溧水法院分析小額訴訟審理過程存在的問題并提出建議
作者:卞紅娟 發布時間:2013-07-03 瀏覽次數:949
2013年1-6月,溧水法院共受理小額訴訟案件145件,結案130件,轉簡易程序審理的9件。從結案方式來看,調解105件,撤訴9件,判決16件;從案件類型來看,物業合同糾紛130件,買賣合同6件,侵權類糾紛1件,撫養費糾紛2件,贍養費糾紛1件,勞務合同糾紛2件,民間借貸糾紛2件,不當得利糾紛1件。
一、當前審理小額訴訟案件的主要特點
一是物業合同類小額訴訟案件數量多。在物業糾紛案件中,業主拖欠物業公司物業費的案件較多,此類涉案標的額都比較小,大多是在小額訴訟范圍內,因此適合適用小額訴訟程序審理。
二是小額訴訟的審理情況在各庭分配不均。小額訴訟具備小額、建議、強調效率等要件,只要是審理標的金額較小、矛盾爭議不大的簡單民事案件均可以適用小額訴訟程序審理,但是從審判業務庭來看,目前民二庭審結126件,立案庭審結4件,其他業務庭均為零。
三是七成以上的案件以調解方式結案。在審理過程中,能結案的小額訴訟案件多數是屬于案件事實清楚,矛盾爭議不大的案件,因此基本上以調解結案,實現案結事了,使當事人在金錢、時間、精力、精神方面的負擔大大下降。
二、審理小額訴訟案件存在的困難
一是雙方爭議較大導致不能適用小額訴訟程序。有些案件在立案階段初步審查確定適用小額訴訟程序,但案件審理時卻發現雙方爭議較大,比如經審理發現案件涉及人身關系爭議、財產確權爭議等金錢給付之外的爭議,無法適用小額訴訟程序,根據案件實際情況進行轉換,若符合簡易程序適用條件的,轉為簡易程序審理。
二是送達難導致小額訴訟程序快審快結的優勢難以充分發揮。送達難存在兩種情況:一是當事人下落不明,這類案件最終因無法在一個月審限內送達被告而轉為簡易程序、普通程序;二是當事人收到訴狀后經做工作仍拒不到庭的,說明雙方對案件事實可能存在爭議,承辦法官只能根據已知的案件事實,分別情況處理,一般還是轉為簡易程序或普通程序。
三是當事人提出異議導致小額訴訟程序難以開展。小額訴訟實行一審終審,對于程序的確立是法院依職權確認還是應征得當事人同意,是一個需要說明的問題。如果當事人不同意適用小額訴訟程序,而法院適用小額訴訟程序審理,當事人有可能會因考慮地方保護、失去上訴權利等原因,在審理中對事實提出爭議,這樣就使得小額訴訟“雙方爭議不大”的基礎條件不能成立,因此,法官在審理時,一般是先征得當事人同意,若當事人不同意則直接轉為簡易程序或普通程序。
四是宣傳力度不夠導致小額訴訟程序適用率較低。大多數當事人對小額訴訟程序了解較少。法院小額訴訟程序實施規定的缺失,讓法官本身對法律的理解不一致、適用不統一,更難以向當事人介紹清楚小額訴訟程序的適用。宣傳不到位,令當事人未能選擇小額訴訟程序,甚至認為小額訴訟程序不如簡易程序、普通程序審理案件的效果好。
三、對妥善處理小額訴訟案件的建議
一是加強對小額訴訟程序的學習、指導培訓工作。小額訴訟程序作為新的訴訟模式,社會關注度高,省高院出臺的討論紀要原則性較強,操作性不強,建議由省高院及時出臺《小額訴訟程序審理工作實施細則》,對基層法院的法官就小額訴訟程序的理解與適用進行相關培訓,并對小額訴訟案件審理流程進行規范性指導,確?;鶎臃ㄔ盒☆~訴訟工作的順利開展。
二是正確篩選小額訴訟案件的受案范圍。一要在立案階段,把好案由關,立案人員在審查訴狀時對案件的相關情況多加了解,把握案情,如存在被告不能送達,雙方有長期的恩怨糾紛等情況的就不適宜適用小額訴訟;二要在開庭審理前后,承辦法官應從被告處多了解與案件相關信息,從而做出對“爭議不大”的正確判斷,如發現不適宜按照小額訴訟程序,則應果斷轉簡易程序審理。
三是加大媒體宣傳力度。在法院立案大廳設置小額訴訟程序流程示意圖、編印《小額訴訟須知》、播放宣傳視頻,同時由立案庭工作人員加強對小額訴訟釋疑工作,加大小額訴訟的宣傳力度,讓當事人能充分了解小額訴訟、輕松理解案件辦理流程。同時還要通過廣播、電視、報刊、網絡等形式大力宣傳小額訴訟程序的優勢,形成當事人主動要求適用小額訴訟程序的氛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