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擔保物權實現之訴受理的幾點思考
作者:胡買梅 發布時間:2013-05-21 瀏覽次數:977
新《民事訴訟法》中增加了擔保物權實現程序,且明確將該程序法定化,對我國現有的訴訟制度有著重要影響。同時,該程序極大地縮短了審理時間,節省了訴訟成本,快速、及時地實現了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最大程度地體現了以人為本的立法宗旨和要求。但作為一種新制度不可避免的存在這一些問題,下面筆者將著重從以下四個方面對此進行論述:
一、擔保物權實現之訴受理現狀
2013年1-5月,江都法院共受理擔保物權實現之訴案件3件。在立案受理時,因沒有相應的司法解釋對此類案件的管轄、受理條件、案號、訴訟費等進行規定,因此,在受理案件時,江都法院根據民訴法第一百九十六條之規定,以擔保物權財產所在地或擔保物權登記地為管轄標準,且上述3個案件中,抵押財產所在地均在管轄范圍內;針對案件的非訴屬性,在對申請人資格審查、申請材料審查時,均采取了嚴格審查的方式,如擔保物權的申請人限定為擔保物權人以及其他利害關系人,同時要求當事人提供主合同、抵押權登記證明或他項權利證書等擔保物權存在、實現的證據材料,如這3個案件中,均要求提供在房產部門辦理的房產抵押他項權證;因實現擔保物權屬特別程序,因此,江都法院在編立案號時,采用了民特字、商特字等案號;針對訴訟費問題亦參照特別程序的規定,免收訴訟費,但隨之問題亦不斷增多,如當事人利用此程序規避相關法律規定,免交訴訟費等問題尤其嚴重。
二、不同情形擔保物權管轄應區別對待
新《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九十六條規定:申請實現擔保物權,由擔保物權人以及其他有權請求實現擔保物權的人依照物權法等法律,向擔保財產所在地或者擔保物權登記地基層人民法院提出。由此可見,我國實現擔保物權兼采擔保財產所在地和擔保物權登記地兩種地域關系兼容的標準。但針對實踐中,擔保物權包括抵押權、留置權和質權,擔保物為多個物且分散在數個法院管轄范圍內等情形尚無明確規定,筆者認為,對此應當需謹慎分析:
1.抵押權。抵押權包括不動產抵押權、動產抵押權及浮動抵押權、建設工程承包人的法定抵押權和最高額抵押權等幾種情形。其中不動產抵押權的財產所在地和登記地一般是在同一區域,對其的管轄問題,一般不存在分歧;動產抵押權及浮動抵押權,因其不一定登記,故為方便權利的實現,一般應以財產所在地為管轄地;建設工程承包人的法定抵押權,因其法律強制性,因此,應當由財產所在地法院管轄;最高額抵押因其不特定性,因此,該項權利的實現應當由擔保物權登記地法院管轄。
2.留置權。其作為法定擔保物權,具有非登記屬性,因此,針對留置權一般以財產所在地為管轄地。
3.質權。因質權的無形性,因此針對該權利的設立一般以登記為實現條件,故其管轄應當以財產登記地為準。
4.針對擔保物為多個物,且分散在數個法院轄區內的情形,則各個法院都有管轄權,申請人可以選擇其中一個法院提出申請。當多個法院發生爭議時,筆者認為應當參照民訴法關于管轄的規定,由后立案的法院將案件移送先立案的法院管轄。
綜上,對于擔保物權實現之訴的管轄問題,上級部門應當在調查、研究的基礎上,針對不同的情形制定相應的司法解釋,防止管轄權爭議的發生。同時,筆者認為,雖然法律條文明確規定擔保物權實現之訴由基層人民法院管轄,但因其涉及的財產數額往往較大且權利、義務關系較之現有的特別程序案件復雜,因此,對于數額在一定范圍以上的案件,應當考慮上級法院審查的必要。
三、擔保物權受理條件分析
擔保物權人以及其他有權請求實現擔保物權的人向人民法院提出實現擔保物權的申請時,筆者認為人民法院應當對以下幾方面進行重點審查:
1.申請人資格審查。筆者認為,針對“擔保物權人”和“其他有權請求實現擔保物權的人”適用范圍的界定,應當采取廣義主義原則,如抵押權人、財產所有人、利害關系人等,以促使相關當事人積極履行權益,當然申請人應當提供相應的材料證明其主體資格,防止侵害他人權益的事件發生。
2.申請人提交材料的初步申請。對此,筆者認為應當區分“權利是否存在”、“權利實現條件”兩種類型。針對權利是否存在,筆者認為應當提供主合同、擔保物權合同文本、抵押權登記證明或他項權利證書、權利質權的權利憑證等證明材料;針對實現條件是否成就,筆者認為應當提供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權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擔保物權的情形等證明材料。而作為起訴條件,兩者必須同時滿足,缺一不可。
3.必要時通知或詢問相關利害關系人。針對不具有登記公示效力的擔保物權,法院在審查時,為了保障其他權利人的利益不受侵犯,筆者認為,應當通知、詢問相關厲害關系人,保障法律的公信力,維護人們的合法權益。當然,具體的操作程序,可由司法解釋等法律法規進行明確規定。
四、其他需注意的問題
擔保物權實現之訴受理除上述談到的問題外,還有以下兩個方面亟需解決。
1.案號編立。根據省高院案號編立之規定,特別程序的案件,其案號一般為“X民特字、X商特字”,且新的民訴法對此沒有特別規定,因此,在實踐中一般采取“X民特字、X商特字”等案號。筆者認為,擔保物權實現之訴雖然屬于特別程序的一種,但因其不同于人身屬性的財產性,故上級部門可以在調研的基礎上,制定出相應的案號。
2.訴訟費用的交納。因新民訴法規定,擔保物權實現為一種特別程序,而特別程序案件的立案又不收取訴訟費用,且在已有的立案實踐過程中,該類案件沒有收取任何費用,因此,大量的案件涌入法院,且標的額較大,法院訴訟費大量流失。故筆者認為,為了法院各項工作的有序開展,擔保物權實現之訴還是應當收取一定的費用的,當然,因其非訴屬性,其費用的收取可以比照支付令案件。當然,具體的規定還應當由上級部門通過司法解釋、會議紀要等形式作出。
綜上,雖然擔保物權實現之訴在實踐過程中存在這樣、那樣的問題,但其方便當事人、節約訴訟成本等優點是不能否認的,作為司法機關,不能因噎廢食,應當揚長避短,共同做好擔保物權實現的訴訟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