楊某與林某系近鄰,楊某家在林某家東面偏北,兩家住宅前面是東北至西南走向的排水溝。林某家門前有自然形成的道路供楊某家自其家門向西通行,形成外出的通道。2004年間,林某在未辦理任何批準手續的情況下將其原宅基地上的三間主屋(草屋)的東面一間及前屋三間(草屋)相繼拆除,在原宅東一間處向東建主屋三間、前屋三間(均為瓦屋),已經形成對楊某家出行的妨礙,且林某又將大門前宅基地地勢抬高、放置樹枝大石塊等雜物,致使楊某無法從林某家門前通行。另外,楊某宅東側為他人的種植地;宅西側為多年種植的成排樹木及案外人的豬圈,均無法通行;宅南側為水溝,水溝南面為他人住宅亦無道路通行。依據楊某提交的照片證實林某家大門前標記為路道。由于林某新建的房屋是在原宅基地東面的空地上建造,該空地原為可以通行的場地;且林某將新房大門前宅基地地勢抬高、放置樹枝大石塊等雜物造成楊某家無法正常從此處通行,因而雙方發生糾紛。后經村委會,鎮土地、規劃等部門多次調解未果。

 

法院經審理認為,林某拆除原有部分老房建造新房,并擅自向東移建,而且占用位于林某家大門前的原有自然通道,且該通道為規劃中的道路所在。林某的新房已經形成對楊某家出行的妨礙,且林某建房后又將大門前地勢抬高并放置樹枝及大石塊等雜物致使楊某家無法從此地正常通行。根據法律規定,不動產的相鄰各方,應當按照有利生產、方便生活、團結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確處理截水、排水、通行、采光等方面的相鄰關系。在楊某基于現狀無法從其他三個方向通行的情況下,林某大門前的地段是楊某出行的必經之路,林某應為楊某提供必要的通行之便。林某雖未辦理相關建房手續擅自建房,應屬有關行政部門處理,林某房屋及院落并未對楊某形成絕對的出行阻礙,故對楊某要求判令拆除林某的占道瓦房及院落的請求不予支持。

 

本案主要涉及的是相鄰權的法律問題。從本案的處理中亦能反映出法官結合現實情況、彰顯公平合理原則的辦案思維和處理方式。

 

1、關于相鄰權。相鄰權是指相鄰各方對各自所有的或使用的不動產行使所有權或使用權時,基于法律規定而派生地享有在他人不動產上的權利。相鄰權糾紛在現實生活中經常發生,民法通過擴張或限制不動產所有權與使用權的方法來調整相鄰關系,目的在于使相鄰各方彼此為對方行使不動產所有權或使用權時給予必要的方便,以謀取相鄰各方利益的需要,從而充分發揮不動產的社會經濟效益,民法相鄰權制度的意義集中表現于此。同時,正確處理相鄰關系,還具有增進團結、發揚互助精神,維護社會經濟秩序等意義,相鄰關系處理得好,互利互惠,增進協作和友誼,促進生產和生活;處理不好,往往鄰里反目,給自己和他人造成諸多煩惱及不必要的紛爭。

 

相鄰關系是法律直接規定的,而不是當事人約定的,不同主體的不動產地理位置上的毗鄰是引起相鄰關系發生的法定條件,這里的毗鄰,既包括不同主體的不動產的相互毗連,又包括不同主體的不動產的相互鄰近。本案中,楊某與林某因住宅鄰近而發生了有關通行的相鄰關系。經查證,林某家門前原有自然形成的道路供楊某家自其家門向西通行,形成外出的通道。2004年間,林某在未辦理任何批準手續的情況下拆除老屋建新屋,并向東向南擴建,已經形成對楊某家出行的妨礙,且林某又將大門前宅基地地勢抬高、放置樹枝大石塊等雜物,致使楊某無法從林某門前通行。在楊某基于現狀無法從其他三個方向通行的情況下,林某大門前的地段是楊某出行的必經之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八十三條的規定:“不動產的相鄰各方,應當按照有利生產、方便生活、團結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確處理截水、排水、通行、采光等方面的相鄰關系。”《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第101條的規定:“對于一方所有的或者使用的建筑物范圍內歷史 的必經通道,所有權人或者使用權人不得堵塞。因堵塞影響他人生產、生活,他人要求排除妨礙或者恢復原狀的,應當予以支持。”故林某應為楊某提供必要的通行之便。

 

本案在處理中,承辦法官五次到現場,勘查、制作細致的地形圖,拍攝照片,并和原先參與處理此事的村主任多次溝通、征求意見,深入原、林某雙方做調解工作。既考慮到了當地的現實情況,又體現了公平合理的精神。

 

2、關于相鄰權應遵循的基本原則。

 

1)有利生產和方便生活的原則

 

相鄰關系是人們在生產、生活中,因行使不動產權利而產生的,與人們的生產、生活直接相關。因此,在處理相鄰權時,應當從有利生產、方便生活的原則出發,妥善解決問題。相鄰各方不能因行使自己的權利,而有損社會生產和他人生活。

 

2)團結互助和公平合理的原則

 

相鄰權發生在相鄰不動產的所有人或使用人之間,要求相鄰一方為另一方行使不動產權利給予必要的便利。如果相鄰各方只要求他人給予方便,而自己卻不為他人提供方便,就不可能處理好相鄰關系。因此,處理相鄰權必須遵循團結互助的原則。同時,在相鄰權中,相鄰各方在獲得便利時,也應當承擔一定的義務,對受到損失的相鄰方,按照公平合理的原則給予適當的補償。這也是權利義務相一致所要求的。堅持團結互助和公平合理的原則,就是要予人方便、自己方便。

 

(3)尊重歷史和習慣的原則。

 

相鄰關系基于不動產的特殊性,并非一朝一夕就形成的。因此,在處理相鄰關系時,就必須尊重歷史和習慣。只有這樣,才能穩定相鄰關系,維護社會的生產和生活秩序,也有利于人們所接受。尤其是關于通行的問題,對于歷史形成的必經通道,應當給對方提供必要的方便,所有權人或使用權人不得堵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