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判是種判斷,但其根本在于它的糾錯功能,使其對社會失當的行為進行回復,讓其重新駛入正常的軌道。其基本標準是法律,法律從根本上來說,是包含在文化之中的。家庭是社會的細胞,婚姻在具有家庭屬性的同時,也兼具社會屬性,所以對離婚案件,從更廣闊的視野來看,它的解決途徑就不是單一的。法律是陌生社會人之間的規則,當它用于熟人之間應有所不同的。

 

婚姻是兩個人的結合,它不僅是種契約關系,更關鍵在于更重視承諾和責任,主要取決于雙方情感的維系,情感似乎很縹緲,但終有跡可尋。就婚姻的本質看,首先,體現在性別的不同,一個偏剛,陽性,主外,另一個偏柔,陰性,主內,這是由傳統中國的文化屬性所決定的。當夫妻升級為父母的時候,可以看出,父愛和母愛的不同的,父愛鑄就孩子的剛強、堅韌,母愛對待下一代側重體貼、寬容。其次雙方同屬社會人,其家庭背景、教育狀況、價值觀、道德素質等有不同、分高低。從這一點看,產生矛盾應是正常的,關鍵在于如何調和、融合。第三是牽連到上一代和下一代,所謂“上有老、下有小”?,F在的80后,90后大多是獨生子女,雙方父母都視為掌上明珠,4個(有時是3個、2個)老人之間的觀念肯定不同,處理不當,就會影響到自身的婚姻質量。

 

婚姻的質量取決于雙方的合諧度,而合諧度是由雙方結合后磨合的程度。從外界可以量化的,最直觀的就是時間了,結合時間的長短從一定程度上可反映出其合諧度和穩定性。

 

5年內的婚姻是磨合期。如新車,宜慢行,勤保養。只有慢慢將齒輪上的小齒磨掉,才有利于更好地咬合、匹配。如果急于求成,急加速,就易出問題。最大的挑戰是面臨的問題眾多而解決經驗(即生活閱歷)的匱乏。磨合期內,小孩初生、事業剛起步、家務繁雜,如果沒有必要的應對,會疲于奔命。這個階段是最危險,也是最容易出問題的時期,主要的是要做到尊重和寬容。尊重對方的獨立人格、私人空間、適當的秘密,對缺點和不足能予以理解。在一起,有共同的住所、下一代,要共同照顧上一代,因為曾經相愛,就應該有過彼此的欣賞和共同語言。所以,對面臨的問題,雙方應該一起來努力面對和克服。

 

10年內的婚姻是相對穩定期。雙方已屆而立之年,十多年的相伴,產生了親情。有了一定的社會閱歷,在社會上也找到了自己的位置。這時候產生的主要問題是因期望值太高而產生是失落感。期望值由價值觀決定,在與他人比較時產生,對金錢、名利、地位的計較,說到底是種虛榮。有些人在得到金錢、名利、地位的同時,迷失了自己,從這點上來說,到底是有利還是弊?相對穩定期要避免出問題,關鍵是做到奮斗和包容。這期間,是在事業上打拼的初步時期,是人生的黃金階段,如果慵懶,將一事無成。包容要做到要具備同理心,以他人之心度己。對期望值雙方均有責任作相應的調適,人對超出自己能力范圍的事無能為力,過分的要求會適得其反。

 

15年以上的婚姻是基本穩定期,親情發展到極致,就是為了對方可犧牲知己,一切為對方考慮。但雙方是平等的,所以要做到相互的關心與扶持。強勢一方要認可弱勢方的付出,在取得成績的時候,不能忽視家庭的支持;弱勢方要尊重強勢方對家庭作出的貢獻。家,之所以被稱為港灣,除了是休憩之地,而且提供慰藉,使人心安。人,惟有心安,方能從容,成大事。人若身不休息、心不安定,則易焦慮,難長壽,故已婚者較單身者抗壓能力強,也多長壽。

 

婚姻質量可量化評價,按照婚戀專家柯云路老師的觀點,婚姻是男女雙方的一種交換[1],共有10種交換,十種交換都存在,是十全十美的婚姻;大多數存在,是美好的婚姻;有半數存在,是正常的婚姻;只有少量交換的,是破裂的婚姻;任何交換不存在,是死亡的婚姻。這10種交換分別是性、愛、互助、金錢與物質、人生保險、生育子女、安全感、心理支持、尊重、分工與能力。

 

在婚姻案件審理過程中,應發揮好判斷和糾錯功能,其基本思路可概要介紹如下:一是評估。審判人員首先面對的問題是,對涉案當事人婚姻狀況的質量作客觀的評估??梢?span lang="EN-US">10種交換為參照,評價當事人的婚姻質量,在0-100分之間取值,如果得分在50分以下,則質量較差。結合結婚時間長短、當事人的背景、家庭表現、性格、道德水準、價值觀等進行盡量客觀的分析。二是找因。婚姻重視的是承諾和責任,所以要找準婚姻產生問題的原因,為什么承諾了沒有兌現?是一方還是雙方的?是可以彌補的還是無法克服的?是原先存在還是后來發生的?是經濟的還是精神的?進而找出問題的責任人,是一方還是雙方的責任?是無法解決還是經過努力可以克服的?為以后的處理打下基礎。三是判斷。找出問題的責任后,應判斷有無修復的可能?如不修復,有否可能造成破裂?重在看雙方是否有心挽回。這一環節之所以重要,是因為下步即是處理,婚姻一旦解體,雙方需重構生活模式,對其一生的影響都是巨大的,故應慎之又慎。

 

最后是處理。根據法律規定,離婚案件應進行調解,首先應調和,先盡力進行修復。勸導當事人珍惜在一起的日子,夫妻雖不是親人,但勝似親人。“百年修得同船渡,千年修得共枕眠”。其次提供必要的指導,引導當事人正確面對和處理好婚姻家庭中產生的問題,法官雖不是婚姻問題的專家,但基于當事人的信任和職業要求,進行些相關問題的指導(可不僅僅是法律方面的)是應盡的義務。一般對第一次到法院起訴離婚的案件,不輕易判離、調離,這應該是個原則,其前提是不違背當事人的意志。第三,對解體的婚姻做好善后工作,照顧好弱勢方、子女的權益。必要的經濟幫助不可少,金錢雖代替不了感情,但適當的經濟補償可撫慰受傷的心靈。離婚后,孩子不再享有為完整的母(父)愛,雙方盡其所能幫其成長是父母應盡的義務,尤對10周歲以上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子女,在其性格形成、學習成長處于關鍵時期,應尊重其個人意見,盡量滿足其要求,當然非分、無原則的除外。



[1]《婚戀診所》柯云路著,當代中國出版社,20077月第1版,第33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