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來,淮陰區法院受理的執行案件中有30%左右是以調解方式結案的民事案件。2012年,該院346起民事案件調解后轉入執行程序,同比上升了10.26個百分點。

 

一、主要原因:

 

1、少數當事人以調解方式逃避法律責任。一些義務人將調解作為一種訴訟技巧,為應付權利人和法院、或為了拖延時間達到個人目,答應調解,但達成調解協議后不主動履行或躲避履行。此類民理調解案件占整個案件的51.3%。此種情況多發生在義務人為自然人身上,尤其民間借貸等類型案件自動履行率更低。

 

2、調解并非當事人真實意圖反映。極少數案件承辦人認為,只要調解結案就能實現案結事了,且沒有上訴被發改的風險,因此把調解結案作為辦案的最終目標,有時甚至違背自愿原則強行調解,在此情況下義務人不愿按期自動履行。這類案件占11.65%

 

3、現行考評機制不太合理。導致法官刻意追求高調解率考核時,只強調了案件的調解率,未對案件調解后自動履行情況作出明確要求,導致部分調解案件質量不高,案結事不了。

 

4、調解案件訴訟保全措施不到位。訴訟保全尤其是對動產保全的措施不得力,導致被保全的財產形同虛設,如查封車輛只是到車輛管理所查封車輛底冊,而沒能對車輛進行實際扣押,財產不被法院實際控制,義務人有恃無恐拒不履行調解協議。這類案件占7.8%

 

5、對拒不履行調解協議行為懲戒機制不完善。民事訴訟法只規定在執行過程中,對拒不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義務的當事人可以進行處罰,而沒有對不按時履行調解協議處罰作出規定。當事人不講誠信不用付出代價,沒有法律威懾力,造成一些當事人故意不履行。

 

二、對策建議:

 

1、深化“調判結合”理念。堅決杜絕“重調輕判”、“以調代審”、“久調不決”等不當調解行為,調解不成及時判決,切實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打消義務人有意拖延履行時間、逃避責任和規避法律的念頭。

 

2、完善績效考評機制。將調解率設定在一定的范圍內,并合理設置調解案件申請執行率指標,避免過度強調調撤率,導致法官片面追求調撤率。

 

3、加強審執配合工作。民事法官在審理案件過程中,對需要財產保全的,要及時依法采取措施;還要對調解案件的履行情況進行全程跟蹤,對履行期即將屆滿的要主動督促當事人履行義務。

 

4、加大對惡意調解協議行為打擊力度。在調解協議中訂立約束性或擔保性條款,通過加大不履行義務人的風險責任,減少民事調解案件申請執行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