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在審理離婚案件時,夫妻雙方自愿協議將共有房產的一部分或者全部贈與對方或子女。該類房產贈與協議容易引發糾紛,應引起重視。

 

一、特征:

 

1、涉及房產而爭議較大。在房地產市場火熱的現代社會,房屋在夫妻共同財產中占有很大比重,相當一部分夫妻就是因為房產分割達不成一致意見而導致離婚不成。

 

2、具有鮮明的身份特征。婚姻關系本質上是一種身份關系,這種特定的身份關系伴隨著法定的財產關系,而這種法定的財產關系允許婚姻關系當事人通過約定加以改變。贈與協議即是對法定財產關系作出的變通。

 

3、協議背后的原因復雜。當事人有的為緩和雙方矛盾,有的惦念夫妻昔日的感情,有的想對另一方獨自撫養子女的經濟幫助或補償,有的為求婚姻關系的盡快解除而作出妥協,從而不區分財產分割與經濟幫助、經濟補償、損害賠償而對涉及財產的事項采取“一攬子”解決方案,但在協議中對其中的緣由并不說明,僅寫明將房產贈與對方或子女。不排除有人因對外債務甚多而借離婚贈與之名,行轉移財產之實。

 

4、適用法律的雙重屬性。離婚贈與本質是離婚中的財產分割問題,因此與《合同法》關于贈與的規定有顯著不同。協議的訂立和履行等是關于財產權屬的,僅僅依據《婚姻法》無法調整,應將《合同法》的基本原則作為適用法律的依據。但是,當適用《合同法》無法體現婚姻關系的特殊要求時,就應以《婚姻法》為指導,謹慎排除《合同法》某些條款的適用。如衡量協議是否公平,不能以合同的等價有償、顯失公平、乘人之危等作為唯一標準,尤其是對于以獲得配偶同意迅速離婚為目的,將夫妻共同財產贈與對方或子女,而一旦達到離婚目的,即以協議顯失公平為由申請撤銷贈與條款的,人民法院不應支持。

 

二、建議:

 

1、嚴格核實房產權屬。離婚贈與協議涉及房產的,當事人要提交房產證、土地證等相關權利證書,并對其家庭成員范圍進行核實,尤其是對于農村房屋要謹慎掌握,對宅基地應從審批人口、能否分戶等方面全面考慮,防止處分他人房產。

 

2、重點加強法律釋明。法官要將房產贈與的法律后果向當事人釋明,訴訟過程中在法官主持下自愿達成的房產贈與協議,是含有法院行使審判權性質的調解書的內容之一,一旦生效即具有強制執行力,不能任意撤銷。對于借房產贈與轉移財產逃避債務的,要向其講明法律后果,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