告至今未履行上述義務,請求法院判令立即支付原告5萬元及利息,并歸還原告項鏈、戒指各一枚。
庭審時,被告魏某辯稱:1、由于原告曾于2007年住院治療癲癇病,導致性格偏執,行為異常,屬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故雙方簽訂的離婚協議無效;2、被告根據協議書約定領取自身衣物時遭原告拒絕,原告因未履行協議中約定的義務,被告有權行使同時履行抗辯權,拒絕其相應的要求;3、簽訂離婚協議時,美家臣店實際價值降低,按原投資分割已顯失公平,請求重新分割美家臣店;4、項鏈和戒指屬于被告個人所有,原告無權要求返還。
本案原、被告雙方爭議的焦點為:1、原告在簽訂離婚協議時是否存在意志障礙而導致協議無效;2、離婚協議內容是否存在顯失公平。
法院經審理后認為:原、被告離婚時所達成的關于財產分割的協議及其欠條內容不違反法律規定,對雙方均具有法律效力。
1、關于被告主張的原告因患有癲癇病而應認定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觀點,法院認為,原告一年前曾患病住院,但在簽訂協議時并未發作癲癇病,由其草擬的協議書內容完整、思路清晰,沒有意志障礙,說明當時原告精神健康,其實施的民事行為合法有效。故對被告據此主張協議無效的觀點不予采信。
2、關于被告主張協議內容顯失公平的觀點,法院認為,顯失公平須是權利義務嚴重不對待,經濟利益顯著不平衡。從雙方簽訂的協議內容看,尚未發現嚴重背離公平原則之處,因此,對被告據此提出的重新分割財產之主張不予支持。
3、被告認為其拒絕給付是行使同時履行抗辯權的觀點也不能成立,因為,原、被告的權利義務不存在相互依存、互為因果的關系。如被告認為原告侵犯了其財產所有權,可行使物權救濟。
最終法院判決被告魏某應按協議書及欠條的約定履行自己的義務:給付原告林某5萬元及其利息,返還原告林某項鏈、戒指各一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