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來,隨著經濟的發(fā)展,法院受理的案件越來越多,執(zhí)行案件不可避免的大幅增加,而在執(zhí)行過程中遇到的一些難題也越來越多,筆者從事執(zhí)行工作近十年,目睹了這一現狀,同時發(fā)現現有的執(zhí)行規(guī)定在具體實務中存在一些空白,導致部分執(zhí)行案件無法處理,現筆者結合自己從事執(zhí)行工作中遇到的一些問題就完善查封、扣押財產措施及財產處置方面提出如下幾點思考:

 

一、在查封、扣押被執(zhí)行人動產財產時引入債權人申請、債權人保管、債權人按拍賣保留價強制接受的制度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民事執(zhí)行中查封、扣押、凍結的規(guī)定》(簡稱《查封規(guī)定》)第一條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凍結被執(zhí)行人的動產、不動產及其他財產權,應當作出裁定,并送達被執(zhí)行人和申請執(zhí)行人。在執(zhí)行過程中查封、扣押被執(zhí)行人財產也是執(zhí)行法官經常使用的強制執(zhí)行措施之一,但在實際操作中法院經常會遇到這樣一些難題。

 

1、動產財產被法院查封、扣押后,應交付何人保管?保管費用(數額較大的)如何解決?根據《查封規(guī)定》第八條“查封、扣押的,人民法院可以直接控制該項財產。”現在我國各地法院基本無專門的財產存放地和保管部門,而若將查封、扣押的財產交給有關中介機構保管又存在保管費用巨大,甚至可能出現財產處置后的款項都無法支付保管費的情況,債權人的利益無法得到實現和保護。

 

2、查封、扣押的動產財產經評估拍賣或變賣后仍無法變現且債權人不愿接受以抵償債務時如何處理?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七條規(guī)定“財產被查封、扣押后,執(zhí)行員應當責令被執(zhí)行人在指定期間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被執(zhí)行人逾期不履行的,人民法院應當拍賣被查封、扣押的財產。”司法實務中各地法院經常遇到動產查封、扣押后,經法院評估拍賣或者變賣仍無法變現的情況,但有些動產不適合長期保管儲存,有些動產甚至會腐壞變質,價值會隨著時間的推移而慢慢減少,甚至價值滅失。這對債務人和債權人都是極為不利的。

 

筆者認為,在查封、扣押被執(zhí)行人動產財產時應引入債權人申請、債權人保管、債權人按拍賣保留價強制接受的制度。在法院依法查實到被執(zhí)行人有車輛、機械設備等動產時后,準備采取強制查封、扣押前,必須要求債權人出具申請書并承諾保管及在查封、扣押的動產財產經評估拍賣或變賣后仍無法變現時予以接受。

 

設立此制度,一來由債權人保管,可以解決法院保管難問題。也可以讓債權人隨時了解法院處置財產的情況,以便其自覺主動地尋找買家方便法院處置,擴大法院處置的局限性;二來強制要求由債權人按拍賣或變賣的保留價接受,可以避免查封、扣押動產無法處置時法院、債權人陷入被動,同時也是債權人承擔風險的體現。

 

二、在財產處置過程中引入評估機構按財產變現價值收取評估費用的制度

 

在法院將查封、扣押財產委托評估機構評估后,評估機構在向法院出具正式評估報告前往往要求債權人先行交付評估費用,而評估機構的收費一般是按評估結果收取,這不可避免地出現了評估機構高評的情況出現,導致財產最后因價格過高而無法變現。

 

三、建立抵押物受償案件債權人按保留價強制抵債制度

 

在設立抵押權的債權債務糾紛案件中,往往還有人的擔保,根據法律規(guī)定,既有物的擔保又有人的擔保時,應首先執(zhí)行物,但在實際執(zhí)行中經常出現抵押物經法院拍賣或變賣無法變現,而此時債權人不接受抵押物以抵償債務,而要求法院執(zhí)行擔保人,此時法院能否在對抵押物未變現的情況下執(zhí)行擔保人,有幾種意見:1、可以執(zhí)行,理由是擔保人承擔的是連帶責任,法院可以選擇對擔保人全額執(zhí)行;2、將抵押物未能變現的情況告知擔保人,要求擔保人接受抵押物,而后再由擔保人承擔全額還款義務;3、要求債權人按保留價接受抵押物,不足部分由擔保人承擔,如債權人拒不接受抵押物,則中止執(zhí)行,待評估報告滿一年后對抵押物再進行一次評估拍賣。

 

筆者建議建立抵押物受償案件債權人按保留價強制抵債制度,因為此種糾紛解決的根本就是抵押權的實現,在法院對抵押物已按法律規(guī)定的程序變現未果的情況下,而要求擔保人承擔全額還款義務本身與法律規(guī)定有悖,且一昧地這樣執(zhí)行擔保人對抗情緒很大,糾紛本身設立抵押權也無任何的意義。

 

四、建議在法院評估、拍賣、變賣程序中引入除中介機構外的其他機構(如二手車市場、房屋中介、舊貨市場)介入的制度

 

評估、拍賣等機構對市場的掌握并不廣泛,評估機構系按一定的數據測算而來,而對評估標的物現在的市場擁有量、交易情況等的掌握不如二手車市場、房屋中介、舊貨市場等機構;而拍賣機構將拍賣標的物向社會的公示方式、方法比較單一,較為負責的會在報紙、電臺等新聞媒體上公示,簡單的只在報紙上公示,這樣知道拍賣事宜的人較少,而二手車市場、房屋中介、舊貨市場等機構向社會公示拍賣標的物的方式、方法較靈活多樣,其有一定的經營網絡、客源等,這樣才能讓拍賣標的物以最大價值變現。當然,也不能簡單地交由這些機構來處理,防止暗箱操作情況的出現,實踐中可以由評估、拍賣等機構與二手車市場、房屋中介、舊貨市場等其他機構之間建立一個平臺,共同來爭取拍賣標的物的最大價值變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