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人民法院提升司法公信力的思考
作者:王濤 發布時間:2013-05-14 瀏覽次數:811
司法公信力是公信力在司法領域內的具體體現,是指"司法權憑借自身的信用而獲得公眾信任的程度,這是一種具有信用與信任雙重維度,既能夠引起普遍服從,又能夠引起普遍尊重的公共性力量。" 司法公信力的有效提升,意味著公正、信用、公開、效率等要素的踐行和升華,必為法治建設提供強大支持。但在司法實踐中,司法體制先天不足,導致司法不獨立、司法權行政化、人治色彩濃厚;司法改革措施不足,導致司法行為不規范、司法效能不高、隊伍素質不高、司法腐敗不斷;社會轉型到位不足,導致傳統政治文化觀念受多元文化沖擊引發社會信用下滑、道德失范、法律信仰缺乏、公眾司法認知不夠引發偏見;監督指導方位不足,導致監督或失位、或越位、媒體輿論的片面理解影響法院裁判;上述原因無不挑戰著法院的司法公信力。最高人民法院提出"公信立院"的工作方針,是對司法改革之追求、司法實踐之要求、人民群眾之需求的深切回應。因此,如何提升司法公信力是當前法院工作的重點。
一、實現司法獨立
司法獨立是司法公正的保障,是司法公信力實現的前提。《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一百二十六條規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規定獨立行使審判權,不受行政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的干涉。" 憲法是我國的根本大法,黨委、人大和政府應充分尊重憲法賦予人民法院獨立行使審判權的權利。只有司法獨立,充分貫徹實施憲法賦予法院的獨立審判權,才能生成司法權威,才能成為保障公民權益的最后屏障,而不再期許采用非法律途徑有所覬覦。
(一)正確處理司法獨立與黨的領導的關系。當前黨對法院工作的領導表現為各級法院成立的黨組,法院的運行管理、審判管理、人事管理等都由黨組會議討論決定,政治色彩濃厚。黨對法院的領導得回歸到方針政策的領導,是支持、監督法院依法履行職責,保證黨代表人民群眾的利益而制定的法律在全國范圍內的統一實施。
(二)正確處理司法獨立與人大監督的關系。人大是法院的法律監督和人事任免機關,人大對法院的法律監督應是整體的宏觀的監督,而非為具體的個案式監督。但司法實踐中,一些人大代表為了一己私利而聯合起來對法院的個案裁判提出所謂的質詢和監督,冠冕堂皇的干預法院的獨立審判權,嚴重顛倒了人大監督的方式。人大的監督是建議法院通過司法程序進行自行糾正,給予法院工作大力支持,推動解決審判、執行工作和法院自身建設中的困難和問題。 法院更要自覺接受人大的監督,確保人大監督工作順利進行,促使雙方良性發展。
(三)正確處理司法獨立與政府支持的關系。地方政府掌握著法院的人、財、物,可能發生因地方利益對法院施加壓力,進而影響法院獨立行使審判權,出現司法地方化的不利局面。法院要獨立的行使司法權,避免各級人民法院淪為地方的法院,就必須把人民法院的人事權和財政權重新進行安排。各級人民法院的編制和經費應當單列,由最高人民法院統一管理,即全國法院的編制和經費由最高人民法院統一核定,其中人員編制報國家編制委員會批準;經費預算報國家財政部列入國家預算,并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審查批準后,由最高人民法院逐級下撥。 職級的晉身也要與行政機關區分開來設立單獨的職級體系,堅決去行政化。
(四)正確處理法院上下級之間的關系。我國憲法規定上下級法院之間監督與被監督的關系,但由于下級法院的院長多由上級法院空降指派而來,雖然在一定程度上削弱了地方政府對法院人事安排的干擾,使法院系統能夠更加密切,監督力度更大,但是這種指派被打上了行政化的烙印,個案的內部請示、匯報,某一集團利益案件的統一集中管理審判,上級法院行政化控制下級法院等現象,導致監督指導的范圍和深度突破了法律規定的界限,有違法院之間相互獨立的司法獨立要求。因此,必須正確處理各級法院之間的監督指導關系,不得超越憲法的明文規定,實現各級法院司法權的真正獨立。
二、深化司法改革
(一)加強司法規范化建設。嚴格規范司法行為,切實保障和維護當事人的舉證權、陳述權、辯論權、處分權、申請回避權等訴訟權利。強化法官的判后答疑義務,進一步加大判后答疑工作力度,明確判后答疑工作的答疑主體、答疑內容、答疑范圍以及違反判后答疑義務應當承擔的責任等問題。通過判后答疑做好解釋說服工作,引導當事人理性對待判決結果。 加強審判質量管理,充分利用案件質量"兩評查"活動載體,積極探索建立適應審判規律、符合法院實際的專業化審判管理考核機制,切實提高法院系統化、科學化的審判管理水平。
(二)加強司法公開建設。司法公開即法院對于立案、庭審、執行、聽證、裁判文書、審判管理等各個環節的事項,按照依法、及時、全面、有效的要求,向社會最大范圍地公開,最大限度地釋疑解惑,引導當事人行使好訴訟權利。 提升立案環節的公開透明程度,進一步統一、細化并公開各類型案件的立案標準以及對當事人提交訴訟材料的具體要求,對當事人提供的材料出具清單,案件立案后,及時告知當事人立案情況,方便當事人及時與承辦法官溝通協調案件;庭審過程中實行"三同步",確保庭審的公開、透明,強化證據記載的全面準確,確保裁判結果說理的客觀、公正、公開;完善裁判文書網上公開制度,立案時在征得當事人同意的情況下,對當事人身份信息做好技術處理前提條件下,在不涉及秘密和隱私的情況下發布具有規則指引功能和公眾較為關注案件的裁判文書,接受公眾的監督;完善執行工作公開工作,建立執行工作流程臺賬,詳細記載執行日志,嚴格落實執行節點和執行措施公開制度。
(三)加強司法隊伍建設。首先是招人,"法院是法律帝國的首都,法官是帝國的王侯。" 提高法官隊伍的準入機制,選擇法律知識廣博、法律思維敏捷、法律信仰堅定、司法技能扎實的法律專業人才,努力實現法官隊伍的職業化、精英化。其次是育人,要求法官自覺加強業務學習和廉政學習,加強"學習型"法院、"廉潔型"法院建設,不斷增強法官司法技術能力和防腐拒變能力,保證隊伍素質的優良性和純潔性。最后是留人,改革現有的法官職級制度和工資待遇制度,健全法官激勵制度,對業務素質高、廉政素質高的法官進行晉升職級和調高工資檔次等獎勵,制止法院人才流失,提高法院的凝聚力。
三、法律信仰的培養和誠信體系的健全
(一)培養法律信仰
"社會公眾對司法主體的行為信任,即司法信任和法律信仰一同構成司法公信力的內在要素。" 法律信仰的培植,可以使大眾對司法活動有深入的認識,對法律適用有自我的理性認同,減少了司法阻力,自覺形成對司法的信任。加強普法宣傳教育工作,增強社會公眾的權利意識,將自由、平等、公平、誠信等現代法律的基本價值觀內化為一種信仰,增強用法維權的先決意識,擺脫傳統的找領導、托關系、私力救濟的途徑。法律信仰需要法律職業共同體與公眾的共同參與,增強法官的司法理念和為民情操,增強律師的職業操守和普法情懷,增強民眾的價值觀念和誠信建設,通過互相影響、互相滲透、互相督促,增強全面的法律信仰,共同構筑中國的法治國家夢。
(二)健全誠信體系
1、民眾間誠信體系的健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13條規定,民事訴訟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建立健全社會大眾間的相互信任,培養公眾理性司法觀,堅守倫理道德對個人行為的內心約束,可以有效減少糾紛的發生;雙方本著誠實信用的帝王法則,實事求是的確認訴訟權益,客觀公正的把握訴訟期望值,有利于糾紛的有效解決,維護社會的和諧穩定和法治國家的建立。
2、民眾與司法機關相互信任的健全。民眾對法官個人的信任和對司法制度的懷疑以及對司法預期過高而得到司法回報過少之間的矛盾,是司法失去民眾信任的原因之一。 社會轉型要求民眾對人民法院的信任從對法官個人的信任轉向對司法制度的信任,只有對整體的司法制度產生信任,民眾才可以針對自身案件情況結合現實的司法制度,從而可以判斷出案件的處理結果和端正心理期待,防止法官人情案的發生幾率,更好的監督法院的訴訟活動。人民法院可以通過審判和執行活動,推進誠信缺失當事人曝光制度,完善與公安、工商、金融等部門的信息共享機制,積極參與社會誠信體系建設,提升司法公信力的同時,也可以引導公民遵紀守法、恪守誠實信用原則、堅守公民的道德底線。
四、完善監督體系
(一)新聞媒體監督。近年來,公眾對于司法審判的關注度越來越高,媒體對個案的報道很大程度上是基于自身的理解,誤導民眾對司法審判的傾向性認識,引起公眾對司法的猜疑、誤解,對司法公信力產生不良影響,甚至可能導致輿論的形成,干擾司法獨立。媒體對司法的監督一方面有助于增強司法公開透明,保證司法公正,保障司法權的正當行使;另一方面又為公眾評說司法行為,間接參與司法提供了條件,增強了司法的民主性。 第一,新聞媒體在報道司法案件時要秉持客觀公正的原則,力求提供真實全面的信息,不發表傾向性言論,更不能越廚代庖在案件未結時就下結論,做出案件審理結果的預測。 第二,法院在審理爭議較大的案件時,可以通過發言人制度、網絡微博平臺及時公布案件信息,讓媒體和公民及時掌握案件的動態,化被動辟謠為主動報道,消除媒體和公民的無端猜測,也可以正確引導輿論,形成良好的司法信息共享互動氛圍。
(二)人大監督。人大對法院審判工作的監督是憲法賦予的權利,人民法院的審判工作要對人大負責。人大可以通過立法的形式對法院的工作進行綱領性的指導和監督,而不必糾結于個案的具體審查過問,人大可通過決議的形式由內司委向法院發出建議,有效督促法院的訴訟活動。
(三)檢察監督。檢察院對法院的法律監督是通過抗訴、提出檢察建議和派員出庭參加訴訟等方式,2013年修改前《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14條規定,人民檢察院有權對民事審判活動實行法律監督。法院的訴訟活動不僅僅是審判,還包括立案、執行等活動,修改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14條規定,人民檢察院有權對民事訴訟活動實行法律監督;第 235條規定人民檢察院有權對民事執行活動實行法律監督。修改后的《民事訴訟法》擴大了人民檢察院對法院的監督范圍和力度,保障了人民檢察院對法院監督的有效實施。
(四)民眾監督。司法權力源于人民,接受人民的監督是法院的職責,民眾可以通過電話、信件、信訪、互聯網等多種途徑客觀真實地反映人民法院審理案件的情況、舉報法院工作人員的違法失職行為。人民法院應當主動接受人民群眾的監督,如公布院長郵箱、開展三下三交流活動、加大普法宣傳和法律知識講座、打造"100"司法服務平臺等有效措施,讓民眾參與和感受人民法院的訴訟活動,激起民眾有效參與司法監督的熱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