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暴力產生的原因及對策
作者:李燕 發布時間:2013-06-04 瀏覽次數:730
家庭暴力是侵害家庭成員特別是侵害婦女權益、對家庭和社會穩定具有危害性的行為。由于家庭暴力嚴重危害了受害者的身心健康,侵犯了受害者的合法權益,破壞了社會穩定和發展,已引起全社會的廣泛關注。隨著我國新婚姻法的出臺,“禁止家庭暴力”第一次被寫進《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的法律條文中,這意味著家庭暴力不僅僅是作為一種社會現象,將引起人們的廣泛關注而且將作為一個明確的法律概念,涉入法律調整的范圍。家庭暴力泛濫的原因固然是多方面的,但對家庭暴力的法律干預力度不夠,家庭暴力立法的滯后是一個非常重要的原因。因此,在當今的法制社會里運用法律手段調控家庭暴力有著重要而迫切的現實意義。
一、家庭暴力的概念
家庭暴力目前尚無統一界定的概念。有人認為家庭暴力是指對家庭成員進行肉體上的折磨、傷害和壓迫等人身強暴行為;有人認為家庭暴力是家庭中一方對另一方的毆打、凌辱、肆虐,使其屈從;有人認為家庭暴力就是家庭中某一成員對其它家庭成員在肉體上、精神上、言語上、經濟上的虐待。
以上觀點都有其合理性,我認為:“家庭暴力是指在家庭內部出現的侵犯他人人身、精神、性方面的強暴行為。”我國《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對家庭暴力行為給出了具體的定義:“家庭暴力是指行為人以毆打、捆綁、殘害、強行限制人身自由或其他手段,給家庭成員的身體、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傷害后果的行為。”從概念上分析都有一個共同點就是使用暴力危害家庭成員,值得注意的是,在目前還出現了一種新的家庭暴力形態—冷暴力,在目前有些家庭,夫妻雙方在產生矛盾時,不是通過毆打的暴力方式處理,而是對對方表現得比較冷淡、輕視、放任和疏遠。惡語中傷、漠不關心對方,將語言交流降到最低限度,停止或敷衍性生活、懶于做一切家庭工作,是隱性暴力中較常見和隱蔽的做法,而這也是現代家庭中的一個易被人忽視的問題。
二、家庭暴力的特征
行為的隱蔽性。家庭暴力通常發生在家里這個特定場所;大部分受害婦女認為是家務事、個人隱私,受傳統觀念影響,“家丑不可外揚”,怕傳出去會使家庭矛盾激化,影響婚姻和家庭的穩定,影響個人名譽或者事業發展,一般對家庭暴力采取忍讓的方式。行為的隱蔽性是家庭暴力最顯著的特征,受害者的外傷很顯眼,容易引起人們的注意,而精神創傷難以愈合,不易發現而被人所忽視。受暴婦女長期生活在恐懼、緊張的氣氛中,心身疲憊、心情抑郁。手段的多樣性。家庭暴力的形式多種多樣,既有肉體上的傷害,也有精神上的損害,還包括性虐待和婚內強奸。后果的嚴重性。首先,施暴容易侵犯和踐踏對方的人格尊嚴、身體健康等人身自由權利,損害和摧殘其心身健康,導致婚姻破裂、家庭解體;其次,容易誘發刑事犯罪,當暴力超過一定限度時,受害婦女就會奮起反抗,以暴制暴,從家庭暴力的受害者變成加害者,影響家庭和睦和社會穩定。最后,家庭暴力導致父母吵架、離婚,這些對子女的傷害是難以估量的,時時影響其學習生活和健康成長,因家庭暴力流浪出走的未成年人數量逐年增加,他們比起在正常環境中長大的孩子更容易走上邪路,成為敵視社會、報復社會的人。很難想象,在一個充滿暴力、充斥吵罵、怨恨和悲憤的家庭中,其家庭成員會是幸福、快樂的。不良環境在其生理、心靈上留下灰暗、悲傷的陰影,造成恐懼、焦慮、孤獨、自暴自棄等心理障礙。
三、家庭暴力產生的原因
導致家庭暴力存在且呈上升趨勢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既有經濟方面的原因,也有制度和觀念方面的原因,還有婚姻當事人自身的原因等等。筆者認為,除了以上原因外,最重要的就是法律方面的原因。
1、立法不完善。我國法律對家庭暴力的懲罰原則性強,可操作性差,新婚姻法雖然規定了家庭暴力導致離婚的過錯賠償制度,但操作上有一定困難,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家庭暴力索賠問題,法律上沒有依據。
2、封建傳統觀念是產生家庭暴力的歷史原因。幾千年“男尊女卑,男主女從”的封建思想在一些人的頭腦中根深蒂固,不少家庭還受“父為子綱,夫為妻綱”等封建思想的毒害。有些人認為掌握家庭經濟權力的家長,對家屬當然地享有至高的支配權,從而使干涉與侵害婦女、子女的人身權利的行為合法化。
3、家庭經濟不平等是產生家庭暴力的經濟原因。經濟收入的不平衡導致了經濟地位的不平等。傳統的擇偶觀念是男強女弱。女方希望找一個各方面都比自己強的男性,而自己甘愿默默奉獻于家庭。一些男性由于有了妻子及其家庭成員的支持,因某些機遇而迅速致富,社會地位也大大提高,于是要求家庭成員絕對服從其意志,否則就惡語傷人,大打出手。
四、預防家庭暴力的幾點對策
1、注重立法,使制止家庭暴力有法可依。在我國,雖然新《婚姻法》明令禁止家庭暴力,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釋作了進一步界定。各省市相繼出臺了一些地方性法規,但仍然未形成全國性的統一法典,因此除進一步完善現行法律框架,使新《婚姻法》及配套司法解釋中關于禁止家庭暴力的條款更加具體外,有必要制定一部專門的《反家庭暴力法》,明確各種救助措施,為受害者提供最大限度的保護。
2、執法部門分工合作,加大打擊力度。執法人員要轉變觀念,各司其職依法辦事。公安機關要認真做好接待工作,確保受害婦女投訴有門,“110”要及時出警并區分輕重作出相應處理,把好第一道防線;人民檢察院對報捕或移送審查起訴的家庭暴力案件,應依法批準逮捕或提起公訴,并實施法律監督;人民法院對因家庭暴力而起訴離婚的案件,應查請事實,公正審理,如確系夫妻感情已經破裂,應依法判處離婚,同時判處施暴者承擔民事責任,不能片面強調維護家庭的和諧,而忽視了對受暴婦女的保護;司法行政機關要加強法制宣傳,增強公民法制觀念和婦女的自我保護意識,積極發揮基層人民調解組織重要作用,及時化解家庭矛盾,為受害者提供法律援助。
3、建立多層次的社會救助網絡。消除與防治家庭暴力是一項社會系統工程,需要政府部門、司法機關、社區單位、新聞媒體和社團組織的協同合作,并肩治暴,綜合治理,使家庭暴力走出“鄰居不勸、居委會不問、單位不管”的真空地帶。如建立多個部門參與的婦女維權聯席會議制度,定期協調督查婦女權益工作;由法院設置維護婦女、兒童權益合議庭,聘請專兼職人民陪審員;由公安或司法牽頭成立“家庭暴力傷情鑒定中心”。具體要逐步建立完善社區制止家庭暴力的體系,由鄉鎮政府或街道辦事處、公安派出所、接待站、婦聯、村居委會、醫療機構等組成的社會救助網絡;同時借鑒國外做法,建立婦女避難所,收留受暴婦女,為其提供臨時食宿、法律咨詢、心理疏導和簡單的技能培訓。加強對家庭暴力的法律調控,是預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必然要求。然而,法律并不是萬能的,家庭暴力不可能僅靠“一法了之”。我們在對家庭暴力加強法律規制的同時,還必須廣泛而深入的宣傳教育,改變傳統文化中的性別歧視,轉變人們對家庭暴力的認識。只有這樣才能標本兼治,有效地預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維護家庭和睦與社會文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