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朱某、劉某(正在服刑)、汪某與郵儲銀行某支行訂立三戶聯保協議。20111219日,三被告在郵儲銀行某支行申請小額貸款各10萬元,期限一年。借款合同約定:合同期間,需要變更合同要素的,甲乙雙方應協商一致并簽訂書面補充協議。20124月起,被告朱某、劉某未按期還款,原告遂向朱某、劉某催款。2012720日,朱某在電話中陳述10元的貸款,其只用了4萬元,其余6萬元為劉某所用,其不同意償還6萬元的貸款。原告信貸部門負責人承諾,你先還你認可的4萬元,如果劉某承認6萬元貸款為其所用,則這6萬元由劉某償還。后劉某承認這6萬元為其所用,并同意還款,但沒有還款能力。2012720日,朱某償還了4萬元貸款的本息。2012225日,郵儲銀行某支行起訴至法院請求判決被告朱某償還貸款本息合計70297.55,被告朱某抗辯稱原告在電話中已經同意6萬元貸款的本息由劉某償還(有電話錄音),且劉某也同意償還,故其不承擔還款責任。

 

當前,在借款人沒有抵押物抵押的情況下,金融機構發放小額貸款時,三戶或多戶聯保就成了借貸雙方的重要選擇。三戶或多戶聯保中聯保人大多是親朋、鄰里,彼此之間借用貸款時常發生。但是如果遇到實際用款人無能力償還貸款時,借款人、實際用款人與金融機構之間就會為由誰還款發生糾紛。本案在審理過程中,就由誰承擔還款責任形成兩種觀點:

 

一種觀點認為,原告已電話承諾6萬元貸款由劉某償還,且劉某也同意償還,故本案的還款人應是劉某。

 

另一種觀點認為,電話承諾的形式不符合原合同關于合同要素變更的約定,故本案的還款應是朱某

 

筆者傾向于第二種觀點。理由如下:

 

首先,本案中的電話錄音屬于視聽資料這一證據形式,且原告也未對該電話的錄音內容提出異議,所以該電話錄音可以作為認定事實的依據。但是,在電話錄音這一證據的形式與借款合同約定的書面形式不一致的情況下,其是否可以對抗書面合同就成為了定案關鍵。依據合同法的基本原理,有約定從約定。成立在先的借款合同對合同要素的變更有了約定,故合同的變更應該符合成立在先的借款合同的約定,即變更借款合同要素需要書面形式,電話錄音作為視聽資料不符合這一形式要求,故本案的電話錄音不能對抗書面合同的形式約定,不能產生變更合同的效力。

 

其次,本案借款合同中的借款人是朱某,不是劉某,根據合同相對性的原理,朱某應承擔還款責任。朱某還款后,其可以向劉某主張還款。這是兩個不同的法律關系,其不能以此來對抗原告。

 

最后,從通話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來看,原告信貸部門負責人的通話內容可以看出,其之所以同意劉某所用的貸款,如果劉某同意,則由其償還,其目的是為了讓朱某盡快還款,而不是真的想免除其還款責任。同時,原告信貸部門負責人在承諾由劉某承擔還款責任的情況下,并沒有免除朱某的還款責任。因此,從當事人真實意思表示看,也應當認定電話承諾的內容不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