論文提要:根據《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條例》的規定,提押、看管、還押刑事被告人,保障刑事審判活動的順利進行是人民法院司法警察的主要職責。庭審警務保障工作中,法警與被告人直接接觸,擔負著維護審判秩序,保護審判人員、公訴人(或自訴人、上訴人和申訴人)、被告人、辯護人及其他訴訟參與人人身安全的任務,隨時應對可能發生的各類突發事件。防患于未然,認真分析被告人心態、心跡、心理活動,并研究制定各類預案、采取應對措施、預防和處置突發事件具有舉足輕重的作用。

 

一、研究的背景

 

隨著刑事案件數量的增多,人民法院庭審警務保障工作壓力越來越大。近年來,全國法院接連發生了多起刑事案件審判過程中被告人自傷、自殘、行兇、脫逃等突發事件,這些事件的發生嚴重干擾了人民法院正常的審判秩序,損害人民法院的形象和司法權威,也給社會穩定帶來了負面影響;更深層次上,暴露出司法警察在刑事案件庭審警務保障中存在的一些問題,發人深思,教訓極為深刻。本文筆者將從基層法院的現實狀況出發,通過對刑事案件審判過程中的被告人消極心理表現分析,探尋發展心理學與警務保障工作結合的契合點,研究加強庭審警務保障安全工作的對策和措施。

 

二、被告人在審判不同階段中的消極心理反應及引發的安全風險

 

被告人是刑事訴訟的中心人物,是刑事訴訟不可缺少的主要訴訟參加人。在偵查和起訴階段,犯罪嫌疑人的心理會伴隨著階段的變化而變化,到了審判階段,刑事被告人的犯罪事實已經基本成立,這時他的心理已經轉而向懲罰做斗爭,拒絕認罪伏法是最突出的表現。根據法庭審判階段的劃分,我們對各個階段的被告人心理特征進行具體的分析:

 

(一)庭審開始前的心理

 

開庭前的被告人的心理并不難理解,卻是最不好把握的。

 

1、一般情況,開庭的時候,面對辦案人員、新聞媒體、社會公眾,被告人自然會有羞恥、緊張、矛盾、悔恨等心理,這是常見的;

 

2、由于被告人缺乏對法律知識的了解,對自己所犯罪行輕重和可能受到的刑罰認識不足,想預知刑期心切,表現出恐懼和不安心理;

 

3、被告人因長期羈押接受改造,在庭前看見家人親友時,通常表現出激動情緒和懺悔心理;

 

4、共犯的特殊心理效應:一是形成攻守同盟,同案多被告開庭時,被告人基于主觀惡性和趨利避害的本能,處心積慮謀劃串供,尋找可乘之機通過暗示、傳話、傳遞紙條等形式實施串供,心存僥幸,企圖逃避刑罰的制裁;二是矛盾激化,互相埋怨憎恨;

 

5、無所謂的心理,這是被告人被判決的結果所持有的消極的心理活動,多見于重大刑事案件。   

 

(二)開庭過程中的心理

 

被告人這一階段的心理活動可謂是"豐富多彩"

 

1、被告人在面對公訴機關的質問時,有的被告人因自己所犯罪行,無法面對受害方、家人以及社會公眾,表現出羞恥、悔罪、懼怕、擔心心理;有的被告人,會存在一些僥幸的心理,企圖以自己的認罪態度較好而得到寬恕,因而在回答問題時避重就輕,混淆視聽;有的被告人仍然會有抗拒的心理,拒供、翻供、謊供是這一心理的突出表現;還有的被告人則會有狡辯的心理,也有的會為了獲得從輕、減輕或免除刑罰等而爭取立功的心理。

 

2、己方律師辯護時的輕松感或者失望感,還有對證人陳述時的同意或反對的心理。

 

(三)宣判時的心理

 

宣判是法庭審判的最后一個程序,也是被告人面臨著命運被揭曉的重要時刻。一般情況下,刑罰之輕重、判決之準確度,還有被告人對判決的預期與實際判決的差距是形成這個階段心理的主要成因。

 

宣判的時候,被告人要面臨一個未知的結局,所以精神自然會高度緊張。宣判以后,被告人的情緒相對會穩定一些,但是這種穩定也是表現各異的,主要有對判決的抵觸和狂躁心理、對未來服刑期的悲觀、對前途命運的悲觀等。不管是叫冤哭罵,還是自怨自艾,都是相對于判決前穩定心理的表現。

 

(四)消極心理引發的安全風險

 

1、刑事被告人情緒波動大,容易引發自殺、自傷、自殘、脫逃等行為;

 

2、被告人畏罪心理、僥幸心理、對抗心理等消極心理而發生串供、翻供、拒不認罪的行為。

 

三、防范被告人消極心理引發的安全風險的對策與措施

 

(一)精心組織,認真做好庭審警務保障的每一個環節

 

1、警隊應修訂、完善并強化各類庭審保障預案機制,有效提高警務保障能力。案情復雜、重大案件要成立警務保障工作領導小組,做到"一案一預",這類案件包括:(1)涉黑、涉惡等重大刑事犯罪案件;(2)有較大社會影響的尋釁滋事、聚眾斗毆、聚眾沖擊國家機關、擾亂社會秩序、敲詐勒索等集團或者團伙犯罪案件;(3)開庭前已經有跡象顯示可能出現當事人親屬等圍攻情況的案件;(4)有較大社會影響的職務犯罪案件;(5)敏感案件;(6)其他可能出現擾亂審判秩序,具有出庭風險的案件。

 

受領任務后要對案件情況做到充分了解,增強預見性,提前做好預防措施,制定針對性強、可操作性高的警務保障預案。預案要做到分工明確、具體,責任落實到人。只有建立并強化庭審保障預案機制,對每次案件庭審警務保障工作做到心中有數,才能有效提高警務保障能力。

 

2、通過對刑事案件審判過程中被告人消極心理的特點及引發的安全風險分析,我們可以清楚地認識到開庭審理刑事案件時的提押、看管、值庭、安檢等重點環節的警務保障工作,是基層法院司法警察一項重要任務。每位司法警察應做到各負其責,團結協作。在庭審各個環節中應注意以下細節:

 

1)提押、還押是司法警察保障刑事案件開庭的必要程序和保證刑事案件審理工作順利進行的重要環節,但也是刑事被告人最容易脫逃的時機之一。在受領任務后,警隊要制定好押解方案,對任務的組織領導、詳細分工、預想情況、處置方法、攜帶的武器械具、著裝、車輛保障、最佳路線、出發時間及要求注意事項等,進行具體的明確。做到分工明確、胸有成竹、處置有序。

 

提押前,要詢問看守所民警,了解被告人在看守所或羈押場所的表現,思想動態和身體狀況,尤其是身體狀況,有無傳染疾病,以便采取相應措施。提押時,對于多被告同案犯應采取分車押解,防止他們用眼神、語言傳遞信息,并密切注意他們的舉動,防止他們進行串供;對于重大案件的刑事被告,應保證一人一車。還押時,應觀察被告的表情變化,被告在開庭時看到親戚或朋友時會產生變化,或案件審理情況、宣判結果跟他預期的差距大,都可能引起情緒波動,應防止其發生過激行為。

 

提還押過程中對于被告提出有關案件的咨詢,押解司法警察應當遵守相關紀律規定,不予給以回答,以免引起被告思想的變化和情緒的波動,并告知被告人法庭會依法審理、公正宣判的,不得對其進行訓斥或者有其他表示。

 

2)看管、值庭過程中,司法警察應提高警惕、加強防范,避免出現精神懈怠,注意力分散的情況。在開庭前的看管過程中,應當對被告人進行有關法庭紀律的教育,查看和確定押解被告人上下庭的路線和出入口,排除隱患,充分預計庭審中可能出現的意外情況。值庭過程中,不得擅離崗位,不得讓無關人員接觸被告人。如果發生旁聽人員哄鬧法庭等突發情況時,負責押解的司法警察要第一時間控制住被告人,迅速將其帶離法庭,并及時報告相關領導,妥善處置庭審過程中的突發事件。

 

法庭審理完畢后并不意味著值庭工作全部結束,刑事被告人往往認為是脫逃的好機會,因為此時參與訴訟的人員相繼退場,場面相對混亂。因此,司法警察在此階段不能有絲毫的松懈,應時刻密切關注被告人的情緒波動,加強防范,防止發生被告人自傷、自殺、行兇、脫逃等事件。

 

3)安檢過程中,按照相關規定對被告人進行嚴格、細致的安全檢查,防止其攜帶違禁物品。在對其姓名、年齡、籍貫、案由、家庭住址等身份要素進行核實后,利用手持金屬探測器與人工觸壓相結合的方式對其進行嚴格人身檢查。一名司法警察控制被告人,另一名司法警察實施安全檢查,重點檢查金屬物品、硬質塑料等可能用于自殺、自傷、行兇、脫逃和可能用于串供的字條等違禁物品。檢查中,司法警察應注意其表情、動作、語言的邏輯性,善于發現疑點,要認真負責,文明執法,以高度的責任心履行好安檢職責。對檢查出的違禁物品,一律予以收繳,要問明其攜帶物品的目的,進行教育、訓誡,并向司法警察部門負責人和審判長或獨任審判員報告相關情況。

 

3、研判被告人各個環節的心理活動,制定相應的防范措施。

 

心理學的研究對象就是心理現象。即我們非常熟悉,并隨時會接觸到、感受到的精神現象,又稱心理活動。心理學除有助于對心理現象和行為做出描述性解釋外,它還向我們指出了心理活動產生和發展變化的規律。人的心理特征具有相當的穩定性,但同時也具有一定的可塑性。因此,我們可以在一定范圍內對自身和他人的行為進行預測和調整,也可以通過改變內在外在的因素實現對行為的調控。也就是說,可以盡量消除不利因素,創設有利情境,引發自己和他人的積極行為。

 

我們可以將被告人根據瑞士心理學家榮格在《心理類型學》中以精神分析的觀點,根據個體心理活動的傾向將人的性格劃分為外向型和內向型兩種。一般而言,外向型性格的被告人,往往言語較多,愛表達,我們可以從其言辭和肢體語言中尋找危險信號。內向型的被告人,往往言語較少,不動聲色,但此種性格的人很容易在情感方面沖動,司法警察應該在庭審時多關注此種類型被告人在見到家屬后情緒的較大波動。

 

除了可以從被告人性格方面進行關注外,我們還可以從被告人的肢體語言分析。受電視劇《Don't lie to me》影響,越來越多的人了解了西方興起的一個心理學名詞--微表情,是指人們通過一些細微的面部表情把內心感受表達出來,在不同表情之間,或在某個表情里,臉部會"泄露"出其他的信息。被告人在庭審過程中,常伴有瞬間下意識的表情,會暴露出其內心的真實想法。例如,單肩抖動表示不自信,揉鼻子表示可能在掩飾什么,摸脖子表示正在撒謊,眼睛向右看表示可能在打謊話的腹稿……

 

同時,被告人的一些下意識的身體動作也能暴露出其內心的想法。例如,頭部高昂,是自負的表現,頭稍抬,是警覺、思想集中的表現;手放腿上,表示馴服接受、愿意配合,手臂交叉,是執意頑抗的表現;兩腿并和,表示順從,蹺二郎腿,表達頑固對抗、老奸巨猾等等。

 

    庭審保障過程中,司法警察應密切關注被告人的性格,各種表情、動作、態度的變化等,把握安全預防的時機,采取有效的相應防范措施。

 

(二)加強司法警察學習能力,堅持崗位與能力的統一

 

1、強化忠于職守、愛崗敬業的職業操守。

 

忠于職守、愛崗敬業是職業道德的基礎和核心,我們應當熱愛和珍惜自己的職業,增強自己職業的自豪感、責任感和使命感,認真履行職責,嚴格職業操守。服務審判應作為我們工作的指導思想,體現在職業道德規范中,我們應當具有服務意識和大局意識。我們要忠于法律,忠于職守,對自己的職業、職責,要忠心耿耿、一絲不茍、認真負責地去履行,使之成為一種職業修養和職業習慣。同時還要勤奮努力,銳意進取,大膽開拓,創造性地開展工作,不斷提高司法警務保障質量和效率,努力以值勤高標準、執法高水平、工作高效率、服務高質量的工作姿態和作風,為新時期人民法院審判工作提供強有力的警務保障。

 

2、警隊學習常態化,建立相應的學習制度。

 

認真學習《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條例》、《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執法細則》和《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值庭規則》、《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押解規則》、《人民法院司法警察看管規則》等各項規章制度。使全體警員真正弄清"條例""細則""規則"的宗旨和含義,弄清楚自身的職責和權限。對什么情況下采取什么措施、可采取那哪些措施,什么情況下要請示法官,什么情況下可以先行采取措施都能了解和準確把握。我們只有加強業務學習,不斷提高自身的工作能力和各種技能,按照各項規則的要求,從審判、執行工作的實際需要組織學習,不斷提高司法警察人員的業務素質;堅決克服傳統思想和習慣的影響,堅持用正確的理論指導實際工作,用熟練的業務技能履行司法警察職能,才能使其成為一支經得起考驗的司法武裝力量,建立起一支能適應新形勢的人民法院司法警察隊伍,出色完成院領導交辦的各項任務,用嚴格執行各項法律法規來樹立自己良好的社會形象。

 

認真學習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學習國家的法律法規。新時期的人民警察,不僅要精武而且還要做到能文能武、文武兼備,唯有如此才能在當前形勢下勝任本職工作的需要,才能更好地履行好自己的使命。

 

3、加強業務技能訓練,建立長效訓練考核機制。

 

司法警察要履行好自己的職責,圓滿完成上級交給的各項任務,必須始終保持強壯的體能和嫻熟的技能,也就必須下大力氣把體能練強,把技能練精。這是司法警察履行職責的需要,也是服務保障審判工作順利進行的需要。我們要做到法律知識與警務技能并重,業務熟練是做好法警工作的基本條件,作為司法警察,既要懂""又要懂"",這樣才能適應法院新形勢的需要。積極開展"崗位大練兵"等形式多樣的業務訓練,訓練內容突出實用性,訓練方法注重實戰性、訓練質量講求實效性,實行"工訓合一"管理,發揮骨干"傳、幫、帶"作用。在提高法警快速反應能力和有效處置突發事件能力上狠下功夫,不斷提高法警技能戰術水平,做到拉得出、反應快、保障有力,確保刑事案件庭審正常有序的進行。

 

法警隊除了正課時間進行訓練之外還要號召廣大警員充分利用工作間隙和業余時間進行訓練,實行集中訓練與個人自訓相結合,正課訓練與業余訓練相結合,操場訓練與實戰需要相結合的方法。

 

(三)學好用好心理學,更好地履行庭審安全保障的職能

 

學習心理學,可以加深人們對自身的了解。通過學習心理學,你可以知道為什么被告人會做出某些行為,這些行為背后究竟隱藏著什么樣的心理活動,以及被告人的個性、脾氣等特征又是如何形成的等等。法院作為社會矛盾化解的前沿戰場,已將心理學應用于司法實踐的各個領域。但是作為法院的武裝力量,心理學在法警隊伍中的應用卻依然非常薄弱。學好用好心理學,對內對外,都是有益嘗試。

 

作為一名司法警察,在完成值庭、安檢、協助執行等警務保障工作中,要面對各種不同的人群,應對各類可能發生的突發事件。在庭審警務保障工作中,被告人的思維可能千頭萬緒,庭審結果、前途、家庭等各種問題使其心理環境復雜、繁重、混亂,而法警只需考慮怎樣確保安全,相對單一、輕松、清醒和明智,這樣絕對性、壓倒性的心理環境優勢,加上適當心理技巧,可以有效防止被告人逃跑、自殺、自傷、自殘、串供等事故的發生;在安檢工作中,理解被安檢人的自尊心理、怕麻煩心理,克服自身的安檢地位優越感、長時間機械工作的倦怠感,避免安檢過程中的沖突;在協助執行工作中,了解申請執行人及被執行人不同的心理狀態,善于聆聽、保持和氣、注意言語細節、加強雙方溝通,積極運用心理勸導、心理暗示、心理感染等方式,使協助執行工作順利進行。

 

對于司法警察自身而言,由于工作性質的特殊,工作本身的危險性、突發性以及很多人對司法警察執行公務時有指責甚至干預,這些都屬于工作壓力。加之家庭、社會等種種壓力,學好用好心理學,使司法警察在自身遭遇心理危機和處理突發事件的時候,學會自我疏導、調節或互相幫助,這樣可以有效避免遭受不良情緒的影響和傷害。

 

由此可見,心理學在司法警察隊伍建設中有非常重要的特定作用,學好用好心理學能夠使警員更好地履行職能,維護審判秩序,保障審判工作順利進行。

 

庭審保障工作是人民法院的一項重要工作,司法警察要牢固樹立大局意識和服務意識,以積極主動和高度負責的精神認真履行好自己的職責,察微知著,防微杜漸,努力為審判工作構筑起一道牢固的安全屏障,為審判工作創造一個安全、舒適、和諧的良好環境。

 

參考文獻:

 

1】胡文佳:《淺談如何加強刑事案件庭審警務保障》,賀州市八步區法院網站;

 

2】王峰:《淺析刑事被告人脫逃的特點、方式和對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