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欲充分實現"公正與效率",在審判工作融入現代司法理念是形勢所趨,是法院審判工作改革之需要。在民商事審判工作中,裁判文書(主要是判決書)的改革是一個核心所在,判決文書如何與現代司法理念結合,如何既體現法律的目的,又體現文書的專業性,筆者認為應當將民法解釋學的理念引入并加以廣泛應用。筆者試以拙見,介紹民法解釋學的特性,著重闡述與法院裁判文書的結合應用。

 

一、國外文書的特點和國內文書的不足

 

在司法制度健全、發達的國家,不論其法律裁判體系是適用英美法的還是大陸法系,不論是簡易審理的案件還是復雜審理的案件,裁判文書的體系、格式是趨于一致的。我們通常所見洋洋萬言判決書,其最大的優點,也是我們最應借鑒的地方就是解釋學的應用。在適用英美法系的國家,雖無成文法典,但在適用判例,對證據"自由心證"時,法官都會充分說明法律依據,在大陸法系國家,裁判文書中都對立法本意,法律釋用,判決依據等作出祥細解釋,也是在運用解釋學。反觀國內裁判文書,爭議問題提煉不清,法律適用解釋不明、判決目的因果不符。將當事人之間的對抗轉化為當事人與法院的對抗,做不到法律效果與社會效果有機統一,造成纏訴不停,信訪不斷,既不能實現法院判決的尊嚴及公信力,又給社會不穩定提供便利,國內裁判文之不良現狀形成,究其原因與解釋學在裁判文書沒有得到充分運用,或者沒有得到恰當適用有著直接、緊密地聯系。因此,在裁判文書中應用解釋學的基本原理、文書自身的改革、對在裁判文書中引進現代司法理念必會起到積極作用。筆者利用本文,簡介解釋學的一些基本原理和方法,以及與審判實際需要結合方式、應用方式,以探討解釋學在民事裁判文書中的應用。需要說明的是,本文中所講的解釋學為民法解釋學,適用于民商事審判。

 

二、民法解釋學的基本意義和基本特征

 

法律是一個高度抽象化、要領化的行為規則體系。要實現其目的,將"紙上的"法律變成社會中"實在的"法律,就必須對適用法律的方法,規則和理論作出解釋。在民法領域中,便形成了民法解釋學。

 

民法解釋學具有科學性、客觀性兩大基本屬性。它的解釋對象是法律文本,包括成文法、習慣法、判例和法學理論;它的目的不僅局限于對法律文本的理解,還包括將法律文本作為解決案件的準則和依據,同時還具有一大功能,即補充法律漏洞。民法解釋學具有以下幾個基本特征:

 

第一、關聯性,即對具體案件的關聯性,人民法院制作裁判文書,就是用法律來解決具體案件。因此,在這個范疇內,對人民法院審理案件來說,相對于法律條文而言,只有與具體案件有聯系的條文才是有用的,相對于具體案件來說,只有與法律條文有聯系的部份才是有用的。在適用法律的過程中,必須做到法律條文適用與案件認定事實相一致,認定的案件事實與適用的法律條文相一致,這便形成了與具體案件關聯性這一特征。它包含了3個層面的意思,一是解釋往往由待處理的案件所引起;二是解釋任務是法律條文對待定案件事實是否有聯系;三是法律條文對待定案件事實加以詮釋并具體適用。

 

第二、價值取向性。所謂價值取向性,是一種價值判斷,此價值判斷并非是說脫離法律的獨立的價值判斷,而是已經成為法律基礎的內在價值判斷為依據的,因為人們是利用法律規范法追求某些目的,這些目的是由些價值判斷所決定的。這也是民法解釋學所探求和詮釋的法律意旨。

 

第三、循環性。對法律的理解、詮釋,是從理解、詮釋具體法律條文開始,才能理解詮釋法律全文及其基本原則;與此同時,要理解、詮釋具體法律條文,又必須了理解、詮釋法律全文及基本原則。從邏輯上看,只有正確理解部份,才能理解整體,同時如果不能首先理解整體,就不能理解部份,形成了從整體到部份,從部份到整體的循環。強調循環性,就是為了防止孤立,片面地詮釋法律,防止斷章取義地理解法律。

 

三、民法解釋學的方法

 

民法解釋學其實就是方法論的使用、實踐,是形式邏輯在法律適用中的體現。在學術界,對民法解釋學方法的分類諸多,分別有文學解釋法、體系解釋法、法意解釋法、擴張解釋法、限縮解釋法、當然解釋法、目的解釋法、合憲性解釋法、比較法解釋法、社會學解釋法、某種規則解釋法。在人民法院的具體審判實踐中,并不需要這么多的方法,應根據裁判案件和制作文書的實際需要,依其所需,選擇適宜,恰當的解釋法。根據筆者的審判體會,常用的解釋法可以是:

 

(一)文義解釋法。是指依照法律條文用語的定義及常使用方式,以解釋法律的涵義內容。在使用文義解釋法時,一般按法律條文詞語通常意義解釋,出現特殊意義詞語時,應按法律上的特殊意義解釋。該解釋法在使用時不能超越,為大眾習慣所共同認可的文義。同一法律或不同法律使用同一概念時,原則上應作同一解釋;作不同解釋,須有特別理由,該解釋法的缺點為由于文字的多意性,容易拘泥于法律條文所用文字意義導致誤解或曲解法律本意。

 

(二)體系解釋法。是以法律條文在法律體系上的地位,詮釋其法律目的解釋方法。它的功能一是以法律條文在法律體系上的關聯,探求其所要規范意義。二是維護法律體系及概念術語之間的統一性,使法律條文之間,法律條文與各款之間相互補充,形成完整的法律規定。其局限性是容易拘泥于形式而忽視法律的實質目的。應當注意不能以體系解釋法作為唯一或主要方法。

 

(三)立法解釋法(即注意解釋法)。是探求立法者在制定法律時所作的價值判斷及所欲實現的目的,以推知立法者的意思。其功能有助于對定義解釋增加理解,可以通過立法文件,了解立法者的消極意思,以有助于正確解釋法律條文的意義內容。

 

(四)擴張解釋法。是指法律條文過于狹窄,不足以體現立法本意,可擴大法律條文文義,以求正確地詮釋法律。使用擴張解釋法時,必須慎重運用,并要求解釋目的不能突破立法本意,而且受法律原則的限制,否則就不是解釋法律,而是創造新的法律。

 

(五)當然解釋法。是指法律無明文規定,但根據其立法目的,其事實較之法律所規定更有適用理由,而直接適用該法律規定的解釋方法。運用這種辦法的理由依據,在古代稱之為"舉重以明輕,舉輕以明重"。例如規定禁止折花,砍斷花樹就當然違反規定。在適用該法時應當特別注意與類推的區別。

 

(六)社會學解釋法。是指將社會學方法適用到法律解釋中,著重于案件社會效果的預測評估和目的衡量,在文義解釋范圍內詮釋法律規定意義內容的解釋方法。適用社會學解釋法,必須以文義解釋為基礎,在文義解釋有多種可能存在時,才能適用。其重點在于對每一種解釋可能產生的社會效果加以預測,選擇最佳的社會效果。

 

以上幾種解釋方法在適用時,應當遵循相應的規則,不能為預先設立裁判目的,后而選擇解釋法,而應是通過解釋方法運用后,再形成目的。由于民商案件個案的千差萬別,亦不宜明確具體的規定,只能作原則性的規范。

 

 1、文義解釋法是基礎,凡對法律條文作出解釋時,首先必須使用文義解釋法。

 

2、文義解釋法能得出唯一結論時,不得運用其他解釋法,只有出現多種結果時,才能使用其他解釋法。

 

3、在立法目的明確時,才能適用目的解釋法、擴張解釋法、當然解釋法。在法理分析時,可運用體系解釋法。

 

4、上述方法運用后仍不能確定結論時,方可進一步運用社會學解釋法。

 

 5、其他解釋法與文義解釋法結論相抵觸時,在不超越法律條文可能文義的范圍內,應以其他解釋方法的結果為準。

 

 6、當多種解釋法得出結果相互抵觸時,并均能合乎邏輯成立時,應當選出社會效果最佳的結果。

 

     四、審判實踐中需要解釋的情況

 

人民法院通過對民商事案件的審判,制作裁判文書直接用途是對當事人訴辯爭議的問題歸納概括,并作出裁判,當事人爭議的問題,法院據以裁判的理由就是解釋方法的結果。在審判中,當事人爭執的核心主要體現在:

 

第一、案件事實方面的爭議,這種爭議最具普遍性。

 

第二、證據的爭議。由于《民事訴訟證據規則》(以下簡稱《證據規則》)的頒布,舉證、質證已成為案件審判極其重要環節,當事人爭議體現在對證據真實性、關聯性的爭議,對證明力太小的爭議、對本證與反證的爭議、對證據優劣的爭議、對證據網絡形成與否的爭議等方面。

 

第三、法律適用的爭議。具體表現在四個方面,一是有成文法的,對適用什么法,適用什么法律條文,當事人存在爭議;二是沒有成文法,只有法規、規章的,對法規、規章的效力,如何適用,當事人存在爭議;三是既沒有成文法,又沒有法規、規章的,如何裁判,是否適用公序民俗、交易習慣當事人存在爭議,四是以上三種都沒有的,如何運用法律處理當事人產生爭議。

 

誠然,由于《證據規則》的頒布,對案件事實的爭議可以歸并到證據爭議中予以解決,但解決證據爭議和法律爭議是裁判文書所必須直面的問題,這是既包含了程序性的,又包含了實體性的。要在裁判文書中加以解決,就必須根據不同情況,適用民法解釋學的解釋方法予以解決。

 

五、解釋方法在裁判文書中的具體應用

 

民法解釋學在人民法院裁判文書加以應用,法官對裁判所依據的證據、法律條文使用解釋方法作出解釋,便形成了裁判解釋。裁判解釋構成了現代民法解釋學的一個重要組成方面,是多種解釋方法的綜合應用和體現,其性質就是法官解釋的結果形成了對個案的判決,解釋包含在判決之中,解釋也因判決的生效而取得效力。

 

人民法院裁判文書的改革,現時階段所作規定和改革僅是形式上的統一和變化。但是對裁判文書存在的實質問題,也就是通常所說的"本院認為"未顯改進。在此部份如何適用民法解釋學,運用解釋方法。筆者認為應當根據前述歸納總結的不同爭議方面,運用不同的解釋方法,現作詳細分析。

 

(一)存在案件事實及證據爭議的情況

 

涉訟當事人對案件事實及證據爭議是爭議范圍的最大集中,同時也是裁判文書中最需作出分析、評判的方面。依照當事人爭議不同種類,可以使用不同的解釋方法來詮釋法院裁判的意見。因《證據規則》的頒布實施,案件事實須由證據來佐證,當事人爭議的核心便轉化為對證據的爭議,可粗分幾種情況:一是證據"三性"的爭議,二是證據證明力的爭議,三是舉證責任分配的爭議。相對于不同類型,在裁判文書應運用不同的解釋法。

 

1、證據"三性"的爭議。《證據規則》對證據的形式、取得等有較為詳細的解釋,在分析認定時,宜采用文義解釋法,直接判斷合法性、真實性。

 

2、證據證明力的爭議。證據如何證明待證事實,與待征事實的聯系,現尚無法律條文可依,這便出現無法律規定的情況。對無明確法律規定的情況,在運用解釋方法時,宜將目的解釋法、當然解釋法結合使用。

 

3、舉證責任分配的爭議。《證據規則》中對舉證責任分配已有一些明確,但未能全部列舉。對于此種爭議,可以首先采用文義解釋法,在出現無明確法律條文時,可綜合運用體系解釋法、目的解釋法及當然解釋法。

 

在對證據爭議適用解釋方法時,尤其是運用非文義解釋法時,便會出現法官"自由裁量"問題,自由裁量在英美法系中即為"自由心證",其內容是法官通過對證據的判斷達到認定事實的過程。所謂"自由"不是任意,其旨是法官在判斷過程中不受他人、外力影響而獨立作出。這個過程也是一個將多種解釋法綜合運用、綜合評析的過程。在運用"自由裁量"時,出應當是必須遵循解釋方法的規則。

 

(二)存在法律適用爭議的情況

 

在運用法律時,法院經常性會遇到的情況前面已經列舉。針對這4種情況,也宜分別適用不同的解釋。

 

1、有成文法明確法律條文規定的。出現這方面的爭議,往往是對法律條文的爭議,在法院裁判,僅適用文義解釋法就可以詮釋法院裁判的理由。只有在出現多種解釋結果可能時,才能運用其他解釋法。

 

2、沒有成文法,只有法規,規章的。出現這方面的爭議,法院在作出裁判時,宜首先適用文義解釋法。由于法規,規章的立法地位低于成文法,所以還應當同時使用體系解釋法、目的解釋法。需要特別說明的是:對運用法規規章時,應先行合憲性審查,也就是對法規、規章是否符合憲法、基本法及成文法的立法目的和原則進行審查,同時應在裁判中作出適當解釋。

 

3、沒有成文法,又沒有法規、規章的。在選擇法律依據時,法院往往會依據公序良俗和交易習慣。為此,法院地應當在裁判文書中作出解釋。解釋的方法確定,可首先考慮擴張解釋法和當然解釋法,其次在運用社會學解釋法。這些方法的確定,其旨就在于詮釋法院裁判的理論淵源和法律淵源,使當事人明白法院的判決意圖和依據。

 

4、沒有成文法,沒有法規、規章及沒有公序良俗和交易習慣的。這種情況的出現便形成了法理上"法律缺乏""法律漏洞""法律缺乏"其涵義有三層,一是指現行法律體系存在缺陷,即不完全;二是此缺陷的存在影響現行法律的功能;三是此缺陷與立法意圖相悖。不完全性是指現行法律缺乏個案事實所必要的條款,或條款不完全,或必須進行補充。

 

出現"法律缺乏"時,在裁判文書中宜采用補充方法。具體的補充方法有三種,第一種是依習慣補充,第二種是依法理補充,第三種是依判例補充。依習慣所指為地方習慣,但這個習慣規則不能違反法律的基本原則和基本精神,而且應當在裁判文書中加以詮釋。法理補充和判例補充也應當有適用條件,目標是不能違反法律的基本原則和基本精神,除這三種補充外,還有一種辦法補充即類推。對于類推適用,已有專門規定,這里不加重述。

 

解決法律缺乏的辦法一旦明確,在制作裁判文書時,解釋方法的選擇宜確定在擴張解釋法,當然解釋法或限縮解釋法之內。在適用的基礎、結論須以社會學解釋法進行歸納總結,其旨是追求社會效果的確良完美,在利益衡量的基礎上,實現裁判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有機統一。

 

六、結語

 

眾所周知,裁判文書的敘理分析是文書的精華所在,核心所在。裁判文書改革趨向是適應現代時間、空間發展的需要,是適應現代司法理念發展的需要。筆者擬以此拙文,建議引入民法解釋學理論,運用解釋方法詮釋裁判理由,必會使法院裁判文書的敘理,判決理由更具備科學性、理論性、邏輯性,必將使裁判文書質量得到大幅提升,進一步促進人民法院審判宗旨的實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