論司法倫理建設研究
作者:楊穎 發布時間:2013-05-17 瀏覽次數:768
[摘要]
建設以法治為基礎的社會主義法治國家,構建以公平公正為主要特征的社會主義和諧社會,要求進一步加強司法人員的司法倫理道德建設,為實現司法公正提供平臺。加強司法倫理道德建設,只有堅持公正、平等、人性、理性等原則,才能使司法人員真正以人為本,實現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營造民主法治、安定有序的社會環境,樹立公平正義、誠信和諧的社會風氣的目標。本文擬從司法倫理建設的內涵、司法倫理建設對于和諧社會的構建的現實意義、司法倫理建設的現狀、司法倫理建設的構想。本文從上述四個方面對司法倫理建設的相關問題加以探討。
[關鍵字] 法治國家;和諧社會;司法倫理;司法公正
司法倫理是指與司法職業活動緊密聯系,并具有自身職業特征的道德準則和規范。司法道德規范法規化也是當今西方司法倫理建設實踐的一個趨勢,美國很早就制定了司法人員品行準則以代替司法倫理規范。懲治司法腐敗、走向司法清廉,需要建立一套高于社會一般道德又切實可行的司法人員職業倫理規范,確立并執行一套良好的機制。這是一個現實的問題,也是一個有待創新的理論問題。司法倫理建設與人民法院有著十分密切的關系,司法倫理對于行使著解釋和執行法律權力的審判人員運行法律的過程起著重要作用,司法倫理對公正司法的影響是很大的,任何司法部門都離不開倫理道德的約束、引導或決定。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構建司法倫理規范,建立司法倫理機制,重視司法倫理教育,加強司法人員的倫理自律,這對于提高司法隊伍整體水平和培育當代合格的司法人員,增強他們的倫理信念,提高司法實踐水平、實現司法公正具有重要意義,并有利于整個社會道德水平的提高和司法人員道德人格的自我完善。
(一)司法倫理建設的內涵
依法治國是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的基本治國方略,公平、公正和正義是社會主義和諧社會最重要的特征。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必然要求司法公正,這是當代法治社會的基本要求。司法公正是實現依法治國的基本保障,也是實現社會正義的最后一道防線。然而,任何公正性都是道德性,都是建立在道德之上的,無道德就無公正。從這個角度來說,司法公正的倫理價值就在于其公正性,按照法學基礎理論的要求,司法如果失去了公正,也就失去了靈魂,失去了它存在的價值意義。在這"以人為本"為本質特征的社會對現代司法倫理道德建設提出了科學合理、并富于人文精神的要求,因此,司法倫理道德建設主要包含以下幾個原則:
1、公正原則
馬克思曾經指出:"希臘人和羅馬人的公正觀認為奴隸制是公正的, 1789年資產階級的公正觀則要求廢除被宣布為不公正的封建制度??所以關于永恒公正的觀念不僅因時因地而變,甚至因人而異。"①公正作為一個規范的概念,本來就是人們在社會交往中與自身所擁有的利益相符合的正當關系或行為。世界上所有的憲政國家,無論是資本主義的,還是社會主義的,都把平等權作為一項憲法原則加以確認。這種平等原則,體現在法治上,就是司法必須公正--司法活動必須實現公平與正義。司法公正既是司法活動的價值目標,也是司法活動的本質要求。從人際倫理的視角來看,司法公正首先就要求司法倫理必須遵循公正原則。司法倫理的公正原則就是要使司法活動實現公平與正義。司法公正既是司法活動的價值目標,也是司法活動的本質要求。司法人員應該從追求正義的目標出發,按照法的精神及其原則公平合理地處理事務,在一定范圍內修補立法的漏洞,矯正立法的缺陷,實現法的正義。②
2、人性原則
司法的人性原則是指司法人員按照法律的規定,在尊重當事人合法權利的前提下,依據正當的法律程序而進行非歧視性、人道性、理性化的執法行為。以人性角度來看,司法活動必須堅持人權標準,司法道德倫理建設必須堅持人性原則,做到以人為本。聯合國各會員國一致通過的《世界人權宣言》一開始就申明:人人生而自由,在尊嚴和權利上一律平等,并列舉和說明了各項權利和自由,其中有在法律面前人格得到承認的權利以及享有司法補救和得到公正審判的權利等。以人為本的社會以實現人的全面發展為目標,從群眾的根本利益出發,切實保障他們的經濟、政治和文化權益。司法機關和司法人員在執法過程中要樹立和貫徹尊重和保障當事人人權的理念和精神,對當事人、犯罪嫌疑人、被除告人以及服刑人員給予最大限度的人文關懷,尊重公民和當事人的意愿,保障其權利,維護其尊嚴,以公民和當事人為其主體,不能將其置于被處置甚至被凌辱,任由宰割的地位,要讓當事人始終感到有一個公正、透明的"法的空間"存在。③
3、平等原則
平等原則是與憲法的平等權原則相契合的,即公民在法律面前要一視同仁地受到平等對待,不分性別、種族、職務、職業、社會出身、宗教信仰、財產狀況,都享有同等權利,承擔同等義務,不允許有任何不受法律約束的特殊公民,不允許有任何凌駕法律之上的特權。 司法公正的平等標準作為一種倫理價值標準,還蘊涵著濃厚的道義內涵,其中所蘊含的扶危濟困的倫理精神也成為司法公正的重要內容。如對弱勢群體實行司法救助,減、免、緩交訴訟費用,使孤老殘幼平等行使訴權成為可能等等,就是踐履司法公正的平等標準的現實表現。法律的權威要靠司法的權威來體現,司法的權威要靠司法信譽來實現,而司法信譽的樹立,靠的就是司法機關忠實地履行憲法和法律賦予的職權,通過公正司法來贏得,而堅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公平標準的憲法原則,則是實現這些價值目標的核心內容。
4、理性原則
社會主義和諧社會是以科學發展觀為指導的社會,是實現人、社會、自然之間的良性互動的社會,是人盡其能、各得其所的社會,這要求司法倫理道德建設必須遵循理性原則。司法公正的前提是司法的理性, ,司法倫理的理性原則要求在司法活動中,司法人員能夠依靠其所有的智慧和道德力量準確度量各個案之間的差異,并依據法律的精神和原則作出理性的適當的判決。司法的公正導源于司法程序的公正,所以司法活動要按照司法理性來運作司法過程;同時司法的公正表現為司法實體的公正,所以司法活動必須運用司法理性作出正確的判斷。做到理性司法必須堅持事實認定的客觀性,司法判決的合理性,刑罰適用的節制性,保證在法律規定的范圍內公正、合理地司法。
只有堅持公正、平等、人性、理性等原則,才能使司法人員真正以人為本,實現為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營造民主法治、安定有序的社會環境,樹立公平正義、誠信和諧的社會風氣的目標。
(二)司法倫理建設對于和諧社會的構建的現實意義
依法治國是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的基本治國方略,公平、公正和正義是社會主義和諧社會最重要的特征。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必然要求司法公正,這是當代法治社會的基本要求。司法公正是實現依法治國的基本保障,也是實現社會正義的最后一道防線。然而,任何公正性都是道德性,都是建立在道德之上的,無道德就無公正。從這個角度來說,司法公正的倫理價值就在于其公正性,公正是談論司法合理性的一個必需的道德維度。按照法學基礎理論的要求,司法如果失去了公正,也就失去了靈魂,失去了它存在的價值意義。和諧社會是公平正義、以人為本的社會,而實現司法公正、維護社會正義是司法行為的最終追求,也是司法倫理建設的最后目標。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目標就是營造民主法治、安定有序的社會環境,樹立公平正義,誠信和諧的社會風氣。
司法倫理建設不是一種行政管理模式,而應是一種德治模式,通過法院文化建設的形式來加強司法倫理的建設。司法倫理是由社會階級結構決定的社會意識形態,其具體內容隨著社會的變遷而變遷。司法倫理主要包括政治性,主要是要加強黨的領導以及堅持黨的事業至上的理念;人性,主要指執法為民和人民利益至上原則,體現出"人是目的而不是手段"這一最基本的倫理信條;公正性,主要指依法治國和憲法法律至上,司法公正應作到實體法得到嚴格適用,程序法得到正常運行,司法結果要公正。因此說,司法倫理對司法行為有著極其重要影響,探索和研究司法倫理建設,對于促進和推動中國法制進程有著現實意義和深遠意義。
一般而言,社會大眾對法律的感知總是受一些具體案件處理結果的影響,從而決定他們對法律是信任抑或不信任,是要遵從法律還是違背法律。因此,司法的廉潔與否不單單是司法本身的事。一旦司法不公,對社會將造成極其惡劣的影響,打擊的將是和諧社會的法制基礎。弗蘭西斯·培根曾說過:"一次不公的司法裁判比多次不公平的舉動為禍尤烈。因為這些不公平的舉動不過弄臟了水流,而不公的裁判則把水源敗壞了。"④司法工作是保證國家法律得以實施的手段,國家保護什么反對什么禁止什么,在法律上都有明確規定,司法工作者遵守司法道德,嚴格依法辦事,才能使法律起到應有的體現國家意志的作用。然而司法活動中司法自由裁量權的存在,以及怎樣對某些較模糊的法律條文給出公正合理的解釋,這些都涉及司法行為中的倫理因素。因此,建立以法制為基礎、公平公正為主要特征的現代和諧社會必須加強司法倫理道德建設。
(三)司法倫理建設的現狀
1、司法非獨立。
公正是人們所追求的崇高理想,價值和目標,是"社會制度的首要價值"。⑤司法權是一種中立性和終極性的權力。它就從客觀上必然要求它代表社會公正。而法律與道德又有著千絲萬縷的聯系,司法人員既是職業化人員,同時又是深受道德影響的人。傳統倫理文化中的人情交往強烈地涉入公共法律生活,許多人往往千方百計通過私人人情關系希望購買法律上的豁免,希望人為地干預司法判決,逃避違法行為的司法制裁,這些都會影響到司法人員進行獨立的司法判斷,而一些立場不夠堅定的司法人員就容易受其左右。另外由于司法機關在行政上對政府的依附,造成各級行政機關的權力干預。所以,在構建和諧社會的進程中,司法人員如何正確地把握人情、權力、道德與法律之間的張力尤為重要。
2、司法腐敗現象時有發生。
司法人員的道德素質和職業操守不能與司法公正的要求相一致。部門司法人員不能嚴格要求自己,一些司法人員在辦案過程中索要或收受財物,進行權錢交易,權力和金錢嚴重地影響了司法人員執法的公正性。因此,懲治司法腐敗實現司法公正,同樣需要建立一套很好的司法倫理準則和執行這套倫理準則的機制。
(四)司法倫理建設的構想
社會主義法治社會對現代司法倫理建設提出了科學合理,并富于人文精神的要求,構建和諧社會,加強司法倫理道德建設既要加強制度倫理的建設,給司法人員遵守司法倫理規范以外部約束;建立有效的責任與獎勵機制,培養司法人員遵守司法倫理規范的自律性;還要加強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在社會主義倫理觀這一大的社會背景下培養司法人員的價值觀。因此對于司法倫理的建設應著重做好以下幾個方面的工作:
1、司法獨立性保障司法倫理的完整性。
司法倫理的完整性是指司法道德與幸福不僅具有與司法職業相適應的獨特內涵,而且具有與司法特性相對應的充分保障。⑥道德即是一定時代、一定階級社會的產物,是統治階級意志的反映,同時還具備了一定的歷史繼承性。幸福即是司法服務的個體所享有的精神上的愉悅,滿足和對榮譽、財富、權利、地位的享有等方面,司法者的自利性得到滿足。在司法活動中使司法道德與司法幸福有機統一,形成良性運動的規范體系。包括司法權的獨立、中立、超然和人權、財權的獨立。
2.加強司法制度倫理建設,形成健全的機制。
司法倫理建設方面的一個重要事項是要有一個有效的執行機制。構建現代和諧社會,從制度上、法規上規范司法程序、司法行為,將司法倫理具體化為具有可操作性和外部強制力的具體活動規則,從而規范和約束司法機關及其人員的司法活動,保證司法行為的公正性。制定司法人員職業道德要求和規范,以法規的形式規范司法人員的職業道德,使司法倫理道德從一些原則、原理具體化為可操作的法律細則,使司法人員的倫理道德有法可依,外在的規范可以使司法人員在現實活動中遵守它,從而逐漸轉化為內在的倫理規范,用社會他律促進司法人員的自律。⑦如1995年生效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官法》第7條規定的法官應當履行的義務以及第30條列舉的法官須受到懲戒的各種行為,都與法官的職業倫理有直接的關聯。
3、.改進司法倫理教育。
司法倫理只有通過專業訓練才能獲得,也只有通過法律教育才能統一。司法道德教育指的是國家有關部門按照社會的利益和司法道德規范的要求,對司法人員有目的、有計劃地施加系統的道德影響的活動。向司法人員灌輸符合社會要求的道德規范,批判各種與社會發展需要不相符的道德規范,營造良好的司法道德風尚。提高司法人員的道德評判能力,形成良好的司法道德品質。要擴大司法道德教育的范圍,加強司法人員的從業前教育,更應注重司法從業者的司法道德培訓。改進司法道德教育的形式和方法,注重養成教育和司法人格教育。
4、確立責任與榮譽相結合的機制,建立司法倫理咨詢評議機構。
責任與榮譽是緊密聯系在一起的,統一表現于一個人的自尊心與自愛心。當責任與榮譽都無法推諉的時候,法官追求正義的熱情與智慧便會被激活,而一個擁有責任心和榮譽感的人才能自覺地按照社會的要求、法律的要求、倫理的要求履行義務。建立內部司法倫理監督處置機制,規范外部監督,確立科學的司法評價體系,健全約束機制。完善司法人員執業活動的監督體系,健全約束機制,建立司法倫理道德評價與懲戒機構,引導大眾傳媒與社會輿論參與對司法活動過程的監督與制約。促進司法機關及其人員的自律性管理,整體推進司法人員倫理素質的提高,保證司法公正。
5、推進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保障司法倫理的堅實性。
司法倫理建設是當代中國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的一個組成部分,整個社會的精神文明搞好了,司法倫理建設才能取得更好的效果。社會主義精神文明為司法倫理建設提供了一個良好的社會環境。司法人員應遵循以為人民服務為核心的社會主義道德。為人民服務是社會主義條件下司法工作者的根本宗旨和責任。司法人員要熱愛人民、關心人民的疾苦,當人民的利益受到侵害時能盡心盡力,竭力保護人民群眾的生命和財產,甘當人民的公仆。同樣,應在全社會樹立法律和司法的權威,形成良好的法治和道德環境,引導司法人員道德品質的提高,自覺維護司法公正,建設高度的社會主義司法文明。
胡錦濤同志曾明確指出,社會風氣是社會文明程度的重要標志,是社會價值導向的集中體現,并提出"八榮八恥"的社會主義新榮辱觀。這一榮辱觀同時也是當代司法人員的行為標準。"以服務人民為榮,以背離人民為恥",要求司法人員必須立黨為公,執政為民,做到"權為民所用,情為民所系,利為民所謀",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
注釋:
(1)馬克思. 《馬克思恩格斯全集》. 北京人民出版社,1972. 310.
(2)唐凱麟.《集體主義和社會公正論綱》. 道德與文明,2004 (4) . 4
(3)勒斯克(美) . 《美國民事訴訟》. 法律出版社, 1997. 1
(4)培根.《培根論文集》. 商務印書館, 1983. 193.
(5)勒斯克 . 美國民事訴訟. 法律出版社, 1997. 1.
(6)森際康友.《司法倫理》.商務印書館.2010.56
(7)廖申白,孫春晨. 《倫理學新視點- - 轉型時期的社會倫理與道德》. 中國社會科學出版社, 1997. 6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