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來,民間借貸糾紛案件數量逐年上升,案情趨向復雜化,執行難度越來越大,影響著社會穩定。為此,宿遷市宿城區法院進行專項調研,認真分析了當前民間借貸糾紛案件的特點、成因,并對存在的問題提出對策建議。

 

一、當前民間借貸案件的特點

 

一是案件數量增多、標的額增大。從案件受理數量及標的額看,2010年收案1226件,標的額16185.0205萬元;2011年收案890件,標的額12806.3281萬元;2012年收案1383件,標的額30443.0409萬元;20131-4月份收案639件,標的額19947.0029萬元。另外,單筆借款金額增大,個別借款超過500萬。

 

二是債務人惡意躲債增加了案件審理、執行難度。部分借款人因欠巨債、無力償還,躲到外地或者采取游擊戰術,造成法院送達難,許多案件需公告送達,延長了審理時間;部分借款人拒不出庭參加訴訟等,這些因素的存在,導致民間借貸案件調解率及自動履行率均較低。另外,被執行人無可供執行財產或惡意轉移、隱匿財產現象也大大增加了案件執行難度。

 

三是虛假訴訟、違法借貸問題明顯。1.一些當事人為了實現非法利益,利用民事訴訟制度的不足制造虛假借貸訴訟,危害了司法權威,侵害了債權人利益。然而,由于法律規定的模糊性和民間借貸虛假訴訟行為的隱蔽性,審判實踐中很難識別;2.因有些借款屬于高利貸,有些將借款用于賭博、犯罪等非法行為,借貸雙方往往在借據中刻意隱瞞,導致法院對此難以查清。

 

四是借據或借款協議書寫不規范,使案情變得復雜化。1.利息約定不明確;2.借貸雙方姓名與身份證明不符,姓名不符一方以此為由拒不承認借款事實或者還款事實;3.擔保財產不明確,如僅簡單約定以房屋或者車輛抵押,未具體寫明抵押財產的標志性信息,法院無法支持債權人對抵押財產的優先受償權;4.“擔保人”與“證明人”混淆使用,導致提供擔保的人不承擔擔保責任,提供證明的人反而被判承擔擔保責任。

 

二、原因分析

 

1、出借人缺乏風險防范意識,致使借款難以追回。①出借人僅看重高額的利息回報,極少審查借款人的經營、誠信狀況;②多數借款未設立擔保,或者雖設立擔保,但因債權人自身原因致使擔保權無法實現,如對約定的不動產抵押物未辦理抵押登記,或者因保證期間內怠于行使催促權使保證人免責;③出借人在高息利誘下失去了判斷力,致使在借款人已經出現經營惡化或者誠信危機的情況下仍繼續出借錢款。

 

2、借款人誠信缺失,惡意違約。表現為:①明知自己失去償債能力仍隱瞞真相騙取借款;②雖有償債能力卻故意賴賬不還;③不按約定用途使用借款,如將所借款項用于賭博、償還高利貸或以更高的利率轉借他人;④將借款投資到高風險渠道等。

 

三、減少民間借貸糾紛的對策建議

 

一是拓寬正規金融服務范圍,引導公民多方位投資,逐步壓縮民間借貸需求,建立民間借貸監管體系,從源頭上防止惡意借貸發生。

 

二是加大對借貸行為合法性的審查,嚴肅處理違法犯罪行為。庭審中對借款原因、目的、利率等細致調查,查明是否存在非法集資、高利貸等違法犯罪情形,提高對虛假訴訟的識別能力。

 

三是加大法制宣傳力度,提高公民風險防范意識。對于典型案件或者在當地影響較大的案件,法院可選擇到社區巡回審理,以此方式提高廣大公民的風險防范意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