淺析離婚案件審理中的“白金法則”
作者:李航 發布時間:2013-05-08 瀏覽次數:660
基層法院特別是基層法庭,受理的案件大多數是離婚案件。筆者經常在法庭看到當事人雙方為婚姻問題苦惱、爭吵,甚至在網絡報刊上看到一些離婚案件當事人打斗、潑硫酸毀容、以死威脅等惡性事件,筆者為那些好端端的家庭走到如此地步而揪心,也不時思考如何使離婚案件的審理更加和諧有效,本文試圖從"白金法則"促離婚案件審理方面探尋一點方法思路。
一、運用"白金法則"審理案件的優點。
白金法則是美國最有影響的演說人之一和最受歡迎的商業廣播講座撰稿人托尼.亞歷山德拉博士和人力資源顧問、訓導專家邁克爾.奧康納博士研究提出的,意思是別人希望你怎樣對待他們, 你就以什么方法對待他們。與此相對應的則是"黃金法則"。"黃金法則"出自《圣經.新約》,它的意思是主張用自己喜歡和樂于接受的方式去對待別人。作為一種個人價值的評判準則,黃金法則的公正性是毋庸置疑的,在許多領域和層面上,曾一度獲得普通民眾的認同,我們無法統計出世界上有多少事在黃金法則的指導下完成的。然而從新時期很多領域發生的很多事例來看,黃金法則難以解決一些新情況新問題。譬如新時期法院離婚案件的審理,套用"黃金法則"審理,我們可以理解為法官以自己喜歡和樂于接受的方式進行審理,這并不代表當事人喜歡和樂于接受的方式,只代表法官的個人意志和觀點。使用"白金法則"審理案件,我們可以理解為法官是用當事人自己喜歡和樂于接受的方式審理,是充分尊重、"順從"當事人的意思和意愿,其方式和結果是當事人自己希望的,必然更容易使當事人緩和情緒、拋開成見,促成案結事了,彰顯法律效果與社會效果。
二、新時期審理離婚案件出現許多新情況新問題,需要更多、更靈活的審理思維、方式與之相適應。
新時期離婚案件的新特點:(一)、離婚年輕化、低齡化現象增多。筆者通過查閱本院司法報表和法庭有關資料得知:去年新邵法院共受理民事案件1002件,其中離婚案件472件(不包括同居關系等);婚齡在5年以內的約為48%,35歲以下的約占59%,30歲以下的約32%,其中不乏八十、九十年代出生的小夫妻。這幾年經濟發展是主流現象,但許多年輕人思想上刻意或不自主學習西方世界的開放自由,導致傳統婚姻觀念也變得淡薄。特別是現在許多年輕人個性異常鮮明,夫妻間偶有不和就上法庭鬧離婚,"閃婚"又"閃離"現象增多。如我院去年受理由龍溪鋪法庭審理的原告屈某訴被告吳某離婚糾紛一案,屈某18歲與吳某同居,19歲生下一女,21歲同吳某結婚,結婚9個月后就鬧離婚并訴諸法院。(二)、離婚案件女性原告增多。據統計,近三年本院承辦的離婚案件中,其中女性原告約為71%。一是女性自我維權意識、婚姻主導意識增強。二是女性比男性更注重感情在婚姻中的專屬性,男性即便感情出軌,大多不愿拋棄現有的婚姻,但女性一旦發現自己的丈夫出軌或自己另有所愛,往往會義無反顧地提出離婚。(三)、兩地分居離婚訴求增多。近些年來,隨著地方經濟發展水平的差距拉大、戶籍制度限制的打破,離開世居地外出務工的青年男女越來越多。特別是在經濟不發達地區,青年人中80%以上選擇外出務工,夫妻倆人同在一處的十分少,形成夫妻長期兩地分居的事實,婚姻形式的聯系不能抵擋時空距離造成的種種隔閡,極易導致婚姻最終走向破裂。(四)、"假離婚"現象增多。近幾年,"假離婚"現象也越來越多。 "假離婚"現象分為實質上的"假離婚"與心理上的"假離婚"。實質上的"假離婚"主要是一些當事人為逃避債務、分房、就業等其他需要,通過"假離婚"來獲利。另一種是雖然當事人訴諸法院要求離婚,其實只是當事人威脅、考驗對方,或者是希望通過法庭調解促使對方改掉惡習,促進家庭和好,這在當事人雙方有婚姻感情基礎,但某一方存在家庭暴力、賭博惡習,或第三者插足等外來因素干涉,一方訴至法院,真實意思是希望法院調和或警告提醒對方。
一個家庭瀕臨破碎,它有許多的因素和原因。在馬斯洛關于人的七個需要層次里,每個人所處的需求位置是不一樣的。加上社會的變革、新思潮的沖擊、出身環境、文化等個體差異,使得當事人的價值觀、婚姻愛情觀呈多元化,新時期離婚案件的新情況新問題層出不窮。自古以來婚姻家庭問題就難處理。新時期的這些新問題,更增加了離婚案件的審理與調解的難度。做為新時期的法官,如不積極轉變觀念,改變思維,增加審理的方法渠道,有時會讓自己工作變得十分被動。或造成審理調解困難,或出現結案后當事人雙方均不滿意等窘況。我曾聽說某單位一名法官在審理離婚案件時,曾被雙方當事人責罵,這與該法官只是按自己的個人喜好分析、解決問題,而不是順著當事人的意愿和想法去解決問題,或者可說與他注重使用"黃金法則",忽略了"白金法則"是有關系的。
三、審理運用"白金法則"與調解的原則相吻合。
筆者認為,在離婚案件的審理過程中用好"白金法則",就是在審理離婚案件時,要特別注重以當事人雙方自己樂于接受和喜歡的方式來審理案件,使當事人雙方對結果都滿意,首先一定要充分調解。因為只有調解才是充分尊重當事人意思,"順從"當事人意愿,這與白金法則中"以別人希望的方式去對待他"的觀點是相吻合的。而判決更多的是法官根據法條規定和自己法律理解來做裁決的,不是當事人雙方自己希望的方式和結果,無法讓當事人雙方都滿意。要想當事人雙方對審理過程和結果都滿意,調解是最佳途徑。同時,調解對避免矛盾激化、妥善處理子女撫養問題以及結案后的執行、促進社會和諧等方面都有十分積極作用,所以最高法院規定在審理離婚案件中一定要先進行調解,我們法院各級也十分強調調解工作。做為新時期的法官,我們更應該認識到調解的重要性,一定要堅守調解優先、全程調解、用心調解的原則。不要害怕困難,不要因案件審理中遇到一點挫折而放棄調解,一定要千方百計、費盡心思地調解,要有不到結案就決不放棄任何一絲調解機會的決心。也只有這樣才是貫穿"白金法則",最后才能達到運用"白金法則"期望的效果。
四、運用"白金法則"審理案件要多調查分析。
毛主席講過,沒有調查研究就沒有發言權。沒有深入細致地調查研究,就不能摸清當事人真正的想法。連當事人真正的想法都沒摸清楚,就談不上按當事人樂意和希望的方式來處理,也根本談不上在審理過程中運用"白金法則"。所以,要想在審理案件過程中運用好"白金法則"一定要多調查分析,因為只有深入調查、分析,才能發現矛盾的根本,找到問題的癥結,才能有的放矢地做好調解工作,才能用好"白金法則"。有些法官在處理離婚案件時坐堂看案卷,坐堂聽案情,坐堂定結果。殊不知新時期離婚案件原因的新情況涌現,矛盾的多重性和表現形式的多樣化等,特別是新時期許多離婚案件當事人的個性化與訴求的表面化現象增多,審理法官如單純地坐在堂上,難以真正發現案件真相,無法找到矛盾的癥結所在,甚至容易被當事人訴狀和當庭陳述所迷惑、所欺騙,以致做出不當的裁決。如果法官平時多做調查研究,多找機會與當事人及其親友、鄰舍接觸交談,多以樸實的方式深入群眾,就更有可能更全面地了解案情,更真實地了解到當事人意愿,避免被當事人訴狀中的訴求和庭審表象所迷惑。如新邵法院龍溪鋪法庭的干警們經常主動上門立案、上門送傳票、上門調查案情、上門開庭,經常啟動巡回法庭、流動法庭、夜間法庭,對搞好調查工作,促進調解是很有幫助的,也是審理離婚案件 "白金法則" 運用的鋪墊工作。另外,在深入群眾的過程中,干警一定要融入群眾。不光在態度上要融入,在語言上也要融入。要拋棄法官開口閉口就是法言法語的認識,摒棄在群眾心目中古板的法律人形象,要學會將深刻的法律道理用當地最樸實的話語表達出來,這樣更能與群眾打成一片,更能了解當事人的真正心聲,更能了解群眾的意見想法,也更能贏得群眾對法院調解工作的助力。
五、運用"白金法則"要多做"傾聽者",少當"教育家"。
法官在審理調解離婚案件的過程中運用"白金法則",一定要多做"傾聽者",少當"教育家"。因為只有多傾聽才能更好地了解到當事人的心聲和需求,更有效地運用"白金法則"。有些法官在審理案件的過程中發現當事人的某方面問題后,苦口婆心、一臉嚴肅地給當事人上起"政治教育"課,其用意是好的,是想通過自己的講述讓當事人改變觀念,促進案件審理與調解。但很多時候是法官講得口干舌燥,但當事人并不領情,有時甚至變得厭煩和反感,使案件的審理與調解出現僵局。究其原因,其實很簡單:沒有人愿意被教訓,特別是成年人。教育家的面孔讓他們敬而畏之、遠之,哪怕法官講得再對,他們也無法聽進去的。有時是當事人想表達自己的意愿和想法,但時間長時間地被主審法官占用或掌控,當事人想表達沒有機會;或沒有足夠的時間清楚地表達自己的想法和需要;或被教訓得沒有了傾訴的欲望了;還有個別的被教訓得不好意思講自己需求了。心理學知識告訴我們,人人都有傾訴欲,人人都有被尊重、被理解的需要。我想如果這時法官主動放下姿態,甘心做個傾聽者,盡情讓對方傾訴,讓對方感覺到被尊重、被理解,更容易打開心門說出自己的心聲,更有利于我們摸清當事人的真實想法和需求,更有利于我們有的放矢地進行調解工作,更有助于理順關系,最終促成以當事人容易接受的方式調解結案。當然還有個別當事人其實沒有什么實質性的需求,純粹是心理不平衡,心里堵得慌,當將心中郁氣通過傾訴的方式發泄完后,心里就舒坦了,問題就解決了。我們就曾遇到過一個這樣的離婚案件當事人,在法庭休庭調解時,主審法官沒說幾句,起訴離婚的女當事人就激動地說了一大堆。她一個人差不多說了半個小時,中間沒人插話。她突然來了句:對方也不容易,我看還是多理解他吧。這些說起來怪,其實弄懂了也不怪,學過心理學的同志對此是容易理解的。當下一些婚姻感情問題有的純粹是當事人的心理問題,讓當事人盡情宣泄后,他的心理郁結解開了,心理問題解決了,其他問題也一起解決了,心理學稱之為"情感宣泄"。今年省高院請來給全省預任法官授課的上海長寧區法院院長鄒碧華,就曾講到自己通過滿足當事人傾訴欲的方式,成功調解、化解一些離婚案、老上訪案的事。從這個層面來說,我們法官在審理調解案件過程中學點心理學知識,對審理案件中更好地用好"白金法則"是很有好處的。
六、運用"白金法則"要多做"思想工作",少做"法律工作"。
基于新時期離婚案件的特殊性,審理法官在審理調解中要運用"白金法則",就一定要多做"思想工作",少做"法律工作"。因為夫妻鬧離婚,本身就是感情出問題,感情與思想是孿生兄妹,有什么樣的思想,就會產生什么樣的好惡觀,就會有什么的感情觀。感情出問題,很多時候就是思想問題,可以通過做思想工作解決的。當事人訴至法院,很多時候是思想工作沒做到位的。這個思想工作當事人自己沒法做,其親人沒能力做,到了法院,我們法官就得挑起這個重任。所以對于離婚案件的審理調解,我們可以突出做思想工作這個重點。當然這個思想工作,并不是一概否定解說法律規定等法律工作,其實某種時候這兩者是融合的。而是說在給當事人的心理感受上,要是思想工作這樣一個主體和概念。不要讓當事人覺得法官純粹是在給他們說法理、講法條、上法制教育課,使他們不得不接受法官的處理結果。那樣即使案子結了,當事人思想問題沒解決,仍然會有很多遺留問題。如結案后的義務履行、子女撫養等問題,依然會不同程度存在。這樣即不利于社會和諧,也給法院日后執行帶來難題。而當事人的思想問題解決了,使法官裁決的方式變成了當事人希望的方式了,即象"白金法則"中所說的那樣:按當事人雙方希望的方式對待當事人,那當事人的那些問題自然就不存在了,這樣即有利于家庭社會和諧,也為法院執行工作帶來了便利。當然要做好這個思想工作,要求我們法官不但要有過硬的法律知識,更要有靈活有效的思想工作方法技巧,需要我們多學習、多摸索、多總結、多積累。象本院一些老法官總結的"五心調解法"、"換位交流法"、"鄉土文化促調解法"等好方法,很值得我們學習借鑒。
綜上,筆者認為,新時期離婚案件出現的新情況新問題,亟需要更多的與之適應的審理觀念與方法,"白金法則"這個大眾化、人性化的規則如引用到離婚案件的審理當中,并用以指導我們審理調解工作,更能促進離婚案件和諧結案,更能彰顯法律效果、社會效果、政治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