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華某某系居安思汽配公司法定代表人。20123月底,被告人華某某以泗洪縣瑤溝鄉人民政府需查驗居安思汽配公司賬戶流水為名,通過沈某春與被害人邱某川協商,由被害人邱某川向其公司賬戶注入200萬元資金,使用期限為5天,被告人華某某承諾支付邱某川3萬元好處費,并將公司財務專用章、法定代表人章等交給被害人邱某川保管。在被告人華某某將3萬元好處費及其公司財務專用章、法定代表人章等拿給被害人邱某川后,被害人邱某川即從丁某處轉款200萬元,于2012419時許,通過轉賬的方式向被告人華某某的居安思汽配公司在泗洪農村商業銀行的賬戶轉入200萬元資金。當日11時許,在泗洪農村商業銀行花園支行,被告人華某某使用與銀行預留印鑒不符的另一套居安思汽配公司的財務專用章、法定代表人章將上述200萬元資金轉入江蘇程錦建設工程有限公司賬戶,用于支付其公司所欠工程款。201243日,被害人邱某川發現居安思汽配公司賬戶上的200萬元被轉走,即與沈某春一起找被告人華某某。被告人華某某向邱某川出具一張200萬元借條,承諾于201245日將200萬元歸還。201245日,被害人邱某川因被告人華某某仍未歸還200萬元款,即找到被告人華某某,被告人華某某又向被害人邱某川出具一張212萬元借條,承諾于2012429日歸還邱某川200萬元本金及利息12萬元。在被害人邱某川一再催促下,被告人華某某分別于2012410日和22日付給邱某川5萬元和10萬元,后即失去聯系。被害人邱某川于2012526日在安徽省泗縣找到被告人華某某,并與其一起回到泗洪,被告人華某某給付被害人邱某川3.8萬元款,邱某川將其中3.5萬元還給丁某,后丁某在開車回徐州的路上被被告人華某某截住,并強行將3.5萬元索回。

 

被告人華某某的行為是否構成詐騙罪。

 

第一種觀點認為,被告人華某某的行為不能構成詐騙罪,屬于普通的民事欺詐行為。被告人華某某在被害人邱某川的催要下打了借條,且已經還了15.3萬元,其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不能認定為詐騙罪。

 

第二種觀點認為,被告人華某某的行為構成詐騙罪。被告人華某某打借條的行為,只是在被害人邱某川多次催要下采取拖延時間的做法,且在最后被害人獲得3.8萬元后,被告人華某某將3.5萬元索回,非法占有目的明顯,應認定為詐騙罪。

 

筆者贊成第二種觀點,被告人華某某的行為構成詐騙罪。理由如下:

 

一、被告人華某某的行為不屬于普通的民間欺詐行為。詐騙罪與民間欺詐行為不是對立關系,而是特殊與一般關系。兩者區分的關鍵是被告人實施行為時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為目的。本案中被告人華某某以泗洪縣瑤溝鄉人民政府需查驗居安思汽配公司賬戶流水為名,通過沈習春與被害人邱某川協商,由被害人邱某川向其公司賬戶注入200萬元資金,使用期限為5天,被告人華某某承諾支付邱某川3萬元好處費,并將公司財務專用章、法定代表人章等交給被害人邱某川保管。如果行為人華某某依照約定五日之后還款并支付好處費,那么他的行為只能是民事欺詐。但事實并非如此,就在被害人邵某川轉賬當日11時許,在泗洪農村商業銀行花園支行,被告人華某某就使用其所預留的另一套印章將上述200萬資金作為還款轉給他人。可見被告人華某某借款應付鄉政府查賬只是借口,將款項清償自己的其他債務才是目的。之后所簽下的借條也只是緩兵之計,只是為了拖延時間,并不具有償還的目的。雖然在被害人邱某川一再催促下,被告人華某某分別于2012410日和22日付給邱某川5萬元和10萬元,但其后即失去聯系。此外,被告人華某某還曾將2012526日給付給被害人邱某川3.8萬元中的3.5萬元從丁某手中強行索回。以上足以證明,被告人華某某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財產的目的,并非一般的民事欺詐。

 

二、被告人華某某的行為應認定為詐騙罪。詐騙罪,是指以非法占有目的,使用欺騙方法,騙取數額較大的公私財物的行為。詐騙罪的基本構造為:行為人實施欺騙行為——對方(受騙者)產生(或繼續維持)錯誤認識——對方基于錯誤認識處分財產——行為人或第三人取得財產——被害人遭受財產損害。首先,被告人華某某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財產的目的。非法占有目的,是指排除權利人,將他人財物作為自己的財物進行支配,并遵從財物的用途進行利用、處分的意思。非法占有目的由“排除意思”與“利用意思”構成。本案中被告人華某某雖然只有一時使用的意思,但沒有返還的意思,其排除權利人,對他人財物進行處分,用于歸還第三人工程款,“排除意思”及“利用意思”較為明顯,被告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其次,被告人客觀上實施了欺騙行為。被告人華某某向被害人邱某川謊稱鄉政府要查驗其公司賬戶流水,需要200萬元轉入公司賬戶,等查驗后即歸還,并將公司印鑒交給被害人邱某川保管。后被告人華某某使用一套假印鑒將200萬元資金轉走,用于償還公司債務,被告人華某某欺騙行為較為明顯。再次,被害人基于錯誤認識處分財產。被害人邱某川為了賺取3萬元好處費,將200萬元借給被告人華某某暫用,其認為公司印章等材料在自己手里,只要華某某公司通過審核后,其即可取回200萬元,其系陷入被告人構建的騙局才基于錯誤認識處分財產的。第四,被告人取得財產并用于歸還工程款。被告人在被害人處分財產后,取得了200萬元,并將該筆資金進行處分。最后,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處分行為造成了損失。事后,雖然經被害人催要找回了15.3萬元,但仍造成了184.7萬元的損失。綜上,被告人華某某的行為構成詐騙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