洪澤法院在審理涉老的贍養糾紛時發現,此類糾紛調解難度大,如處理不當則可能影響社會、家庭的穩定,也影響老人安度晚年,應引起高度重視。

 

原因分析:

 

一是糾紛時間跨度長。少數糾紛甚至長達十多年,多年積怨不容易化解。

 

二是法律關系復雜。多數糾紛涉及到多種法律關系,連環套不容易解開。

 

三是事實認定不容易。一些糾紛由于發生在家庭內部,證據不夠充分,常出現在一方不予認可的現象,而另一方又不改變自己的立場,使調解非常困難。

 

四是外來因素的介入。矛盾糾紛的發生,除當事人自己直接參與處理外,當事人的親屬等也在介入,不僅要作通當事人的工作,也要做通當事人近親屬的工作,協調難度大。

 

五是少數當事人認“死理”。少數當事人存在誤解,認為法院的判決才能真正地確認自己有理,不愿意接受法院的任何調解。

 

對策建議:

 

一是找準調解的契合點。少數當事人,特別是年老當事人,受自己的生活經驗影響較深,不容易接受別人的調解觀點,調解說服工作難度大。但只要法官換位思考,找到矛盾糾紛的癥結,提出切實有效的調解方案,用他們能理解的方式、方法,多講民俗道理,多講調解解決問題的實效性,當事人還是能夠接受調解的。

 

二是充分調動多方力量參與調解。充分調動人民調解組織、村組等調解人員及人民陪審員參與調解的積極性,充分發揮他們熟悉當事人情況、當事人愿意接受他們調解意見的優勢,本著案結事了的原則,協力調解解決矛盾糾紛。

 

三是幫助解決實際困難。一些贍養案件的義務人確實存在無能力履行義務,而對方當事人卻強烈要求履行義務。對此,法院一方面應督促贍養人及時依法履行義務,另一方面應及時與相關政府職能部門聯系,幫助采取低保或其他救濟措施,解決當事人后顧之憂,為調解矛盾糾紛打下良好的基礎。

 

四是加大普法宣傳力度。經常深入農村、社區開展普法宣傳活動,提高群眾的法律意識。在訴訟中加大法律說理力度,不僅僅使當事人樹立依法有效化解糾紛和保護自己權益的意識,還要做好當事人近親屬的法律宣傳工作,使他們也能知法懂法,避免其他人盲目出主意,不恰當干擾當事人調解的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