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一起典型案件看建設工匠在農村建房時受傷后的賠償問題
作者:胡珍玉 發布時間:2013-05-27 瀏覽次數:701
原告姚某訴稱:2010年7月17日晚,我受被告劉某的雇傭在被告孫某家施工時,因腳手架不牢,從腳手架上跌下受傷,同日被送入武警醫院住院治療,產生各項損失,包括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交通費、營養費、住院伙食補助費、傷殘賠償金、精神撫慰金共計199489.5元。對于上述損失,被告劉某作為雇主僅給付18000元醫療費,被告孫某沒有賠償任何損失。原告認為,被告劉某應承擔雇主賠償責任,被告孫某因沒有聘用具有資質的個人進行施工,應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被告劉某辯稱:原告與我之間不存在雇傭關系,我們一起從事建房,雙方是互助關系,并非雇傭關系。原告跌傷是由于自己搭建的腳手架不牢所造成的,所以損失應當由原告自己承擔。
被告孫某辯稱:農村建房通常都不需要資質,我將建房的事情承包給被告劉某,沒有雇傭原告,原告的損失不應由我承擔賠償責任。
經審理查明:被告劉某承攬被告孫某房屋建設工程,被告劉某喊原告姚某到孫某家做工。2011年7月17日,原告在施工過程中,從腳手架上摔下受傷而住院。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農村建設工匠在農村建房過程中受傷而引發的損害賠償糾紛,通常情形為農村一戶人家(本案被告孫某)家里要進行建房、裝修等建設工作,他就將該工程包給一名長期在農村從事建筑工作的人,通常被成為小包工頭(本案被告劉某),小包工頭就喊來他熟識的長期或偶爾與其共同從事此類工作的同鄉人(本案原告姚某)來進行此項工作。處理此類案件要解決兩個爭議焦點:一、原告與被告劉某之間是否構成雇傭關系?二、被告孫某是否應對原告的損失承擔連帶責任?
筆者認為:焦點一,原告與被告劉某之間構成雇傭關系。理由是:1、本案的房屋建設工程是被告劉某與被告孫某接洽的,原告受被告劉某的選任參加該工程;2、在施工過程中,被告劉某負責安排人手去被告孫某家從事建房工作,原告受被告劉某的控制和監督;3、被告劉某按天與工人結算工資。
焦點二,被告孫某在應當知道被告劉某沒有相應資質和生產條件的情況下,仍然將房屋建設工程發包給被告劉某,與雇主之間存在共同過錯,應當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綜上,被告劉某與原告之間存在雇傭關系,原告受到的損害應根據雙方過錯承擔相應的責任,因原告對損害的發生不存在故意或重大過失情形,被告劉某作為接受勞務一方應承擔賠償責任。被告孫某在應當知道被告劉某沒有相應資質和安全生產條件而將工程發包給劉某,應當與被告劉某承擔連帶賠償責任。最終法院判決被告劉某原告姚某損失94047.2元、被告孫某對上述賠償義務承擔連帶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