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履行不符合約定相對方可以拒絕付款
作者:郝潔 發布時間:2013-07-01 瀏覽次數:791
甲公司向乙公司購買救生艇及救助艇,雙方簽訂《工業品買賣合同》,約定甲公司向乙公司支付95%的貨款后乙公司發貨。合同同時約定質量標準為雙方確認的技術協議,船級社為BV,證書為EC證書。合同簽訂后,乙公司按約履行了產品生產、檢驗等義務,但一直沒有提供BV EC證書(即法國船級社出具的EC證書)。甲公司因此拒付貨款。乙公司據此訴至法院要求甲公司支付貨款。在訴訟中,乙公司稱其能提供公認有效的ABS EC證書(即美國船級社出具的EC證書)替代BV EC證書,甲公司認為乙公司在約定的付款日期前已明確向其表示不能提供合同約定的BV EC證書,已經構成了預期違約,甲公司已向乙公司拒絕付款并口頭要求解除合同。
法院經審理認為:雙方在合同及其附件技術協議中對救生艇和救助艇的質量標準及交付救生艇和救助艇的時間進行了明確約定,乙公司應提供船檢BV EC證書。乙公司不能在合同約定的交貨期屆滿時提供救生艇及救助艇的BV EC證書,應視為不能交付符合質量要求的標的物,致使甲公司的合同目的不能實現,已構成根本違約,甲公司有權拒絕接受標的物或者解除合同,當然有權拒絕支付貨款。據此,法院判決駁回乙公司的訴訟請求。
本案的爭議焦點是甲公司主張解除合同是否有事實和法律依據。
《合同法》總則規定,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全面履行自己的義務。當事人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根據合同的性質、目的和交易習慣履行通知、協助和保密義務。總則同時規定了合同約定解除和法定解除的情況,即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在履行期限屆滿之前,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主要債務;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主要債務,經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債務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為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在合同履行過程中出現上述情形,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具體到本案而言,本案系買賣合同,在買賣合同中,提供符合合同約定質量標準的產品是賣方的主要義務。《合同法》分則買賣合同一章第一百四十八條規定,標的物質量不符合質量要求,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買受人可以拒絕接受標的物或解除合同。本案雙方當事人對合同標的物的質量作出了明確約定,乙公司應提供BV EC證書。因此,即使乙公司產品經檢驗試驗合格,并能提供公認有效的ABS EC證書,但因其不能提供BV EC證書,其標的物質量仍應視為不符合質量要求,買受人可以拒絕接受標的物或解除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