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護制度社會化芻議
作者:劉勇 陳懷余 發布時間:2012-02-03 瀏覽次數:468
一、我國監護制度現狀評析
(一)監護制度的含義及制度價值
監護制度是為保護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人身財產等合法權益和維護社會的正常秩序而設置的一種法律制度。現今我國的監護制度的目的在于保護被監護人的合法權益,約束被監護人的行為,管理、教育被監護人,防止被監護人對社會造成損害。現代監護制度的目的和價值的社會化演進對以往的價值、理念形成強大的沖擊,這也必然引起具體制度層面的更新。
(二)對我國現行的有關監護的法律規范的綜合性評價
盡管我國《民法通則》及其他相關法律都有對監護的相關規定,但是,其規定是遠遠不夠的,且存在一些現在看來不合理的、不切實際的規定,這些缺漏和不恰當之處都有待進一步的完善。雖然《民通意見》、其他特別法作了一些詳細規定、特別規定,但是仍然難以形成社會需求的監護體系。
《民法通則》雖然涉及監護人資格、監護設立、監護人職責等多方面的規定,但由于《民法通則》本身的體例限制和當時的社會條件、立法思想的限制,這些規定往往過于原則、籠統,還帶有濃厚的計劃經濟時期的色彩。一些其他的特別規定也難以相互銜接,更難切合實際。根據目前的形勢,改革監護制度的大背景可概括如下:一方面,隨著改革開放的不斷深入,一直以來形成的以家族為中心的觀念逐漸被自由主義、獨立主義、個體主義所取代,尤其是在城鎮化快速推進的今天,人口流動頻繁,很難形成緊密的家族群體,這就使得以往以家庭監護為中心的監護制度難以實行;另一方面,我國在幾十年的發展中積累了相當的財富,國力逐漸強盛,國家和政府在監護方面完全可以大有作為,這也是符合社會主義社會的性質、本質和要求的,這也是我國政府推動建設和諧社會和新農村建設的題中應有之意。
二、監護制度完善的社會化角度分析
(一)監護社會化的含義
所謂監護社會化,即以法律的形式,借助社會工作的思想和方法,通過國家機構和社會組織的作用,對監護實施監督和干預,并由國家和社會在一定條件下具體實施監護的監護制度的發展方向。
(二)監護社會化的現實需要和可能
1、家族本位、群體觀念的淡化,代之以自由主義、個人主義、獨立主義
隨著改革開放向縱深方向發展,個人主義思潮正影響著人們的日常生活。城鎮化步伐加快,人們都生活在自己為自己劃定的小圈里。這都使得以往以家族為中心和本位而設計的監護制度難以實行,難以收到實效。
2、監護人難找、教育不力、監管不力、經濟來源不充足、責任缺失無不與監護的自閉性和保守性相關
傳統監護多以家庭或家族為中心,對監護人的要求甚低,沒有嚴格的責任制度,把更多的希望寄予家族團體內部的自決,而很少從長遠角度關注監護的公益性。在市場化逐漸完善和以轉變政府職能為中心的行政體制改革逐步推行的形勢下,推動監護的社會化是完全可行而且易行的。
3、政府職能的完善、行政觀念的轉變、國家財力的增強為監護社會化的運作提供了可能
市場經濟的發展和完善為我國經濟實力的強大奠定了堅實的基礎,國家財力的增強提高了國家干預社會和提供更多、更優質的服務的能力。另外,行政體制改革隨著經濟的發展而不斷的深入,這將使得政府行政觀念的轉變和行政職能的完善。這都將有利于推動監護社會化的發展。
三、我國監護制度的具體完善
我國法律雖然有關監護的基本規定,但是,隨著社會的發展,已經有很多不合時宜,不僅不具有實效性,還存在很多缺漏。下面根據監護社會化的思路就其主要的比較棘手的方面進行分析,并提出一些可行性的建議。
(一)監護人的資格、監護的內容的厘定
1、關于監護人資格
監護人資格是監護制度的重要內容之一。監護人資格是監護人選任的重要標準。只有有了監護人,監護才可能開始,且監護人的能力、品行等影響著被監護人的發展和監護的效果。依我國法律規定,監護人的資格要求不高,層次混亂,這主要是沒有把監護作為一項社會任務、公法責任,在當今差距擴大、矛盾凸顯的形勢下,推行監護的社會化,更有利于監護主體利益的平衡和協調發展,規范監護人資格是保證監護社會化推行的一個前提。因此,法律對監護人的資格要有最低的限定,基本內容應該包括知識、財產、愛心和溝通能力等方面,不僅僅是物質上的,更應該包括精神上的要求。這只有在一個開放有序的體系中才能做的更好。
2、關于監護的內容
監護人的資格和監護的內容是相聯系的,只有有了相應的資格,相應的內容才可能實現。監護社會化的目的在于使被監護人的權利得以落實,且盡量給予主體均等的發展機會。這就要求統一規定監護的內容,并不斷豐富其內容。我國法律規定的監護人職責的內容主要是物質方面的,法律應增加精神方面的規定,如多進行溝通和交流,多給予愛的關懷,使他們在物質和精神上都成為健全的人。同時,法律應堅持權利、義務的雙重引導而不應僅偏向義務引導。這樣可以恰當調節因爭搶或推委而造成的監護無序。
(二)關于監護的種類
目前,我國法律規定的監護種類主要有法定監護、指定監護,也概括規定了委托監護和公設監護,但只是原則性規定,沒有具體的可操作性規范和責任規則。我國法律沒有規定遺囑監護。法律關于法定監護、指定監護的規定比較詳細,在此不再展開。故下面就委托監護、遺囑監護、公設監護作分析。
1、我國法律應詳細規定委托監護的內容、條件和責任等
委托監護作為私權行使的一種形式應當受到法律的保護,但因監護涉及人身過甚,故法律的強制性規定亦必不可少。委托監護作為監護的一種形式,是介于家庭和國家、社會之間的。其體現一定自主性的同時,往往要受傳統觀念、家族觀念的拘束,尤其最終要受強行法的規制。總之,其要以監護社會化的本旨為界限,否則,就喪失了法律欲達的功能。
2、我國應設立遺囑監護
所謂遺囑監護,指監護人的父母以遺囑的方式為其確立監護人的設立監護的方式。這種監護往往有深厚的情感基礎,有較大的可靠性,其亦體現私法的屬性,法律應當承認其合法性。但是遺囑監護的有效是有條件限制的,不僅要符合遺囑的有效要件,還要符合監護的一般要求,如監護人要符合監護的條件和資格等。此外,遺囑監護的有效以遺囑中確立的監護人的同意為前提條件。
3、我國法律應明確規定公設監護的范圍和責任
監護功能的徹底實現是以監護社會化的具體內容、形式、種類的多元化和終極保障的一元化相統合為保障的。具體方面的多元可以保證監護制度的靈活性、適應性,終極保障的一元可以在整合的基礎上從終極意義上為被監護人的利益保底。這樣一個底線在法律上就表現為設立公設監護。所謂公設監護,指由國家作為監護責任的終極承擔者承擔監護責任的監護設立方式。在我國,具體可以由民政部門承擔。
四、結語
監護制度作為民法的重要制度之一,對被監護人權益保護和社會交易秩序的便捷、安全都有著重要的作用。監護社會化契合了法律社會化、民法社會化的潮流,符合經濟社會發展的規律和要求,體現了監督制度的本質,有利于現階段存在的監護人難找、監護資金短缺、監護責任難以落實等一系列問題的解決。這將推動我國監護體系的進一步完善,有利于監護法律的落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