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嫁女”土地補償費糾紛增多蘊含深層次矛盾應予重視
作者:胡珍玉 發布時間:2013-05-21 瀏覽次數:692
近幾年,隨著我國城鎮化進程的加快,很多城郊農村的土地被征用,農民由此獲得了一定的征地補償費,而許多村在給予本村成員土地征用補償費時,卻將戶口在本村的出嫁女排除在外,由此產生的出嫁女土地補償費訴訟呈多發趨勢。“出嫁女”是指女性村民結婚后,男方到女方家落戶,或者是因男方是非農業戶口的城鎮居民等原因,而未將戶口從本村遷出。很多情況下,其子女亦隨母親落戶該村。此類糾紛牽扯范圍廣、利益糾紛大,在很多地方成了村民不理解、干部管不了、政府往外推的老大難問題,由此導致干群關系緊張,甚至引發多起上訪案件。2010年年底,邗江法院成功處理了幾起出嫁女土地補償費糾紛,并向相關部門發出了司法建議書,收到了良好的效果。
第一,深刻挖掘出嫁女土地補償費糾紛的深層次原因。該類糾紛產生的原因主要有:1、傳統思想的影響。我國是一個有幾千年封建傳統的國家,男尊女卑、重男輕女、從夫居的觀念相當普遍,嫁出去的女兒潑出去的水的思想根深蒂固,女兒一旦嫁人,就成了婆家的人,與娘家脫離了關系,這導致出嫁女的權益在農村未得到足夠重視。2、利益分配的矛盾催生了分歧。該類糾紛實質上就是利益重新分配的問題,部分農村的集體經濟效益好,再加上土地補償費的發放等,村民可以享受豐厚的收益。出于趨利避害的本性,一些村民就認為,雖然出嫁女的戶口未遷出,其丈夫和子女的戶口也隨之落入娘家所在村,但是如果給予其本村村民的同等待遇,勢必影響到其他村民的可得收益。因此,只有村干部、村民和出嫁女三方達成統一認識,方能解決好這一利益重新分配問題。
第二、要正確區分不同的情形處理出嫁女土地補償費糾紛。是否具有本村村民資格是確定出嫁女是否享有土地補償費的前提。只有具有村民資格,才能享有村民待遇。為此,除了具有該村戶口這一基本條件外,還要看其是否長期在本村居住和生活、是否以該村的土地承包經營為主要生活來源、是否與本村集體經濟保持著穩定的關系、是否平時就在該村享有村民權利履行村民義務(如享有土地承包經營權、獲得宅基地建造房屋、參與興修水利、維護治安等)等。對于以上答案為“是”的出嫁女,應當與村民享有同等的土地補償費等待遇;對于只是為了分享村里的集體收益或土地補償費等收益而將戶口留在本村,不在本村居住的空掛戶、掛靠戶,對其主張不予支持。
第三,在處理此類糾紛時,不能機械的一判了之,而要綜合考慮,采取多種手段,達到辦案一件,影響一片,實現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的有機統一。
1、加大對相關法律法規的宣傳和監督力度。堅決落實《婚姻法》、《婦女權益保障法》,充分利用《土地承包經營法》中有利于婦女權益保護的規定。加大對村規民約的合法性審查,在充分尊重村民自治權的基礎上,確保村民制定的政策與國家的法律法規相一致,既維護法律的尊嚴,又提高村民的法律意識,教育他們通過合法、文明的手段維護自己的權益。
2、調動各方力量,建立多元化的糾紛解決機制。單純依靠法院難以有效化解各種社會矛盾,為此要多方動員,多措并舉,深入推進,統籌兼顧,合理化解糾紛。大力發揮基層人民調解組織、司法所的功能,政府國土、民政等相關部門要加強協調、分類解決。婦女組織要充分發揮自身優勢,有針對性的舉辦各類法律培訓班,提高農村婦女自主、自立、自強的意識,促使她們學法、知法、懂法、用法,調動婦女在維護自身合法權益中的主觀能動性。鄉鎮人民政府要深入調研,積極學習,推廣各地保護婦女權益的好經驗、好做法。
第四、各地政府要大力發展農村經濟,建立健全農村各項社會保障制度。該類案件從另一方面折射出了失地農民今后的生計問題。土地是我國傳統意義上的農民賴以生存的基本生產資料,土地被征用之后,如果各方面的糾紛處理不好,容易引發連鎖反應,影響社會的經濟發展與和諧穩定。因此,要確保失地農民無后顧之憂。
1、政府要加強對農村集體經濟的宏觀指導,搞活集體經濟,發展生產,增加農民的收入渠道。
2、為失地農民興辦與城鎮居民相類似的社會保障和醫療保險,使農民今后的就業、就醫、養老、教育等方面的待遇有長遠保障,擺脫目前只依靠一次性土地補償費的單一機制,使農民不僅在居住條件上進城,更要在福利待遇上進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