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階段農村法律服務存在的問題與對策
作者:蔣新建 發布時間:2013-05-27 瀏覽次數:764
摘 要:為農民提供良好的法律服務是實現依法治農的重要前提之一。現階段我國農村法律服務正處在改革完善時期,但問題較多。解決這些問題,應當以法制宣傳教育為基礎,以農村法律服務所為主體,大力加強有償服務和法律援助兩大職能,適當補充法律服務,形成一個良性循環、內部互動、相互促進的綜合服務體系。
關鍵詞:農村 法治 法律服務
一、現階段我國農村對法律服務需求的必要性
為農民提供良好的法律服務是實現依法治農的重要前提之一。然而,現階段我國廣大農村地區存在法律服務資源短缺、法律服務質量偏低等問題。如何以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為契機,通過法律服務的力量,解決農村的法治供給,滿足廣大農民的法律需求,鞏固農村既有的改革成果,推動農村改革的進一步深化,真正建立起保障和促進農村改革、發展與穩定的法律服務機制,則成為我國農村法治建設必須面對和解決的重大課題。
(一)推進農村法律服務是中國法治建設進程的必然要求。中國是一個農業大國,13億人中就有9億是農民。從這個意義上可以說,中國的問題仍然主要是農村的問題,就中國農村法治建設而言,其重點和難點之一,即在這種城鄉差異、地區差異巨大卻又實行單一制政府結構形式的國家,如何為占人口主要成分的廣大農民提供符合其經濟、文化層次需求的有效法律服務。
(二)強化農村法律服務是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的迫切需要。在農村,小到家庭婚姻糾紛、鄰里糾紛、財產糾紛,大到土地承包、開發,農產品種植加工、銷售,乃至申領許可證、工商登記等多種形式的非訴訟法律事務,都迫切需要法律的指導和幫助[1]。特別是,農村招商引資、土地承包經營、土地征用補償安置、基礎設施建設和建立農村社會保障制度過程中出現的法律需求,也正在向市場化、多樣化、法制化的方向發展。因而,完善農村法律服務體系,組建農村法律服務隊伍,建設農村法律服務市場,已是當務之急。
(三)拓展農村法律服務也是農業實現契約化和法制化的需求。在農業實現契約化和法制化過程中,農村法律服務工作將面臨一個全新的服務領域,如通過草擬、審查招商引資訂單合同,審查鄉鎮企業進出口貿易協議,參與項目談判,以及宣傳相關法律知識等,加強對農民的法律保障。
二、我國農村存在法律服務中問題的原因分析
(一)農村經濟狀況的制約。眾所周知,目前我國農村生產力水平尚低。而實踐證明,在自然經濟和產品經濟狀態或經濟落后情況下,法律服務業難以存在和發展。只有在經濟發展的條件下,才能刺激起社會主體對法律服務的需求[2]。在一個商品經濟不發達或人們生活水平低下的地區或社會,法律服務的商業性特征不可能得到人們或社會的認可;對一個連溫飽問題都沒有完全解決的人來說,生活中很難想到對法律的需求。
(二)農村法律隊伍薄弱。我國是農業大國,農村人口占相當大的比例,應該是法律服務的重要對象。但一方面法律服務業起步較晚,工作隊伍力量尚弱小,另一方面我國農村地域廣闊,農民居住分散,交通不便。因此,到目前為止,我國的律師、公證機構還無力顧及農村這一龐大的領域,遠遠滿足不了廣大農村基層社會的法律服務需求,這一供需矛盾在今后相當長時期內無法緩和。
(三)服務需求的廣泛。當城市的法律服務業越來越專業化的時候,鄉鎮法律服務卻必須包羅廣泛,同時提供眾多種類的綜合服務,這是因為農村服務對象數量大且多樣化。我國有9億農村人口,除農民個人外,還有眾多的農村經濟主體如工商戶、承包戶、鄉鎮企業,聯營組織等,他們都希望能夠就近獲得多種類、多層次、多方位的法律服務。然而,目前我國的法律隊伍卻難以充分滿足這一需求。
(四)傳統觀念的影響。中國幾千年的封建等級觀念、身份觀念、上尊下卑觀念和隸屬服從心理等,在農村社會可以說是根深蒂固,無論農民群眾還是基層政府官員都深受遺害。更深層次的是傳統法律又化以義務為本位,古代中國人的最高理想是實現一個沒有法律和訴訟的社會,認為法律和訴訟繁多并不能帶來社會安定,恰恰相反,它是給人帶來痛苦的暴力和強制,是與不道德、邪惡和犯罪相連的。法和訴訟被視為一種迫不得已的東西。它的目的在于除暴安良,使百姓知禮明義、安分守己,最終達到天下"太平",實現"刑期無刑"的理想狀態。為達到這一目標,社會以義務為本位,人人應當恪守"三從四德",個人只是君臣、父子、夫婦、兄弟、朋友網絡中的一個環節,每個人都應當履行這些關系所賦予的義務。與此相對應的是權利意識極其淡薄[3]。實際上,這種文化觀念在農村深層還占據著統治地位,從根本上阻礙著農村法治的實現,也非常不利于法律服務業的發展。
三、解決農村法律服務問題的對策分析
如何解決這些問題,在當前正進行的農村法律服務建設中,各地都采取了一些改革措施,并產生了一定的效果。筆者認為需要綜合地考慮,準確把握農村法律服務的特性和定位,應該從如下幾個方面著手:
(一)重新明確鄉鎮法律服務所的性質和職能,準確把握其定位。一方面,必須以規范形式肯定法律服務所是一種自負盈虧的中介組織,改變法律服務所從業人員的觀念,積極拓展服務領域。同時,也不能只注重經濟效益而忽視社會效應,要看到農民法律素質的提高將非常有利于法律服務業的長遠發展。另一方面,由于鄉鎮法律服務所的客觀條件和性質,應將其服務對象主要圈定在處于農村中層的各種主體上。他們有需要,有一定支付能力,但要求不高,只要法律服務收費較律師低,鄉鎮法律服務所就很有競爭力。
(二)建立農村法律援助制度。法律援助制度,是指國家給因經濟困難無力支付訴訟費用或法律服務費用的當事人或者某些特定的社會群體以及某些特殊案件的當事人提供免費、減費法律服務或減免訴訟費用,以確保其合法權益得以實現的~項法律制度。有學者指出:"是否建立起規范完善的法律援助制度,既是衡量一國法制是否健全,司法人權保障機制是否完善的重要標志,也是衡量社會文明進行程度的重要尺度。"[4]我國確實急需建立法律援助制度,這種需求在經濟落后的農村更加迫切。其中數量較大的溫飽線以下的貧困群體只有得到各種形式的免費法律服務,才有利于他們走出"愚昧一貧窮一更愚昧一更貧窮"的惡性循環怪圈。然而在我國,對于具體如何實現法律援助尚有爭議。筆者認為應該實行職業責任化制度,即凡是法律服務工作者,在其專業法律服務活動中,必須承擔一定數量法律援助工作。這種從職業責任角度作出的規定,性質上不是一種道德義務,而是一種職業責任,具有強制性,法律服務工作人員必須執行。未達到要求者,應在執業證書的注冊和執業紀律上作出處理。注重法律服務所有償服務的同時也應大力強調其法律援助職能。實際上,從長遠來說,鄉鎮法律服務所的法律援助將大大有利于法律服務環境的改善。
(三)在經濟較發達的農村鄉鎮,可以依托法律服務所建立律師事務所。在我國廣大的農村中,有的地方先富起來了,較多的主體開始要求高質量的法律服務,低層次的法律服務所已經滿足不了需求。這時可以按照法律服務模式試建律師事務所。但暫時不宜取消法律服務所,應該實行兩個輪子一起轉,各自服務于不同的消費對象,相互補充,相互促進,形成一個整體優勢。
(四)加強有關改善法律服務環境的制度建設。這是農村法律服務發展的基礎工程,其中的關鍵在于明確和理順司法所的職能,司法所是縣區司法局在鄉鎮的分設機構,其工作人員屬于國家公務員,主要行使司法行政管理職責。它所承擔的實際工作繁多,主要有:1.協助基層政府處理各種與法律有關的事務,如協助制定規范性文件,提出司法建議,參與專項治理等;2.處理民間糾紛;3.進行法制宣傳教育。近年來我國陸續制定了不少法律法規,但其貫徹實施多數難以落到實處。這有執法機關執法不力的因素,更主要是廣大群眾對法律法規的不了解,不熟悉。不知法就無從守法,更難以談及保護和爭取自己的合法權益,也就產生不了法律服務的需求。這一問題在農村由于農民文化素質低下顯得更為突出。所以,大力加強法制教育是農村發展的現實需求,也是實現依法治農必不可少的基礎性工作之一。加強司法所對鄉鎮政府領導決策的參與職能,明確其一定的從法律角度制約和監督鄉鎮政府管理行為的職權。
總之,我們只有以法制宣傳教育為基礎,以農村法律服務所為主體,大力加強其有償服務和法律援助兩大職能,適當補充律師法律服務,形成一個良性循環,內部互動,相互促進的綜合服務體系,才能有助于問題的徹底解決和真正促進依法治農的實現。
參考文獻:
[1]謝佑平,陳運雄:《律師在法律秩序構建中的作用》,載《現代法學》1998年第2期。
[2]謝佑平:《社會秩序與律師》,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
[3]粱德超:《司法行政兩個體系理論與實際》法律出版社1997年版。
[4]廖中洪:《我國法律援助制度的基本構想》,載《現代法學》1997年第3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