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基于我國少年司法發展的新要求,對未成年犯盡可能適用非監禁刑,是"教育為主、懲罰為輔"的少年司法原則的直接體現。本文通過對近五年來邗江區內未成年人刑事犯罪基本情況的統計分析,提出外來未成年人非監禁刑適用率低下及實現障礙。并闡述了建立關愛教育基地解決涉罪外來未成年人適用非監禁刑難的可行性和優勢。

 

關鍵詞:外來未成年犯  非監禁刑  實務

 

    非監禁刑(noncustodial penalty)從字面意思來看,就是在監獄之外對犯罪人適用的刑罰。然而,究竟什么是非監禁刑,在我國刑法學、犯罪學方面尚無一個公認的定義。隨著我國刑罰制度改革的推進,有關非監禁刑問題的研究越來越多,對非監禁刑的理解主要指向于非監禁刑刑種(包括管制、罰金、沒收財產、剝奪政治權利、驅逐出境)和非監禁刑制度(包括緩刑、假釋、暫予監外執行和赦免等)。考慮到司法實踐中,一方面,未成年人犯罪極少適用到沒收財產和剝奪政治權利的刑罰;另一方面,雖然免予刑事處罰作為我國《刑法》第37條規定的非刑罰處罰方法,理論上不能納入非監禁刑范疇,但在未成年人犯罪判決中較為常見,故,為表述方便,本文所指的非監禁刑主要包括管制、單處罰金和緩刑,部分非監禁刑數據包含免予刑事處罰時會做出說明。

 

一、揚州市邗江區未成年人犯罪現狀和初步分析

 

    2006-2010年,法院判決在邗江區內未成年人犯罪167件,共223人。適用監禁刑89人,比例為39.91%,適用非監禁刑126人,比例為56.5%,免予刑事處罰8人,比例為3.59%

 

表一:2006-2010年邗江區未成年犯非監禁刑比例

 

年度   2006 2007 2008 2009 2010

 

總人數 53  54  44  39  33

 

適用非監禁刑人數  33  25  26  25  17

 

適用比例   62.26% 46.30% 59.09% 64.10% 51.51%

 

(一)非監禁刑適用的主要特點

 

1、非監禁刑適用比例情況良好。(見表一)非監禁刑作為挽救未成年罪犯的一種有效的刑事處遇,其適用率的高低,一定程度上反映了該地區法院對少年司法理念的把握。近五年來,邗江區的未成年人刑事犯罪非監禁刑適用率加上免予刑事處罰的比例,每年均超過50%。較好的體現了對未成年犯"教育為主、懲罰為輔"的原則,以及《北京規則》"盡量少用監禁"的要求。

 

2、非監禁刑種趨于單一。緩刑適用為主,單處罰金為補充,管制適用率為0。(見圖一)126名非監禁刑未成年犯中,106人為有期徒刑或拘役緩刑,單處罰金20人。管制作為極具中國特色的主刑刑種,不僅在很大程度上緩和了刑罰體系的嚴厲性和封閉性,而且和社區矯正一樣具有克服監禁刑弊端的刑事政策意義。非常符合未成年犯非監禁化的司法潮流。然而,五年內邗江區無一未成年人被判處管制。

 

圖一:2006-2010年邗江區未成年人犯非監禁刑罰(含免處)

 

適用比例情況

 

 

 

3、戶籍差異是影響非監禁刑適用的重要因素。由于缺少規范的協作運行機制,外地未成年被告人審前調查工作開展難度較大,存在報告反饋率低和調查主體與矯正主體分離的兩難狀況。這間接導致對本地籍和外地籍未成年人量刑,特別是適用非監禁刑方面的不平衡。從表二來看,外地未成年犯的非監禁刑(含免處)適用比例與本地未成年犯相比似乎差距不算明顯,但結合監禁刑來看,外地籍未成年犯的兩類刑罰比例五五開,遠高于本地未成年犯(監禁刑28.57%,非監禁刑(含免處)71.43%)。再結合表三、圖二來看,非揚州籍未成年犯被判處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不含三年)的僅占13.48%,刑罰總體呈現輕化趨勢。但占62.92%的較輕罪行未能適用緩刑,可以說如前所說,戶籍因素起了較大的非正面影響。

 

表二:2006-2010年邗江區非揚州籍未成年犯刑罰適用情況一覽表

 

刑罰   監禁刑 非監禁刑(含免處)

 

戶籍   本地   外地   本地   外地

 

人數   30  59  75  59

 

比例   33.71% 66.29% 55.97% 44.03%

 

 

表三:2006-2010年邗江區被判處監禁刑的非揚州籍未成年犯刑期統計

 

總人數 89

 

刑期   三年以上   二至三年   二年以下(含拘役)

 

人數   12  21  56

 

 

 圖二:2006-2010年邗江區被判處監禁刑的非揚州籍未成年犯刑期比例圖

 

 

 

      

 

  

 

 

(二)案件類型分布情況及特點

 

    表四: 2006-2010年邗江區未成年人犯罪涉嫌罪名情況

 

罪名   盜竊   搶劫   聚眾斗毆   尋釁滋事   故意傷害   其他

 

人次   155 30  30  8   3   5

 

 

圖三: 2006-2010年邗江區未成年人犯罪名比例圖

 

 

 

 

 

 

 

圖四:2006-2010年邗江區犯盜竊罪未成年人次及比例分布圖

 

 

 

1、犯罪類型相對集中。以侵犯財產罪和妨害社會管理秩序罪為主,其中犯盜竊和搶劫罪的占未成年人犯罪總數的80%

 

2、盜竊罪高居首位。歷年來盜竊罪在邗江區未成年人犯罪類型中占有絕對大的比重,連續五年超過60%,遠遠高出其他各類犯罪的總和。在2010年,甚至接近80%的受審判未成年人因盜竊行為獲罪。

 

3、妨害社會管理秩序案件不容忽視。由于青少年情緒不穩定,容易沖動,愛講哥們義氣的性格特點,經常參與斗毆、攻擊、報復他人,引起刑事案件。因此,聚眾斗毆案件始終占有一定比重。由于該類案件往往涉及人數眾多,甚至持械斗毆,社會危害性較大。

 

(三)未成年被告人實際羈押情況

 

2006-2010年,邗江區未成年人犯罪羈押人數121人,實際羈押率為54.26%,其中,非揚州籍未成年被告人77人,占羈押人數的63.64%。在判處非監禁刑及免于刑事處罰的134人中,有34人被羈押過,羈押率為25.37%。換句話說,即在121名被采取羈押性強制措施的未成年被告人中,有28.1%的未成年人被判處非監禁刑或者免于刑事處罰。

 

二、涉罪外地未成年人非監禁刑適用的障礙

 

1、異地矯正對接機制不成熟。表二顯示,近五年內,邗江區未成年人犯罪中有過半數的系外地戶籍。從審判實踐中得知,其中多數系在揚務工人員,長期離籍生活。對外地未成年人適用緩刑往往造成居住地公安機關無權考察,也難以考察,移送原籍考察的,又難有對接機制約束。執行難和監管難形成了外來未成年人非監禁刑適用的障礙。

 

2、少年案件成人化處理的司法慣性使然。"雙向保護、少年優先"的基本價值理念在成人刑事犯罪的重刑思想、報應思想的影響下,尚未得到充分重視。在偵查階段,為保證偵查便利,對未成年人特別是外來未成年人大量適用逮捕措施,檢察機關審查時基本只注重事實要件,只要確定有罪則批捕,很少從社會危險性上考量。法院基于部門協作的考慮,往往通過判處刑期與關押時間基本一致來調節,導致了刑事強制措施的實體化傾向。

 

3、監護條件不明,社會監管不利。雖然未成年人審前調查制度在江蘇已經全面推行,審前調查報告一定程度上對未成年被告人的定罪量刑產生了影響,但是,由于調查主題、調查方式、調查周期和調查便利等多方因素的制約,對外來未成年人的社會調查難以有效反映其是否具備監護、幫教條件。由于外來務工人員的流動性較強,難以保證外來未成年人能按要求接受社區矯正,一旦脫管、漏管,將極大影響當地司法行政機關的績效。因此,對這部分人群判處較輕的監禁刑既符合法律規定,也是較為穩妥的辦法。

 

三、建立關愛教育基地解決外來未成年犯非監禁刑適用難

 

表五:2006-2010年邗江區未成年犯違法犯罪記錄及文化程度統計

 

違法犯罪記錄   文化程度

 

初犯、偶犯 前科   劣跡   初中以上   初中及初中肄業 小學

 

人數   195 10  18  37  153 33

 

比例   87.44% 4.48%  8.08%  16.59% 68.61% 14.80%

 

從近五年的統計數據看,邗江區犯罪的未成年人中,多數是受教育水平低,自身法律意識淡薄和自我控制能力差導致的初犯、偶犯。外來未成年人因父母忙于生計,家庭監管不力,更加容易走上違法犯罪道路。

 

(一)外來未成年人關愛教育基地建立背景

 

為徹底解決涉罪外來未成年人矯正困境,大幅提升該類人群非監禁刑的適用,貫徹落實涉罪未成年人"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針和寬嚴相濟的刑事政策,邗江區政法機關從樹立少年司法基本價值理念、搭建社會管理服務新平臺、落實社會管理服務新舉措的高度出發,著力探索涉罪外來未成年人關愛教育工作。通過學習先進經驗并結合本區實際情況,邗江政法機關決定對建立外來未成年人關愛教育基地展開調研,化解刑事訴訟過程中的實踐困擾,為保護涉罪未成年人司法權益提供司法服務和司法保障。期望通過對涉罪外來未成年人的幫助、教育、管理,預防和減少他們的再犯罪。

 

邗江法院少年庭成立后,由政法委牽頭,區公安分局、區檢察院、區法院、區司法局作為主要職能部門,在邗江區內尋找有社會責任感、經濟效益較好、管理較規范的企業,建立關愛教育基地,對涉嫌輕微刑事犯罪,沒有逮捕必要,又不具備取保候審條件的外來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和部分不具備監護條件的本地籍未成年人進行管護幫教和關愛教育。經過充分調研考察,邗江區政法委代表政法機關與揚州煙花三月日化有限公司簽署安置協議,將符合條件的涉罪外來未成年人送入基地進行管護教育。

 

(二)關愛教育基地的法律地位

 

關愛教育基地本質上是一種開放式的司法配套設施,但由于是在一個特定的區域對涉罪外來未成年人進行管護,為保證刑事訴訟過程的嚴肅性以及利于社會力量對涉罪少年進行社區矯正可行性評估,需要對涉罪外來未成年人的活動自由進行一定的規范,對通過什么形式進行規范,目前我國還沒有明確的法律政策規定。但可以肯定的是,對涉罪外來未成年人進行關愛教育,既不是行政處分,也不是刑事強制措施,而是一種群眾性、社會性的幫助教育手段。經過司法機關的社會危害性評估和未成年人自愿申請,將符合條件的涉罪外來未成年人安置到基地,由適格的社會力量對其行為產生一定的積極影響,基地所在企業作為涉罪未成年人的取保候審保證人,破解涉罪外來未成年人取保候審不利于訴訟順利進行的實踐困境。

 

(三)關愛教育基地的優勢

 

外來未成年人因其父母和本人離籍打工,對暫住城市缺乏認同感,在居無定所和父母忙于生計監護不力的客觀條件下,容易走上違法犯罪道路。在青少年犯罪態勢初露端倪時,可能只是輕微的刑事犯罪,但其內部已經蘊含了向質的規定性方向轉化的動能,如未能及時得到管護關愛,在一定程度上會誘發更大的犯罪。關愛教育基地的作用在于,將涉罪外來未成年人置身于由從事少年審判的政法干警、有社會責任感的企業家、適格的社會關愛力量等多種良性社會關系構成的特定環境中,使其獲得正面良性的社會體驗,在社會關系中找到自己的歸宿,使其不良行為自覺得到有效的規制和治理。

 

司法機關在辦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過程中,受到社會角色、辦案壓力和制度設置的限制,缺乏對關愛對象的管護教育效果。基地的自主自律式的生活環境,豐富的社會資源優勢更有利于對關愛對象進行有區別的個性化教育。一方面通過對其行為規范和專門矯治,使其跨越心理障礙,增強重新做人的社會責任感;另一方面立足所在企業的就業優勢,提供關愛對象更多的工作和受教育機會,緩解其與社會的對立情緒,從而在其與社會之間締造一種更為積極的關系。

 

(四)關愛教育基地機制設置

 

1、職責分工。邗江區政法委負責總體協調,區公檢法司四個政法機關互相協調配合,共同指導、支持基地運行。由區司法局下設的社區矯正機構負責審前調查、審后幫教的承接工作。基地所在企業揚州煙花三月日化公司為外來關愛教育對象提供教育、培訓、社交和就業支持。

 

2、訴訟配套措施。在偵查起訴階段,經過司法人員對涉罪外來未成年人的人身危險性做出正確評估后,對適格的未成年人,由關愛基地所在企業履行監管幫教措施,并作為取保候審的擔保人,盡量避免采取羈押性強制措施,從而減少"二次污染"的可能。刑罰生效后,對關愛基地內被宣告緩刑的外來未成年犯,在其愿意繼續留在基地接受幫教的前提下,由法院根據個體特點,向基地所在企業推薦就業。司法行政機關負責與其戶籍地社區矯正機構聯系,建立矯正關系流轉機制,由本地社區矯正機構進行矯正。基地所在企業對幫教對象進行勞動技能培訓,安排相應工作,依法簽訂勞動合同,與企業的其他人員同工同酬。

 

 

 

參考資料:

 

[1]張荊,日本社區矯正"中途之家"建設及對我們的啟示[J],青少年犯罪問題,2011,(1

 

[2]樂宇歆、林守霖、嚴春森,未成年被告人非監禁刑適用實務問題研究[J],青少年犯罪問題,2011,(2

 

[3]季鳳建、李偉哲,未成年犯緩刑適用偏差及其解決[J],青少年犯罪問題,2010,(1

 

[4]王福弟、陸海萍、徐海東,探索構建涉罪未成年人三層立體式觀護體系[J],青少年犯罪問題,2010,(5

 

《刑罰輕緩化……》 P47

 

[5]馮光耀、趙蓉,未成年人刑罰輕緩化情況的調查與建議[J],青少年犯罪問題,201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