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區法治文化建設存在的問題及對策
作者:曹保山 發布時間:2013-06-14 瀏覽次數:1891
隨著我國城市化進程地加劇,2011年城鎮人口占總人口的比重首次超過50%,他們集中分布于城鎮的各個社區,在國家法治建設的大背景下,社區走法治化道路已成為必然選擇。社區法治建設既是構建和諧社區的制度保障與文化支撐,也是促進社會和諧的重要途徑。法治文化建設是社區法治建設的核心,社區法治文化建設的水平直接關系到社區法治建設的效果和進程。尤其是2006年4月十屆全國人大常委會作出《關于加強法制宣傳教育的決議》以來,隨著”法律六進”(法律進機關、進鄉村、進社區、進學校、進企業、進單位)的大力推進,社區法治文化建設已成為社會主義法治建設的有機組成部分和生動實踐。
一、社區法治文化概述
(一)社區法治文化的基本內涵
法治說到底是”人”的問題,法治建設實質上也是人的形象建設和塑造問題。而人總是文化的人,人的世界在某種意義上就是文化的世界;人總是生活在文化中,文化現象在人的世界中無所不在。[1]因此,法治文化可以被視為人們生活中不可或缺的組成部分,是人們的一種生活方式。所謂社區法治文化,是建立在一定的社區經濟基礎之上,承繼社區地域文化精髓,注融于社區居民的法律觀念、法律意識和法律行為之中,以公平、正義、自由、秩序、效益等價值要素為理念,以一定的法律原則、制度、機構、設施為載體,并以構建新型社區秩序與維護社區居民權益為宗旨的一種文化類型。
(二)社區法治文化的特點
作為文化子系統和法律文化發展特定形式的社區法治文化,除具有文化的一般屬性外,還具有以下特點:
1.主體的特殊性。一個合格的社區法治文化的主體,必須同時具備享受權利、承擔義務的能力。在我國,社區法治文化的主體無疑應是廣大社區居民,然而,國家和政府卻一直扮演著社區法治文化建設唯一主體的角色,社區居民只要不違法,法與他們就沒有多大的關聯,缺乏參與法治文化建設的熱情與主動性。
2.客體的復雜性。社區法治文化的客體呈現出國家法治秩序與禮治秩序、德治秩序、人治秩序、宗法秩序等組合而成的”多元混合秩序”。[2]法與社會中的習慣、道德、慣例、風俗等相互博弈,共同構成社會秩序和制度的一部分。在中國最基層的社區尤其如此,社區法治文化的客體復雜多元。
3.地位的主導性。社區法治文化較其他社區文化形態來說處于一種支配地位,這種支配地位是由法治的權威性決定。一方面,社區其他一切文化形態,都應當與體現其法治文化保持一致,并將其作為各種文化形態共同推崇的理念。另一方面,社區法治文化能夠為社區其他文化形態提供保障、動力。社區法治文化一旦形成,其在社區文化中就會起到主導性作用。
(三)社區法治文化的功能
1.對社區自身的認同功能。社區法治文化一旦形成,社區居民間便會形成 “文化自覺”,[3]即一種最基本的團結、共識與合作。人們會努力維護法的至高無上的權威,這種”文化自覺”會持續、健康、穩定的存在和發展,成為社區法治建設持久的動力源泉,從而有力的推動社區的法治進程。
2.對社區居民的糾紛解決功能。社區法治文化建設最顯見的功能就是解決社區各領域矛盾和糾紛,社區法治文化建設有助于社區居民尋求一種一致性價值。它的推行使各種矛盾、糾紛得到更為公正的解決,它強調法律至上、程序公正和權利義務意識,有助于增強社區居民對法治的認同感、依賴感、信任感。因此,社區法治文化有利于人們達成價值共識,最終實現社區矛盾解決機制的整合構建和社會良性秩序的建構。
3.對社區普法實效的提升功能。社區法治文化是普法通往法治精神的橋梁,賦予了社區普法新的生命力。社區法治文化能夠將法律知識轉化為法治意識,將法律宣傳轉化為法律服務,將法律約束轉化為法治崇尚。實踐證明,只有通過文化理念的傳導、文化形式的感染和文化氛圍的營造,才能符合廣大社區居民的接受心理,自覺地接受法律知識的教育和熏陶。
二、社區法治文化建設存在的主要問題
(一)法治意識淡薄,法律信仰缺失。
中國傳統的儒家文化重人治而輕法治,漠視法律的地位和作用。深受儒家文化影響,居民普遍法治意識淡薄,法律信仰缺失。一項調查顯示:20%的公民對于我國目前的法律感到不夠滿意和非常不滿意,其中非常不滿意的占3.05%;15.49%的公民認為法律不如權力有用或基本沒用;另外,有58.05%的公民認為法律的作用很有限。有43.2%的公民認為法律與自己關系不大或沒有關系。[4]具體表現在以下三個方面:
1.法律至上尚未深入人心。當前,在社區法治文化建設中普遍存在重法律知識和法律條文宣傳,輕法治精神、法律信仰培育的現象。崇尚權力至上的觀念一直未消除,法律的權威性還沒有完全確立,極大地影響了人們的法治信心,減少了法律的實效。
2.”官本位”意識根深蒂固。民眾”信訪不信法”,一旦發生糾紛,首先想到的不是通過法律途徑維權,而是通過信訪渠道試圖尋求更大的”官”出面干涉。以等級觀念為核心的”官本位”意識顯然與法治理念背道而馳。
3.”無訟觀念”影響深遠。當發生沖突時,人們首先考慮的是爭取公堂以外通過親友、鄰人的調停來求得和解,盡量避免訴訟。正如達維德所說的,”中國人民一般是在不用法的情況下生活的,他們對于法律制定些什么規定,不感興趣,也不愿意站在法官的面前去。他們處理與別人的關系以是否合乎情理為準則,他們不要求什么權力,要的只是和睦相處與和諧。”[5]
(二)普法內容偏頗,宣傳方式欠佳
普法是推進社區法治文化發展的重要載體,自1986年以來,我國普法雖已連續走過了二十幾個年頭,但在普法內容和宣傳方式上均有失偏頗。
1.重義務輕權利。以往普法一貫地把防范違法犯罪放在首位,無論是宣傳內容,還是宣傳對象,無不以刑法教育為主。更多的是要求公民被動地服從法律;片面的強調守法義務,而不是更多的教育民眾如何運用法律捍衛自己的權利。這種觀念指導下培養公民的法律意識,離法治的要求相去甚遠。日常生活中當與他人發生沖突糾紛時,往往不愿意通過訴訟的手段維護自己的利益,甚至有些人干脆自認倒霉。
2.重實體輕程序。普法宣傳中側重對實體法律法規的宣傳,忽視對程序性法律法規的講解,導致社區居民對法律知識一知半解,不懂得如何通過法律途徑實現自身的權利,也導致社區居民只看重結果是否正義,不懂得”正義不但要實現,而且要以看得見的方式實現”。生活中,在遇到個人無法解決的糾紛時,人們往往寄希望于”包青天”來解決糾紛,因而人們更愿意上訪而不愿意訴訟。
3.重一時輕長效。對于我國當前普法的工作方法,依然采取運動式、灌輸式、廣播板報式宣傳教育手段。這些工作方法注重一時的效果,難以發揮長效,一陣風之后,社區居民又會將法律拋到腦后,恢復到之前的狀態。
4.重宣傳輕實踐。為普法而普法現象普遍,重知識輕理念、重形式輕效果、重治理輕法治習慣的養成,沒有把法制教育的著力點放在包括法律思想、法治理念、法治精神在內的社會主義法治文化建設上。普法給予社區居民的僅是法律知識的灌輸,居民很難參與到法律程序中去,普遍缺乏法律實踐。
(三)組織保障不利,法律人才匱乏
1.領導重視不夠。一些社區領導者政績觀錯位,片面追求經濟發展,對社區法治文化建設的意義和重要性認識不夠。甚至有些社區領導者法治意識薄弱,缺乏遵守法律和依法辦事的自覺性,號召別人守法,卻不以法律為準繩來約束自己的言行。領導者法律思想的蒙昧,對法治的負面影響不容低估。
2.法律人才匱乏。社區法治文化建設的一個重要制約因素就是專業法律人才匱乏,導致這一問題的原因有二,其一,社區領導干部多直接來源本社區,領導隊伍專業法律人才的比重較低,可謂鳳毛麟角;其二,基層社區工作條件艱苦,很難吸引高水平的法官或者律師及其他法律工作者,很難把有關法治的新觀念、新思維帶到基層社區,致使社區法治文化建設非常滯后。
3.經費投入不足。目前,對于社區法治文化建設,上級政府的專項經費發放嚴重不足,與實際需要相差甚遠,部分基層社區對法治文化建設也沒有專門的財政預算,這也導致社區在法治文化建設工作上流于應付檢查。
三、社區法治文化建設的路徑選擇
(一)在理念上,堅持以人為本,注重培養社區居民的法治精神和法律信仰
著名法學家伯爾曼有句名言:”法律必須被信仰,否則它將形同虛設”。[6]缺乏法律信仰的法治宣傳,僅僅只能是空氣的振動,因此,必須要培養人們崇尚法治的心理,為法治文化的構建奠定基礎。為此必須實現兩個轉變:
一是要實現從”權力至上”到”法律至上”的轉變。傳統法制觀念認為,政府擁有無上的權力,可以支配一切,法律不過是權力的奴婢。現代法治理念強調法律應該具有至高無上的權威,任何組織或個人都不得將自己凌駕于法律之上,都應當服從法律的權威,不得享有法律之外的任何特權。不僅公民要守法,掌權者更要守法,各級領導的行為必須受到法律的約束,任何人的違法行為都應受到法律的追究。社區居民應遵守法律,嚴格按照法律辦事,在共同遵守中樹立法律至上的權威。
二是要實現從”官本位”到”法本位”的轉變。目前上訪現象仍然存在且日益嚴重,而涉法上訪又在上訪中占較大比例的問題,典型地折射出當前”官本位”思想與司法權威的矛盾和沖突。對于法律問題社區居民應轉變認識,習慣依靠正常的法律程序解決問題,使司法發揮解決社會矛盾最終手段的作用。
(二)在內容上,勇于革新,努力增加法治文化含量
1.權利與義務相結合。在進行社區普法宣傳中,應一改過去重義務輕權利的做法,堅持權利本位取向,重點普及與社區居民利益息息相關的法律知識,有的放矢地開展《民法》、《勞動法》、《合同法》等法律的宣傳,使社區居民清楚認識到法律對于自身權益的切實保障,增進人們對法律的信任感,推動積極依法辦事,在合法權益遭受侵害時能夠做到為權利而依法斗爭。
2.實體法與程序法相結合。內容革新的另一個重要議題就是重視程序法,法律不僅規定了人人應該享有的權利,同時也規定了在權益遭受侵害時如何通過法律途徑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對于三大訴訟法的輕視是導致人們疏遠法律的關鍵,只有將實體法與程序法有機結合,才能使人們對法律不但知其然,而且知其所以然,在關鍵時刻拿起法律的武器維護自身權益,進而在維權中不斷培養對于法律的情感。
3.普及法律知識與傳播法治精神相結合。法律知識是法治文化的基礎,也是公民法律素質的基礎。現行法律法規固然重要,但從某種程度上說,隱藏于法律條文背后的法律精神更重要。所以,要改變以往慣用的就案論案、就法說法的單一普及法律知識的做法,把法律知識的普及統攝于法治精神、法治理念的傳播之下。
(三)在形式上,堅持靈活多樣,不斷增強法治文化的滲透力
1.陣地建設與載體建設相結合,注重長效。一方面,充分發揮廣播、電視、報刊等新聞媒體、社區法律宣傳欄、法律書屋、發放法制宣傳單等傳統載體和形式的作用,大力拓展和挖掘普法網、手機短信、動漫等新興載體的作用,加大法治文化的宣傳力度。另一方面,固定宣傳陣地,固定宣傳時間,在法治宣傳教育的同時,將法律法規的宣傳與法律咨詢、法律服務、法律援助有機結合起來,如揚州市邗江區平山鄉朱塘社區和荷葉社區已建立的法治文化廣場,將法治宣傳教育活動與鑼鼓隊、老年秧歌隊、健身操表演等文體表演結合起來,成為活躍社區居民文化生活的一條靚麗風景線。
2.法治宣傳教育與法治實踐相結合,注重實效。法治宣傳不應僅僅停留在口頭和形式上,而應深化到法治實踐中,一方面,把普法宣傳與人民調解相結合,如揚州市邗江區平山鄉下轄的五個社區共有68個普法中心戶,受教育人次達3478人,其中85.7%的人已充實到人民調解隊伍中去,這些人又進一步在人民調解化解矛盾糾紛中知法析理。另一方面,社區領導可以與當地法院對接,對于涉及本社區及居民的案件組織相關人員進行旁聽,使社區居民在法庭內、在庭審中切實感受法律的力量,了解案件處理的程序,從而認同法律所蘊涵的價值,讓法律的信仰成為其自身文化的一部分。
(四)在組織保障上,加強領導,不斷探索法治文化建設新亮點
1.要加強組織領導。首先,社區領導干部應主動學習法律知識,提高法治意識,養成尊重法律、遵守法律的習慣,并在奉公守法、依法辦事方面身體力行。其次,社區領導干部應轉變政績觀,切實樹立”法治文化建設也是政績”的理念,確立經濟建設與法治建設兩者并重的新導向。上級政府部門也應以”民主法治村(社區)”創建活動為抓手,把社區法治文化建設列入年度工作要點,重點部署,積極推進,嚴格考核。最后,社區居委會每年應制定和實施具體社區法治文化建設計劃,組織調查研究,并開展各項活動。
2.強化隊伍建設。社區法治文化建設隊伍最主要的問題在于專業法律人才匱乏,解決這一問題主要有兩種方式:一是人才引進,利用國家鼓勵應屆畢業大學生到基層鍛煉的大好時機,積極引進人才,爭取做到每個社區至少引進一名具有專業法律知識的大學生村官。二是”借雞下蛋”,即與當地高校對接,把在校法律專業大學生法律援助引進社區,為社區服務,并通過學生社團把高校知名法學教授引入社區進行高水平的法律講座。同時,利用法院法官與大學生村官結對幫扶的契機,把法官請進社區,共同傳播新的法律知識,法律觀念。多渠道、多層次共同壯大基層社區法治建設隊伍。
3.建立經費保障機制。推進社區法治文化建設必須有強有力的經費保障。為適應新形勢法治文化建設工作的客觀要求,上級政府應加大力度保障法治文化建設經費的穩定,要把法治文化建設經費列支到財政預算中去。基層社區在上級政府加大經費投入的基礎上,還應采用財政支持與社會化、市場化運作相結合的方式保障法治文化建設所需費用。
法治之于中國,不僅是一種制度變革和組織重構,而且也是一場文化觀念的革命。沒有豐盈廣博的法治文化根基,制度變革和組織重構是難以啟動的,法治的大廈也就無法拔地而起并挺立于天地之間。社區法治文化建設的繁榮有力地保證了基層社區廣大居民之間社會交往秩序的正常化和有序化,從而維護社會的和諧和穩定,為社會主義法治國家建設提供強大的內在動力和精神支撐。
[1] 衣俊卿:《現代化與文化阻滯力》,人民出版社2005年版,第56頁。
[2] 劉作翔:《轉型時期的中國社會秩序結構及其模式選擇》,載《法學評論》,1998年第5期。
[3]【美】L.A.科塞:《社會沖突的功能》,孫立平等譯,華夏出版社1989年版,第7頁。.
[4]王淵:《論法治文化建設中法律意識的提高》,載《商場現代化》2010年9月(下旬刊)總第624期。
[5]【法】勒內.達維德:《當代主要法律體系》,漆竹生譯,上海譯文出版社1984年版,第485頁。
[6]【美】伯爾曼:《法律與宗教》,梁治平譯,三聯書店1991年版,第28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