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是一個處于由計劃經濟體制向市場經濟體制轉軌過程中的發展中國家,目前正面臨著發展經濟和保護環境的雙重任務。隨著我國現代科技的進步和經濟的發展,并且隨著西部大開發的逐步深入開展,環境法治也顯得尤為迫切。

 

一、我國環境問題的現狀及原因分析

 

1、我國環境問題的現狀

 

人類所面臨的環境問題主要有三類:一是全球性廣域性的環境污染;二是大面積的生態破壞;三是突發性的嚴重污染事件。目前,發達國家當前的環境問題主要是環境污染,發展中國家主要是環境破壞,而在我國,則同時存在著環境破壞和環境污染這兩類環境問題,并且已十分嚴重,而且環境問題已經嚴重阻礙了我國國民經濟的健康發展。

 

     2、我國環境問題的原因分析

 

(1)經濟因素

 

第一,經濟發展引起的環境問題惡化。我國的經濟體制改革是對社會生產力的極大解放,這種解放刺激了國民經濟的高速增長,但與此同時,對資源開發利用規模和各行業污染物排放量也會隨之高速增加。由于國民經濟尚處在粗放型向集約型轉變的轉型時期,人們只關注于經濟增長的數字,卻往往忽略了其背后所付出的沉重代價:對資源的掠奪式開發造成環境的極大破壞;我國近年來的生態環境問題呈幾何級數增長。            

 

 第二,經濟利益與環境保護的沖突。市場經濟發展所追求的是高額利潤,是相對少數人的利益,而環境保護則是多數人的利益,從而造成二者處于對立狀態。

 

(2)社會因素

 

第一,我國人口眾多,環境的資源壓力大,環境問題與人口有著密切的聯系。資源無節制開發的現象伴隨著驚人的浪費,給我們的經濟可持續發展戰略的實施造成了極大的壓力。第二,公眾環保意識普遍較差。第三,環境問題與貧困問題等其他社會問題交叉在一起,又有形成惡性循環的趨勢。在沿海及大城市等經濟發達的地區,環境問題主要以環境污染為主,如今經過不斷的治理正在不斷有所緩解,而西部相對貧困地區,環境破壞引起的生態環境惡化十分嚴重,且日益呈現出環境問題與貧困同步深化,形成惡性循環的趨勢。

 

3)法律因素

 

第一、立法環節--沒有給"環境權"一個名分

 

環境權作為公民的一項基本權利,在國際上已是不爭的事實。有越來越多的國家特別是發展中國家、處于經濟轉型時期的國家正在將環境權或環境資源保護方面的基本權利和義務納入憲法,而我國憲法至今沒有明文規定公民的環境權。雖然第26條關于"國家保護和改善生活環境和生態環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國家組織和鼓勵植樹造林,保護林木"的規定,說明憲法間接地規定了公民享有良好環境權,但憲法對環境權的曖昧態度,使得這一基本權利黯然失色。

 

第二、執法環節--漏洞百出、軟弱無力

 

我國的環境行政執法的主體是中央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及其環境管理部門,環境行政執法是其具體執行環境法律、法規和行政規章,行使環境行政管理職權的行為,是產生法律效力的行為。然而,地方環境行政執法機關并沒有在經濟發展指標的誘惑下坐懷不亂,圍著經濟指揮棒轉是其執法不力的深層次原因。因此在利益機制的作用下,環境執法機關的價值觀錯位也是在所難免的了,各地政府對經濟指標不科學的追求,而這樣的要求一旦與企業發展的要求聯合在一起,就成為對環境最大的"威脅"

 

第三、司法環節--困難重重

 

中國的環境司法容易給人一種保護嚴密的錯覺,畢竟在訴訟機制上是多管齊下的,目前普遍地將環境糾紛訴訟簡單區分為民事訴訟、行政訴訟或刑事訴訟并分別適用各自的程序規則,然而環境訴訟在許多方面與一般的民事、行政訴訟不同,這使得其難免處于一種尷尬的局面。整個環境侵權的司法環境的改善,絕非一朝一夕或一蹴而就的,同時這也是環境司法機關自身無法克服的困難,但確實是制約環境司法功能充分發揮的原因之一。這恐怕還是要從整個法制建設的背景下考慮問題,要徹底解決這一問題,必須從法治政府建設和民主制度建設以及司法體制改革等方面入手。

 

第四、守法環節--國家有法律,企業有對策

 

保護環境的立法不可謂不多,只是企業對此并不怎么買賬,國家有多少法律,企業就有多少對策,加之眾所周知的地方保護主義對企業違法的縱容,可想而知守法的企業是極為罕見了。

 

二、關于我國環境法制建設的幾點建議

 

(一)法律方面

 

1、立法觀念的轉型與立法實踐的加強

 

權利救濟之大端莫過于憲法救濟。憲法是萬法之法最,萬法之法根。首先要清楚的是,憲法對環境權的明示頂多或者實際上就是起到了一個如何對待這項基本人權的"態度"的作用,但這卻是至關重要的,甚至從法律淵源上說,這是一個正本清源的壯舉。一方面,對奠定環境管理的堅實基礎、增加環境決策的科學性及可操作性有積極的作用,另一方面,由于公民是最直接最容易感受到環境權被侵害的主體,也是有著最強烈的捍衛自己環境權的愿望的主體,因此,其必然能夠積極主動地對環境予以監督并對破壞環境行為及時舉報,使得更多的環境問題能在產生之初被迅速發現并得到及時解決。同時,由于憲法賦予公民環境權而使公民享有的尊榮感,也會使公民在日常的生活和消費中能主動作出有利于環境的選擇。憲法的作用畢竟還是間接的,需要下位階的法律對此有更為翔實的規定,憲法對環境權的明示使得下位階的法律法規可以更明確立法的宗旨,在考慮法條設置時,可以更多地考慮公民環境權的保護,從而實現更周到的保護環境權的作用。

 

2、執法與司法的改進

 

我國環境保護一直強調以行政為主導,政府起到主導作用。從近幾年的發展趨勢來看,我國的環保行政主導一直呈現出不斷加強的趨勢。目前,環保工作的重點是加大環境執法的力度,這使環境行政主導的特色更加鮮明,行政主導固然有其優勢,如具有較高的效率,能適應我國生態環境復雜的特點,但其局限性也很明顯。首先,它主要適用于污染防治,而對自然資源保護和生態環境建設則另當別論;其次,行政主導具有嚴格的隸屬關系,很容易出現部門分割,條塊分割,不能形成一個有機聯系的整體造成體制上的混亂;再者,行政主導的方式降低了環境司法的地位和功能,也降低了環境執法的功能,使司法的作用微乎其微。因此,要實現環境法治,必須改進執法與司法。但是應當如何改進執法與司法呢?

 

首先,污染防治要向行政責任與刑事責任相融合的行政刑法方向發展,將現行大量的行政處罰上升為具有刑事責任性質的處罰,檢察機關應積極參與其中。其次,生態保育要逐步擴大民事保護的范圍而縮小刑事責任的范圍,這要取決于民法物權的完善,與取決于經濟建設與環境保護關系的正確處理以及大眾環境意識的提高等各種因素。再次,建立起以檢察院為主體的公益訴訟制度,檢察院代表環境公害的受害者提起訴訟。現行環境侵權訴訟是由民法通則規定的,由于環境侵權的受害民眾較廣,在訴訟中容易出現"搭便車"現象,不利于共同訴訟人的共同求償,而公益訴訟制度的建立能夠克服此弊端,并且在當今我國公眾法律意識普遍淡薄的情況下實施此舉不失為良策。最后,要正確理解和掌握加大環境執法力度。

 

(二)經濟方面

 

我國制定了一系列環境保護的法律、法規來規范企業的排污行為,將外部不經濟性內在化;另外,還可借鑒國外先進的經驗,實行具有特色的"抵消政策""滄滄政策",具體做法:一是根據國家法律規定的對污染排放實行排放總量控制和核定制度,確定某一地區的污染排放量,新企業的建立以不增加該地區的排污總量的限制為前提,新企業可向原有企業支付費用,要求這些企業降低污染排放量,騰出排放量給新企業,實行有償的"抵消"。二是實行環境收費,這種收費手段包括排污收費和產品收費。對污染工業來說,實行排污收費較為合理。通過對生產中產生的二氧化碳、粉塵、工業廢水超過標準的部分收費,以達到減少環境污染的目的。對環境污染的收費,是減少環境污染的方法,但只是一種補救手段。最好的辦法是把污染控制在源頭,企業應采取先進工藝和混合控制排污的辦法,允許企業減少某種污染物的排放量來抵消另一種污染物的排放量,鼓勵企業選擇適合自己的經濟有效的方法,使控制污染的費用下降,這比較符合目前我國的實際情況。"滄滄政策"的實施可以達到以最少的費用最大限度地降低污染物的排放量。根據法律法規,我國當前正在實施的經濟手段有排污收費制度、財政援助制度、低息貸款制度、環保基金制度、稅收優惠制度、資源稅制度、地區補償制度等。建議補充以下制度:

 

1、市場準入制度

 

優化商品結構是防止和減少生活污染的重要舉措之一。為了使有利于環境保護的商品進入市場,有害于環境的商品退出市場,人大、政府部門可以建立一套商品進入市場前的行政審查制度即市場準入制度。按照淘汰、限制淘汰、限量銷售、標準性控制等分類,定期公布商品名錄。市場準入制度的建立,要本著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使市場主體樹立環境保護意識,促進市場的發展,提高經濟效率,保護社會公共利益。

 

2、排污權交易制度

 

排污權交易是指在滿足環境要求的條件下,建立合法的污染物排放權利,并允許這種權利像商品一樣被買入和賣出,以此來進行污染物的排放控制。美國的實踐證明,排污權交易通過利用不同污染源邊際削減成本的差異,利用環境的自凈能力,利用污染源內部管理的優化,可以降低區域總的治理成本。

 

3、治污費制度

 

環境成本內在化要求,產品的價格除應當體現傳統的成本之外,還應當體現其已經利用的環境成本和消費使用過程中要利用的環境成本。繳納排污費可以看作是其環境成本的內在化方式。國家應當責令致污的企業和經營者按照產品種類、數量、污染危害程度繳納致污費,以使商品價格高于同類綠色商品的價格,從而在市場逐步淘汰有污染的產品。

 

4、征收資源稅制度

 

對土地利用、水、原油、煤炭、木材等初級資源征收資源稅,對環境友好和不友好的產品實行差別環境稅收。我國目前初級資源價格同其最終產品相比,通常很低。這種價格扭曲嚴重阻礙了初級資源的合理利用,同時也不利于環境資源的保護和可持續發展。因此,通過征收初級資源稅,并根據可用環境資源的數量和質量,采取不同的稅率政策,以此提高資源開采和環境利用的效益。

 

5、特別消費稅制度

 

現行稅法規定消費稅是對特定的消費品和消費行為征收的一種稅。社會生活污染主要由生活消費不當或過度引起,要減少生活污染,倡導有度消費、綠色消費的生活方式。建議將針對生活污染的消費稅命名為特別消費稅,如對高檔消費品、一次性生活用品、污染環境較重的生活用品征收特別消費稅。

 

總之,我國雖然已建立了一整套較完善的環境管理體系,但隨著市場經濟的不斷發展,新的環境問題不斷出現,加強經濟手段在環境管理中的應用,不斷探索行之有效的經濟手段,對于實現我國經濟的可持續發展,保護環境資源具有重要的意義和作用。

 

(三)其他方面

 

1、加大法律監督力度

 

由于我國實行環境保護行政主導,權力相對集中,行政部門自由裁量權較大,因此法律監督尤為重要。"如果說法治在法律調整機制中是把法律規范、法律關系和實現義務的活動等法律現象聚合起來的重要手段,那么法律監督則是使法治在法律調態各個階段得到有力保證的重要法律措施,一個國家如果沒有嚴格有力的法律監督,也就沒有法治。"可見法律監督的真正價值不是在于形式,而是在于力度。

 

我國環境法律監督大體包括:權力機關的監督、行政機關的監督、輿論監督、各政黨和社會團體組織的為監督、人民群眾監督、司法監督等幾類。權力機關的監督在近年來發揮了重要作用,全國人大環境資源委員會多次聽取國務院和最高人民法院有關資源與環境保護的工作報告,對如何推動我國經濟的可持續發展的實施和加強環境保護工作提出了許多建設性意見,而且堅持法律監督與輿論監督相結合,組織并一直堅持進行中華環保世紀行和環境執法大檢查等活動。行政機關的監督以環境監理為核心,成立了專門的環境監理機構,旨在加強環境執法力度。各政黨的社會團體組織的監督主要以輿論監督的形式出現,但我國輿論監督制度程度很低,因而總體上作用很有限。司法監督主要是司法監督職有機關即人民檢察院的監督,在環境監督領域這塊基本上是空白。人民群眾的監督主要再現為以環境評價制度等為內容的公眾參與,而公眾參與首先取決于公眾環境意識,其次取決于制度的保證,我國在這兩個方面都存在許多問題,人民群眾的監督基本上只具雛形,缺少操作性規范,力度亦很有限。

 

2、加強公民環境意識與守法觀念

 

這里,公民的環境意識與守法觀念,不只是普法教育與司法權威方面的原因,更重要的是公民法律信仰的培養問題。歐美等發達國家,通過資產階級革命使民主與自由深入人心,法治現代化道路已達三百年之久,而中國由于長期封建統治思想根深蒂固,現代法律并非本土產物,對法律總持一種排斥態度,尤其是環保法,歷史上只有破壞環境與自由,而無保護環境的傳統。同時在公有制條件下,自然資源權比較抽象,人與自然的關系長期以來被處位于勞動者與勞動對象的經濟關系而不是法律關系,由此,環保意識的深入人心需要一段很長的路要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