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建立涵蓋法院審判組織違規違法的各種情形和情節的責任追究機制,不同的法院存在不同的認識。為統一標準,使審判責任機制能涵蓋審判全程和案件質量各方面,筆者提以下幾點建議以供參考。

 

審判責任的內容。審判責任應當包括審判過程和案件質量各方面的責任,使審判人員和審判組織不能鉆任何的空子,即使疏忽大意導致瑕疵也有相應的追究機制。故此,審判責任應當包括以下兩個方面:一是違法審判責任,又包括故意違法審判及過失審判造成嚴重后果的審判責任,也就是違法審判責任追究辦法所規定的情形;二是過失且沒有造成嚴重后果的審判責任,也就是案件質量瑕疵責任。

 

審判責任的構成。一是審判責任追究主體。根據目前司法改革的深化和各級法院近年來自行采取的工作實踐,筆者認為目前在審判責任追究中除人民法院監察部門和院長外,還應當包括審判委員會和院長辦公會議,這是因為對案件是否存在違法違紀和承辦人是否承擔義務、案件等級等都由審判委員會確定,故審判委員會作為審判責任追究主體是不容置疑的;而院長辦公會議之所以作為審判責任主體是因為實踐中諸多涉及考核的事項都是經過院長辦公會議研究決定的。二是審判責任的標準。就違法審判來說,是指在認定事實和適用法律方面存在一定錯誤的案件,主要包括:(1)無法定事由而超審限的案件;(2)剝奪當事人訴訟權利的;(3)錯列、漏列當事人的;(4)訴訟標的、爭議焦點、是非責任等基本事實不清或主要證據不足的;(5)對合同的效力確認錯誤的;(6)處理結果顯失公正的;(7)錯誤地執行了案外人的財產或超標的額執行,給案外人或當事人造成損失的;(8)無法定事由,辦案人員主觀原因造成超審限、執限的;(9)其他應當認定為違法審判的。三是責任人的范圍。責任人主要包括獨任審判員、合議庭成員、審委會成員。獨任審判員錯誤裁判或案件審理和質量瑕疵問題,由獨任審判員承擔責任。經合議庭評議或審委會研究后致違法審判的,由堅持錯誤結論的合議庭成員或審委會成員承擔責任。對在案件審理過程中對某一重要環節或定案提供了意見并被審判組織采納的責任承擔問題,筆者認為雖然案件在審理過程中對某一重要環節或定案庭長或分管院長提供了指導意見并被審判組織采納,但這并不是說意見提供者對案件裁判承擔責任,因為除審判委員會的決定審判組織必須執行外,其余情況審判組織可以不采納。因此,責任仍由審判組織承擔,而不是意見提供者,且指導意見在采納后是作為審判組織意見的。四是審判責任的承擔方式。根據致成違法審判行為和各類瑕疵問題的具體情況,通常情況下應當以如下方式承擔責任:(1)按崗位目標責任制扣分考核并通報批評;(2)責任人做書面檢查并通報批評,扣發相應的考核獎;(3)給予責任人紀律處分,并扣發相應崗貼;(4)有犯罪嫌疑的,移送有關部門依法處理。五是免責條件。因對案件事實和證據的認識偏差和對法律、法規的理解和認識偏差導致裁判錯誤,因裁判后出現新的證據或因國家法律修訂或改革調整導致改變原裁判的,不屬于違法審判,責任人免責。

 

審判責任的追究。審判責任追究因對違法審判案件線索的收集、整理和定性而啟動,對各種線索由相應的職能部門初步審查并提出初步報告連同有關卷宗移交相應的責任追究主體研究確認。凡被經責任追究主體研究確認審判組織相關人員有責任的,由責任追究主體確認錯誤程度并作出相應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