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過退休年齡的農民工上下班途中受傷是否應認定工傷
作者:花紅 發布時間:2013-06-03 瀏覽次數:2085
原告胡某,女,1956年5月出生,農民。
被告某人社局。
第三人某公司。
胡某于2011年2月進入第三人某公司工作。2011年12月23日,原告下班途中發生交通事故受傷。公安交巡警大隊作出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原告不承擔事故責任。2012年9月13日,原告向被告某人社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被告審核認為原告已經超過法定退休年齡,且非在工作時間、非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不符合工傷認定范圍,遂作出不予認定為工傷的決定。
本案在審理過程中,合議庭對超過法定退休年齡的農民工在上下班途中發生非因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受傷,是否可以認定為工傷,存在兩種截然不同的意見。
第一種意見認為,根據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審判庭(2010)行他字第10號答復精神,本案原告與第三人之間構成勞動關系,其受傷符合因工受傷的情形,應當認定為工傷。
第二章意見認為,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審判庭(2010)行他字第10號答復規定的是超過法定退休年齡的農民工在工作時間內、因工作原因傷亡的,適用《工傷保險條例》,對該答復不能作無依據的擴大解釋,故本案原告所受傷害不能認定為工傷。
本案在審理過程中,鑒于胡某已在交通事故損害賠償一案中獲得了賠償,經法官主持協調,胡某與某公司達成協議,某公司一次性支付胡某工傷賠償款35000元后,胡某提出撤訴申請。法院裁定準予撤訴。本案雖以撤訴的方式結案,但超過法定退休年齡的農民工在上下班途中發生非因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受傷,是否可以認定為工傷,卻是一個無法回避的問題。筆者認為,農民工符合上述情形的,可以認定為工傷,其主要理由是:
我國《勞動法》只有禁止使用童工的規定,并未禁止使用超過法定退休年齡的農民工的規定,而且作為農民也無所謂何時退休。隨著我國人口的老齡化趨勢,超過法定退休年齡的農民二次就業的情形會越來越普遍,認定他們與現用人單位之間存在勞動關系有利于對這一人群的勞動保護。從《工傷保險條例》來看,也沒有將這部分人群排除出去。
根據原勞動部《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二條規定"中國境內的企業、個體經濟組織與勞動者之間,只要形成勞動關系,即勞動者事實上已成為企業、個體經濟組織的成員,并為其提供有償勞動,適用勞動法"由此可見,認定勞動者與單位之間是否構成勞動關系,應當看勞動者是否事實上已經成為該單位的成員,并為其提供有償勞動。認定這些勞動者與現單位之間存在勞動關系,就應當依法保護他們的合法權益,給予其平等對待。既然用人單位已經實際用工,職工在工作時間因工作原因受傷的,應當可以適用《工傷保險條例》的規定進行工傷認定。結合《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六)項"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的規定,我國已經將工傷以及勞動者的工作時間、工作場所、工作原因都作了擴大解釋,即將職工在上下班途中視為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把非因本人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視為工作原因,該規定已經將工傷理論從原先的狹義論中脫離了出來,這種規定與勞動者的年齡無關,是對因工受傷的范圍所作的解釋,即只要符合上述情形就可以認定其受傷是因工受傷。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審判庭在(2010)行他字第10號《關于超過法定退休年齡的進城務工農民因工傷亡的,應否適用<工傷保險條例>請示的答復》中規定:"用人單位聘用的超過法定退休年齡的務工農民,在工作時間內、因工作原因傷亡的,應當適用《工傷保險條例》的有關規定進行工傷認定。"該答復明確了超過法定退休年齡的務工農民因工受傷是可以認定為工傷,享受工傷保險待遇的,其本質和精神都是為了保護超過法定退休年齡務工農民的合法權利。同時,《工傷保險條例》之所以將上下班途中發生交通事故受傷列為工傷的情形之一,是為了保護勞動者因工作在上下班途中發生的傷亡提供的救濟途徑,也已經將上下班途中受傷理解為因工作原因受傷,即因工受傷的一種情形。
本案中,原告胡某為第三人提供有償勞動,接受第三人管理,其與第三人之間已形成事實上的勞動關系。胡某在下班途中發生非因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受傷,符合因工受傷的情形,應當認定為工傷,享受工傷保險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