習近平總書記強調:"依法治國,首先是依憲治國"。這不僅是對憲法至高無上的法律地位的概括,同時也對憲法的實施提出了明確的要求。基層人民法院必須忠實履行憲法和法律賦予的審判職責,全力推進憲法實施,通過自身不懈努力,樹立司法權威,最大限度地實現公正與效率。

 

托克維爾認為:"權威是秩序的最大保護者"。司法應當具有權威性,依法治國必須樹立司法權威。當前司法權威缺失現象亟需引起重視:一是司法裁判不被認同。當事人信訪不信法,把信訪作為工具,上訪甚至纏訪、鬧訪事件層出不窮,涉訴信訪案件居高不下。二是生效裁判得不到履行。大量民商事、行政執行案件得不到當事人的自動履行;有的當事人拒不執行法院判決,有的負有義務的單位拒不履行,藐視法院裁判。三是部分行政機關負責人拒不出庭應訴。委托律師或具體辦事人員代理出庭,形成了"民告官不見官"的非正常局面。四是不當干擾紛繁,嚴重干擾了正常辦案。五是司法安全問題不容忽視。沖擊、哄鬧法庭,圍攻、毆打法官等挑戰司法權威的事件時有發生等等。

 

如此種種折射出司法權威距離依法治國的需要還有相當的差距,司法缺乏權威已成為影響依法治國基本方略實施的突出問題。究其根本,無論外部環境還是法院自身,都存在著一些影響司法權威樹立的因素。一是司法傳統導致人們不信任司法。法律文化缺失,公眾法律意識淡薄,即使是法律問題也要尋求非司法途徑來解決。二是少數案件裁判不公和法官隊伍中出現的違法違紀,嚴重損害了司法權威。三是裁判的無終局性影響司法權威。司法是正義的最后一道防線,當事人應當接受司法判決的終局性權威,然而現實中判決結果一改再改屢見不鮮。四是"執行難"的困擾。如果法院做出的公正裁判不能執行和實現,這種"紙上的公正"必會導致當事人對司法權威的質疑。五是媒體的不當報道。部分媒體對審判工作的過度報道、過度解讀,極有可能誤導出有違事實和法律的"民意",進而影響法院的公正判決。

 

習總書記指出,要"在全社會牢固樹立憲法和法律的權威"。誠然,法律權威的建立和維護有賴于司法權威的建立,如何樹立司法權威,是一項復雜的社會系統工程,是法院面臨的重要課題。作為法院執法者,我認為需從以下幾個方面努力:  

 

1、切實提高司法公信力。全面貫徹落實十八大"司法公信力不斷提高"的目標,通過全面統籌協調推進自身建設,加強司法能力,提升司法水平,增進司法認同,樹立司法權威。全面推進陽光審判,把公開作為提高審判質量和效率的主要手段,以公開促公正,以公正促公信。

 

2、切實提升法官素質。法官是司法機關和法律的化身,法官的形象實際上就是法院形象的具體化。高度重視法官隊伍建設,不斷提高法官隊伍的綜合素質,打造一支"忠誠、為民、公正、廉潔"的法官隊伍,贏得人民群眾對法院工作的信任。

 

3、切實處理好涉訴信訪問題。理順""""的關系,堅持訴訪分離,在公民窮盡所有司法救濟程序之前,其他機關和個人不應受理當事人就法院裁判提出的涉訴信訪,確保法律爭議通過法律程序解決。

 

4、切實加大執行力度。堅持綜合治理執行難工作方針,加大對規避執行行為的制裁處罰力度。加快執行聯動威懾機制建設,加強與檢察、公安、國土、建設、金融、稅務、工商等部門的協調配合,對拒不履行法律義務的被執行人,在市場交易、行政許可、行業準入等方面進行嚴格限制,促使被執行人履行義務。

 

5、切實加強司法宣傳。加強與電視臺、知名網站、報刊等新聞媒體的溝通聯系,通過定期發布典型案例、開放日等活動,讓人民群眾走近法院、走進法院,全面接受社會全方位監督。深入開展法制宣傳教育,增強全社會學法尊法守法用法意識,提高百姓的法律意識和法律素養,讓盡可能多的社會成員信任司法,自覺維護司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