論法院與社區互助多元化解民事糾紛

 

儀征市人民法院 

 

李麗

 

 

論文提要:法院與社區的適度互助是法官走出去與社會力量引進來的結合,是法院將司法職能延伸到基層社區,將司法救濟與社會型救濟相結合,實現了社區與法院的優勢互補,是多元化解民事糾紛的新模式。(全文約5500字)

 

 

 

 

法院是國家的司法(審判)機關,從事依照法定職權和法定程序,具體運用法律處理案件的專門活動。社區是指在一定區域內發生社會互動,具有特定的生活方式和成員歸屬感的人群所組成的相對獨立的社會生活共同體(1)。社區為居民提供了各種社會服務。司法也是居民的一種社會服務需求。通過法院與社區、審判與調解相結合的方式,創建一種以人為中心的糾紛解決機制,將傳統的民間糾紛解決方式有機地與現代司法訴訟制度融合為一個多元化的體系,以適應各種主體多層次多元化的實際需求,有效地配置和節約了司法資源,把司法服務的功能延伸到社會的最基層,將司法為民落到了實處。加強法院與社區的聯系,深化法院與社區的互動,是一種全覆蓋式、精細化的社會服務模式,實現重心下移、服務延伸、方便群眾。提供法院和社區相互交融的社會服務,可以極大地降低社會管理成本,提高社會成員對社會服務的滿意度,對于我國這個處于社會轉型期的人口大國來說,有利于社會的穩定與和諧。

 

一、法院與社區互助的必要性

 

1、司法上的群眾路線。群眾路線是中國共產黨的根本工作路線和根本出發點,也是司法工作的基本原則。我國有著司法便民化的優良傳統。馬錫五審判方式將司法便民化的思想得到了充分的體現,至今仍然持久、深刻地影響著中國的司法運作方式。法院與社區互助多元化解民事糾紛是馬錫五審方式的繼承和發揚。在"一切為了群眾,一切依靠群眾、從群眾中來,到群眾中去"的方針指導下,法院與社區互助成為必然。

 

2、糾紛解決的需要。當事人對法官的信任對于糾紛解決具有重要意義。中國社會糾紛的解決除了依據法律之外,情理與習慣也發揮著相當大的作用。基層法院法官最為關注的是糾紛的解決,。每天面對的大量案件具有特殊性,其"發生在熟人之間,無法或很能獲得真實可信的證據,缺少律師對訴訟爭議的整理和格式化,缺少可靠的公文化的材料,當事人很不熟悉現代法律的要求"2)。法官進入社區進行深入的調查,對社區情況的熟悉將會為工作提供極大的便利。當事人對法官的信任對解決糾紛很重要。

 

3、社會穩定的需要。司法是社會管理的最后一道防線,司法介入具有滯后性、成本高的特點,訴至法院的許多民事糾紛已擴大、激化。所以民事糾紛的化解需要提前、需要借助外力,就需要借助社區的力量。法院通過"跨前一步"進入社區,重視與社區的配合與協作,借助社區的優勢,開展矛盾的預防、排查和化解工作,暢通與社區人民調解組織的協調和配合渠道,采取訴訟和調解相結合的方法,可以建立起預防化解社會矛盾的新機制。以調解為主要載體,力爭從"化訟""少訟",并在部分社區實現"無訟",可以就近就地化解各種社會矛盾和糾紛。

 

4、法院司法現狀的需要。在構建和諧社會的背景下,人民法院更秉持司法為民的基本理念,司法活動要更為人民服務,推行司法便民化,使得各種矛盾和糾紛都能得到妥善解決。能動司法理念包含了非常非富的司法便民化的內容。人民群眾面對當前經濟發展形勢下的司法救濟途經產生的多元化訴求,更是使得法院作出了各項主動的回應,特別是增強了法院與社區的互動,有利于矛盾糾紛的化解,這有利于營造和諧社會氛圍,體現了現代司法的人文主義精神,充分體現了能力司法,將司法便民化落到實處。

 

隨著中國改革開放的深入,各種民事糾紛數量激增,且目前法院所面對的一些糾紛并不完全是法律問題,許多帶有社會問題的因素,僅靠法院一已之力無法解決。目前社會思想轉型,社會不公現象的存在,法官不僅需要解決法律問題,更需要解決當事人的思想癥結,進行情感疏導。但目前法院案多人少,而且青年法官較多,法官沒有足夠的人力、精力和能力化解復雜的社會矛盾。訴訟不應是民事糾紛的第一選擇而應是最后的救濟手段。法院與社區的互助多元化解民事糾紛,實現對民事糾紛的法律與非法律調控,訴訟解決與訴外調解相結合,以達到良好的社會效果。社區把能化解的糾紛都化解了,法院可認集中精力辦大案。社區參與法院的司法活動,可以減少法院和當事人之間的隔閡,有利于糾紛的及時有效化解決,一些棘手的案件在社區的幫助下迎刃而解,可以創建法院的法治權威。法院與社區的互助可以強化法院的司法權威,將人民法院嚴格依法辦事、公正司法的良好形象充分展示出來,使更多的群眾了解法院,相信法院,在群眾中樹立法院裁判的公信力,從而達到服判息訴的目的,真正發揮法院在構建和諧社會中的職能作用。

 

5、社區現狀的需要。不少社會矛盾比較集中地反映在社區。要及時有效地將這些矛盾與問題解決在萌芽狀態,若不能及時化解必將影響社區的和穩定和和諧。大量游離在法院之外的民事矛盾,如鄰里糾紛、婚姻家庭糾紛、繼承糾紛、財產侵權糾紛,這些糾紛雖然涉及數額不大,但是形成的危害卻并不輕,有的糾紛由于沒有及時解決從而導致矛盾發生轉化、激化,產生了十分嚴重的后果。在法院的幫助下,社區可以做好矛盾糾紛的排查調處,及時把矛盾化解在基層,解決在萌芽狀態,既減輕了法院的辦案壓力,促進了社區的和諧發展。

 

在一線承擔主要任務的社區調解人員大都是由社區居民委員會的工作人員來兼任,有些不是專職民調員,有些從未接觸過人民調解工作,缺乏調解經驗和技巧、法律知識等。有些群眾已習慣了將糾紛直接提交法院,相信法院的權威和國家強制力的作用,不知道也不愿意選擇社區民間調解組織來解決糾紛。法院與社區聯手,提供法律知識,培訓社區調解員,認真傾聽居民意見和建議,了解他們遇到的問題,及時予以調處。對居民感到困惑的法律問題,有針對性地進行解答,向他們介紹訴訟外解決糾紛的益處,引導居民以平和的主式化解矛盾。法院作為社區的法律后盾,著重解決化解當事人的矛盾和糾紛而提高法律保障,可以鼓勵和引導當事人采用非訴方式解決糾。法院積極主動地為社區提供服務這具有良好的社會效果,可以增加社區居民的滿意度,達到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的統一。

 

二、法院與社區互助化解民事糾紛的方式

 

法院與社區互助,必然導致法官職權的擴張,不限于權利的救濟,更包括事前的預防。法院與社區可在法律宣傳、培訓社區民調民、非訴糾紛和成訴糾紛的調解、送達指引、社區巡回審判、執行聯動、化解涉法涉訴信訪積案等方面進行互助,共同化解民事糾紛。

 

1、開展法律宣傳。法官為社區提供法律咨詢服務,現場解答群眾的法律咨詢,定期開展法律講堂,解答法律問題,提高群眾合法合理維護自己權益的能力和水平,直接向群眾介紹典型案例,分析案情,通過以案說法,引導群眾學法、懂法、用法,倡導社會形成文明有序的行為規范。法院到社區進行調解、開庭等方式以案說法,使法院的審判活動在解決一個具體矛盾的同時也在更多的層面上影響著群眾,使更多的群眾在審判中具體看到法律真正價值取向,借助這種形式規范人們的行為。

 

2、培訓社區民調員。法院可以編寫社區常見法律糾紛調處手冊,將法官們在和長期審判實踐中積聚的調處民間糾紛經驗和成功案例,以及所適用的相關法律法規匯集成冊,并將調處手冊贈送社區民調員。法院分別派出精通審判業務、擅長民事調解的資深法官,以調處手冊為教材,直接進社區對民調員進行業務培訓,這既有利于法官與廣大社區民調員相互交流、學習、有助于法官深入基層體察社情民意,增強大眾思維和群眾意識,提高做群眾工作的思路,拓寬了法院與社區調解思路,特別是增強了民調員的調解化解民事糾紛的能力,有利于將矛盾化解解在萌芽階段,真實實現案結事了。

 

3、非訴糾紛和成訴糾紛的調解。"對于和諧社會的建構,預防糾紛和早期介入比糾紛解決更為重要。"3)法院與社區互助的重點是社區民事糾紛的調解。社區調解的最大特點就是可以充分利用社會資源,動員社會力量盡早參與社區民事糾紛的調解工作。社區民調員作為熟人社會的成員,對本社區的人員的性格、脾氣比較了解,較容易找到適合糾紛當事人特點的解決辦法,另一方面社區民調員一般均為社區干部,其可以動用個人威望、面子、情理等資源,當事人基于某種信賴,較容易接受社區民調員提出的調解方案(4)。社區民調員可以發揮了解情況、貼近當事人的優勢,為當事人講清道理,分清是非,促使雙方達成調解協議,徹底化解矛盾。特別是相鄰關系、物業管理的、婚姻家庭、人身財產損害賠償等社區內經常出現的糾紛方面,社區調解具有較大的優勢。

 

法官進社區可以深化指導人民調解、開展訴前、訴訟調解、最大限度地矛盾化解在基層,努力實現案結事了、勝敗皆服、定分止爭。社區民調員的調解工作,因有法院的參與,而具有權威性。對社區民調解員成功、達成調解協議的,可以申請法院進行司法確認。社區民調員主動配合法院對步及社區居民的敏感性、疑難性、矛盾易發性案件進行訴前調解、訴中調解、幫助法院對訴訟后案件做好當事人服判息訴的工作。

 

4、送達指引。在民商事審判過程中,由于種種原因,如隨著社會人口流動性地增強,目前社會人戶分離現象普遍,送達訴訟文書難的問題日益突出,成為制約實現又好又快辦案的重要因素。如何解決送達難,做到送達順暢,是法院審判工作迫切需要解決的問題。有些法院建立法警集中送達機制,將無法通過電話、郵寄方式完成送達又需要直接送達的案件交給法警集中送達。在法院集中送達文書過程中,常存在受送達人規避送達、住所難尋、流動頻繁等情形。社區可利用社區管理的優勢,進行入戶采集信息,掌握戶況信息,可以利用對社區成員的熟悉等有利條件,協助法院尋找當事人。負責送達的法警在找不到受送達地址或受送達人后,可直接與社區聯系,請求社區給予協助送達。此時的社區也充當送達聯絡員的角色,可以利用社區信息化管理優勢,協助查找被送達人下落,隨時掌握受送達人動向,對法院送達工作進行指引或見證,提高送達成功率。社區協助法院送達,可以提供當事人的基本線索,做好送達指引工作,給予指路、帶路,代收、轉交文書,對留置送達進行見證、簽名以及做解釋等工作。這樣可以高效率送達法律文書,較好地解決了因送達難阻礙民商事案件審理進度問題,提高了審判工作效率。

 

5、社區巡回審判。巡回審判,是指人民法院特別是基層人民法庭,直接到當事人的所在地進行審判,減輕當事人訴訟負擔的一種審判方式(5)。社區巡回審判具有問題解決型的特質,即開創性地將司法系統的權力恰當地用于解決當事的棘手問題。法院可以選擇贍養、撫養、婚姻家庭、小額債務、相鄰關系、拆遷安置、物業管理等貼近百姓生活、涉及民生問題的典型的、具有普法意義的案件在社區開庭。選拔具有人政治素質好、業務水平高、服務意識強的法官擔任社區巡回審判法官,聘請社區內民調員擔任人民陪審員。通過公開審理、以案釋法、社會參與達到審理一案教育一片、增強審判透明度等多重效果。社區居民在家門口現場旁聽,增強了對法院的信任,也增加了法院裁判的公信力。

 

6、社區協助法院執行。社區可以配合法院查找被執行人下落,提供被執行人財產狀況信息,協助法院做被執行人思想工作,推動執行聯動威懾機機制建設,構制綜合治理搪行難的工作格局。社區在執行強制措施配合、查找被告人下落、提供被執行人財產信息、代為送達執行通知書、傳票、甚至參與執行和解等方面全力配合,形成合力,可以發揮很大作用。

 

7、化解涉法涉訴信訪積案。預防和減少涉訴信訪案件的產生,必須從最源頭、最基本的辦案執法環節入手。同時社區作為一種外部制約力度可以加強法院辦案過程的監督,提高法院工作流程的透明度和信任度,增加法院干警在民從中間的親和力和公信力。社區能夠在第一時間傾聽百姓心聲,為百姓排憂解難,可以及時預測群體性、復雜性、疑難性案件的可能出現的深層次矛盾糾紛,可以作到早發現、早預防、早解決、將信訪難題的關口進行適當前移可以協助法院采用合理合法的策略進行優先疏導,形成攻克信訪難題目的良好聯動氛圍。

 

法院與社區的互助,可以調動社區居民行動起來的積極手段,可以力爭徹底解決問題,甚至可以揭示隱藏在背后的深層次的社會問題,可以多角度、多方面、多層次向國家提出意見與建議,有助于社會問題的根治。

 

三、法院與社區互助化解民事糾紛的需注意的問題

 

1、司法救濟提前。國家審判權深入基層社區,會影響我國基層已不易于維持的人民調解制度,使得各種糾紛都需要法院的參與,甚至直接走到訴訟的層面上來。這樣不但使基層法院的工作壓力加大,也會造成司法資源的極大浪費。國家司法主動走向糾紛解決流程的最前端,也違背了司法的最后救濟性,即"訴訟不應是'第一選擇'而應是'最后的救濟手段'"。(6

 

2、影響司法的規范化和專業化。法院與社區互助化解民事糾紛作為一種司法便民化的措施,若過分強調司法的便民化勢必會弱化我國經十多年來司法改革所取得的規范化和專業化的效果。

 

3、影響司法的中立、獨立。與社區千絲萬縷的聯系可能會影響法官的公正判斷,造成司法權威的喪失。正如波斯納所言:"訴訟所涉及到的人們與法官通常有著不同的社會距離,與法官關系越近就會得到越多的同情回應,而與實際的過錯無關"。(7

 

四、保持法院與社區適度互助關系

 

人民法院必須堅持司法的適度能動而不能大包大攬,既要做到積極有所為,缺位,又不能越位和錯位,以使司法便民化措施恪守法治理性,遵行司法規律,緊持法定權限和職責范圍,保證司法便化自身的合法性和合理性。在民事糾紛解決過程中要充尊重和切實保障民事糾紛當事人的程序主體地位,推動和促進當事人互信溝通,以當事人本身之合意與誠信來削除乃至徹底清解當事人的內心異見。法院與社區保持適度的"親密接觸"

 

 

 

加強法院與社區的適度的互助,將社會管理重心下移,將司法服務前置,實現司法服務地域、對象、環節和時限的全方位覆蓋,建立多元化的糾紛解決體系,貼近居民服務,努力將矛盾糾紛化解在萌芽、解決在基層,提高居民對社會服務的滿意度,有利于國家長治久安、人民安居樂業。(李麗)

 

 

注釋:

 

 

[1]謝守紅\謝雙喜:《國外城市社區管理模式的比較與借鑒》,栽《社會科學家》2004年第1期。

 

[2]蘇力:《送法下鄉》,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00年版,第129頁。

 

[3]范愉:《.糾紛解決的理論與實踐》,清華大學出版社2007年版,第114頁。

 

[4]高一飛、梁振彪.:《能動與協同:社區法官制度的東莞模式》,載.《現代法學》.2011.年第11期。

 

[5]肖揚:最高人民法院2006311日在第十屆全國人大第四次會議上的工作報告。

 

[6]柯有陽、高玉珍:《訴訟內外糾紛解決機制的分流、協調與整合》,載《河北法學》2006年第8

 

[7] []波斯納:《法理學問題》,蘇力譯,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99.年版,第215頁。