試論家庭暴力的成因及法律防控
作者:時良敏 發布時間:2013-06-17 瀏覽次數:801
摘 要
家庭是社會的細胞,和睦、安寧的家庭關系不僅是每個家庭成員人生幸福的重要內容,也是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重要內容之一。所謂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員中一方以暴力、脅迫或侮辱等手段,給其家庭成員中另一方的身體、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傷害后果的行為。目前我國家庭暴力現象非常嚴重,家庭中的老人、婦女和兒童都有可能成為家庭暴力的受害者,據調查統計,在全國婦女遭受家庭暴力的比例高達30%,特別是在離異者中,暴力事件比例則高達47.1%。其主要原因有我國特有的傳統封建文化的影響、家庭成員之間經濟收入不平衡、不良社會因素的侵蝕、司法行政部門干預不夠以及相關立法不完善等。
家庭暴力不僅侵害了受害人的人格尊嚴和人身權利,而且破壞了平等、和睦、健康、安寧和穩定的婚姻家庭關系,同時會影響子女的正常生活和成長,對孩子的身心健康也有著嚴重的影響,甚至會制造社會不安定因素,嚴重危害社會秩序,進而阻礙社會發展進步。因此預防和制止家庭暴力,保護老人、婦女和兒童的合法權益,是當前我國亟需關注的社會問題。面對目前預防和制止家庭暴力過程中出現的取證難、制裁難以及立法不完善等不足,健全預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立法,構建和完善家庭暴力的法律防控體系,同時建立多層次的社會支持體系成為當務之急。
關鍵詞:家庭暴力、法律防控、立法
一、家庭暴力概述
(一)家庭暴力的內涵
關于什么是家庭暴力,無論在國內還是在國外,無論是人們的認識還是法律的規定都不盡相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一條規定: "家庭暴力",是指行為人以毆打、捆綁、殘害、強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給其家庭成員的身體、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傷害后果的行為。持續性、經常性的家庭暴力,構成虐待。
(二)家庭暴力的現狀
1999年,中國社會科學院的調查表明,在全國婦女遭受家庭暴力的比例高達30%,全國婦聯的一項抽樣調查表明,在被調查的公眾中,有16%的女性承認被配偶打過,14.4%的男性承認打過自己的配偶。每年約40萬個解體的家庭中,25%緣于家庭暴力,特別是在離異者中,暴力事件比例則高達47.1%。
(三)家庭暴力的特征
全國婦聯的抽樣調查和研究顯示,目前我國家庭暴力具有如下特征:(1)主體身份的特定性,家庭暴力的受害者一般在家庭中處于弱勢地位,包括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主要是老人、婦女和兒童;(2)家庭暴力侵害的客體主要是受害者的人身權,如生命健康權、人身自由權等;(3)主觀上的故意性,施暴人實施暴力行為,主觀上存在明確的故意性,過失行為不構成家庭暴力;(4)由于涉及到當事人的隱私,或者受害者害怕使家庭矛盾激化而影響婚姻和家庭的穩定,而大多采取忍耐態度,使得家庭暴力行為具有隱蔽性,因此舉證較難,進而導致家庭暴力具有反復性和持久性;(5)家庭暴力呈現出手段越來越殘忍、受害程度越來越嚴重的趨勢;(6)家庭暴力主要表現為身體(肉體)上的暴力、精神上的暴力、性方面的暴力以及家庭冷戰形式的冷暴力等四種表現形式。
(四)家庭暴力的危害
多項法律法規都禁止家庭暴力,以保護老人、婦女和兒童的合法權益,但家庭暴力并沒有隨之而消除,而且其危害性極大,主要表現為:侵害了受害人的人格尊嚴和人身權利,同時對受害人是一種嚴重的精神摧殘;影響夫妻感情,破壞平等、和睦、健康、安寧、穩定的婚姻家庭關系,甚至導致婚姻破裂、離婚、家族解體;影響家庭子女的身心健康和正常生活、成長;同時,家庭暴力會導致以暴制暴,制造社會不安定因素,嚴重危害社會秩序,阻礙社會發展進步。
二、家庭暴力的成因
(一)傳統封建文化的影響
傳統封建文化的影響是產生家庭暴力的重要歷史原因。我國長期以來的文化基礎是男性中心本位文化,反映在夫妻上,主要表現為"男尊女卑"、"三從四德"等男權、夫權統治思想,男女在家庭及社會結構中的地位極不平等。新中國成立以來,男女平等基本國策深入人心并內化為人們的自覺行為,根深蒂固的男權主義已經有了很大的改變,但遺留的影響依然存在,男權文化、夫權思想并未徹底從社會生活中肅清,傳統的文化積淀仍在潛移默化地影響著社會對家庭暴力的態度。
(二)經濟收入不平衡
家庭成員的經濟和社會地位往往存在差別,據調查,97%家庭中,男女兩性實際收入存在一定差距,與男性相比,女性仍屬于低收入群體,經濟收入的不平衡導致了經濟地位的不平等。處于強勢地位的成員在家庭生活中往往居于主導和支配地位,而處于弱勢地位的成員往往依賴于他們,一旦發生家庭矛盾,弱勢成員通常會成為強勢成員發泄的對象,老人、婦女和家庭子女就成為家庭暴力的直接受害者。
(三)社會因素的影響
社會的高速發展和變遷使人們在工作、生活中的社會壓力不斷增加,例如失業、經濟窘迫、工作和生活不如意等。家庭暴力發生的比率往往同社會壓力的比率成正比,當這種壓力無法排解時,極易發生家庭矛盾進而導致家庭暴力的發生,使老人、婦女和兒童成為家庭暴力的犧牲品。同時,社會生活節奏的加快,人們都熱衷于經濟建設,而忽略了精神道德建設,使得精神道德建設滯后于經濟的發展,使夫妻間的情感交流日益減少乃至淡漠。此外,由于社會環境的影響,部分家庭成員逐漸形成一些不良的生活習慣,例如吸毒、酗酒、賭博、嫖娼以及婚外戀情等,這些不良習慣也是導致家庭暴力的原因。
(四)司法行政部門干預不夠
社會上多數人認為"家庭暴力是家庭內部的事"、"清官難斷家務事", 因此,家庭暴力長期以來被視為家庭私事,普遍存在"鄰居不勸,居委會不問,單位不管,不出人命執法機關不理"的現象。這實際上是對施暴者的姑息縱容,是對家庭暴力的一種默許,從而失去了法律應有的震懾、預防作用。同時,這也無疑助長了施暴者的囂張氣焰,受害者得不到及時有效的司法行政保護,必將挫傷受害者的信心,進而導致家庭暴力愈演愈烈。
(五)相關立法不完善
雖然我國《刑法》、《治安管理處罰條例》、《婦女權益保障法》、《婚姻法》等相關法律法規都規定了禁止家庭暴力以及相關的懲罰制裁措施,但是長期以來,這些法律法規存在可操作性差、執法不嚴的缺陷,在防止家庭暴力和懲治施暴者方面所起的作用非常有限。目前我國尚無一部專門針對家庭暴力的系統性法律,整體性、系統性的缺乏導致了對家庭暴力行為處罰不力的現象,致使一些施暴者有恃無恐,這些都成為了家庭暴力滋長的原因。
三、家庭暴力的法律防控
(一)家庭暴力的法律防控現狀
1、現行法律法規
前文中已經提到,針對家庭暴力,目前我國尚無一部專門針對家庭暴力的系統性法律,關于家庭暴力的規定主要散見于以下法律之中:
(1)《憲法》第49條第1款、第4款:婚姻、家庭、母親和兒童受國家的保護。禁止破壞婚姻自由,禁止虐待老人、婦女和兒童。
(2)2001年修訂后的《婚姻法》增加了"禁止家庭暴力"的法律條款,使"家庭暴力"一詞第一次出現在我國的法律中。
(3)2005年修訂后的《婦女權益保障法》第46條:禁止對婦女實施家庭暴力。國家采取措施,預防和制止家庭暴力。公安、民政、司法行政等部門以及城鄉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社會團體,應當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預防和制止家庭暴力,依法為受害婦女提供救助。
(4)《刑法》第260條、第261條分別規定了虐待罪和遺棄罪,以對因家庭暴力引起的刑事犯罪給予了相關刑事處罰。
(5)除上述法律規定外,全國許多地區開展了多樣化的地區性反家庭暴力活動,分別制定了相關的地方性法規、條例和規章,例如《湖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預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決議》、《遼寧省預防和制止家庭暴力規定》、《海南省預防和制止家庭暴力規定》以及《哈爾濱市家庭暴力防治條例(草案)》等。
2、我國現有關于家庭暴力法律防控的不足
在現有的關于家庭暴力的法律法規以及司法解釋中,究其實質,這些已有的相關立法的不足主要表現為:
(1)《憲法》關于家庭暴力的規定過于原則,缺乏具體性和可操作性。
(2)在民事法律方面,雖然《婚姻法》、《婦女權益保障法》等法律明確將"禁止家庭暴力"囊括其中,但對家庭暴力的概念卻未做明確界定。最高人民法院雖然對此作出了司法解釋,但該解釋顯然將家庭暴力的范圍限定過窄。此外,針對家庭暴力的婚內損害賠償制度不盡完善。
(3)刑事法律關于家庭暴力的立法框架在實施機制上無法適應實際需要。首先,《刑法》沒有將家庭暴力確定為一種單獨的罪,如果要指控家庭暴力行為,就要以虐待罪、遺棄罪等的名義提出,而這些罪名多以"情節惡劣"、"情節嚴重"作為犯罪構成的必要條件,而且在程序上將其列為自訴案件,這勢必會把相當一部分家庭暴力行為不當地排斥在刑事干預之外。此外,《刑法》沒有將婚內強奸明確地列入其內加以確認,使得婚內強奸成為無法起訴的家庭暴力,有悖于法律保護婦女的立場和原則。
(4)從程序法方面看,缺少針對家庭暴力案件的專門處理程序和證據規則。家庭暴力舉證難,使家庭暴力受害人難以完成對案件事實的證明責任,進而導致法律責任不明確,司法救濟不力,這是司法難以懲治施暴者的重要原因。
(5)現行法律中缺乏關于懲處施暴者的行政責任,缺乏政府在解決家庭暴力問題職責方面的相關規定。
(二)家庭暴力的法律防控體系構建
由于家庭暴力的嚴重危害性,我國亟需構建一個完善的家庭暴力法律防控體系,具體應該從以下幾個方面著手:
1、制定并頒布《反家庭暴力法》
(1)《反家庭暴力法》的制定原則
《反家庭暴力法》的制定,必須依據科學、合理的原則進行。筆者認為,應當堅持以下兩項立法原則:第一,國家的有限干預原則。在發生家庭暴力之后,除非是情節嚴重的家庭暴力行為,否則只能是基于當事人的請求,國家才出面干預。第二,綜合防控的原則。預防和制止家庭暴力是全社會的共同責任,家庭暴力防治法應當堅持教育為主、懲罰為輔,立法和執法相結合,社會其他組織共同努力的綜合防控機制。
(2)《反家庭暴力法》的具體內容
《反家庭暴力法》應當是一部實體與程序并重,民事、刑事和行政等手段相結合的法律,其基本內容應該包括以下幾個方面:a)明確該項立法的法律地位、指導思想、立法目的、立法依據和基本原則;b)明確界定家庭暴力的定義和范圍,應當從身體暴力、精神暴力和性暴力等方面規范家庭暴力;c)闡明家庭暴力的相關法律特征和行為表現,增強可操作性;d)規定簡便易行的預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法律程序,明確相關機關在對待家庭暴力方面的干預職責及其法律責任;e)明確家庭暴力的救助方式和制裁方式,例如對受害人的賠償措施和對施暴者的懲罰等。此外,還要囊括其他社會綜合措施,以建構反家庭暴力的社會綜合支持服務體系。
2、完善家庭暴力法律干預機制
反家庭暴力單項立法固然重要,但進一步完善已有的法律法規,也是家庭暴力法律防控中不可或缺的一環。
在民事中,完善現行《民法通則》中對暴力侵害之賠償規定,規定婚內損害賠償制度,明確婚內夫妻雙方傷害的具體賠償方式和內容。此外,可以借鑒國外的"民事保護令"制度,包括禁止令、遷出令和隔離令,以使受害人的人身安全得到及時的保護,避免加害人繼續施暴。實行法定分別財產制,保護受害者的經濟權利和財產安全,同時使得婚內損害賠償的請求具有現實意義和可操作性。
在行政中,各級人民政府及其各部門作為國家法律的執行機關,對家庭暴力行為負有預防、制止和采取相應后續措施的職責,因此必須明確規定政府的責任,政府各部門應結合自身的具體職能采取各種必要的措施,加強對家庭暴力的行政干預。
在刑事中,刑法是社會保護的最后一道屏障。在今后《刑法》修訂時,應將家庭暴力施暴程度加以明確,將不能構成故意傷害罪、虐待罪、遺棄罪、侮辱婦女罪等犯罪的家庭暴力行為如"婚內強奸"等統一規定為"家庭暴力罪",以彌補法律空白。此外,在因無法忍受家庭暴力而導致受害者"以暴制暴"的案件在量刑情節上應該考慮家庭暴力案件的特殊性。
在訴訟程序上,建立自訴與公訴相結合的訴訟制度,對于一般程度的、非經常性的又沒有造成嚴重后果的以及涉及隱私的家庭暴力行為,規定為自訴案件較為合適。而對致使被害人重傷、死亡等嚴重的家庭暴力行為則一律規定為公訴案件則較為合理。另外,鑒于家庭暴力受害人舉證難的現實,在舉證責任上應采取"誰主張,誰舉證"與"舉證責任倒置"相結合的原則,以減輕受害人的舉證責任。
在司法教育制度上,加強對司法人員有關家庭暴力干預的素質培訓,使司法人員增強對家庭暴力法律防控的理解,用更有效的工作方法和更積極的心態,公正地審理各種家庭暴力案件。
(三)建立多層次的社會支持體系
解決家庭暴力問題,司法途徑固然重要,卻不是唯一手段。在加大立法、執法力度的同時,還需要整個社會付出共同努力。在采取法律防控手段的同時,我們必須注重以下多層次的社會措施:
我們必須進一部深化家庭暴力的理論研究,在學術上增強預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理論基礎。廣泛宣傳家庭暴力的危害性,徹底改變家庭暴力是私人事件的觀念,形成反對家庭暴力的社會氛圍。大力開展法制宣傳和教育,加強道德教育力度,提高公民的法律素質和道德素養。全面提高受害人的各項素質,提高其文化技術水平,提高其經濟地位,增強其維護自身權益的意識。為受害人提供心理咨詢,以使她們重拾自信;對施暴者進行個體心理分析,進行強制心理干預和矯正,以糾正其不良行為。設立專門的法律和醫療援助機構,為家庭暴力受害人提供臨時庇護機構,加強對受害人的醫療衛生保健。
總之,我們亟需建立以婦聯為主導、政府支持、司法各部門協調合作、民間組織參與的社會救助機制,形成多層次的反家庭暴力社會支持體系,從根源上根除家庭暴力。
結語
家庭關系的和諧與家庭成員間的互愛,構成了現代社會文明的基石,而家庭暴力行為不僅是對公民人身權利和基本尊嚴的侵犯,也是對家庭婚姻關系的破壞,是對社會文明的毀損。因此需要對家庭暴力行為進行有效的預防與制止,我們應當積極吸取世界各國先進的立法與司法實踐經驗,結合我國具體國情,使立法、司法、社會救濟方面的各項措施互動進行,堅持預防和打擊并重、教育和懲罰相結合的原則,構建有效的法律防控體系,切實有效地解決家庭暴力問題,以更好地保護老人、婦女和兒童的合法權益。
然而,法律并不是萬能的,在充分運用法律手段的同時,還需要運用教育、行政和社會等多種非法律途徑,建立多層次的社會支持體系,以達到對家庭暴力現象進行綜合治理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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