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個案角度看侵占罪與盜竊罪的不同
作者:高明揚 發布時間:2013-06-27 瀏覽次數:763
關于盜竊罪與侵占罪我國法律都有明確的規定,但在理論研究及實務中我們往往出現無法判定的現象,現就個案視角來淺析兩罪判定之區別。
案例:“吳某乘坐出租車,下車時不慎將手機(數額在此不作探究)丟失在車后座上,出租車司機未發現,后上該出租車的鄭某看見隨即悄悄將手機裝在身上,到達目的地后下車走人,后吳某找到鄭某,鄭某矢口否認拿吳某手機”這個案例我們看完可能都會認為,鄭某最多算是個侵占的行為。但是當我們仔細研究我國刑法關于侵占罪及盜竊罪的規定及相關解釋,我們也許會出現分歧。
我國刑法對于盜竊罪的規定是這樣“盜竊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我們通常認定盜竊罪還需要“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這個前提。而我國刑法關于侵占罪的規定“將代為保管的他人財物非法占為己有,數額較大的,拒不退還的……”。從上述規定我們可以看出,構成侵占罪的前提是“將代為保管的他人財物非法占為己有”,這里的代為保管毋庸置疑一定是合法的占有情況下,即我們可以理解為“沒有明顯違法的情況下控制了他人財產,包括代送、代取、借用、租借、保管、無因管理……而控制他人財物”,筆者認為在此再做深入解釋即“作為犯罪對象的財物必須已經處于行為人合法控制之下,行為人將其據為已有,才成立侵占罪:合法持有,非法侵吞”。筆者認為這是侵占罪區別于盜竊罪的關鍵所在:侵占罪非法占有的意圖發生在合法控制他人財物以后。而盜竊則相反,是先產生非法占有他人財產的意圖之后,再采取一定的手段非法獲取他人的財產。這里我國部分學者將其分析為上下位的理論,即“如果對同一物品有兩個占有人在場,下位者附屬于上位者。也就是說,應當視為物品在上位者的占有之下,下位者偷偷據為己有,構成盜竊而非侵占”
看完我國的相關規定我們再返回來看這個案例,部分學者認為屬于侵占,畢竟鄭某撿到手機拒不交還,認定為盜竊似乎過重。但筆者傾向認為后上車的鄭某將其據為己有,按照我國刑法的相關規定完全符合盜竊罪的認定。鄭某看到手機即產生非法占有的意圖(根據:其未告知司機,并悄悄拿走),且在吳某找到其時矢口否認拿過吳某手機。我們從案例反映的情況可以看出,此財物非公共場所遺忘物,且出租車為出租車司機管理小空間,不論該手機是否屬于遺忘物,都應當認定是在出租車司機的控制管理之下(這里可以和賓館聯系分析,賓館房間處在賓館經營人的控制管理之下)。鄭某看到手機,仍在出租車司機不知情的情況下將其悄悄拿走,非法占有意圖明顯,且鄭某亦沒有合法占有之前提,故筆者認為鄭某應當觸犯我們刑法關于盜竊罪的相關規定,應當以盜竊罪追究相關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