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問題的引出

 

筆者遇到一起這樣的案例:李某某于解放前娶謝某某、陳某某二女為妻。李某某與陳某某生一子李甲,李乙養子。李某某、謝某某、陳某某于解放前建有三間瓦房、一間廚房和三間草房(以下簡稱瓦房和草房),為三人共同所有。李乙因工作戶口從該房屋中遷出。李某某、謝某某去世后,該兩處房屋經過李甲夫婦及其子翻建,原有瓦房和草房已經不復存在,李乙知曉此情未提出異議。李乙曾于2009429日起訴要求確認草房拆遷所得安置房屋及安置補償款歸其所有,法院認定草房宅基地并非通過李乙申請由集體劃撥給李乙使用,而是李甲家庭原有宅基地,遂駁回李乙的訴訟請求?,F李乙認為該兩處房屋系李某某、謝某某遺產,涉訟要求對遺產進行分割。

 

對于本案的處理,存在兩種不同的意見:一是父輩的遺產并未分割,李乙也未明確放棄繼承權,故其繼承權依然存在,只是原有房屋不復存在,繼承權利形態因此發生改變,不能簡單以"析產標的不復存在、祖產滅失責任不屬于審查確認范圍"為由駁回申請人對瓦房析產請求。二是兩處房產都通過翻建使得李乙繼承權所指向的標的物滅失,而且可以確認的是兩處新建房產所有權都非李乙所有,且李乙對于李甲翻改建兩處房產的行為并未提出任何異議。那么本案所涉及的析產標的不復存在的事實就已經使繼承權無所指向,對于析產標的的滅失責任可以另行主張。兩種觀點爭議的核心在于,繼承標的物滅失后,繼承權所延展的范圍大小,也即標的物滅失,繼承權能否繼續存在而映射到標的物滅失前所具有的價值,或者繼承權因失去實現的客觀載體而權能受到限制。

 

二、繼承標的物滅失對繼承權的影響

 

對于上述的處理意見,筆者贊同第二種。繼承標的物滅失,繼承權將無法延展。在該案中,遺產房屋被李甲翻建,房屋面貌、結構和面積等都已完全發生改變,使問題變得復雜的只是原有房屋宅基地仍是新房屋的宅基地,沒有變化。但這也不能改變,李乙所主張的繼承權因遺產房屋的翻建滅失而無法延展至新房屋,即不能映射到原房屋的價值的現實。

 

(一)繼承權是一種準物權(類物權)

 

對繼承權性質的分析,一般來說,有幾種典型觀點:一種觀點認為繼承權是基于近親屬身份而發生的遺產取得權,是一種準物權或者類物權。一種觀點認為,繼承權包含有人身權和財產權的雙重屬性,人身權屬性來源于其近親屬身份,財產權屬性源于其對被繼承遺產的取得權,從而獲得遺產的所有權。還有一種觀點認為繼承權并非財產權,也非人身權,而是一種類似于社員權的資格權,通過法定和約定的方式,獲得參與被繼承人遺產分割的資格,并基于這種資格獲取財產性利益。

 

筆者認為,繼承權是一種特殊的財產權,它的發生僅以近親屬身份享有為要件,它的行使以被繼承人的所有權為基礎和前提,它的效力在于發生遺產所有權的轉移,故而它應該是一種準物權。一般來說,繼承開始后、遺產分割前,各繼承人之間形成共有關系?!段餀喾ā返诙艞l規定,"因繼承或者受遺贈取得物權的,自繼承或者受遺贈開始時發生效力。"這主要是由于,被繼承人死亡后,其生前所享有的財產所有權相對消滅,若不及時將遺產所有權轉移,會出現該部分財產所有無主的現象,不利于發揮物的效用。所以,因繼承取得物權是從繼承開始時發生物權效力,法律規定的這種所有權轉移過程所用的時間很短暫。那么,繼承人取得遺產所有權的過程,也就是實現繼承權的過程,因此,一旦獲得繼承權,共同共有關系便隨之發生,遺產所有權也即轉移至繼承人。換句話來說,共有關系是通過繼承權將遺產的所有權(物權)轉換得來的。這個轉換過程,使得遺產所有權轉換為遺產共有權產生,繼承權隨即完成使命歸于消失。

 

此外,從時效制度也可以看出繼承權的準物權性質。因為,時效制度僅適用于債權請求權,物權作為對世權,物權請求權并不受時效限制。那么,繼承開始后、遺產分割前,繼承人作為遺產的共有物權人,要求分析遺產,應該屬于繼承人作為物權人的權利。根據訴訟時效理論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事案件適用訴訟時效制度若干問題的規定》當事人可以對債權請求權提出訴訟時效抗辯規定,以及《繼承法》第八條局限于因侵犯繼承權對訴訟時效的規定,可以明確,此時遺產分析的請求權并不受訴訟時效的限制,這一請求權的生發基礎正是繼承權,是上文所述繼承權利用自身物權性質將遺產所有權轉換為遺產共有權,從而產生對共有財產的所有權進行細分的需求。

 

(二)作為準物權的繼承權在繼承標的物滅失后的行使

 

梁慧星教授指出,物權請求權是專門針對物權的法律救濟,是物權特殊的保護方式。物權請求權的優勢在于其構成要件很簡單,物權請求權行使程序很方便,只須證明自己享有物權即可。故民法在侵權責任制度之外,特別規定物權請求權制度,作為保護物權的特殊救濟渠道。不過,反之,物權請求權也有限局限性,行使物權請求權需要有物權存在,物權何時存在?標的物存在,物權就存在。標的物一旦毀損、滅失,這時物權(所有權)已經消滅,就不能再行使物權請求權了,只能另行提起侵權之訴。不動產或者動產一經毀損,原物權已經不存在,行使物權請求權的基礎已經喪失。

 

所以,對于準物權的繼承權,其雖然轉換為遺產共有權,但其所包含的請求權能卻無削減地轉變為遺產分析的請求權。這一遺產分析請求權卻因繼承標的物的毀損、滅失而喪失,無法再行使了,也即原遺產的物權已經不存在,行使該物權請求權的基礎已經喪失。

 

在本案中,李甲的翻建并不屬于修繕,翻建的結果是作為特定物的老瓦房和草房的完全滅失,兩處老房屋就不復存在了,而這兩處的遺產房是被繼承人留下的特定物,應該不可替代。一般來說,翻建后老房子的一部分價值轉換到新房子上去的說法并不正確,原房屋地址所建造的房屋已形成新的物權,新房作為新的物權已不同于老房子,二者不存在等同的問題。各繼承人之間的共有狀態隨著部分繼承人的翻建行為被打破,作為準物權的繼承權已經喪失履行的基礎,客觀上來說,繼承標的物滅失對繼承權的權能產生影響。

 

其實,前文所述的兩種不同處理方式,均未否認李乙的繼承權。因為,根據《繼承法》第二十五條的規定,"繼承開始后,繼承人放棄繼承的,應當在遺產處理前,作出放棄繼承的表示。沒有表示的,視為接受繼承。"故繼承開始后,繼承人沒有表示放棄繼承的,且不存在繼承權喪失的情形,那么其享有繼承權。本案中,李某某去世后,李甲李乙等人一直未對遺產進行分割,且李乙也未明確表示放棄,其繼承權仍然是存在的。不過,上文明確了繼承權已經轉換,權利形態發生了改變。這就不能僵化理解繼承權存在的事實,根據上述物權理論,繼承權在遺產客觀存在時是一直存在的,但需要說明的是,一旦繼承權因繼承標的物的滅失而產生權能不足,從效果角度來說,該繼承人對于遺產物的物權已經喪失,基于物權所主張的物上請求權也隨即沒有依據,而具有準物權性質的繼承權便也無法行使,客觀上等同于不存在了。

 

三、當事人享有另行主張侵權責任的權利

 

當遺產被其他繼承人擅自翻建,作為權利受到侵害的繼承人可以分情況采取救濟措施:第一種情形,是房屋尚未被完全毀損、翻建,僅僅在原有基礎上進行翻新、裝飾等,原有標的物仍然存在,此時可以基于《物權法》第三十六條的規定,同時依據物上請求權的效力,請求侵權人修理、重作、更換或者恢復原狀。這不屬于本文討論的情形。第二種情形,是房屋完全被翻建,原有結構等發生完全改變,那么作為物上請求權(遺產分析請求權)的標的物已經不存在,此時不能再行使物上請求權,只能依據《物權法》第三十七條的規定,"侵害物權,造成權利人損害的,權利人可以請求損害賠償,也可以請求承擔其他民事責任。"本案中,李甲通過翻建瓦房和草房,房屋樣貌、結構和面積均已完全變化,客觀上已經對李乙的繼承權所轉換的物權(共有權)造成侵害,雖然李乙的繼承權因物權及物上請求權的消失而受消失,但此時的物權以及物上請求權已經轉化為債權請求權,李乙可以基于侵權責任要求李甲等人承擔侵害遺產房屋的侵權責任。

 

當然,侵權責任的承擔,是有時效限制的。根據《民法通則》第一百三十七條的規定,"訴訟時效期間從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被侵害時起計算。但是,從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有特殊情況的,人民法院可以延長訴訟時效期間。"本案中,李乙對于李甲翻建遺產房屋的行為是知情的,但未提出任何異議,也未就此提出物上請求權。直到現在,李乙也為就此主張侵權責任,顯然已經過訴訟時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