論文提要:

 

《國家賠償法》出臺多年,在限制國家權力和保護公民合法權利等方面起到了積極作用,開辟了國家侵權行為損害救濟的新渠道。但是司法實務中卻頻頻暴露出許多問題,主要是國家侵權行為所造成的精神損害賠償尚未納入國家賠償法的內(nèi)容,這非常不利于公民精神權力的保護。因此,建立國家侵權行為之精神損害賠償制度是憲法權利在相應的普通法律中得以具體化的表現(xiàn),是我國實現(xiàn)法治化的必然要求。只有對國家侵權行為造成的損害后果進行全面、有效的賠償,并對實施國家侵權行為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進行嚴格的懲戒,才能保證國家機關依法行政。本文中,筆者試圖從國家侵權和精神損害的基本理論問題入手,在闡述我國精神損害賠償現(xiàn)狀的基礎上,分析確立完善我國國家侵權行為之精神損害賠償制度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并從賠償范圍、原則、標準及程序幾個方面來探索構建國家侵權行為之精神損害賠償制度。(全文7654字)

 

 

 

一、國家侵權精神損害賠償?shù)幕纠碚?span lang="EN-US">

 

(一)國家侵權及精神損害的概念及特征

 

所謂國家侵權行為,指的是國家作為行為主體不法侵害其它主體合法權利的行為。它通常有兩種表現(xiàn):其一是國家機關和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職務侵權行為;其二是國有公共設施的設置或管理瑕疵而致人損害的行為。

 

國家侵權行為中的精神損害,是指由于國家侵權行為而給主體造成的精神上的痛苦等損害。它既可因國家侵權行為侵害主體的財產(chǎn)權而產(chǎn)生,又可因國家侵權行為侵害主體的人身權而產(chǎn)生。國家侵權行為造成的精神損害具有如下特征:一、損害的普遍性。職務行為本身就具有普遍性,也帶來職務侵權行為普遍性的風險;二是損害的隱秘性。由于精神損害是無形的,國家侵權行為造成的精神損害往往是隱藏在物質(zhì)損害之后,不宜發(fā)現(xiàn);三是損害的非財產(chǎn)性。國家侵權行為造成精神損害同其他精神損害一樣,是一種非財產(chǎn)性損害,不能用財產(chǎn)的方式來認識和衡量;四是損害程度衡量的困難性。由于精神損害的非財產(chǎn)性,不能直接用財產(chǎn)的方式來衡量,使得對損害程度的衡量具有相當大的困難。

 

(二)國家侵權精神損害賠償?shù)母拍?span lang="EN-US">

 

精神損害的國家賠償,就是指國家侵權行為侵害主體合法權益造成精神損害,受害人可以要求國家進行物質(zhì)賠償?shù)闹贫取屹r償中的精神損害賠償,既是國家賠償制度中不可或缺的一個重要組織部分,也是精神損害賠償中的一個重要表現(xiàn)形式。因此,在確定精神損害的國家賠償時,既要考慮國家賠償?shù)奶攸c,也要考慮精神損害賠償?shù)奶攸c。

 

二、國家侵權行為之精神損害賠償?shù)默F(xiàn)狀

 

(一)我國立法領域對精神損害賠償?shù)南嚓P規(guī)定

 

我國精神損害賠償在民事立法中經(jīng)歷一個由否定到肯定的過程。在20世紀50年代,我國民法學理界的普遍觀點是"在社會主義國家里,認為人是社會上最寶貴的財富,人的生命健康不能用金錢來估價,所以對人身的傷害,只有引起財產(chǎn)損害時,行為人才負賠償責任。如果對人身的損害沒有引起財產(chǎn)上的損失,只能以其他法律責任加以制裁,不負民事責任。"我國于1986年公布的《民法通則》第120條第一次明確規(guī)定了精神損害予以金錢賠償。《民法通則》第120條規(guī)定:"公民的姓名權、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受到侵害的,有權要求停止侵害,恢復名譽,消除影響,賠禮道歉,并可以要求賠償損失。"此條規(guī)定確立了我國精神損害制度,從立法上否定了精神損害不能用金錢予以賠償?shù)挠^點,這是我國民事立法的一個突破。1999年最高人民法院在全國民事案件審判質(zhì)量工作座談會上提出,將精神損害賠償?shù)姆秶稍瓉淼木裥匀烁駲啵丛睹穹ㄍ▌t》第120條規(guī)定的姓名權、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擴大到物質(zhì)性人格權(主要包括生命權、健康權、名譽權、榮譽權等)以及一般人格權(如人格尊嚴權、人身自由權等)在內(nèi)的人身權利,這標志著精神損害賠償制度在我國民事審判領域得到全面認可。200138日最高人民法院頒布了《關于確立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該司法解釋是我國現(xiàn)階段民事侵權適用精神損害賠償最主要的法律依據(jù),其不僅規(guī)定了自然人因姓名權、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受到非法侵害時向人民法院提起精神損害賠償訴求時,人民法院應當受理,還規(guī)定了自然人因其生命權、健康權、身體權、人格尊嚴權、人身自由權、隱私權、親權以及自然人死亡后的人身權利遭受侵害,向法院提起訴求請求予以精神損害賠償?shù)模嗣穹ㄔ阂矐斒芾怼T撍痉ń忉寣ξ覈袷戮駬p害賠償制度進行了重構,是民事立法的重大補充和完善。

 

(二)我國《國家賠償法》關于精神損害賠償制度的缺失

 

我國的國家侵權精神損害賠償有著短暫的歷史。我國《民法通則》第一百二十一條的規(guī)定:"國家機關或者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在執(zhí)行職務中,侵犯公民、法人的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該條款成為了國家賠償?shù)木唧w法律依據(jù)。1995年我國頒布實施了《國家賠償法》,第一次用法典的形式最終確立了國家賠償制度,對于約束國家公共權力、保護行政相對人的合法權益有著重要的意義。但是,該法對于國家侵權精神損害賠償,無論在賠償范圍還是在賠償方式等方面,都沒有作出規(guī)定,具有非常大的局限性。關于精神損害賠償?shù)囊?guī)定,僅僅在《國家賠償法》的第3條和15條中有所涉及,且對受害人的賠償僅限于"賠禮道歉、消除影響、恢復原狀",對于受害的生命權、身體權、人身自由權等人格權所受到的侵害所引發(fā)的精神損害更是無從涉及;也許精神的撫慰是可以起到一定的補償作用,但是國家這種"只認錯,不賠償"的態(tài)度實在讓人難以接受。而且,這樣的單一做法很難消除和彌補受害人實際的損傷,將會大大挫傷被侵害主體提起行政訴訟的積極性,不利于對行政相對人的權利的保護。國家對于賠償方式,未包括金錢賠償,也沒有規(guī)定對違法的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的制裁措施等等,國家侵權精神損害賠償?shù)陌l(fā)展任重道遠。

 

三、完善國家賠償中精神損害賠償制度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一)必要性

 

1、憲法基本精神之具體體現(xiàn)

 

我國憲法第37條明確規(guī)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非法侵犯。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剝奪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身體。"38條明確規(guī)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的人格尊嚴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對公民進行侮辱、誹謗和誣告陷害。"但在執(zhí)法實踐中,公民人格尊嚴受到侵害的事件不斷上演,為更好地保護公民的人身權利,我國國家賠償法應當確立精神損害賠償制度。這不僅是憲法原則的基本要求,也是保障憲法中公民憲法權利實現(xiàn)的重要途徑之一。

 

2、以人為本理念之內(nèi)在需求

 

就以人為本而言,國家賠償責任制度要充分尊重人的價值和體現(xiàn)對人的關懷,這種尊重和體現(xiàn)就反映在對人的合法權益的尊重和保護救濟上。精神損害物質(zhì)賠償?shù)膹臒o到有,反映了法律對人的關懷,已從物質(zhì)世界擴展到精神世界。這一方面得益于立法技術的發(fā)展,而更多的則是基于一種價值判斷。   正當?shù)娜说母星椤⒏杏X是所有人的生活上一個非常重要的部分,它必須得到正當?shù)谋Wo,因此,可以想象只限于財產(chǎn)上的損害是多么的狹窄。   人的本質(zhì)不在于他的物質(zhì)性,而在于他的精神性,物質(zhì)只是為精神提供支持。人是一切價值的終極來源,人所看中的、認為有價值的東西,便是法律應予保護的東西。科學技術的發(fā)展,已使人的精神有了更好的物質(zhì)支撐,使人有能力更多地關注更有價值的內(nèi)心世界。   人的尊嚴、人的精神世界的安寧已成為法律所應首要保護的東西,人的價值與尊嚴成為法律乃至整個人類社會的價值基礎。也正因此,擴大精神損害慰撫金的請求權,成為近代法律發(fā)展的趨勢。   因此,確立國家侵權精神損害賠償是現(xiàn)代法治的必然要求,是以人為本構建和諧社會的必然要求,是實現(xiàn)國家賠償制度的必然要求。

 

3、徹底保護相對人的合法權益之必然要求

 

公民的人身權除人身自由、生命健康外,還包括名譽權、榮譽權、隱私權、信用權、姓名權、肖像權等。我國現(xiàn)行國家賠償法中的精神損害除涉及公民名譽權、榮譽權外,對其他人身自由、生命健康以外的權利沒有涉及,這不利于全面保護公民的合法權益。另外,從賠償?shù)男问絹砜矗瑢τ诰駬p害,國家賠償法只采用了精神撫慰而沒有采取金錢賠償物質(zhì)方式。如果當精神損害無法用消除影響、恢復名譽、賠禮道歉來救濟的情況下,給予受害人以適當?shù)馁r償金就能在一定程度上減輕其遭受的痛苦,物化其損失更有利于賠償立法宗旨的實現(xiàn)。所以精神損害給予金錢賠償?shù)奈镔|(zhì)方式是對人身自由權、生命健康權法律保障的進一步延伸和完善。建立精神損害賠償制度是尊重人權、保護公民合法權益的需要。

 

4、監(jiān)督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依法行政,推動執(zhí)法為民之有效途徑

 

國家精神損害賠償就是以支付金錢等物質(zhì)方式來追求心靈上的平衡。它不僅可以撫慰受害人的心靈,以另一種方式給它提供精神補救,而且通過這種物質(zhì)上的制裁與監(jiān)督,確保了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依法行使職權。國家侵權行為的存在是不可避免的,尤其是在我國現(xiàn)階段法律制度尚不健全、法制意識還很淡薄的情況下,國家侵權行為的存在還是大量的。由于我國行政賠償是采用"國家責任,機關賠償"的形式,通過適用精神損害賠償金,有利于發(fā)揮其懲罰作用,對行政機關的行政行為形成更有效的制約機制,促使行政機關更依法辦事,使政府成為真正對人民負責的政府。   促進行政機關采取切實有效措施強化管理,使行政行為更加規(guī)范。對于行政侵權引起的精神損害適用財產(chǎn)救濟,還有利于消除或緩解行政相對人對公務活動可能產(chǎn)生的不滿和對立情緒,實現(xiàn)行政賠償?shù)?span lang="EN-US">"公務保護"的功能。同時,對于行政侵權引起的精神損害適用財產(chǎn)救濟,有利于我國依法治國方略的實現(xiàn),使行政機關更依法辦事,使廣大人民群眾更信任法律,更依賴法律,使政府成為真正對人民群眾負責的政府;有利于充分體現(xiàn)我國尊重人格、尊重人權,提高我國大力推行現(xiàn)代法治的國際形象。從某種意義上講,這也更加符合《國家賠償法》的立法本意。

 

(二)可行性

 

1、在法律理論上具有可行性

 

我國《國家賠償法》是以《憲法》和《民法通則》為依據(jù)制定的,而《憲法》和《民法通則》都規(guī)定:國家機關和國家關工作人員侵犯公民和法人的合法權益造成損害,受害人有權請求賠償;同時,理論界和司法界都已經(jīng)形成了共識: 根據(jù)《民法通則》推定民事侵權的精神損害賠償制度。并且,2001 3 月最高人民法院還頒布了《關于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該解釋第8 條第2 款規(guī)定:因侵權致人精神損害造成嚴重后果的,人民法院除判令侵權人承擔停止侵害、恢復名譽、消除影響、賠禮道歉等民事責任外,可以根據(jù)受害人一方的請求判令其賠償相應的精神損害撫慰金。由此可見,我國已經(jīng)在民事侵權領域建立了精神損害金錢賠償制度。盡管這一解釋僅適用于民事領域,但我國國家賠償法的淵源來自民事領域,行政侵權和司法侵權同民事侵權在本質(zhì)上并無差別,所以最高人民法院這一解釋的出臺,對于國家賠償法中建立精神損害金錢賠償制度具有重要的推動和借鑒作用。另外,國際上大多數(shù)國家對國家賠償范圍的確定,已經(jīng)涵蓋了精神損害的賠償(包括金錢賠償) ,即精神損害已經(jīng)成為不容爭辯的可訴對象和法律救濟對象   。我國已經(jīng)有了8 年的國家賠償法律實踐,同時可以借鑒其他國家先進的立法經(jīng)驗,在我國國家賠償法中建立精神損害金錢賠償制度。

 

2、在司法實踐上具有可行性

 

對國家賠償中精神損害賠償持否定態(tài)度的人認為國家機關侵權行為中精神損害的范圍十分廣泛,其程度也難以準確測定,在審判實踐中不好把握,不利于行政案件正常及時的審判。這種對實踐的憂慮大可不必,因為民事法律制度和民事審判活動為國家賠償?shù)乃痉▽嵺`提供制度上的保障和實踐上的指導,在具體的司法實踐中,可以對行政審判員進行民事法律培訓,或者抽調(diào)一部分優(yōu)秀的民事審判員審理國家賠償案件。

 

3、在經(jīng)濟賠償上具有可行性

 

在國家賠償法中建立精神損害金錢賠償制度不能脫離我國的現(xiàn)實國情,以前在國家賠償法制定過程中沒有規(guī)定精神損害金錢賠償制度有其合理性一面,當時主要考慮到我國的經(jīng)濟發(fā)展水平和財政負擔能力   。這就是說我國當時不具備建立對國家這項制度的物質(zhì)基礎。但是進入21 世紀以來,我國國民經(jīng)濟持續(xù)快速健康發(fā)展,國家財政收入穩(wěn)步提高,國家承擔賠償責任的能力已經(jīng)有了顯著的提高,應該說已經(jīng)初步具備了建立這項制度的物質(zhì)基礎;同時我國國家賠償法中已經(jīng)建立了追償制度,這在一定程度上也可減輕國家財力上的負擔。當然,建立精神損害金錢賠償制度旨在尊重權利主體的精神價值,那種企圖借損害賠償發(fā)財?shù)南敕?span lang="EN-US">,是一種錯誤的價值取向,因此我們主張精神損害金錢賠償仍然是撫慰性的,這是與我國目前的經(jīng)濟發(fā)展水平相適應的。

 

四、對國家侵權行為之精神損害賠償制度構建

 

(一)適當擴大精神損害的國家賠償范圍

 

目前,我國國家賠償范圍過窄,僅僅限定在國家賠償法第30條規(guī)定的名譽權和榮譽權,這相對于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精神損害賠償司法解釋中的賠償范圍而言過窄。"在實踐中,許多國家機關的活動都可能損害公民權益,如果侵權行為造成的損害不賠,或者賠得少,既無法對公民權益進行全面保護,也不利于制約行政和司法行為。"   國家侵權與民事主體的侵權不應因主體的不同而使對侵權行為承擔責任的范圍有所差異。目前西方發(fā)達國家的賠償范圍不斷擴大,幾乎擴展到各種人身權利。因此我國有必要對有關精神損害的法律加以修正,將來在制定國家侵權精神損害賠償制度時,既要借鑒國外立法的合理之處,又要從我國國情出發(fā),除了有法定豁免事由外,國家侵權精神損害賠償?shù)姆秶鷳敯ㄒ韵聝蓚€方面:第一,物質(zhì)性人格權侵害的賠償。包括生命權、健康權、身體權。第二,精神性人格權侵害的賠償。包括姓名權、肖像權、名譽權、人身自由權、人格尊嚴權、隱私權等。因國家侵權而導致精神損害,對于尚未造成嚴重后果的,一般應以停止侵害、恢復名譽、消除影響、賠禮道歉為主要的責任方式,對于造成嚴重后果的,應以支付精神損害賠償金為主要救濟手段。

 

(二)明確精神損害賠償?shù)脑瓌t

 

筆者認為,我國國家精神損害賠償金的確立應當遵循以下原則:(1)撫慰為主,補償為輔的原則。精神損害很難像物質(zhì)損害那樣用數(shù)字來統(tǒng)計。法律上規(guī)定精神損害可以無知賠償?shù)哪康脑谟谶@種方式有利于緩和或解除受害人精神上所遭受的痛苦,對受害人起到撫慰作用,從而進一步保護受害人的精神權益。這就決定精神損害賠償?shù)谋旧聿⒉皇侵饕康暮臀ㄒ环绞剑駬p害賠償只不過作為一種手段,并通過在經(jīng)濟上對受害人的補償達到撫慰受害人的目的。因此,在精神損害賠償中,還是應該堅持撫慰為主,補償為輔的原則。(2)賠償數(shù)額適當限制原則。由于精神損害賠償更多的具有撫慰性質(zhì),這就決定了再確定精神損害賠償?shù)馁r償數(shù)額時并不是毫無限制。筆者認為,由于我國《國家賠償法》只規(guī)定了恢復名譽、賠禮道歉、消除影響等責任形式,因此規(guī)定過低的精神損害賠償是不適當?shù)模驗槠鸩坏綋嵛渴芎θ说哪康模膊荒軕徒淠男┘雍θ撕途涔姡€使人們對司法的嚴肅性產(chǎn)生懷疑,當然筆者也不贊成數(shù)百萬的精神損害賠償。當精神損害與死亡賠償金、傷殘賠償金剝離后,判決過高的精神損害賠償與我國的國情不相符合。因此,在我國的精神損害賠償立法中有必要對精神賠償金的最高限額作一限制。(3)法官酌定原則。我國臺灣地區(qū)民法學者曾世雄也指出:"精神損害之賠償在計算上具有農(nóng)厚的主觀性,難以確定且無客觀標準。"   ,為更準確地確定精神損害賠償金,法律應賦予法官自由裁量權,在審理案件的過程中,法官在規(guī)定的賠償數(shù)額的上下限幅度內(nèi)針對每一性質(zhì)的精神損害的實際情況或整個案情確定每一類精神損害賠償額或本案賠償總額。

 

(三)選擇精神損害賠償?shù)姆绞脚c標準

 

我國現(xiàn)行國家賠償法中只規(guī)定了消除影響、恢復名譽、賠禮道歉的精神撫慰方式,精神損害賠償具有無形性和抽象性,不易作出判斷,其損害程度無法量化,相同的損害對不同的人所造成的精神痛苦不同,為此,國家賠償中的精神損害賠償可以借鑒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0條的規(guī)定":精神損害的賠償數(shù)額根據(jù)以下因素確定:(一)侵權人的過錯程度,法律另有規(guī)定的除外;(二)侵害的手段、場合、行為方式等具體情節(jié);(三)侵權行為所造成的后果;(四)侵權人的獲利情況;(五)侵權人承擔責任的經(jīng)濟能力;(六)受訴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同時根據(jù)對受害人本人或其親屬造成的不同性質(zhì)和不同程度的損害后果分別確定不同幅度的賠償基數(shù),而對于同一性質(zhì)的精神損害應有不同層次的賠償金額來反映不同程度的損害。目前《國家賠償法》存在的一個突出缺陷便是賠償標準過低,這是我們應該改正的地方。"應當將人權的理念、財產(chǎn)權的保護切切實實地落實到國家賠償中,一個冤案可以使一個家庭破碎,只有通過一種高標準的國家賠償制度,才能彌補他們的物質(zhì)損失和心靈創(chuàng)傷。"    因此,在確定精神損害賠償金時,賠償標準要高于一般賠償?shù)?span lang="EN-US">210倍。實際上,近年來無論英美法國家還是大陸法國家,在確認精神損害賠償金時都試圖使之標準化。目前我國有關精神損害賠償雖未納入《國家賠償法》的范圍,但是社會各界對該法修改完善的聲音日漸加大,令人幸慶的是,20081023日,十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五次會議第一次審議了《國家賠償法修正案》草案。隨后,草案被公布在全國人大網(wǎng)站上,向全社會征求意見。我們有理由相信:完善我國《國家賠償法》中有關精神損害賠償制度必將創(chuàng)建一個充分保障人權、更加和諧的法治社會。

 

(四)規(guī)范精神損害賠償?shù)某绦?span lang="EN-US">

 

無論各種實體法把公民的權利規(guī)定得多么完美,都需要有相應的程序法來保障實施,沒有完整的程序法,公民的權利就只能停留在紙面上。我國建立國家侵權的精神損害賠償制度必須要制定健全的程序法來保障它的實施,只有完善國家侵權精神損害賠償制度中的國家賠償?shù)纳暾垺⑦`法確認、賠償決定、賠償費用的劃撥、追償以及國家賠償判決、裁定或決定的執(zhí)行等各個環(huán)節(jié),方能保證國家賠償渠道的暢通,才能讓國家賠償?shù)靡哉嬲龑崿F(xiàn)。

 

國家侵權精神損害賠償制度是衡量一個國家民主法治水平的重要尺度之一,在努力推行依法治國建設和諧社會的今天,我國國家侵權精神損害賠償問題只有得到很好的解決,才能切實地保障公民的合法權益,限制公權力的濫用,從而構建一個法治的和諧社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